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知识要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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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法理学(整理)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第一节:法学的概念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

2.①法学与哲学: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总结和概括。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本质基础的哲学反思,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②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所以,有人形象地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③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看书有四点:P6)④法学与社会学: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社会科学。

原因:1.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

(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2.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⑤法学与历史学:历史学是研究和阐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法学与历史学其中联系(P7到P8有四点)⑥法学与逻辑学: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

(p9第二三句)第三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①:从法律部门的划分: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②:从认识论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侧重理论研究)+应用法学(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第四节: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含义: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自考法理学笔记

自考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第一章法一、法的特征1.具有规范性2.具有国家意志性3.具有国家强制性4.具有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包括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即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

法的普遍性与法的规范性有密切的关系,法的规范性是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伸。

5.具有程序性二、法的内容和形式1.法的内容,就是指构成法的各种内在要素,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和法律技术内容两大部分。

从规范内容上看,其核心部分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从结构上看,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2.法的形式,就是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仅就成文法来讲,其表现形式与内容相对应,也可分为三层次,即“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3.法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法的内容决定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反作用于法的内容;新法的内容和旧法的形式、新法的形式和旧法的内容之间存在着历史继承、相互利用的关系或情况。

三、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体现为三个方面或三个层次:(1)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或反映,但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是阶级意志和国家意志的统一,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2)反映在法中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被一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人们的自由与纪律所制约,这种自由与纪律体现为一定社会条件下事实上的权利和义务。

(3)反映在法中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及一定历史条件下的自由与纪律根源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体现或反映社会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从法的外部特征到法的阶级本质,再到法的社会本质,是我们对法的认识从现象到本质,从初级本质到深刻本质的不断深化三、权利和义务1.权利、义务的含义权利,即指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法理学》考试章节重点

《法理学》考试章节重点

法理学第一章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5、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有:(1)指导思想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的指导思想形形色色,但都是唯心史观。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做为自己的指导思想。

(2)阶级基础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都是有意或无意地为剥削阶级服务,为剥削制度辩护,是镇压和欺骗劳动人民的思想武器。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的体现,它公开申明自己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

(3)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在根本上是少数人利益的体现,所以竭力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标榜“客观主义”,说自己是超阶级的、无阶级的,而实际上处处表现了它的阶级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公开承认自己是阶级性和科学性的辩证统一。

(4)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有原则上的不同。

首先,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

其次,关于法是否具有阶级性问题。

第三,经济基础对法的作用问题。

最后,关于法的发展问题。

6、邓小平民主与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关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2)关于“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和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的理论(3)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理论(4)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理论(5)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理论(6)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反腐倡廉和法制建设重在教育的理论(7)关于人权的理论(8)关于“一国两制”的理论(9)关于部门法制建设、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理论(10)关于关键在于党的领导、加强和改善党对民主、法制建设的领导的理论7、法学体系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又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归纳总结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归纳总结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直观的方式能够认识的法的外面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 -- 法自己;法的本质则是深藏于法的现象以后以致依靠直观的方式无从掌握的法的内在联系,是人们对可感知的法的外面联系的真切根源的一种主观掌握和理性抽象。

法的作用:看法: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分类:1 预期作用与本质作用:预期成效与本质成效之别 2 踊跃作用与悲观作用:对人与社会的有利性 3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作用于人于社会关系的局势与内容之别。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形式与本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经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法的演进:某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制度从落伍状态向先进状态长久而迟缓发展的过程与路径。

法律权益: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取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克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益主体获取利益的一种拘束手段。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行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劳、产生法律结果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惹起的对伤害予以赔偿、强迫执行或接受处罚的特别义务,亦即因违犯第一性义务而惹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含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变换、法律系统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向。

法律继承:不一样历史种类法律制度之间的持续、相承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继受。

法律移植:在鉴识、认可、调适、整合基础上,引进、汲取、采用、摄入、同化外国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系统的有机构成部分。

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法;二是国际法律与老例。

法制改革: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基本属性和社会基本制度构造保持相对稳固、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属性也不根本改变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系统、详细法律制度等方面,自我创建、自我更新、自我完美、自我发展。

