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范围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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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阴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2006年12月18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国家档案局2006年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2006年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8 号令)国家档案局令第8 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 年9 月19 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00 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

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管理规定

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管理规定

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管理规定附件4: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1 总则1.1 目的为确保在管理、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便于提供服务,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在行政管理、生产和经营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和归档管理。

2 术语和符号2.1 文书档案(Archives)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在领导和行政管理等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备查价值的文件。

2.2 案卷(File)由相互联系的若干文件材料组合而成的档案保管单位。

2.3 保管期限(retention period)档案部门根据档案鉴定标准,对每个案卷或文件所确定的保存年限。

2.4 归档(filing)按规定制度整理组卷后的文件并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集中的过程。

3 基本规定3.1 职责3.1.1 档案部门负责文书档案的归口管理,对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文书档案的验收,并对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3.1.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移交工作,并对其完整、准确和系统负责。

3.2 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整理归档后向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3.3 保管期限规划原则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4.3.2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

特殊情况无原件的可归具有凭证作用的文件材料(文件材料归档后不得更改)。

4.3.3 非纸质文件材料应与其文字说明一并归档。

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材料若有汉译文的应与汉译文一并归档,无译文的要译出标题后归档。

4.3.4 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必须形成一份纸质文件归档。

4.3.5 归档文件的制作和书写材料必须符合耐久性要求。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第八条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到文件材料;(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管理规定

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管理规定

附件4: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1 总则1.1 目的为确保在管理、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便于提供服务,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在行政管理、生产和经营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和归档管理。

2 术语和符号2。

1 文书档案(Archives)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在领导和行政管理等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备查价值的文件。

2.2 案卷(File)由相互联系的若干文件材料组合而成的档案保管单位。

2。

3 保管期限(retention period)档案部门根据档案鉴定标准,对每个案卷或文件所确定的保存年限.2.4 归档(filing)按规定制度整理组卷后的文件并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集中的过程。

3 基本规定3.1 职责3。

1.1 档案部门负责文书档案的归口管理,对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文书档案的验收,并对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3。

1.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移交工作,并对其完整、准确和系统负责.3.2 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整理归档后向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3。

3 保管期限规划原则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10年、30年。

4 技术内容4.1 归档范围凡是在管理、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作为真实历史记录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都在归档范围之内。

具体见“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4。

2 归档文件材料的来源4。

2.1 内部形成的文件材料。

4.2。

2 执行、办理的外来文件材料.4。

2。

3 所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包括境外机构)应报给本单位的文件材料。

4。

2.4 引进项目、外购设备等带回的文件材料。

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管理规定.

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管理规定.

附件4: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1 总则1.1 目的为确保在管理、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便于提供服务,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在行政管理、生产和经营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和归档管理。

2 术语和符号2.1 文书档案(Archives)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在领导和行政管理等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备查价值的文件。

2.2 案卷(File)由相互联系的若干文件材料组合而成的档案保管单位。

2.3 保管期限(retention period)档案部门根据档案鉴定标准,对每个案卷或文件所确定的保存年限。

2.4 归档(filing)按规定制度整理组卷后的文件并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集中的过程。

3 基本规定3.1 职责3.1.1 档案部门负责文书档案的归口管理,对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文书档案的验收,并对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3.1.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移交工作,并对其完整、准确和系统负责。

3.2 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整理归档后向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3.3 保管期限规划原则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10年、30年。

4 技术内容4.1 归档范围凡是在管理、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作为真实历史记录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都在归档范围之内。

具体见“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4.2 归档文件材料的来源4.2.1 内部形成的文件材料。

4.2.2 执行、办理的外来文件材料。

4.2.3 所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包括境外机构)应报给本单位的文件材料。

4.2.4 引进项目、外购设备等带回的文件材料。

归档范围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范

归档范围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范

沁水县委党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了便于我校各科室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本机关要紧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方法》及《国家档案局8号令》,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本机关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要紧职能活动和差不多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的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专门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法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档案室移交,实行集中统一治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要紧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要紧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8号令)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8号令)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发布)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国家档案局第8号国家档案局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

