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赣府厅发(2007)2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驻赣企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适应全国统筹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精神,借鉴外省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和对象(一)本《通知》适用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不适用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办、省外事侨务办《关于江西省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养〔2003〕55号)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及其职工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20%,个人8%。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
(二)参保人员(含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下同)核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采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赣发改收费字[2009]642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642号二00九年五月五日)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为合理确定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经省政府同意,我委印发了《关于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指导意见》(赣发改收费字[2008]18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保障县(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正常运营,现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就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补充通知如下: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江西省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行动方案》(赣府厅发[2007]66号)的要求,各县(市)自6月1日开始预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各类收费对象的平均征收标准为0.60元/吨。
二、从2010年起,各县(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式投产运行后,污水处理费平均征收标准应达到0.80元/吨左右。
各类收费对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建设规模、城市综合污水处理率和《指导意见》确定的定价原则和定价程序,在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三、各地应根据污水处理运行成本(包括设备维修费、电费和工资等)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四、本通知仅适用于列入第一批和第二批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76个县(市)、开发区。
附件:76个县(市)、开发区名单附件:76个县(市)、开发区名单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桑海开发区、都昌县、湖口县、星子县、永修县、德安县、彭泽县、修水县、武宁县、共青城、浮梁县、乐平市、芦溪县、莲花县、湘东区、上栗县、贵溪市、余江县、石城县、瑞金市、崇义县、大余县、于都县、南康市、信丰县、上犹县、宁都县、安远县、兴国县、会昌县、龙南县、全南县、赣县、定南县、寻乌县、樟树市、丰城市、上高县、高安市、奉新县、宜丰县、靖安县、铜鼓县、万载县、鄱阳县、余干县、德兴市、广丰县、横峰县、弋阳县、泰和县、井冈山市、安福县、永新县、新干县、青原区、万安县、吉水县、永丰县、遂川县、峡江县、吉安县、广昌县、南城县、东乡县、临川区、黎川县、乐安县、崇仁县、资溪县、宜黄县、南丰县。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3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3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五月十日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遵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认真解决群众当前最关心的若干问题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见》(赣发[2006]11号),探索建立医疗保险多层次、保障功能多样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
现就我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覆盖范围(一)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和学生、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人),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总体目标和工作进度(二)总体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规范引导、完善制度、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从2007年起,用二年的时间,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三)工作进度。
2007年,全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数不低于200万人,覆盖率不低于33%,其中:城镇低保对象实现基本覆盖;2008年,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三、基本原则(四)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自愿参加,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门诊费用适当补偿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以设区市、县(市)为统筹层次的原则;坚持各类医疗保障政策相衔接的原则。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公交车辆从事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公交车辆从事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7•【字号】赣府厅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公交车辆从事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3号2007年1月1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随着各地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区范围不断扩大,为方便群众进城出郊,城市公交营运线路也逐渐向城市周边延伸。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公交车辆从事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公交车辆在城市规划区内(不含高速公路)从事客运的,应当符合《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8号)的规定。
