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制度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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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保证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平交易原则适用于公司所有的投资品种,公司应当以公平交易为原则,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产品及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不同客户和产品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第三条公司同一投资经理管理的同一类型的产品,在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投资标的的选取、投资策略的执行方面尽可能保持一致。
第四条公司应合理设置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的
组织结构,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二章公司及员工行为规范
第五条公司应当执行公平交易制度,禁止以下行为:
1、禁止使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2、禁止各种形式的操纵证券价格、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3、资产管理不同的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有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的除外;
4、资产管理业务在进行投资时,不得投资于禁止库中的证券;
5、资产管理业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开设由公司相关部门或外部托管机构进行,投资部门不得自行开设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
6、前台、后台应严格分离,前台交易人员不得参与交易的正式确认、对账、估值、交易结算和款项收付等环节;
7、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知情人员对投资信息有保密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非授权人员透露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信息。
第六条公司及员工与客户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第七条公司员工行为规范:
1、公司员工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勤勉尽责、廉洁自律、诚实信用、不谋私利,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合法利益。
2、公司员工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条款或相关承诺书,对知悉的敏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不得将其知悉的敏感信息泄露给公司其他员工或任何第三方。
3、公司对员工证券投资行为进行备案管理。
第三章保障投资决策公平的措施
第八条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运作体系:研究业务为投资运作提供公平、全方位的支持;投资决策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经理负责制,明确投资决策
委员会、投资部负责人以及投资经理各自投资权限;交易执行从人员和空间上与投资决策严格分离;业绩与风险评估以数量分析为基础,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后监控。
第九条所有投资组合共享公司统一的投资研究平台。投资研究采取内部研究为主、外部研究为辅、内外部研究相结合的方式,投研部门的任何投资分析和建议均应有充分的事实和数据支持,严禁利用内幕消息作为投资依据。保证同类资产管理业务内部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投资决策的独立性。
第十条公司建立公平交易的内部控制流程,将投资管理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相隔离,实行包括所有投资品种的集中交易制度,并确保公平交易可操作、可稽核、可持续。
第十一条投资经理投资某一证券时,除非出现申购赎回、个股投资比例超标等因素,在为其管理的投资风险相似的所有投资组合下达投资指令时应公平对待使它们获得相同或相近的交易价格。
第四章公平交易的监控与稽核
第十二条公司投资部对投资经理的投资指令进行复核,如发现违法公平交易制度的异常交易行为应立即向投资总监汇报,并抄送风控事业部部门;必要时应停止执行可疑的异常投资指令。
第十三条公司投资部每日对所负责的投资限制指引指标进行日终报告。风控事业部就各投资组合突破投资限制指引指标的情况进行记录和跟踪。风控事业部在投资管理系统中维护投资黑名单池,并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变动申请进行审批。第十四条公司风控事业部对资产管理各业务环节的执行情况以及相关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价,对公平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公司管理层,进行跟踪调查,对可能导致违法违规行为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风控事业部对不同投资组合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情况进行抽样查看,重点关注任何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如内幕信息、利益输送)的情形。对于识别的异常情况,由相关投资经理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第十六条公司严格禁止同一投资组合或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并通过在系统中进行设置,禁止同日反向交易和交叉交易。
第十七条确因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求而发生的同日反向交易,投资经理应根据公司有关制度流程的要求提供决策依据等资料,并留存记录备查,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组合等除外。
第十八条公司应主动避免可能的利益冲突,对于资产管理合同、交易行为中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联交易应当进行说明,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章公平交易执行情况的分析与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相关部门如果发现涉嫌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或涉嫌证券市场操纵的行为,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并采取相关控制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应定期对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在连续四个季度不同时间窗内同向交易价差进行分析,由投资组合经理、总经理签署后,妥善保存分析报告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