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
❖ (4)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 (5)本机关有关一般性问题旳请示与上级机关旳 批复、指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 (6)上级机关制发旳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旳一般 性文件材料;
❖ (7)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旳非本机关主管业 务但要落实执行旳文件材料;
❖ (8)同级机关、下级机关有关一般性业务问题旳 来函、请示与本机关旳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 对于每个单位来说,因为各单位旳实际 情况各不相同,在实际鉴选过程中不能 完全照搬,应根据本单位旳实际情况详 细分析,制定出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旳 归档和不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三、其他各门类档案保管期限
❖ 科技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 ❖ 特殊载体档案(照片档案、光盘档案、
磁性载体档案、实物档案) ❖ 会计档案
❖ (3)同级机关旳文件材料中,不需落 实执行旳文件材料,不需办理旳抄送文 件材料;
❖ (4)下级机关旳文件材料中,供参阅 旳简报、情况反应,抄报或越级抄报旳 文件材料。
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 档案保管期限表 就是将档案旳起源、内容和特点用表或册
旳形式予以列举,并指明其保管期限旳一种 指导性文件,它是各个机关档案室和各级各 类档案馆进行档案保存价值旳鉴定工作以拟 定档案旳保管期限旳根据和原则。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2023年3月
国家档案局令
第8号Hale Waihona Puke ❖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要求》

2023年12月18日起实施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 档案保管期限要求》
❖ 第十四条 本要求合用于各级党政 机关和人民团队。军队系统、民主 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1]《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归档范围分类方案和保管期限编制规则

归档范围分类方案和保管期限编制规则

归档范围分类方案和保管期限编制规则一、归档范围:归档范围是指哪些文书档案需要归入档案管理体系中进行管理。

归档范围的确定是基于工作流程、管理职责和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考虑的,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管理类文书档案:包括各种事务类文件、公文、会议纪要、报表等。

2.经营管理类文书档案:包括经营决策文件、合同、协议、报价单等。

3.人力资源管理类文书档案:包括员工档案、招聘材料、培训记录等。

4.财务管理类文书档案:包括财务报表、账簿、发票、凭证等。

5.项目管理类文书档案:包括项目计划、合同、验收记录等。

二、分类方案:分类方案是对归档范围内文书档案进行分类、编码、标识的规则和方法,以便于检索和管理。

分类方案的制定应考虑到具体档案的特点和组织单位的管理需要,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文种分类:按照文件的性质和种类进行分类,如公文、报表、合同等。

2.部门分类:按照组织机构的职能和部门进行分类,如行政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

3.时间分类:按照档案产生的时间进行分类,如年度、季度、月度等。

4.项目分类:按照项目的名称、编号进行分类,以便于对特定项目的档案进行管理。

三、保管期限编制规则:保管期限是指文书档案需要保存的时间。

保管期限的制定应考虑到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组织单位的实际需要,也可以参考相关行业标准和历史保管经验。

一般来说,保管期限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长期保存:指需要永久保存的档案,如重大决策文件、历史档案等。

2.中期保存:指根据法律法规或者组织单位的需要,需要保存一定年限的档案,如合同、报表等。

3.短期保存:指保存一定期限后可以销毁或者转存的档案,如日常事务类文件、会议纪要等。

在编制保管期限规则时,还应考虑到保密级别、涉密程度和信息安全等因素,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综上所述,归档范围、分类方案和保管期限编制规则是组织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管理档案的重要规定。