从事客运的车辆要按照《城市客车分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CJ/T162-2002)的规定配置,并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有关规定核定站立人数。
二、城市公交车辆凡行驶出城市规划区,向规划区外延伸的,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的规定。
车辆技术等级、类型等级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并严格按照核定标准载客,不得超载。
三、积极做好城市公交线路与向城市规划区外延伸线路的接驳换乘工作。
各级政府要组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城乡客运一体化统一规划,做到城市公交汽车营运线网与公路客运线路有效衔接。
通过科学合理的网络布局,实现各种公共交通方式之间的方便快捷换乘,方便群众进城出郊,切实解决好群众出行难问题。
四、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公路客运安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19〕2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正文: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赣府发〔2019〕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省本级行政权力事项22项。
其中,取消15项、下放6项、委托1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衔接和落实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完善监管措施,优化工作规程,确保权力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要加大宣传,强化政策解读,做好审管联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1.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计15项)
2.下放和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计7项)
2019年12月6日
cn/picture/-1/5088680743d54babbc4b26cb4c276351.png"/>
——结束——。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审批表定南县民政局 定南县财政局定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定南县卫生局定民字〔2013〕3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各镇(街道)民政所、财政所、人保所、卫生院: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民发[2011]209号)、《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江西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赣府发〔2012〕30号)、《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赣民发〔2012〕14号)和《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均等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政策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补充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准确认定救助对象是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基础和关键,在扩大救助对象范围的基础上,现对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作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1.城乡低保对象;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3.城镇“三无”对象;4.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5.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6.因已支付高额医疗费用或需长期依靠治疗维持,而造成家庭支出贫困的低收入家庭患者(以下简称“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
二、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医疗救助制度建立以来,由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在政策执行和救助标准上也存在较大差别。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08•【字号】赣府厅发[2007]74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74号2007年10月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完善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为适应农垦企业税费改革的需要,促进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5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农垦企业职工参保缴费办法提出如下意见:一、将未参保的农垦企业职工纳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目前尚未参保的农垦企业职工(包括已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属农垦企业正式职工的,可按现行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其中,原省属12家农垦企业未参保职工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农垦企业移交属地管理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0〕37号)规定参保;其余农垦企业未参保职工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省外事侨务办《关于江西省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赣劳社养〔2003〕55号)规定参保。
缴费时间分别从2000年3月和2003年7月1日开始,参保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补缴基数统一按参保时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规模按现行政策规定,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西省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西省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8•【字号】赣府字[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西省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赣府字〔2010〕75号2010年6月1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07〕7号)精神,省文化厅确定的江西省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206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工作,为弘扬江西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我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江西省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206项)一、民间文学(共计20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1Ⅰ-1 