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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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董监高任职要求规则

上交所董监高任职要求规则

上交所董、监、高任职要求整理一、关于董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十七章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八条:董事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三)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二、关于独立董事1、《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条第二款: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11讲_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1)

第11讲_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1)

【考点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1)总经理;(2)副总经理;(3)财务负责人;(4)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提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指掌管董事会文件并协助董事会成员处理日常事务的人员。

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设置的服务席位,既不能代表董事会,也不能代表董事长。

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2.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懂事”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把“自己整进去”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2017年简答题)把“企业被整死”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穷光蛋”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考题1·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符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是()。

(2016年)A.张某,曾为甲大学教授,现已退休B.王某,曾为乙企业董事长,因其决策失误导致乙企业破产清算,自乙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C.李某,曾为丙公司董事,因贷款炒股,个人负有到期债务1000万元尚未偿还D.赵某,曾担任丁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满未逾5年【答案】A【解析】(1)选项B: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选项C: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选项D: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15讲_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15讲_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第四单元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点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05年多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5年单选题,2016年单选题,2017年简答题)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2017年简答题)(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考题1·单选题】甲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6月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该公司董事的是()。

(2014年)A.张某,因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已逾6年B.吴某,原系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逾5年C.储某,系丙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该公司股东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负有300万元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D.杨某,原系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逾2年【答案】D【考题2·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符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是()。

(2016年)A.张某,曾为甲大学教授,现已退休B.王某,曾为乙企业董事长,因其决策失误导致乙企业破产清算,自乙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C.李某,曾为丙公司董事,因贷款炒股,个人负有到期债务1000万元尚未偿还D.赵某,曾担任丁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满未逾5年【答案】A【解析】(1)选项B: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选项C: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选项D: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标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保监发[2007]22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7.04.06 【实施日期】2007.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类别】保险公司【文件代码】9005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22号)(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为健全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加强保险监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对《办法》发布前已聘任的独立董事,各公司应根据《办法》关于独立董事任职条件的要求进行重新审查。

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应于《办法》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披露保险信息报纸上进行补充公开声明,并将声明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不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解聘。

特此通知附件:保险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声明二○○七年四月六日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董事会建设,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促进科学决策和充分监督,根据《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其他保险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独立董事是指在所任职的保险公司不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保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应当诚信、勤勉、独立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保险公司,其他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执行。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5篇范例)[修改版]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5篇范例)[修改版]

第一篇: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迫切需要改革,这也是公司法修改过程中大家争论激烈的一个问题。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符合各国公司法的通常规定,其中监事会专门行使监督职能。

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中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也是行使监督职能,在实践中产生了与监事会的职能发生冲突和协调的问题。

一、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现状及我国建立该制度的作用在公司制企业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和英国。

英美等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没有设立监理会,对董事、经理的监督主要依靠成熟的市场运作机制、社会中介机构和股东的投票选择权。

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膨胀发展,运营业务、经营规模呈巨型化趋势,对公司董事、经理的监督、约束,尤其是事关公司生存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的选择,越来越需要进行事前、事中的监督和更多地听取外部专家的意见。

所谓外部董事是相对于内部董事而言的,外部董事也叫非经营董事, 是指非公司雇员的兼职董事,他们的职责是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参加董事会会议,为公司决策、财务审计、业务控制提供咨询,监督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

而且要求外部董事必须对公司战略、经营和资源配置,包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作出独立的判断。

由此派生出独立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独立董事。

要作出“独立的判断”,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独立董事必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不得由董事会任命; (2)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5 年以上的商事、法律或财务工作经验; (3) 独立董事在过去3 年内不是本公司或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与公司没有10 万美元以上的交易,与公司雇员没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 (4) 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不得超过3 年,满3 年后,独立董事可以继续作为董事留任,但失去其独立董事资格。

相关法律规定, 独立董事有以下的特殊权力: (1) 由独立董事批准的“自我交易”,法院可免除审查。

公司董事会的独立董事任职与责任公司管理制度大全

公司董事会的独立董事任职与责任公司管理制度大全

公司董事会的独立董事任职与责任公司管理制度大全公司董事会的独立董事任职与责任公司董事会是一个组织结构中最高决策机构,由董事组成。

在董事中有一类特殊的成员被称为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作为公司中的独立监督者,承担着监督公司经营、保护股东利益的重要职责。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公司董事会的独立董事任职与责任,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独立董事的认定标准与任命程序独立董事的认定标准往往由相关法规和公司制度来规定。

在中国,独立董事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担任独立董事;2. 独立董事不得持有公司股份,也不能以任何方式受到公司控制;3. 独立董事需要具备独立判断和独立思考的能力,并至少具备一定的相关从业经验或者专业知识。

独立董事的任命通常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并向公司股东大会提请表决。

在任命独立董事时,公司应当完整公布独立董事的个人情况、履历以及独立性认定情况,以确保任命程序的透明和公正。

二、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作为公司董事会中的独立监督者,独立董事承担着以下重要责任与义务:1. 监督公司经营:独立董事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对公司决策提出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检查和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风险。