自考05677_法理学

自考05677_法理学

第三节 法理学的构成要素及构成境况
一、 法理学的三大构成要素 独立而完整的法理学学科,主要应当由内容性要素、方法性要素和渊源 性要素所构成。所谓内容性要素,主要是法理学所阐发的理论学说;所谓 方法性要素主要是法理学所阐发和运用的方法论;所谓渊源性要素,主要 是法理学赖以取材、孕育和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 二、 法理学构成的实际境况
第九章法 的 渊 源是重点章。本章的重点内容有: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的资源性要素、进路性要素和动因性要素, 法的渊源的价值, 法的渊源价值与良法美制的关联,法的渊源的选择和提炼方法,当代中国 主要法的渊源等。
第十章法的形式和分类是重点章。本章的重点内容有: 法的形式概 念,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的区别,法的形式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当代中 国主要法的形式,法的基本分类。 第十一章法 的 体 系是非重点章。本章重点问题有:法的体系的概念与 特征,部门法的划分依据,一国两制条件下中国法的体系会的变化,中国 法的体系整体框架中主要包括哪些部门法。
法理学
串讲
参考教材:
一、周旺生著:《法理学》
二、张文显著:《法理学》
法理学是法律专业的基础学科,在我国法学体系中占主导地位。因此, 教育部把法理学课程列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考课之一,要求 应考者比较系统地掌握法理学课程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为 学好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法理学自学考试大纲》中,每章开篇都列出了学习目的和要求, 这些对于自学者都极为重要,因此,必须认真阅读《大纲》,做到了解、 明确和掌握。 法理学的指定学习教材是周旺生教授主编的 《法理学》,该教材共分5 编22章,对有关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观点进行了讲述。同学们 在学习的过程中一定要在泛读教材的基础上精读教材的全部内容,做到总 体把握、重点明确、表达全面准确。 当然,任何一门课程都有重点章节与非重点章节,重点内容与非重点 内容的区别,我们在全面学习之前,首先简要地对教材内容进行梳理,了 解一下哪些章节是重点章节,哪些问题是重点问题。

考纲整理法理学必背知识点

考纲整理法理学必背知识点

第一章·法的研究对象1.法律现象【1999年,名词】:从宏观上讲,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一种,其特点就是必须和法定权利义务相联系,凡是和法定的权利义务有直接联系的思想认识和各种活动都是法律现象。

2.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3.法学体系: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指法学研究的各分科,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往往有不同的法学体系,4.律学【2005年,名词】: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

它不仅从文字上、逻辑上对律文进行阐释,也阐述某些法理。

5.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2004年,论述】:1)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a)所谓“一般法”首先指发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

b)“一般法”其次指古今中外一切法。

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的综合研究,它的结论应能解释法的一切现象。

c)我国的法理学也应当以研究自己的法律问题和法制建设为主,即以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建设和现行法律为主,其起点、重心和归宿都必须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

2)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

a)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

b)它以其对法的概念、法的理论和法的理念的系统阐述,帮助人们正确理解法的性质、作用、内在和外在的变化。

c)它所处理的主要是法律的一般思想,而不是法律的具体知识。

因而,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事件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解决是法学各科解决其具体问题的前提,也是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的前提。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导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

