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消费贷款额度借款合同(2015年版,含定日对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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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 2001)V.201504 合同编号:
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借款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贷款人、借款人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信守。
第一条借款额度
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也简称“额度”),系指贷款人根据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价及借款人提供的担保而确定的,借款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支用的借款本金的限额。对于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在借款额度支用期内,只要借款人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借款人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限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在任何时点借款人所申请的借款本金金额与借款人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对于不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在借款额度支用期内,借款人可以多次申请借款,但借款人可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与借款人累计已经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本合同所称的额度借款,系指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额度所发生的借款;担保系指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信用)担保,担保合同名称:《》,担保合同编号:。
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可以/不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人民币(小写)元(大写: )。
第二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额度借款可用于如下第种(只能选择一种)用途:壹:个人综合消费或个人信用消费,包含但不限于借款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购买自用车,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支付住房装修费用,支付高等教育学杂费等合法消费支出。
贰:个人助学,包括个人国内助学和个人出国留学。个人国内助学,仅限于支付受教育人在国内攻读各类学位及职业技能培训等所需学费以及部分生活费用,其中采用保证和信用方式的贷款不支持生活费用途;个人出国留学,仅限于支付受教育人在境外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包括出国路费)(简称“提款型留学用途”),以及受教育人向外国使(领)馆申请留学签证时所需的保证资金(简称“非提款型留学用途”)。
额度借款不得用于购买住房,生产经营(含购置经营用房、商用车),股本权益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用途。
第三条借款额度存续期限
借款额度存续期限为个月,自20 年月日至20 年月日(简称“额度存续期”)。额度存续期内的一定期限(简称“额度支用期”),借款人可以在申请单笔贷款,但支用的每笔借款到期日均不得超过额度存续期到期日。
(一)如选择本协议第二条中第壹种借款用途及第贰种借款用途的个人国内助学,额度支用期为额度存续期第1个月至第个月。
(二)如选择本协议第二条中第贰种借款用途的个人出国留学,额度支用期约定如下:
1.对于提款型留学用途,额度支用期为额度存续期第1个月至第个月。
2.对于非提款型留学用途,额度支用期为额度存续期第1个月至第个月。
第四条借款额度的使用与可用额度
(一)在额度支用期和借款额度内,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逐笔申请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未生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借款申请。
(二)可用额度是指借款人在每次支用时,根据本合同项下已经发生的支用情况计算得出的,本次可以支用的最高金额。
(三)可用额度计算方法如下:
1.在额度从未使用之时,可用额度等于借款额度。
2.如额度已经被使用,可用额度的确定须区分额度是否可以循环:对于可循环使用的额度,可用额度等于借款额度减去当前合同项下所有贷款的本金余额的差;对于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可用额度等于借款额度减去合同项下所有的贷款本金累计发放额的差。
第五条单笔借款支用的手续
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支用时可采用自主支付和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是否可以进行自主支付由贷款人规定。
申请支用借款额度时,借款人应提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以下简称《借款支用单》),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并经借款人确认后,贷款人按约定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等按本合同约定及《借款支用单》中约定内容确定。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单笔贷款划入甲乙双方在《借款支用单》中约定的收款账户。划款过程中,按贷款人相关规定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单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并以实际放款日为起息日。
第六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1.贷款利率为以下第种,基础上□加□减□上浮□下浮 %执行。并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实际利率以借据为准。
(1)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
(2)贷款人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础利率:
①年期的LPR(基础利率);
②月期的SHIBOR(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
(3)其他:
2.单笔贷款发放前,基准利率发生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本条第1项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重新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满周期浮动,利率浮动周期为(月/季/半年/年/其他周期)。贷款利率自贷款发放期每满一个周期与借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的日期为利率调整日。无对应日的,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2)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础利率(如基础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础利率为准)及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3)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贷款利率按照约定的定价方式确定并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
(4)其他:。
3.基准利率调整的,不再通知借款人,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基准利率,贷款人有权根据同期利率政策,并参照行业惯例、利率状况等因素,重新确定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