南昌萧峰萧史吹箫引凤故事南昌市新建县2Ⅰ-2 欧阳修故事吉安市3Ⅰ-3 文天祥故事吉安市4Ⅰ-4 安福武功山传说吉安市安福县5Ⅰ-5 泰和白凤仙子传说吉安市泰和县6Ⅰ-6 欧母画荻教子故事吉安市永丰县7Ⅰ-7 陶母教子故事吉安市新干县8Ⅰ-8 杨万里故事吉安市吉水县9Ⅰ-9 解缙故事吉安市吉水县10Ⅰ-10 永新石灰脑传说吉安市永新县11Ⅰ-11 宜春慈化寺传说宜春市12Ⅰ-12 袁州谯楼传说宜春市13Ⅰ-13 宜丰洞山传说宜春市宜丰县14Ⅰ-14 宜丰恒白话故事宜春市宜丰县15Ⅰ-15 靖安客家童谣宜春市靖安县16Ⅰ-16 丰城许真君传说宜春市丰城市17Ⅰ-17 德安八景传说九江市德安县18Ⅰ-18 浔阳八景传说九江市浔阳区19Ⅰ-19 都昌老爷庙传说九江市都昌县20Ⅰ-20 彭泽小姑与彭郎传说九江市彭泽县二、传统音乐(共计13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21 Ⅱ-1 南昌胡华锣鼓十八番南昌市南昌县22 Ⅱ-2 新建得胜鼓南昌市新建县23 Ⅱ-3 井冈客家山歌吉安市井冈山市24 Ⅱ-4 鄱阳渔歌上饶市鄱阳县25 Ⅱ-5 铅山畲族民歌上饶市铅山县26 Ⅱ-6 崇义竹洞畲族山歌赣州市崇义县27 Ⅱ-7 龙虎山正一天师道道教音乐鹰潭市28 Ⅱ-8 奉新山歌宜春市奉新县29 Ⅱ-9 宜春三星鼓宜春市袁州区30 Ⅱ-10 九江秧号九江市九江县31 Ⅱ-11 永修吴城排工号子九江市永修县32 Ⅱ-12 瑞昌秧号九江市瑞昌市33 Ⅱ-13 楚调唐音歌吟省社会科学院语言文学研究所三、传统舞蹈(共计39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34 Ⅲ-1 进贤罗家狮舞南昌市进贤县35 Ⅲ-2 进贤梅庄花棍南昌市进贤县36 Ⅲ-3 临川火老虎灯抚州市临川区37 Ⅲ-4 东乡车马灯抚州市东乡县38 Ⅲ-5 崇仁相山板凳龙抚州市崇仁县39 Ⅲ-6 芦溪南坑车湘傩舞萍乡市芦溪县40 Ⅲ-7 上栗傩舞萍乡市上栗县41 Ⅲ-8 永丰傩舞吉安市永丰县42 Ⅲ-9 峡江打蚌壳吉安市峡江县43 Ⅲ-10 吉安茅田花灯吉安市吉安县44 Ⅲ-11 万年太平跳脚龙灯上饶市万年县45 Ⅲ-12 崇义告圣赣州市崇义县46 Ⅲ-13 上犹九狮拜象赣州市上犹县47 Ⅲ-14 大余南安罗汉舞赣州市大余县48 Ⅲ-15 于都茶篮灯赣州市于都县49 Ⅲ-16 安远瑞龙赣州市安远县50 Ⅲ-17 全南车马灯赣州市全南县51 Ⅲ-18 贵溪畲族马灯舞鹰潭市贵溪市52 Ⅲ-19 龙虎山正一天师道斋醮科仪鹰潭市53 Ⅲ-20 渝水凤凰舞新余市渝水区54 Ⅲ-21 渝水观巢推车灯新余市渝水区55 Ⅲ-22 仰天岗双狮舞新余市仰天岗管委会56 Ⅲ-23 宜丰宋家双狮舞宜春市宜丰县57 Ⅲ-24 铜鼓跳觋宜春市铜鼓县58 Ⅲ-25 铜鼓七鲤抢虾宜春市铜鼓县59 Ⅲ-26 铜鼓太平灯宜春市铜鼓县60 Ⅲ-27 铜鼓渔樵耕读宜春市铜鼓县61 Ⅲ-28 高安上湖灯彩宜春市高安市62 Ⅲ-29 宜丰牌楼神狮舞宜春市宜丰县63 Ⅲ-30 上高排字舞宜春市上高县64 Ⅲ-31 都昌打岔伞九江市都昌县65 Ⅲ-32 万安麒麟狮象灯吉安市万安县66 Ⅲ-33 泰和虾蚣灯吉安市泰和县67 Ⅲ-34 遂川五龙下海吉安市遂川县68 Ⅲ-35 万安股子灯吉安市万安县69 Ⅲ-36 吉安东园龙吉安市吉安县70 Ⅲ-37 青原箍俚龙吉安市青原区71 Ⅲ-38 吉水鳌鱼灯吉安市吉水县72 Ⅲ-39 吉水长龙吉安市吉水县四、传统戏剧(共计11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73 Ⅳ-1 萍乡采茶戏萍乡市74 Ⅳ-2 芦溪上埠牛带茶萍乡市芦溪县75 Ⅳ-3 吉安采茶戏吉安市76 Ⅳ-4 鄱阳饶河戏上饶市鄱阳县77 Ⅳ-5 玉山提线木偶戏上饶市玉山县78 Ⅳ-6 安远九龙山采茶戏赣州市安远县79 Ⅳ-7 兴国提线木偶赣州市兴国县80 Ⅳ-8 袁河锣鼓戏宜春市袁州区81 Ⅳ-9 永修丫丫戏九江市永修县82 Ⅳ-10 德安西河大戏九江市德安县83 Ⅳ-11 武宁戏社火九江市武宁县五、曲艺(共计7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84 Ⅴ-1 南昌清音南昌市东湖区85 Ⅴ-2 进贤李渡道情南昌市进贤县86 Ⅴ-3 萍乡莲花落萍乡市87 Ⅴ-4 万年串堂班上饶市万年县88 Ⅴ-5 南康古文赣州市南康市89 Ⅴ-6 宜春春锣宜春市袁州区90 Ⅴ-7 都昌鼓书九江市都昌县六、杂技与竞技(共计5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91 Ⅵ-1 井冈山全堂狮灯吉安市井冈山市92 Ⅵ-2 分宜洋江赛龙舟新余市分宜县93 Ⅵ-3 袁州南庙武术宜春市袁州区94 Ⅵ-4 高安字门拳宜春市高安市95 Ⅵ-5 芦溪年丰狮萍乡市芦溪县七、传统美术(共计8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96 Ⅶ-1 进贤文港微雕南昌市进贤县97 Ⅶ-2 南丰傩面具雕刻抚州市南丰县98 Ⅶ-3 章贡客家竹雕赣州市章贡区99 Ⅶ-4 大余核微雕技艺赣州市大余县100 Ⅶ-5 宜丰根雕宜春市宜丰县101 Ⅶ-6 樟树剪纸宜春市樟树市102 Ⅶ-7 丰城挂联剪纸宜春市丰城市103 Ⅶ-8 丰城木雕省博物馆八、传统技艺(共计62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104 Ⅷ-1 南昌汪山土库古建营造技艺南昌市105 Ⅷ-2 进贤张公夏布制作技艺南昌市进贤县106 Ⅷ-3 进贤白圩木板活字印谱南昌市进贤县107 Ⅷ-4 南昌塔城豆豉制作技艺南昌市南昌县108 Ⅷ-5 东湖赣发绣技艺南昌市东湖区109 Ⅷ-6 临川篾编技艺抚州市临川区110 Ⅷ-7 金溪浒湾油面制作技艺抚州市金溪县111 Ⅷ-8 永新牛田草席制作技艺吉安市永新县112 Ⅷ-9 遂川珊田架花制作技艺吉安市遂川县113 Ⅷ-10 吉州窑木叶纹黑釉瓷制作技艺吉安市吉安县114 Ⅷ-11 井冈翠绿茶制作技艺吉安市井冈山市115 Ⅷ-12 井冈山竹编技艺吉安市井冈山市116 Ⅷ-13 吉安堆花酒酿造技艺吉安市吉州区117 Ⅷ-14 永丰玉扣纸制作技艺吉安市永丰县118 Ⅷ-15 铅山河红茶制作技艺上饶市铅山县119 Ⅷ-16 鄱阳灌芯糖制作技艺上饶市鄱阳县120 Ⅷ-17 弋阳大禾米粿制作技艺上饶市弋阳县121 Ⅷ-18 铅山柳木蒸笼制作技艺上饶市铅山县122 Ⅷ-19 横峰葛粉制作技艺上饶市横峰县123 Ⅷ-20 横峰兴安酥制作技艺上饶市横峰县124 Ⅷ-21 龙南杨村米酒酿造技艺赣州市龙南县125 Ⅷ-22 定南客家酸酒鸭制作技艺赣州市定南县126 Ⅷ-23 定南客家酸菜制作技艺赣州市定南县127 Ⅷ-24 定南客家灰水粄制作技艺赣州市定南县128 Ⅷ-25 大余南安板鸭制作技艺赣州市大余县129 Ⅷ-26 崇义黄姜豆腐制作技艺赣州市崇义县130 Ⅷ-27 崇义米酒酿制技艺赣州市崇义县131 Ⅷ-28 全南客家熏鸡制作技艺赣州市全南县132 Ⅷ-29 全南蓝巾帕制作技艺赣州市全南县133 Ⅷ-30 兴国鱼丝制作技艺赣州市兴国县134 Ⅷ-31 崇义龙灯制作技艺赣州市崇义县135 Ⅷ-32 赣县田村花灯制作技艺赣州市赣县136 Ⅷ-33 南康天车制作技艺赣州市南康市137 Ⅷ-34 瑞金鱼圆制作技艺赣州市瑞金市138 Ⅷ-35 瑞金冈面车灯制作技艺赣州市瑞金市139 Ⅷ-36 石城肉丸制作技艺赣州市石城县140 Ⅷ-37 景德镇传统粉彩瓷制作技艺景德镇市141 Ⅷ-38 景德镇传统颜色釉瓷烧制技艺景德镇市142 Ⅷ-39 景德镇雕塑瓷手工制作技艺景德镇市143 Ⅷ-40 景德镇瓷用毛笔制作技艺景德镇市144 Ⅷ-41 贵溪捺菜鹰潭市贵溪市145 Ⅷ-42 贵溪灯芯糕鹰潭市贵溪市146 Ⅷ-43 新余夏布刺绣新余市渝州绣坊147 Ⅷ-44 分宜夏布制作技艺新余市分宜县148 Ⅷ-45 分宜湖泽木砻制作技艺新余市分宜县149 Ⅷ-46 樟树四特酒制作技艺宜春市樟树市150 Ⅷ-47 宜丰天宝罗酒制作技艺宜春市宜丰县151 Ⅷ-48 宜丰霉豆腐制作技艺宜春市宜丰县152 Ⅷ-49 袁州松花皮蛋制作技艺宜春市袁州区153 Ⅷ-50 袁州夏布制作技艺宜春市袁州区154 Ⅷ-51 丰城冻米糖制作技艺宜春市丰城市155 Ⅷ-52 万载罗城扎粉制作技艺宜春市万载县156 Ⅷ-53 高安腐竹制作技艺宜春市高安市157 Ⅷ-54 奉新酿饭坨制作技艺宜春市奉新县158 Ⅷ-55 永修杨氏弹花技艺九江市永修县159 Ⅷ-56 九江桂花茶饼制作技艺九江市160 Ⅷ-57 星子镌石技艺九江市星子县161 Ⅷ-58 湖口豆豉制作技艺九江市湖口县162 Ⅷ-59 修水哨子制作技艺九江市修水县163 Ⅷ-60 修水贡砚制作技艺九江市修水县164 Ⅷ-61 莲花血鸭烹调技艺萍乡市莲花县165 Ⅷ-62 传统水力机械和手工技艺制茶江西省中国民俗文化研究中心九、传统医药(共计8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166 Ⅸ-1 万年张氏中医药烧烫疗法上饶市万年县167 Ⅸ-2 信州火针上饶市信州区168 Ⅸ-3 于都敦本堂熊氏民间中医赣州市于都县169 Ⅸ-4 定南挑积赣州市定南县170 Ⅸ-5 丰城谌母医药疗法宜春市丰城市171 Ⅸ-6 樟树中药材炮制技艺宜春市樟树市172 Ⅸ-7 樟树药都药膳制作技艺宜春市樟树市173 Ⅸ-8 九江王万和中医药疗法九江市九江开发区十、民俗(共计33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174 Ⅹ-1 新建石岗梅烛灯南昌市新建县175 Ⅹ-2 青云谱舨王庙龙舟赛南昌市青云谱区176 