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师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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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师劳动合同
总则
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甲方:雇主和乙方:营养师
(以下简称“受雇人”)双方签署,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规定。本合同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条工作内容
1.受雇人应当为雇主提供营养咨询服务,制定健康饮食方案,
协助雇主工作场所烹饪团餐的搭配和食谱设计。
2.受雇人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工作
场所保持良好的协调和沟通,确保工作的进展。
第二条工作时间和地点
1.受雇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工作场所的营养咨询服务,
制定健康饮食方案,协助工作场所烹饪团餐的搭配和食谱设计。
2.工作时间为每周40个小时,具体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根据
工作安排而定,由雇主统一安排。
第三条工资和福利待遇
1.受雇人按月领取工资,工资总额为人民币(以下简称
“元”):(填写工资数额)元。如受雇人因请假或其它原因影响
工作内容和质量,雇主有权扣除相应的工资。年度工资调整的具
体办法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2.受雇人享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法定节假日、
带薪年假、病假、产假、哺乳假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
3.受雇人的具体福利待遇和福利补贴另行规定,详见双方签
订的《营养师福利补贴规定》。
第四条工作规范
1.受雇人应当严格遵守工作场所的管理制度,保障工作场所
安全和健康;
2.受雇人在工作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泄露工作场
所商业秘密,不得接受或索要贿赂,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以及不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受雇人在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受到相应的违约
责任:
–违反本合同工作规范条款;
–工作不达标致使工作产生严重后果;
–无故旷工或因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被辞退。
2.受雇人在离职之前应当向雇主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如未经
雇主同意擅自离职,将受到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解除与终止
1.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一方提出解除此合同的,应当提前
30天书面通知对方。
2.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此合同,但必须经过合法程
序,双方应当平等对待,不得侵害对方合法权益。
3.在合同期间,受雇人因厌恶工作内容或其它原因提出辞职,
应当按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以便顺利解除合同。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1.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或结束后如有权益争议,应当协商解决;
2.如果双方协商解决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限届满
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解除;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法规或协商一致进行处理;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雇主(盖章)乙方:营养师(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