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

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

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

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

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

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知识要点整理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知识要点整理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知识要点整理035.以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著称的是:《法国民法典》036.法的渊源要素中的根本要素是:动因性要素037.《公证暂行条例》属于:程序法038.有法可依(前提和首要任务)、有法必依(关键和中心环节)、执法必严(重要条件)、违法必究(保障)039.经济基础决定法的起源、性质、特点和发展变化040.哈里斯的《法哲学》是为法哲学、法学理论的初学者写的041.法的最基本的功能是:调整功能042.1988、1993、1999、2004年进行了宪法修正案043.秩序价值是法自身意义上的价值,是法的社会价值和基本价值;利益价值是目的价值,是法的实在价值和延伸价值;正义价值是法的价值准则,是法的伦理价值和精神价值044.只有1年的诉讼时效的是:身体伤害、劣质商品、延付租金、拒付租金045.法治国家的构成要素:形式要素、制度要素、价值要素、观念要素046.庞德:律令、技术、理想;哈特:主要规则、次要规则;德沃金:规则、原则、政策047.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观点是:等级秩序正义观048.进入垄断时期后,削弱议会制度,广泛采用授权立法049.行政权,不具有专属性,可以将属于自己的行政事务转授给非政府人员或民间组织050.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尤为典型的绝对法律关系051.奥古斯都开创了授予法学家特权的制度052.划分部门法的原则:目的性、整体性、均衡性、相对性053.梅因:历史法学派;弗兰克:社会法学派;富勒:新自然法学派;凯尔森:规范分析(纯粹)法学派054.法律秩序不同于其他社会秩序的一个显著特征为:以法律规则、法定制度为纽带形成而运行055.专利法属于:民商法056.小商贩和城管部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隶属型(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057.瓦伦丁颁布《学说引证法》正式承认古罗马五大法且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是:保护个人交换利益065.法的起源经历了由习惯—习惯法—成文法的发展过程;同道德和宗教由混合到分离的发展过程066.将法律制裁分为:民事、刑事、行政、违宪的标准是:违法者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性质和实施法律制裁的主体067.对“禁止随地吐痰”的解释是:语法解释(文义解释)068.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的应然性价值069.法律原则具有:指导性、综合性、稳定性070.英国学者斯坦和香德在《西方社会的法的价值》中认为法的基本价值在于维护:秩序、公平、自由071.《我们的共同未来》指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含义072.司法的基本原则:法治原则、公正原则、独立原则、民主原则、责任原则073.司法的特征:被动性、中立性、专属性、独立性、终极性、程序性074.最早系统确立了分权制衡制度的是:美国宪法075.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基本内容的范畴的是:法制07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的除了:司法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077.中国虽然不存在判例法,但中国最高司法机关确认和公布的典型案例,经常被选择和提炼,融入法和法律制度中,从而在法律实际生活中起到了法的渊源的作用078.“法学”一词来源于: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时期的拉丁语079.有权的机关和人员对法案表示最终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态度是指:表决和通过法案080.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法律制裁,但有法律制裁就一定是有法律责任081.被称为“旧制度的一纸死亡判决书”的重要人权法律文件是: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082.注重的是法律论证的内容及其可接受性的是法律论证方法中的:修辞方法083.将法律论证从某一论辩程序的视角予以审视的是法律论证方法中的:对话方法084.在西方,有关法治的基本理论形成于:古希腊085.法律签署公布后,应当及时刊登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086.行政法规:我国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行政法是一个部门法087.法学研究对象的三个要素:法、法的现象、与法相关的问题088.划分法学分支学科的基本标准:对象和方法的结合、层级和类别的结合、现实和理想的结合089.法学研究方法的三个层次:法的专业方法、法所摄取的方法(社会调查、历史考察、比较分析、经济分析、价值分析)、法的指导方法093.法理学的研究范围:法的一般原理、法的基本范畴、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法的制定和实施094.法理学诞生的标志:有了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有了自己的专门学者和著作、本身已形成了理论体系、它既是法学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同其他法学分支学科有明显的界限095.法的概念: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以国家政权的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的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的意志;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096.法的普遍性的含义:普遍有效性、普遍平等性、普遍一致性097.法的要素:规则、原则、概念098.法律规则的分类:权利规则、义务(积极义务、消极义务)、权义复合;强制、任意;确定、委托、准用099.法律原则的分类: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基本、具体;实体、程序100.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调整方式的不同(抽象、具体);适用范围的不同(宏观、特定范围);发生效力的方式不同(未必有针对性、选择其一就等于放弃其他)101.法的价值的特性:法的价值的客观性和主观性;法的价值的绝对性和相对性102.法的价值:法律秩序、法律利益、法律正义103.根据中国国情现时期中国需要确立和实行的调处标准和原则:不损害社会利益原则;利益兼顾原则;缩小利益差距原则;少数利益受保护原则;因公益需要可以对利益实行适当限制原则;利益权衡原则104.法的基本功能:调整功能、指引功能、保障功能105.法的指引功能的内容:为社会主体提供三种行为模式;为国家和社会回应社会主体的行为提供两种后果模式;为固化一定社会关系、国家制度、社会制度提供系统的法律制度;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性指引106.法的保障功能的体现:明确规定社会主体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明确规定社会主体所承担的法定义务;明确规定社会主体的法律利益受到非法损害,如何获得补偿或其他救济途径;明确规定非法损害他人利益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将受到怎样的追究和制裁;明确规定国家行为和基本社会行为应当依法进行,使国家制度和基本社会制度法定化107.法的功能的特征是:法所固有的内在、稳定、应然属性108.法的作用的特征是:被赋予和规定的法的外在属性;体现社会变化的法的动态属性;同社会需求相连的法的实然属性109.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比较:立法权的归属和法的形式的比较;法的体系的比较;法的分类的比较;司法组织的比较;诉讼活动的比较110.资本主义法的特征:注重维护私有财产;注重体现契约自由;注重确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11.民法法系的三大支柱:古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112.普通法法系的三大支柱: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113.法的继承理由:法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独立性;法是一种极为重要且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会表现出历史延续性;在一定程度上,法是一种文化积累过程114.