Ⅹ-3 安义安家开大炉踩金砖南昌市安义县177 Ⅹ-4 南丰妆迎抚州市南丰县178 Ⅹ-5 乐安罗陂庙会抚州市乐安县179 Ⅹ-6 资溪畲族祭祀仪式抚州市资溪县180 Ⅹ-7 吉安敦厚元宵灯会吉安市吉安县181 Ⅹ-8 吉安干麦船吉安市吉安县182 Ⅹ-9 青原渼陂彩擎吉安市青原区183 Ⅹ-10 青原喊船吉安市青原区184 Ⅹ-11 安福垇云火把节吉安市安福县185 Ⅹ-12 安福中秋烧塔吉安市安福县186 Ⅹ-13 上饶石人殿庙会上饶市上饶县187 Ⅹ-14 上饶石人桥灯上饶市上饶县188 Ⅹ-15 铅山石塘桥灯上饶市铅山县189 Ⅹ-16 鄱阳湖鸬鹚捕鱼习俗上饶市余干县190 Ⅹ-17 婺源豆腐架上饶市婺源县191 Ⅹ-18 婺源抬阁上饶市婺源县192 Ⅹ-19 广丰五都蜡烛会上饶市广丰县193 Ⅹ-20 定南客家哭嫁习俗赣州市定南县194 Ⅹ-21 龙南杨村龙舟赛赣州市龙南县195 Ⅹ-22 宁都石上割鸡担灯赣州市宁都县196 Ⅹ-23 南康鲤鱼灯赣州市南康市197 Ⅹ-24 安远欣山上刀山赣州市安远市198 Ⅹ-25 全南中寨香火龙赣州市全南县199 Ⅹ-26 崇义舞春牛赣州市崇义县200 Ⅹ-27 定南客家服饰赣州市定南县201 Ⅹ-28 章贡客家菜赣州市章贡区202 Ⅹ-29 鹰潭水麯果仂鹰潭市月湖区203 Ⅹ-30 宜丰风水狮宜春市宜丰县204 Ⅹ-31 高安土城斗牛宜春市高安市205 Ⅹ-32 靖安草龙灯习俗宜春市靖安县206 Ⅹ-33 彭泽板龙九江市彭泽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应急知识竞赛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应急知识竞赛题一、单项选择题(50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最佳答案,每题1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会议通过。
A.2007年8月30日B.2007年7月10日C.2007年9月20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起施行。
A.2007年10月1日B.2007年11月1日C.2007年12月1日3.发现刑事、治安案件以及危及公共与人身财产,及时报警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
报警电话是()。
A.110B.999C.1124.全国统一急救电话号码是()。
A.110B.120C.1125.人工呼吸法主要包括口对口人工呼吸、口对鼻人工呼吸、()。
A.口对口鼻人工呼吸法B.鼻对鼻人工呼吸法C.鼻对口呼吸法6.救出溺水者后,发现溺水者呼吸停止或极为微弱时,应立即实施()呼吸法,需要时以心肺复苏法施救。
A.机械B.医疗C.人工7.发现有人触电后,应立即切断电源,同时用木棒、皮带、()制品等绝缘物品挑开触电者身上带电物品。
A.金属棒B.橡胶C.玻璃8、眼睛被化学物品灼伤后,应尽快用大量的()冲洗眼睛。
A.清水B.盐水C.加洗手液的水9.在烈日下或高温环境中工作容易产生中暑,中暑者先有头痛、眩晕、心悸、恶心等症状,随即出汗停止,(),如不及时抢救可致昏迷而死亡。
A.体温下降B.体温上升C.体温正常10.危险化学品主要是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性、()的化学物品。
A.易挥发性B.腐蚀性C.刺鼻性11.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含义是: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的影响,平均风力()级以上。
A.8B.9C.1012.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含义:3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暴雨影响,降雨量()毫米以上。
A.30B.40C.5013.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暖气空气影响,最高气温升至()°c以上。
A.38B.39C.4014.寒冷橙色预警信号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冷空气影响,最低温度降至()°c以下。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若干意见-赣府字[2002]2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若干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若干意见(赣府字[2002]22号2002年7月4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学习浙江经验,进一步提高改革开放水平,加快经济发展的意见》(赣发(2002)7号),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的目标,现就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务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一)继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
总的要求是,凡是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或其他省市已不再审批的事项,原则上不再审批。
为此,在去年已精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63%的基础上,对保留的416项今年再压缩20%。
(二)大力改进行政审批方式。
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应规范操作,并制定简明、清晰的流程图,公示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和审批责任。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采取一个部门主办、有关部门协办的方式审批;对在同一个部门涉及几个内设机构的审批事项,推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
从2003年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选择一个设区市开展企业设立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试点。
(三)从严控制设立新的行政审批事项。
凡需新设立审批事项或改变审批方式的,先由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委办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未经论证和批准,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或改变审批方式的,一律无效,并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四)加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
在今年内,由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各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明确执法权限和责任,并制定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4•【字号】赣府厅发[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52号2007年7月14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31号文件),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重要意义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拍挂方式出让,是工业用地实行市场化配置的重大制度改革,对严把土地“闸门”、防止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从源头上防止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全局的高度,认真抓好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的落实。
