专利代理人考试重要法条及答题技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检查每条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不符合新颖性和创造性条件下检查单一性
权利要求1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是否每项从属权利要求都能得到说明书支持
引用关系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
最接近现有技术
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是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不支持26.4
由说明书可知,并不是任一种,,,,,均能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本发明的技术效果。
不符合新颖性理由:
对比文件公开了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特征,且两者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分案申请理由:
由此可见,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彼此之间在技术上也无相互关联,从而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并不包含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并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彼此之间不具备单一性,因此应当分别作为两份专利申请提出。
回复企业代理题
尊敬的A公司:很高兴贵方委托我所代为办理有关xxxx的专利申请案,经仔细阅读技术交底材料、技术人员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及现有技术,我认为贵公司技术人员所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问题,现一一指出。
1.证据的使用
对比文件1和2的公开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构成了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3属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前提出,并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当天(后)公开的专利文件,从时间上可用于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但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技术特征,因此不能破坏,,新颖性,不能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建议放弃对比文件3.
2.权利要求xx不具备专利法第xxx条款
3.后续工作意见
根据前述分析,目前掌握的证据无法请求权利要求xxx无效,对于请求人而言,在提出无效宣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增加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以及补充证据,因此,建议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后进一步检索,重点检索权利要求xx的技术方案,以期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后一个月内补充证据,并结合该证据相应增加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理由。
无效宣告请求书:
请求人根据《专利法》第45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规定,针对专利权人xxx 的专利号为xxxx、名称为“xxx”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的申请日为xxxx,优先权日为xxx。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xx条第xx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xx条第xx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或者权利要求x至x)无效。请求人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xx;
证据2:xx。
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xx条第xx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xx条第xx款的规定,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或者权利要求x至x)无效。
答复创造性结尾: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完全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2010》有关规定,如果在继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敬请联系本代理人,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将尽力做出配合。
专利代理人:xxx 电话xx 重要法条: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合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应当遵守《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规定的修改原则和修改方式,不能为了克服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缺陷而在权利要求中增加申请文件中未记载的内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三)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做简要说明(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