法的移植理由: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法的移植具有必然性;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115.法的继承的主要内容: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法律制度或法律规则的;反映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一般规律或基本规则的;凝聚法律实践的成功经验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人类在法律发展进程中所取得的文化成果116.法律移植的方法: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117.法律移植的种类: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以至融合和趋同;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法律全球化118.法对社会的调控主要表现:通过调和各种利益冲突,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认和维护;利用法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实现法的价值,发挥法的作用;使法和其他社会生活调整方式相配合119.法对国家的作用:确认国家政权的合法地位;组织国家机构、确立国家体制;实现国家职能;制约国家政权活动;巩固和完善国家制度120.法和道德的关系:①一致性,起源上,都是由原始社会规范演化而来,在发生发展中又相互转化;形式属性上,两者是社会规范;两者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和思想基础;两者相互渗透;两者相辅相成②归属的范畴不同;产生的条件不同;表现的形式不同;调整的范围和内容不同;实施的方式不同;发展的前途不同121.法和科技的关系:(1)影响法律制度的内容;诱发法律制度的变迁;影响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影响法的适用;影响法制信息机制,并由此影响整个法的运行机制和法学研究方法(2)法对科技的发展发挥引导、组织和管理的作用;发挥保障作用,对科技所带来的消极后果具有抵制和防范作用;发挥鼓励作用,对科技的合理使用和推广发挥保证和促进作用;对国际科技合作发挥推动和协调用作122.法律全球化在理念层面:法律价值观的转换、法律发展观的更新、法治理念的转变123.法律全球化的制度层面:全球性立法主体的出现、各国法律制度的趋同性增强124.立法体制的构成: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125.立法过程:立法准备阶段、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立法完善阶段(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案、公布法)126.立法的概念也是特征:由特定主体进行;依据一定职权进行;依据一定程序进行;运用一定技术进行;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127.法的渊源种类:资源性(更基本的)、进路性(途径性)、动因性(根本性)128.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司法经验、判例和法律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国际法;习惯;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外国法;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129.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规章(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国际条约和惯例;其他法的形式130.法的形式的系统化: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131.法的一般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132.法的特殊分类:公法和私法;普通法和衡平法133.法的清理方法:集中清理、定期清理、专项清理134.只能制定法律,由法律调整: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135.民商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票据法》《担保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136.经济法:《农业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审计法》《统计法》137.社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138.划分部门法的原则:目的性、整体性、均衡性、相对性139.当代中国法的体系构成:宪政法、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程序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法140.决定法的体系内容的客观因素:国家主权、经济关系、历史传统141.法的效力范围:对主体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的效力、时间的效力142.法的效力位阶: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强制性规定优于任意性规定143.守法的意义:守法是权利义务实现的主要途径;自觉守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守法是法的价值实现的基本前提144.法律关系的种类: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绝对和相对;调整性和保护性;平权型和隶属型145.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主体、主体的权利义务、客体146.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物、精神财富、行为147.法律权利的分类:对物权和对人权;公权利和私权利;原权利和救济权;专属权和科转移权;主权利和从权利148.法律义务的分类:对世义务和对人义务;公义务和私义务;第一位义务和第二位义务;专属义务和可转移义务;主义务和从义务149.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特质:是法的基本内容;构成了法的内在机理;之间的关系也是各个部门法调整的重要内容150.权利滥用存在的领域:不动产相邻关系中的权利滥用、合同法中的权利滥用、家庭法中的权利滥用、程序法中的权利滥用151.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的作用:社会主义立法直接确认和保障人权;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直接维护和保障人权;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得以实现的环境发生作用,由此间接保障人权;我国积极参加国际人权条约,维护和保障人权152.权利资源的法律调控:国家权力和政治权力应该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权力的存在应当有益于维护社会成员的利益以及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权力的范围应该由法明确规定;权力的行驶或运行应当遵循法律原则和规则;权力的滥用、乱用和不用应当为法所禁止;滥用、乱用和不用权力引致负面后果的,权力使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应有的追究153.权力资源弊病的表现:权力资源作为一种支配性力量,是促使许多人追求它从而堕入深渊的重要原因;权力资源作为一种支配性力量,往往成为侵犯人的自由、权利以及其他正当利益的工具154.通过法赖抑制权力资源的方法:需要着重抑制政治权力;需要着重抑制专制者的权力;需要着重抑制侵犯自由和权利的权力155.法律行为的种类:合法、违法和中性;积极、消极;抽象、具体;个体、群众156.法律责任的分类: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财产与非财产;有限与无限;职务与个人157.法律责任的构成: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因果关系158.法律责任免除:时效免责;不诉免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协议免责、辩诉交易免责;自首、立功免责159.法律制裁的种类:民事、刑事、行政、违宪160.法律责任竞合的特点:主体为同一主体;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该行为符合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法理学一、名词解释未考过:1.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2.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法律规则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4.调整性规则是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5.保护性规则体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包括保护权利的措施)。