通过明确归档范围、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方案和制定合理的保管期限,可以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完整,为组织机构的决策和日常工作提供重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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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委党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了便于我校各科室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国家档案局8号令》,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本机关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的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法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档案室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本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办公室1党群工作1.1会议文件材料1.1.1党支部会议记录永久1.1.2党员大会会议文件材料1.1.2.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领导讲话、总结、决议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材料、纪要永久1.1.2.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等30年1.1.3党支部学习的通知、安排、资料、记录10年1.1.4召开民主生活会的通知、征求意见函、批评与自我批评材料、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10年1.2上级机关领导检查、视察本机关支部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1.2.1重要的永久1.2.2一般性检查、视察工作的文件材料30年1.2.3向上级机关领导的汇报材料30年1.3本机关支部制发的文件材料1.3.1本机关党务工作的制度、程序、规定、办法等永久1.3.2创建文明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等方面的文件材料永久1.3.3本机关支部的请示与上级部门的批复、批示永久1.3.4本机关党务工作文件材料1.3.4.1工作报告、总结、换届选举结果永久1.3.4.2重要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等永久1.3.4.3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组织的文件材料永久1.3.4.4本机关党组织建设工作、入党发展对象的选拔、培训、考察、吸纳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30年1.3.4.5本机关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存根永久1.3.4.6党员统计年报汇总表永久1.3.4.7本机关党员统计年报表永久1.3.4.8本机关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永久1.3.5本机关支部领导分工30年1.3.6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1.3.6.1支部主要职能工作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永久1.3.6.2支部表彰本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优秀党员、党务工者等30年1.4上级党委下发的文件材料1.4.1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1.4.1.直接针对本机关的永久1.4.1.2属于本机关一般性工作的10年1.4.2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10年2纪检监察工作2.1会议文件材料2.1.1本单位召开的党风廉政建设及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文件材料、重要专题会议文件材料2.1.1.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2.1.1.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30年2.1.2分管领导、本科室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上级召开的属本科室职能工作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10年2.2上级机关领导检查、视察本室工作形成的文件资料2.2.1重要的永久2.2.2一般性检查、视察工作的文件材料30年2.2.3向上级机关领导的工作汇报材料30年2.3本机关制发的有关纪检监察工作方面的文件材料2.3.1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办法、实施意见、方案30年2.3.2本机关向上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2.3.2.1重要的专题性的30年2.3.2.2一般问题的10年2.3.3本机关政风行风评议工作方案及评议结果30年2.3.4本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总结、统计永久2.3.5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工作及专项活动的总结、调研材料30年2.3.6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10年2.4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2.4.1直接针对本机关的永久2.4.2普法的但要贯彻执行的10年2.5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2.5.1重要的30年2.5.2一般的10年3行政管理工作3.1会议文件材料3.1.1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的记录、纪要永久3.1.2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等文件材料3.1.2.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等文件材料永久3.1.2.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30年3.1.3参加人代会、政协会的文件材料中涉及本机关职能议案、提案的永久3.1.4本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3.1.4.1本机关主办的永久3.1.4.2本机关协办的10年3.2上级机关领导检查、视察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3.2.1重要的永久3.2.2一般性检查、视察工作的文件材料30年3.2.3向上级机关领导的工作汇报材料30年3.3本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3.3.1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3.3.1.1本机关工作年度和年度以上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永久3.3.1.2本机关综合业务年报永久3.3.1.3办公室年度和年度以上工作计划、总结、统计30年3.3.1.4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10年3.3.1.5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永久3.3.1.6在较长时期内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总结、调研材料30年3.3.1.7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10年3.3.2向上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3.3.2.1重要的、专题性的永久3.3.2.2一般问题的10年3.3.3本机关编辑的参考材料3.3.3.1汇编的本机关大事记、组织机构沿革等永久3.3.3.2综合简报、情况反映、信息等30年3.3.4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人大议案及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办理结果永久3.3.5目标责任制3.3.5.1本机关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方案、决定30年3.3.5.2政府下达本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任务永久3.3.5.3本机关对机关各科室签订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30年3.3.6本机关领导分工永久3.3.7重要值班电话记录10年3.3.8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3.3.8.1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永久3.3.8.2受县级(不含)以上表彰奖励的30年3.3.9一般性的介绍信存根10年3.3.10收、发文登记簿10年3.4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3.4.1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3.4.1.1直接针对本机关的永久3.4.1.2属于本机关一般性工作的10年3.4.2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10年3.5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3.5.1重要的30年3.5.2一般的10年4人事教育工作4.1会议文件材料4.1.1本机关召开的人事工作会议、“双先”表彰会议等文件材料4.1.1.