二、进一步明确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范围(一)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二)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前,市、县人民政府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好了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的,可不纳入招拍挂范围。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赣府厅发[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9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90号),我省对1980年以来的369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有效141件;废止168件;宣布失效53件;修改7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4、关于修改《批转省邮电管理局、南昌铁路局、省军区司令部、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报告>》等7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略)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注:以上文件中,有的文件部分内容已不合时宜,如《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政发[1980]217号)等,但由于其上位依据尚未修改等原因,暂予保留,待其上位依据修改后,再作修改。
附件2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关于技师及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技师及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国家关于技师及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国家关于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待遇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一、劳动人事部、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十条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
....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2.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第六条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第六条第三款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4.劳部发[1994] 98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
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有关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07]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有关工作的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有关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07〕9号2007年1月3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强建设用地报批管理,提高各级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效能,更好地为基层服务,推进全省依法规范管理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土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用地报批等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建设用地报批条件各地要切实按照国家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一系列规定,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规划、计划、程序报批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报批分为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两种类型。
分批次建设用地,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用地。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选址建设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
建设用地报批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二)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四)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和用地定额标准;(五)符合生态和环境保护要求;(六)用地位置、面积、地类、权属清楚、准确;(七)已按规定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八)已按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九)对违规用地已依法依规作了处理;(十)有关用地的手续完备齐全。
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应在前期做好项目用地预审、压覆矿床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工作。
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
附件: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1 总则1.0.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城镇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节能、环保、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
视新建住宅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
供配电方案和供配电设施用房的设计应与新建住宅详规设计同步。
1.0.4 本标准不含新建住宅公建设施计量装置以下部分,该部分(电梯、车库、水泵、消防、道路照明等)供配电设施宜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1.0.5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0.6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0.7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宜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1.0.8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2 引用的设计标准、规程规范引用的主要设计标准、规程规范有:GB311.1-1997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1094-1994 电力变压器GB4208-199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942-1993 低压电气外壳防护等级GB50011-2001 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045-200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2-19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3-1994 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60-1992 