6.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7.义务性规则也叫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8.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9.绝对确定性规则明确、具体而又全面地规定了主体的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没有留下任何余地或空白,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10.相对确定性规则是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则。

11.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方案的协议是无效的。

12.任意性规则既规定了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协商确定权利义务。

13.确认性规则是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的规则。

14.构成性规则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15.确定性规则是指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16.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法理学考试知识点

法理学考试知识点

法理学考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法理学考试知识点》①基本定义:法理学呢,就是研究法律这一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

简单说就是去琢磨法律为啥产生啊,法律本身是个啥玩意儿,法律怎么运行之类的。

②重要程度:在法学学科里那是老大哥的地位啊。

就像是大楼的地基,如果不懂法理学,那法学其他的科目学起来就跟漂浮在空中一样没根。

比如学民法怎么判案子,宪法为啥那么规定,如果没有法理学对法律基本原理的阐释,根本就理解不深。

③前置知识:学生得有点基本的逻辑思维能力,对社会的基本秩序和规范有个基础的认识。

像明白为啥红灯停绿灯行这种最基本的规范逻辑。

④应用价值:实际应用可多了去了。

要是你想当个律师或者法官,还没点法理学的知识,那怎么能从法律的本质上去理解法律条文,做到准确运用法律呢?好比你仅凭习惯给人指路,但懂得地理知识后就能科学准确地指路,法理学就相当于法律学习的地理知识。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法理学就像树的主干,各个部门法学像树枝。

它是众多法学知识的源头一样的存在。

②关联知识:和宪法、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学紧密相连。

比如宪法里的权力分配和法理学中的权力制衡理论就相关。

③重难点分析:掌握难度在于概念很抽象。

像法的价值这些概念,什么公平、正义,不同人有不同理解。

关键点在于理解法律背后各个概念的真实含义以及相互关系。

④考点分析:在考试里相当重要。

考查方式多样,有直接考概念含义的选择题,也有考原理分析案例的论述题。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法的渊源:就是法律的来源。

这就好比水源,水从哪里流过来的呢。

例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那就是好多法律的渊源。

像其他的法律很多规定不能和宪法冲突,因为那是它的源头之一啊。

- 法的效力:就是法律在啥时候、啥地方、对啥人有效。

比如中国刑法在中国境内对本国公民都有效,但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也按照中国刑法处理呢。

这就像是一个游戏规则在特定场地对参与者都是有效的。

②特征分析:- 法律具有规范性。

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

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

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导论1.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以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为其研究对象。

2.西方法学家对法的具体研究对象的理解:⑴自然法学、哲理法学主张法代表正义、道德或哲理,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价值或最高目的(即正义的或理想的法);⑵分析法学主张法是国家权力的产物,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形式(即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逻辑结构和概念分析等);⑶社会学法学主张法是一种社会现象,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事实(即法的社会功能、法的效果以及法和社会生活的关系等)。

以上三种理解都是片面的,作为科学的法学,以上三方面都应研究。

即,法学既要研究法的内容和形式,又要研究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3.法学的词源:⑴中国:古代先秦(春秋战国)时期开始的类似后世讲的法学的名称是“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刑'指刑法、刑罚或广义的法;'名'指循名责实、赏罚分明。

'刑名'也可作刑种解。

'术'泛指君主实行统治的策略、手段。

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类似于后世的法学。

⑵西方:最早出现的法学一词通常指古代拉丁语中Jurisprudentia,原意为“法律的知识”和“法律的技术”。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下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4.[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5.法学产生的前提:a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b社会上已出现一个职业法学家的集团。

6.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从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广义的立法)。

7.法学的特征(实践性和阶级性):⑴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是人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的,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又转过来为实践服务,因而它是合乎科学的,即实事求是的。

⑵作为阶级社会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法学又具有阶级性的特征。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

1,法的本质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本质掌握着可理解的世界的内容。

西方关于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说:1,神意论;神意论者认为法是由神创造的,是神的理性和意志,将法的本质与神意等同划一起来。

代表人物: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2,理性论;理性论即自然法,宇宙运行不变之自然法则。

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中最具持久性的概念和范畴。

三大发展阶段:古代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

3,民族精神论,民族精神论即历史法学派,认为法是自发地、缓慢地和逐步成长的,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这个民族的法也就趋于消逝。

习惯法是法律的真正基础,习惯法的地位远远超过立法。

4,规范论:规范论即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国家制定的法。

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

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其四,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5,社会控制论,社会控制论即社会法学派,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法或法学不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6,法治的核心内涵是指政府按照既定的、公开的普遍性法律行使权力与管理公共事务,政府权力受到法律制约,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具体含义:1、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与人治、德治相对。

2、法治是一种宪政层面的制度。

强调中央权力之间的分权制衡制度;3、法治是一种依照法律进行的有条不紊的社会秩序或社会状态;4、法治是一套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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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上课也许没认真听,假如有遗忘的请联系下,及时补充,感谢!第一编法学概论第一章:一、法学体系的划分(一)从部门法划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二)从认识论划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二、边缘法学边缘法学指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如:法律社会学,法律内心学,法医(表现为法学+其他学科)第二章:一、法理学在中国的进展1、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是中国法理学进展的客观基础;2、改革与开放是我国法理学进展的历史课堂;第三章:一、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1、法理学是法学的普通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办法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第二编法的本体第四章一、啥是法(名解-重点掌握)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确认、爱护和进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概念反映出的四方面内容:规范性;强制性;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二、法的本质1、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三、法的特征1、特别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3、权利义务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4、国家强制性,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第五章一、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二、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对各种法律事实举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概念与日常日子用语中的概念别同,它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