2. 保护股东利益:独立董事应当始终以股东利益为导向,对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公司的决策和运营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3. 提供专业建议:独立董事应当具备相关从业经验或专业知识,在决策过程中提供专业建议,为公司发展提供战略和运营上的支持。

4. 维护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保持独立的判断和思考,不受任何人的干扰或影响。

三、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公司管理制度是指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和运营的一系列制度、规则和程序。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董事会章程:规定董事会的成立、职权、事务处理程序等内容,确保董事会的决策和决议有效执行。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1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1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证监发[2001]102号【发布日期】2001.08.16 【实施日期】2001.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境内上市/上市公司【唯一标志】36676【全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02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8篇其他规范性文件14篇地方法规3篇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44篇)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会制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有3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员。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5关于在上市公司成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5关于在上市公司成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成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1年6月18日证监发[2001]102号)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增进上市公司标准运作,我会制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成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循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二○○一年八月十六日关于在上市公司成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增进上市公司标准运作,现就上市公司成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上市公司应当做立独立董事制度(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要紧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定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部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保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要紧股东、实际操纵人、或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阻碍。

独立董事原那么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刻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用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显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二、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大体条件:(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有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有上市公司运作的大体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那么;(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体会;(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02号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会制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二、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在二00二年六月三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二.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标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保监发[2007]22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7.04.06 【实施日期】2007.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类别】保险公司【文件代码】9005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22号)(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为健全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加强保险监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对《办法》发布前已聘任的独立董事,各公司应根据《办法》关于独立董事任职条件的要求进行重新审查。

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应于《办法》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披露保险信息报纸上进行补充公开声明,并将声明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不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解聘。

特此通知附件:保险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声明二○○七年四月六日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董事会建设,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促进科学决策和充分监督,根据《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其他保险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独立董事是指在所任职的保险公司不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保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应当诚信、勤勉、独立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保险公司,其他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执行。

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制度

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制度

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本行独立董事制度,维护本行整体利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商业银行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尤其应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行独立董事达不到本行《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本行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条独立董事应参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所组织的任前辅导。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六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为进一步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建立、健全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指引。

[1]第一章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第一条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同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二)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三)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四)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第二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一)持有该商业银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二)在该商业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三)就任前3年内曾经在该商业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四)在该商业银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的任职人员;(五)在与该商业银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六)该商业银行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七)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本指引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五)因未能勤勉尽职被原任职单位罢免职务的;(六)曾经担任高风险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且不能证明其对金融机构撤销或资产损失不负有责任的。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科学决策和充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保险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独立董事是指在所任职的保险机构不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保险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社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各项内部配套机制和工作流程。

经AA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股占保险机构注册资本或股本总额25%以上的保险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治理运行有效,并已按照本办法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经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申请,AA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其保险子公司可以不适用本办法。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其豁免适用本办法的保险子公司出现公司治理机制重大缺陷或公司治理机制失灵的,AA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视情形撤销其保险子公司适用本办法的豁免。

第二章独立董事设置要求第五条保险机构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至少为3名,并且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

保险机构存在出资额或者持股占保险机构注册资本或股本总额50%以上控股股东的,其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必须达到1/2以上。

前款所述控股股东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的保险机构,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存在第二款所述控股股东的保险机构,其公司治理评价在董事会换届前2年连续为优秀的,其下一届董事会(3年)独立董事占比可以不受本条第二款规定限制。

公司治理评价未能达到上述要求的,应当主动调整独立董事人数至占董事会成员比例1/2以上。

鼓励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的保险机构逐步增加独立董事人数,提高独立董事占比。

有关独立董事的相关法律规定

有关独立董事的相关法律规定

有关独⽴董事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第⼀百⼆⼗三条上市公司设独⽴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次公开发⾏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办法》第⼗九条发⾏⼈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员能够依法履⾏职责。

《⾸次公开发⾏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件》第六⼗五条发⾏⼈应披露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独⽴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健全及运⾏情况,说明上述机构和⼈员履⾏职责的情况。

发⾏⼈应披露审计委员会的⼈员构成、议事规则及运⾏情况。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独⽴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偿的⽅式进⾏,并应向被征集⼈充分披露信息。

第四⼗六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当2名或2名以上独⽴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四⼗九条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独⽴董事制度。

独⽴董事应独⽴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独⽴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五⼗条独⽴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董事应独⽴履⾏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的影响。

第五⼗⼀条独⽴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职责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会的有关决议,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审计委员会中⾄少应有⼀名独⽴董事是会计专业⼈⼠。

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

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

1、担任独立董事首先应当满足《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特别规定,主要见于证监会2001年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02号,“《指导意见》”);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年修订)》(深证上〔2017〕307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具有证监会《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和《公务员法》,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和《公务员法》等的相关规定(增加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等关于兼职任务的规定;以及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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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担任独立董事的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只是《指导意见》的原则性规定,我们一般建议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担任,当然具有丰富企业管理经验的权
威人士也是适当的人选,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中国证监会将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并有最终决定权。

三、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第一、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在公司内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职务。

第三、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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