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1-1997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217-19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6450-86 干式电力变压器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范GB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修订)DL/T 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404-1997 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DL/T 599-2005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103-1999 35~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范DL/T 5231-2001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DL/T5216-2005 35~220kV 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程DL/T5221-2005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728-2000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订货技术条件DL/T791-2001 户内交流充气式开关柜选用导则JB/T10088 6~220kV 级变压器声级JB/T7113-1993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JGJ/T16-19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NDGJ96-1992 变电所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T537-2002 高压/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选用导则GB/T17467-1998 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SD320-89 箱式变电所技术标准以上设计标准、规程规范若有更新的版本,则应按新版本执行。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等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6•【字号】•【施行日期】2007.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等的通知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吉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施办法》、《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及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意见》(赣府发[2005]22号)和《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吉府发[2004]2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市经济发展。
但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投标企业挂靠投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
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现就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机制(一)强化招投标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健全招投标配套制度,牵头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评标专家库、招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及招投标监督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2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22号)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8
【摘要】赣府厅发〔2022〕22号2022年6月2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运行、服务和监管,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43-4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0)5号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3号)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林长制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11号2022年4月18日)
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13号2022年4月21日)
5.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展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25号2022年3月30日)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6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61号2007年8月26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为了严格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满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多层次的消费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本规定适用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管理。
二、本规定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实施建设,并按该意见规定由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
市、县房地产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价格、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经济适用住房是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和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购买价格。
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赣府发[2016]2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赣府发[2016]2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的意见》(赣府发〔2015〕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在中央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基础上,科学划分省以下各级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形成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转移支付制度。
属于省本级事权的,由省本级承担支出责任,原则上应通过省本级支出安排,由省本级直接实施;随着省本级委托事权和支出责任的上收,应提高省本级直接履行事权安排支出的比重,相应减少委托地方实施的专项转移支付。