法律概念是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子,是法律知识体系中最基本的要素。

三、法律概念的分类:1、内容分:涉人;涉事;涉物2、涵盖面分:普通法与部门法;3、所涉及的对象分;主体、客体、内容、事实;四、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作为构成法的最要紧的要素,指的是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讲是对一具事实状态给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指示和规定。

法理学重点、难点概要

法理学重点、难点概要

法理学重点、难点【法理学简述】一、法理学复习法理学较为侧重的考点包括:1、法的一般理论:法的定义、分类、作用、功能,法与国家、法与道德、法与政治等。

2、法的历史发展:法的起源、法系、当代资本主义法的变化,法的继承、法的移植等。

3、法的形式和法的实施: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渊源、法的制定、效力、法律规定、法的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关系、法律监督等。

4、法学思潮与法学流派。

所以复习法理学一定要把握重点。

二、整理概念,弄清相互之间的区别法理学为什么会如此之难,很大程度上就难在其概念上,一来概念多,二来概念很抽象,三来概念之间差别和联系容易混淆。

而概念对于理解法理学,理解部门法和对付司考又相当重要,所以,考生有必要认真复习。

三、知识点需要掌握的具体内容法的起源各各学派的观点、代表人物法的概念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法的本质法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法的阶级性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的客观性法的要素法的规则、法的原则、法的概念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单位,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则。

调整性的法律规范和保护性的法律规范绝对确定的法律规范和相对确定的法律规范强行性的法律规范和任意性的法律规范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或功能。

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2、社会作用社会关系的调整器、阶级统治的工具法的历史类型所谓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凡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具有相同阶级本质的法就属于同一种历史类型。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和变动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或地位的各种法的形式。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归纳重点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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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人们对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实行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等一系列认识、观念和理想的结晶。

(1)必须明确它是人类文明史的先进的法治理念,是更完善、更高层次的现代法治信念、价值和理想的集合体,是真正符合广大人们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

(2)必须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命题具有鲜明的针对性。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有一个形成、发展和变迁的过程,但在现阶段,其基本内涵可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顾全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法律的规范作用根据法律的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即不同的行为,规范作用可以大体上被概括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五种作用。

一、法律的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

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法律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它不同于个别指引。

法律的指引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以下几种。

1.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这是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所进行的分类。

行为模式分为义务模式(应当这样行为和不应当这样行为)和权利模式(可以这样行为)。

2.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的分类。

其权限的幅度是由法律规定的,而在这种规定表现为两种:一是法律有准确、具体、硬性规定,必须严格依照执行的[羁束];二是法律对某类事物的处理只规定了一个幅度,由权利主体在此范围内自行酌情处理的[非羁束]。

3.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这是根据法律的构成要素所作的分类。

原则的指引虽然不那么具体、明确,但是它以涵盖而广泛、灵活性强而获得自己的优势;具体的指引是指除法律原则的指引作用之外的其他指引。

二、法律的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任何社会规范(如道德、政治纪律)都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的作用。

法律的评价可分为两大类,即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自考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自考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自考法理学知识点整理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对于理解和研究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自考生来说,掌握好法理学的知识点是通过考试的关键。

以下是对自考法理学中一些重要知识点的整理。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其具有以下特征:1、规范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普遍性:法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制定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统治地位。

但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个别成员的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的全部意志,而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的意志。

同时,法也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它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主要包括: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3、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是法的渊源之一。

四、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

五、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1、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2、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3、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六、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绪论
●法学
●概念与分类
●概念
●001、法学的含义、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
●学科类型
●学科性质
●产生与发展
●002、法学的产生条件
●003、法学的发展(中国、西方)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004、自然法学派的主张及代表人物
●005、分析法学派的主张及代表人物(2019法学论述)
●006、社会法学派的主张及代表人物
●007、其他法学流派
●马克思主义法学
●008、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009、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011、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
●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
●法理学
●含义
●法理学的概念
●012、含义、研究对象、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013、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要内涵
●01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意义
●01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要内容(2022非法学论述:法治与德
治)
●016、良法善治理论(2017非法学论述:如何打造良法)
●017、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的关系理论
●018、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发展。

法理学重点知识梳理大纲

法理学重点知识梳理大纲

法理学重点知识梳理大纲法理学重点知识梳理大纲1、根本法: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2、比例原则的关键点在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关系,为了达到目的,必须要侵犯其他价值时,应当选择侵害最小的手段。

只要题目中出现“必须的”“不得不”这样的字眼,基本就可以确定是比例原则了。

3、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4、律的起源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发展过程。

5、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考点一:法的概述主要是包含法的概念和特征,在考试中,法的概念几乎很少独自原文考察,均是结合法的特征一起考察,例如:“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体现出法的什么特征?这道题目就是最简单、常见的考法,答案是“国家意志性”。