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4.1.1.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30年4.2上级机关领导检查、视察形成的文件材料4.2.1重要的永久4.2.2一般性检查、视察工作的文件材料30年4.2.3向上级机关领导的回报材料30年4.3本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4.3.1有关人事教育工作的制度、办法、规定等文件材料永久4.3.2关于本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调动、印信启用和印信作废文件材料永久4.3.3本机关关于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永久4.3.4干部职工年度考核表永久4.3.5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料永久4.3.6本机关干部、职工花名册、统计报表等永久4.3.7人事、工资统计表永久4.3.8计划、总结、调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4.3.8.1年度和年度以上工作计划、总结、统计30年4.3.8.2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10年4.3.8.3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永久4.3.8.4在较长时期内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总结、调研材料30年4.3.8.5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10年4.3.9计划、总结、调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4.4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4.4.1直接针对本机关的永久4.4.2普发的但要贯彻执行的10年4.5同级机关制发的需要执行的文件材料与本机关复函4.5.1机构编制等内容的永久4.5.2人事工作的管理性文件材料10年4.5.3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后勤处1会议文件材料1.1本机关业务工作会议、表彰会议等文件材料1.1.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1.1.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交流材料、简报30年2上级机关领导检查、视察形成的文件材料2.1重要的文件材料永久2.2一般性检查、视察工作的文件材料30年2.3向上级机关领导的汇报材料30年2.4上级有关部门或领导对本机关的重要评价材料永久3本机关财务与资产管理3.1本机关财务管理3.1.1本机关财务预算30年3.1.2本机关财务工作制度、规定10年3.1.3本机关财务收支情况报告永久3.1.4本机关财务工作年度总结、财务分析报告永久3.1.5上级财政部门下达、追回本机关年度经费的通知10年3.1.6上级机关关于财务、统计、基建、房管、转调固定产、管理等政策、法规性文件30年3.2国有资产的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管理文件材料3.2.1土地、建筑物永久3.2.2计算机、空调机等办公设备10年3.2.3本机关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30年3.2.4本机关固定资产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重要的文件材料永久3.2.5本机关固定资产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一般的文件材料10年3.2.6本机关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永久3.2.7与有关单位签定的合同、协议、协定书等重要的文件材料永久3.2.8本机关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的规定、方案、细则、职工住房情况统计、调查表、职工住房申请30年4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4.1直接针对本机关的永久4.2普发的但要贯彻执行的10年5同级机关制发的需要执行的文件材料与本机关复函5.1重要的30年5.2一般的10年教务处1会议文件材料1.1本机关召开的本系统业务工作会议、表彰会议等文件材料1.1.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1.1.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交流材料、简报30年2上级机关领导检查、视察形成的文件材料2.1重要的文件材料永久2.2一般性检查、视察工作的文件材料30年2.3向上级机关领导的汇报材料30年2.4上级有关部门或领导对本机关的重要评价材料永久3本机关制发的关于干部教育工作的文件材料3.1本机关制发的关于本科室业务工作的文件3.1.1重要的30年3.1.2一般的10年3.2本机关培训工作管理规定30年3.3本机关培训班教学实施计划、课程安排、培训通知等文件材料30年3.4本机关培训学员名册、签到等材料30年3.5本机关培训班考核、总结相关材料30年3.6本机关年度各类培训汇总表30年4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4.1直接针对本机关的永久4.2普发的但要贯彻执行的10年干部教师函授部1会议文件材料1.1本机关召开的本系统业务工作会议、表彰会议等文件材料1.1.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1.1.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交流材料、简报30年2上级机关领导检查、视察形成的文件材料2.1重要的文件材料永久2.2一般性检查、视察工作的文件材料30年2.3向上级机关领导的汇报材料30年2.4上级有关部门或领导对本机关的重要评价材料永久3本机关制发的函授工作管理文件、资料、报表3.1本机关制发的关于函授工作的文件3.1.1重要的30年3.1.2一般的10年3.2函授学员报名验证汇总表、入学注册登记表等材料永久3.3函授学员学期注册人数统计表、学员变动情况统计表、学员人数汇总统计表等文件材料永久3.4函授学员成绩登记表30年3.5函授学员休学、退学、复学、转学的请示、批复等文件材料永久3.6函授优秀学员情况登记表和其他奖惩文件材料永久3.7函授应届毕业学员统计表永久3.8函授课程设置、任课教师安排、教学课程表等文件材料30年3.9函授教研活动相关材料30年3.10函授学员毕业论文课题及成绩汇总表永久3.11函授考务工作相关材料30年3.12函授电子档案10年4上级党校关于函授工作的文件材料4.1重要的30年4.2一般的10年干部教师培训部1会议文件材料1.1本机关召开的本系统业务工作会议、表彰会议等文件材料1.1.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1.1.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交流材料、简报30年2上级机关领导检查、视察形成的文件材料2.1重要的文件材料永久2.2一般性检查、视察工作的文件材料30年2.3向上级机关领导的汇报材料30年2.4上级有关部门或领导对本机关的重要评价材料永久3本机关制发的关于干部教师培训工作的文件材料3.1本机关制发的关于本科室业务工作的文件3.1.1重要的30年3.1.2一般的10年3.2本机关培训工作管理规定30年3.3本机关培训班教学实施计划、课程安排、培训通知等文件材料30年3.4本机关培训学员名册、签到等材料30年3.5本机关培训班考核、总结相关材料30年3.6本机关年度各类培训汇总表30年4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4.1直接针对本机关的永久4.2普发的但要贯彻执行的10年电教中心1会议文件材料1.1会议记录、重要材料永久1.2一般性文件10年2本机关制发的关于电教工作的文件材料1.1本中心制定的电化教学工作计划永久1.2配置、管理和维修电化教学的材料和设施形成的材料30年1.3开展电化教学实践理论及教法研究材料30年1.4对教师进行电化教育基础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材料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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