属于省与市、县共同事权的,由省和市、县共同分担支出责任,省本级分担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地方实施。
属于市、县事权的,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本级视情况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少量的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事务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以实现特定政策目标。
二、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一)清理整合一般性转移支付。
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属于省本级委托事权或省与市、县共同事权的项目转列专项转移支付,属于市、县事权的项目归并到均衡性转移支付,逐步建立以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主体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3]2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3〕22号2013年10月1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全国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完善配套、同步建设”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让更多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
各地要在前期实地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好本辖区2013年至2017年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及分年度实施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定。
各相关部门在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时,要简化工作程序,缩短工作周期,提高审批效率,协调推动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发改部门要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合并为直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二、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加大财政支持。
省财政厅要继续安排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省级配套资金。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土地出让收益、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渠道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
要创新财政支持方式,通过以奖代补、政府资本金注入等措施吸引企业和社会资金进入棚户区改造领域。
有条件的市、县(区)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赣府厅发…2007‟2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申报世界自然遗产工作领导小组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申报世界自然遗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上饶市、玉山县、德兴市人民政府,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申报世界自然遗产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申报世界自然遗产工作领导小组《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申报世界自然遗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日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申报世界自然遗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申报世界自然遗产工作领导小组(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按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UNISCO)的要求,世界遗产中心将于8月指派专家对三清山遗产申报地进行资源价值和管理两方面的评估考察。
为了切实做好迎接联合国世界遗产中心专家来三清山评估考察工作,根据《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申报世界自然遗产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特制定三清山申报世界自然遗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建设“绿色生态江西”,争创世界级风景名胜区,向世界展示江西为目标,按照“强化领导,落实责任,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确保成功”的要求,全面加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组织动员三清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各地区、各部门深入开展以环境整治为重点的综合整治工作,全面提高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环境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一次申报成功,圆满完成国家赋予的光荣任务。
二、整治的总体要求和原则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的总体要求是:“政府统一领导,整合各方力量,拆除违章建筑,修补破坏痕迹,恢复自然景观,完善保护设施,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综合整治的原则是:“全面整治与重点整治相结合;重点工程整治硬件建设与强化管理整治软件建设相结合;环境整治与遗产保护管理设施建设相结合;整合各方资源,确保资金到位。
”三、责任范围综合整治由上饶市政府组织实施,涉及省直有关部门的,由省直省关部门负责。
整治责任范围原则按市(县)管辖区域范围划定,具体范围如下:四、整治内容和任务分工对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全面整治的同时,重点围绕世界遗产中心专家实地评估考察路线进行整治。
具体整治任务如下:(一)景区环境整治项目(责任单位:上饶市政府)1、玉灵观景区(1)玉灵观修缮及周边环境整治;(2)玉灵观景区石林地质地貌景观的游步道修建及冰玉洞一巨蟒出山线游步道修复;(3)玉灵观入口有碍观瞻的建筑拆除整治;(4)风门、神龟探海沿途至冲虚百步门沿途休息景观亭和茶座网点的规划设计和游步道的改造与整修。
2、三清宫景区(1)三清宫广场周边环境绿化;(2)三清宫一招拆除及植被恢复和环境绿化;(3)三清宫供池的改造。
3、梯云岭景区(1)环境整治:包括游步道沿线的植被恢复和沿山边坡裸露敷设的线缆整治;(2)宾馆整治:根据《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要求,下迁所有的旅宿设施;对破坏景观的宾馆建筑全面拆除整治,保留的建筑改变使用功能,主要用于服务餐饮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超过7600平方米;及时做好场地的植被恢复和环境绿化工作(具体整治内容见附件);(3)索道整治:根据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南部索道按要求进行整治,同时开展改线工作;(4)阳光海岸酣栈道立柱的园艺处理,有碍景观的地段进行拆除改造;(5)位于南清园巨蟒出山山脚下,有碍景观、影响环境的2处经营网点全部拆除,其它网点进行外观改造。
(二)服务区环境整治项目(责任单位:上饶市政府)1、外双溪服务区(1)对外双溪服务区的建筑进行改造,环境进行整治;(2)服务区内所有宾馆的污水进行初步处理后接入总管网进行统一处理后排放;(3)开展绿化美化工作。