因此对于法的特征和法的概念,我们需要灵活地结合起来,更要明确法具有的特征包括:物质制约性、阶级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等。

再例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体现出法的什么特征?答案是“普遍性”。

建议此处考点通过记忆的方式掌握理论知识,但要学会灵活运用。

考点二:法的渊源和法的效力层次法的渊源就是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在考试中,重点考察法的正式渊源当中包括哪些以及它们的制定主体是谁,比如:宪法—人民制定,法律—全人大制定基本法、全人常制定非基本法,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等。

同时在法的非正式渊源中也常用一道题考察,主要是问我们常见的法的非正式渊源有哪些,包括有习惯、判例、政策等,通过简单的记忆我们就可以轻松掌握考点。

法的效力层次就是紧跟法的渊源之后需要我们掌握好的一个考点,我们需要明确:宪法效力>法律效力>行政法规效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效力相等,地方性法规效力>地方政府规章效力。

法理学自考知识点整理

法理学自考知识点整理

法理学自考知识点整理第九章法的渊源一、识记1、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形成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挑选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利和权力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

这种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算是法的渊源。

2、法的渊源的资源性要素资源性要素是法据以形成的原料性或质料性要素。

在法的渊源三要素中,资源性要素是更基本的要素,通常所讲的法的渊源,要紧也指这一要素。

3、法的渊源的进路性要素进路性要素是法得以形成的途径性要素。

途径性要素是资源性和动因性要素同法之间的桥梁。

4、法的渊源的动因性要素动因性要素是全然要素。

法别是日子中固有的,也别是无缘浮现的,而是基于一定的动力和缘故形成的。

在各种动因性要素中,社会物质日子条件和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类型尤具全然性。

5、法的渊源的要紧价值法的渊源要紧价值在于法的形成方面。

实现法的渊源的价值要紧是实现由法的渊源向法的转变。

认知法的渊源的价值,首先,能够为实现法的价值指明方向和范围;其次,有助于人们解读一国的法和法律制度同不国法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的缘故。

6、法的渊源价值实现的两种模式自觉型是在明白和认知法的渊源价值及事实上现的基本理念、知识和方式的前提下,自觉地发觉、整合和实现法的渊源价值,从而形成预期的法和法律制度;自发型是盲目的、被动的在某种动因下,消极的实现某些法的渊源价值,形成某种法或法律制度。

7、传统法的渊源理论的两种偏向一种是从霍布斯和边沁追溯到奥斯丁(以为上级对下级的命令构成法);另一种是从科布和布莱克斯通追溯到美国的卡特(以为法存在于民众的惯例中)8、法的渊源的挑选和提炼方式将有的法的渊源直截了当挑选和提炼为法;将有的法的渊源挑选和提炼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而使其融入法的整体中;明文确定有的法的渊源在必要时能够具有法的效力,直截了当起法的作用。

9、法的渊源价值的综合体现体现为一具法典、法律、法规来自多种渊源;体现为一具判例法来自多种渊源;体现为一种法的渊源在其他法的渊源的配合下实现其价值;体现为经过法的渊源之间的交互渊源关系而实现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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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知识要点整理
001.法国的《法国民法典》颁布于:18
002.“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是指:《罗马法》
003.提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004.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各部门法构成的
005.法的要素主要包括:规则、原则、概念
006.英国学者弗里曼的《劳埃德法理学总论》是以教科书的形式表现法理学三大要素的一个范例
007.准用性规则:本身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则,依照援用别的规则
008.耶林主张法律的目的在于:利益
009.党的政策以非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
010.一个法律施行后,原来制定的失去效力,这属于:默示废止
011.法律关系参加者能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称为:行为能力012.托运方和承运方的法律关系客体是:运输行为013.中国的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
014.在封建社会中后期,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律的出现是在:出现了反映资本主义经济要求的海商法;罗马法的复兴运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法律的制定
015.《著作权法》既是专属权,也是可转移权
016.在刑事审判中,各国大多数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017.哈特继承和发展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凯尔森则是规范分析法学
018.认为“法是公意的体现”
的法学家是:卢梭
019.认为法学是“人和神的事物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的是:查士丁尼
020.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标准是:社会形态
021.政治的中心问题是:国家政权
022.一般认为,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多层次。

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划分体制
023.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中,共同适用的惩戒措施是:警告024.民众参与司法在世界上的通行模式有:陪审制、参与制、治安法官制
025.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合法行为,保护性法律关系是:违法行为
026.国际法学能够视为:综合法学027.柏拉图:《理想国》;洛克:《政府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庞德:五卷本《法理学》
028.法律关系根源于:思想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思想社会关系
029.法律关系的观念来自于:罗马法
030.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法律。

