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综合成绩测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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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综合成绩测评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经济学院来源:发布时间:2014-09-05]
西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综合成绩测评实施细则(2014年9月5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为全面、准确、公正地计算学院学生的综合成绩,根据《西北师范大学学生考评鉴定办法》,参照学院学生学习成绩计算办法、奖学金相关奖项评定办法,结合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综合成绩构成
综合成绩(前三学年)由学业成绩、学术科技成绩和实践活动成绩三部分构成。学业成绩为学生所修所有文化课程的平均成绩,学术科技成绩为学生学术科技奖励、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学术著作、主持(参加)的学术科研项目等,实践活动成绩为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和其它荣誉表彰奖励等。
1.综合成绩=学业平均分×70%+学术科技分×15%+实践活动分×15%
2.学业成绩与绩点的换算关系
如某一门课程绩点=(成绩-60)/10+1
单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已获得的课程总学分
例如,某同学一学年内共修读了4门课程,学分分别为1、2、3、4,成绩分别为86、74、92、63,那么相应课程的绩点就分别为3.6、2.4、4.2、1.3,该同学的平均绩点为:(3.6*1+2.4*2+4.2*3+1.3*4)/(1+2+3+4)=2.620,说明该同学的平均分是76.20分。
说明:(1)计算平均学分绩点应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有效数字。(2)辅修专业成绩不在计算之列。(3)综合成绩中的学业平均分要根据上表转换为百分制分数。
二、学术科技活动分值标准
1、学术科技奖励
学术科技奖励是指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和“挑战杯”竞赛活动,只计算第一作者,其他作者不计分。其中,获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特等奖视同为一等奖计分,一等奖视同为二等奖计分,二等奖视同为三等奖计分,依次类推。(1)国家级一等奖计30分,二等奖计25分,三等奖计20分。(2)省级一等奖计20分,二等奖计15分,三等奖计10分。(3)校级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3分,三等奖计2分。
2、学术论文
发表的学术论文C类计30分,D类计3分(以西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分类办法为准,只计算第一作者)。学术论文发表在学术期刊要求不少于3000字,发表在报纸(理论版)要求不少于1500字。
3、学术科研项目
(1)独立主持完成省级科研项目计30分,厅局级项目计20分,校级科研项目计5分,院级科研项目计3分(以结项证书为准)。
(2)参加科研项目并结项,省级计10分,厅局级计5分,校级计3分,院级计1分(以结项证书为准)。
(3)科研获奖,省级一等奖计30分,二等奖计20分,三等奖计10分;厅局级一等奖计20分,二等奖计10分,三等奖计5分;校级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3分,三等奖计2分。
三、实践活动分值标准
1、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国家级、省级仅限政府部门表彰奖励,只就高计算1项)
(1)参加国家级文化、艺术、体育活动,获一等奖计20分,二等奖计15分,三等奖计10分,其它奖项计5分。
(2)参加省级文化、艺术、体育活动,获一等奖计15分,二等奖计10分,三等奖计5分,其它奖项计3分。
(3)参加校级文化、艺术、体育活动比赛,获一等奖计10分,二等奖计5分,三等奖计3分,其它奖项计1分。
(4)参加院级文化、艺术、体育活动,获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3分,三等奖计1分,其它奖项计0.5分。
(5)团体竞赛活动获奖,国家级每人计10分,省级每人计10分,厅局级每人计5分,校级每人计2分,院级每人计1分。
2、发表作品(仅限第一作者)
在报刊发表作品(包括文学、书画印、摄影作品等)者,A类计10分,B 类计5分,C类计3分,D类计1分(以西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分类办法为准)。
3、社会实践活动(国家级、省级仅限政府部门表彰奖励,只就高计算1项)
(1)获国家级表彰的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计20分,省级计15分,校级计3分,院级计1分。
(2)获国家级表彰的社会实践小分队成员计15分,省级计10分,校级计3分。
(3)参加学校(学院)集中组织的社会实践团队,成员每次计1分。
4、志愿服务活动(国家级、省级仅限政府部门表彰奖励,只就高计算1项)
(1)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计15分,省级计10分,校级计3分,院级计1分。
(2)参加学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计0.5分,学院组织的计0.3分。
5、技能培训(国家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按最高等级计分,不累计)
(1)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获二级证书计1分,三级证书计1.5分,四级证书计2分。
(2)获专业资格证书或等级证书者计1分(驾驶证除外)。
(3)在从师技能或从业技能大赛、计算机应用程序开发、网页设计大赛、创业设计大赛、职业生涯规划、ERP沙盘模拟大赛等创新活动中,获省级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3分,三等奖计2分,优秀奖计1分;校级特等奖计3分,一等奖计2分,二等奖计1分,三等奖计0.5分,优秀奖计0.3分;院级一等奖计1分,二等奖计0.5分,三等奖计0.3分,优秀奖计0.1分。
6、其它表彰奖励(同一奖项只就高计算1项,不累计)
(1)获优秀党(团)员、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学生干部(学生干部标兵)等表彰奖励,国家级计20分,省级计10分,校级计3分,院级计1分。
(2)获国家奖学金计5分,校长奖学金计3分,国家励志奖学金计2分,校级单项奖学金(模范干部奖除外)计1分,获得院级单项奖学金(模范干部奖除外)计0.5分。
(3)获优秀社团干部表彰校级计3分,院级计2分;获优秀社员表彰校级计1分,院级计0.5分。参加校(院)各项活动,每次计0.1分(上限为2分)。
(4)获学校优秀军训学员表彰计1分。
7、公寓文化建设
(1)获“标兵宿舍”称号,校级每人计1分,院级每人计0.5分。
(2)获“文明宿舍”或“先进宿舍”称号,校级每人计0.5分,院级每人计0.1分。
(3)获“优秀舍长”、“优秀楼层长”称号,校级计0.5分,院级计0.3分。
8、担任学生干部(须满一年,按最高职务计分,不累计)
(1)校(院)团委学生会主席计5分、副书记(副主席)计3分,各部室正副部长(主任)计2分,干事计1分;
(2)党支部副书记、各班班长(团支书)计2分,其他班(支)委计1分。
(3)校(院)社团正副社长、团支书计1分。
四、本细则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