2、金沙服务区(1)所有在建工程要完工,原则上不新开工建设项目;(2)完成金沙索道、玉灵观门票站和电子门禁建设;(3)妥善处理好当地住民的房屋拆迁和安置,建设富有风景区特色的生态型新农村;(4)完成服务区绿化和环境整治任务。
3、汾水服务区(1)对村民房屋进行环境整治;(2)开展绿化美化工作。
(三)遗产保护管理设施建设项目(责任单位:上饶市政府、省环保局、省林业厅、省建设厅、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1、遗产管理与展示中心建设。
在金沙服务区(或汾水)建设一处临时性遗产管理与展示中心,包括室内有关三清山遗产地展示的布展。
(责任单位:上饶市政府)2、环境监测站的建设。
根据《申报文本》中环境监测数据的布点,分别在玉京峰景区六顺岩下等7处建设大气、地表水等环境监测站,建设监测数据库。
(责任单位:省环保局)3、野生动植物、森林病虫害和森林防火观察站建设。
按照国家的规范和国际通用的标准要求进行布点、建设。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4、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风景区所有接待服务设施(包括外双溪、金沙、汾水服务区)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责任单位:上饶市政府)5、遗产信息系统和数字化景区建设。
(责任单位:上饶市政府,协助单位,省建设厅)6、标识和解说系统建设。
游览路线附近的地质遗迹、文物和植物等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解说牌的设置;对原有的标识标牌系统依据标识标牌系统设计方案进行外观改造或重新设置;根据《申报文本》设立三清山提名地和缓冲区的界桩。
(责任单位:上饶市政府)7、电力通信缆线下埋项目。
风景名胜区内可视范围内的电力通信缆线全部下埋,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煤改电、油改电等“无烟山”建设工程。
(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协助单位:上饶市政府)8、当地住民社区建设。
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重点,依据村庄建设规划,建立或完善排污、生活垃圾处理、生活供水设施等市政府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支持引导社区居民使用电能代替薪炭和燃煤,优化燃料结构,以有效保护景区植被资源;支持引导社区居民参与野生动物与森林防火巡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旅游就业;完成村规民约的建设。
(责任单位:上饶市政府)(四)公路沿线环境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责任单位:上饶市政府、玉山县政府、德兴市政府、省交通厅)1、上山公路的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包括从玉山县、德兴市至三清山环山公路)。
(责任单位:玉山县政府、德兴市政府)(1)结合新农村建设,对沿线有碍观瞻的建(构)筑物进行拆除或改造;(2)沿线绿化美化;(3)环境卫生的整治。
2、环山公路的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
(责任单位:上饶市政府、省交通厅)(1)对沿线有碍观瞻的建筑进行拆除;(责任单位:上饶市政府)(2)对沿线居民建筑进行改造,重点对建筑外观、色调综合整治;(责任单位:上饶市政府)(3)对可视范围内因公路建设和居民建房破坏的山体进行全面的植被绿化恢复;(责任单位:上饶市政府)(4)对公路沿线的非煤矿山一律予以关闭,并对破坏的山体进行植被恢复;(责任单位:上饶市政府)(5)对公路沿线居民提倡使用电能以代替薪炭和燃煤,以免有害气体污染环境;(责任单位:上饶市政府)(6)规范公路沿线广告牌的设置;(责任单位:上饶市政府)(7)对沿线可视范围内的坟墓通过植树绿化的方式进行掩盖;(责任单位:上饶市政府)(8)公路边坡加固、路面修补,绿化及交通设施的完善;(责任单位:省交通厅)(9)公路路容路貌的整治。
(责任单位:省交通厅)3、旅游公路建设与生态修复项目。
(责任单位:省交通厅、上饶市政府)(1)玉灵观-白沙尾4.5公里硬质化公路改造和路树种植;(责任单位:省交通厅)(2)对公路沿线已破坏山体进行绿化。
(责任单位:上饶市政府)(五)考察评估路线的环境整治与保护管理设施建设(责任单位:上饶市政府)1、根据确定的考察评估路线和备选路线,修建和整修游步道;2、考察评估路线沿途休息点进行合理布局和建设;3、考察评估路线沿途重要地质遗迹和生物多样性重要物种群落等保护和游览标识系统建设;4、考察评估路线沿途保护管理设施建设。
(六)提名地外围地质遗迹点的环境整治与保护管理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玉山县政府、德兴市政府、省地勘局)1、玉山县古城镇陈家坞-白家坞笔石剖面(责任单位:玉山县政府、省地勘局)(1)完成笔石剖面遗迹的整理及周边环境整治;(2)笔石剖面遗迹说明牌及指示牌建设;(3)三清山至遗迹点沿途环境整治。
2、德兴市李宅乡和乡村乡西湾蛇绿岩遗迹(责任单位:德兴市政府、省地勘局)(1)完成蛇绿岩遗迹的整理及周边环境整治;(2)蛇绿岩遗迹说明牌及指示牌建设;(3)三清山至遗迹点沿途环境整治。
其他需要整治的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和专家的要求进行整治,任务由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申报世界自然遗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下达。
五、时间安排综合整治工作到7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推进。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六、整治经费综合整治经费约2亿元,其中:整治经费约1.6亿元,遗产管理中心建设经费3000万元,景我外沿途环境整治及地质遗迹保护经费700万元,管理经费200万元,预备经费100万元。
经费原则上由上饶市及各责任单位负责,省财政适当安排补助资金。
七、工作要求世界遗产中心评估专家将于8月至9月来实地评估考察,整治任务必须在7月底前完成,并根据专家意见及时进行补救性整治。
鉴于时间紧迫、任务繁重,整治工作必须建立政府组织、上下配合、部门协同、高效推进、监督有力的实施机制。
(一)加强领导。
在省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市县、部门都要成立环境整治领导机构,指定负责人和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市县、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的整治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万无一失。
(二)建立机制。
按照“省制定整治方案,共同商定整治项目,专家进行整治设计”的原则,确保整治项目、设计、经费、管理到位,确保整治项目按质、按时、按量完成。
(三)明确责任。
建立省、市、县整治项目责任制。
各责任单位要制定各自的整治方案,报省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要通力合作,相互配合支持,共同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四)强化监督。
整治期间,必须切实加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申报遗产地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除申遗整治工作需要新建、改建的有关工程外,其他的一律不再审批;未经审批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要坚决拆除,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五)沟通信息。
整治期间各责任单位必须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上报整治工作情况,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编印整治工作简报上报省委、省政府。
附件: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梯云岭景区宾馆整治项目一览表附件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梯云岭景区宾馆整治项目一览表注:保留建筑总量控制在7600平方米以内,由上饶市政府统筹考虑.主题词:城乡建设风景名胜方案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07年4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