是亚里士多德所阐述的
031.明确宣称法理学就是法律科学的是:庞德
032.提出自由理想和建构平等形式相协调的正义观的代表人物是:苏格兰哲学家索利033.原始社会三种社会规范即习惯、宗教、道德体现全体氏族成员的共同意志和利益034.英国的资本主义法的产
生采取依然承认以往法的效力,但赋予它新的内容035.以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著称的是:《法国民法典》
036.法的渊源要素中的根本要素是:动因性要素
037.《公证暂行条例》属于:程序法
038.有法可依(前提和首要任务)、有法必依(关键和中心环节)、执法必严(重要条件)、违法必究(保障)
039.经济基础决定法的起源、性质、特点和发展变化040.哈里斯的《法哲学》是为法哲学、法学理论的初学者写的
041.法的最基本的功能是:调整功能
042.1988、1993、1999、进行了宪法修正案
043.秩序价值是法自身意义上的价值,是法的社会价值和基本价值;利益价值是目的价值,是法的实在价值和延伸价值;正义价值是法的价值准则,是法的伦理价值和精神价值
044.只有1年的诉讼时效的是:身体伤害、劣质商品、延付租金、拒付租金
045.法治国家的构成要素:形式要素、制度要素、价值要素、观念要素
046.庞德:律令、技术、理想;哈特:主要规则、次要规则;德沃金:规则、原则、政策047.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观点是:等级秩序正义观048.进入垄断时期后,削弱议会制度,广泛采用授权立法049.行政权,不具有专属性,能够将属于自己的行政事务转授给非政府人员或民间组织
050.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尤为典型的绝对法律关系
051.奥古斯都开创了授予法学家特权的制度
052.划分部门法的原则:目的性、整体性、均衡性、相对性053.梅因:历史法学派;弗兰克:社会法学派;富勒:新自然法学派;凯尔森:规范分析(纯粹)法学派
054.法律秩序不同于其它社会秩序的一个显著特征为:以法律规则、法定制度为纽带形成而运行
055.专利法属于:民商法056.小商贩和城管部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隶属型(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057.瓦伦丁颁布《学说引证法》正式承认古罗马五大法且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是:保护个人交换利益065.法的起源经历了由习惯—习惯法—成文法的发展过程;同道德和宗教由混合到分离的发展过程
066.将法律制裁分为:民事、刑事、行政、违宪的标准是:违法者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性质和实施法律制裁的主体067.对“禁止随地吐痰”的解释是:语法解释(文义解释)068.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的应然性价值
069.法律原则具有:指导性、综合性、稳定性
070.英国学者斯坦和香德在《西方社会的法的价值》中认为法的基本价值在于维护:秩序、公平、自由
071.《我们的共同未来》指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含义
072.司法的基本原则:法治原则、公正原则、独立原则、民主原则、责任原则
073.司法的特征:被动性、中立性、专属性、独立性、终极性、程序性
074.最早系统确立了分权制衡制度的是:美国宪法075.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基本内容的范畴的是:法制07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的除了:司法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077.中国虽然不存在判例法,但中国最高司法机关确认和公布的典型案例,经常被选择和提炼,融入法和法律制度中,从而在法律实际生活中起到了法的渊源的作用
078.“法学”一词来源于: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时期的拉丁语
079.有权的机关和人员对法案表示最终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态度是指:表决和经过法案080.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法律制裁,但有法律制裁就一定是有法律责任
081.被称为“旧制度的一纸死亡判决书”的重要人权法律文件是: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
082.注重的是法律论证的内容及其可接受性的是法律论证方法中的:修辞方法083.将法律论证从某一论辩程序的视角予以审视的是法律论证方法中的:对话方法084.在西方,有关法治的基本理论形成于:古希腊
085.法律签署公布后,应当及时刊登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
086.行政法规:中国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行政
法是一个部门法
087.法学研究对象的三个要素:法、法的现象、与法相关的问题
088.划分法学分支学科的基本标准:对象和方法的结合、层级和类别的结合、现实和理想的结合
089.法学研究方法的三个层次:法的专业方法、法所摄取的方法(社会调查、历史考察、比较分析、经济分析、价值分析)、法的指导方法
093.法理学的研究范围:法的一般原理、法的基本范畴、法和其它社会现象的联系、法的制定和实施
094.法理学诞生的标志:有了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有了自己的专门学者和著作、本身已形成了理论体系、它既是法学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同其它法学分支学科有明显的界限
095.法的概念: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以国家政权的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的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的意志;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096.法的普遍性的含义:普遍有效性、普遍平等性、普遍一致性
097.法的要素:规则、原则、概念
098.法律规则的分类:权利规则、义务(积极义务、消极义务)、权义复合;强制、任意;确定、委托、准用
099.法律原则的分类: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基本、具体;实体、程序
100.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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