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润发超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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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与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之
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含附属场地及设施)
二零年月日
目录
第一条商业用房(含附属场地、设施)的座落及规格第二条商业用房的建筑设计
第三条店招与外墙、附属场地使用
第四条商业用房的工期及交付
第五条双方的保证与承诺
第六条租赁用途及注册地
第七条租赁期限以及期满后财产处置
第八条优先权
第九条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第十条商业用房的物业管理及其它费用
第十一条保险
第十二条房屋使用、修缮责任及其改建、装修
第十三条转租
第十四条征收与征用
第十五条退租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定金
第十八条代位执行
第十九条合同的生效与补充
第二十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合同附件
商业用房(含附属场地及设施)
租赁合同
本租赁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 年月日在上海市签订:
甲方:公司(出租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租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在其合法拥有且符合市商业网点规划和可开设大型综合超市的商业用地上建造之商业用房及附属场地、设施整体出租给乙方开设大型综合超市等事宜,订立本合同如下,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商业用房(含附属场地、设施)的座落及规格
1.1 商业用房的座落
甲方拟建造并出租给乙方的该商业用房位于处的该地块上,该地块的土地面积为平方米,用途为商业。该地块使用权证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四。1.2 商业用房的面积、层高
甲方拟建造并出租给乙方的该商业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包括地下层
至层、地上层至层,其建筑面积和层高分别为:地下层的建筑面积不少平方米,层高不低于米,净高不低于米;地上一层的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层高不低于米,净高不低于米;地上二层的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层高不低于米,净高不低于米。
1.3 商业用房各层用途及承重
该商业用房的地下一层,供乙方作为使用;地上一层供乙方作为使用;地上二层供乙方作为使用。其中商场的楼板承重为600kg/m2;收货区及库存区的楼板承重为1000kg/m2。上述各区域的位置见本合同附件一:商业用房的设计方案图。
1.4 附属场地
1.4.1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建设完成并向乙方提供下述商业用房附属场地,由乙方单独使用和
管理:
1.4.1.1位于商业用房的场地,面积不少于平方米,供乙方用作机电房。
1.4.1.2位于商业用房的不少于平方米的机动车停车场,且车位不少于个。
1.4.1.3 位于该商业用房外围的地面广场区域面积不少于平方米的停车场地,供乙方作
为非机动车停车场以及出租车、免费班车与货车的停车场使用。
1.4.2 乙方使用本合同第1.4款场地的期限,与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相同。
1.4.3上述场地的位置及面积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商业用房的设计方案图。
1.5 配套设施
1.5.1 甲方拟建造且出租给乙方的该商业用房在配套设施上应当满足:
1.5.1.1提供自来水400m3/日,其中生产用水200m3/日,空调用水200m3/日,并配置1个60m3
备用水箱及变频泵系统;
1.5.1.2 每小时供燃气容量60立方米,如使用燃气空调,则空调所需燃气容量按照设计要求
另计;
1.5.1.3 具备二路供电,每路容量 KVA,两路同时使用,总计用电容量 KVA;如果
当地供电部门不能满足两路同时使用,则甲方应提供一用一备的供电条件,其中一路常供电容量 KVA,另一路备用电容量 KVA。如甲方因供电部门原因不能提供一用一备的供电条件,则甲方必须提供备用发电机组(含降温、降噪设备),容量 KVA,且须向乙方免费提供备用发电机房由乙方负责管理。
1.5.1.4 甲方须为该商业用房安装变配电设备并为乙方在水、电、燃气公用事业单位以乙方
名义独立立户,并为乙方安装独立使用的水、电、燃气计量设施。
1.5.1.5冷却水塔及冷冻、冷藏设备的室外冷凝器按设计要求必须安装在楼顶适当位置,甲
方确保不得对相邻关系构成损害。甲方应负责办妥与前述冷却水塔与冷凝器有关的行政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环保部门的核准。甲方应向乙方无偿提供前述冷却水塔与冷凝器的安装场地和日常维修通道。如因前述配套设施发生相邻关系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若因此影响乙方大型超市的施工或正常营业,甲方须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1.5.2 因上述第1.5.1.1条至第1.5.1.4条中所涉及的所有配套附属设施均由甲方负责完成
并承担费用,且应满足本合同附件二中的要求。
第二条商业用房的建筑设计
2.1 建筑设计的交底
2.1.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六十天内安排乙方与甲方委托的设计院进行建筑设计交底,确
定设计图纸(含建筑结构、外观、强电、弱电系统、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等),双方应尽力配合以缩短设计方案的交底时间。前述设计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土建、机电等)。
2.1.2 乙方自行精装修部分的设计费用由乙方承担(机电部分除外)。乙方精装修作为该商业
用房整体建设的一部分,在上报消防部门审批过程中需要甲方委托的总设计单位盖章,则甲方应当保证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免费予以配合,如不配合则由甲方负责解决。
2.2 设计方案的修改
2.2.1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该商业用房必须符合当地政府规划部门的要求及乙方所提供的
建筑设计方案(含停车场及出入的动线)。
2.2.2若乙方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与国家及地方有关规范、规定存在差异,经甲、乙双方及
设计单位共同商讨并与有关审批单位沟通后进行修改。在规划设计及施工图纸完成并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甲、乙双方签章确认,原件双方各执一份,作为发包及施工的依据。如需修改,须同时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
2.2.3 在该商业用房建设施工过程中,若因国家、地方规定发生变化或工程技术等方面原因
需要对规划设计或施工图纸进行必要合理的修改时,在不影响乙方大型超市使用功能要求的情况下,双方应予以同意,且应出具书面同意书或在有关文件上签章。
2.2.4若政府部门在审定该商业用房建筑设计方案及施工图时提出的修改意见可能对乙方经
营该商场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该商场的使用功能严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大型综合超市营业要求时,甲、乙双方应另行友好协商解决。若友好协商不成,本合同自乙方发出书面终止函后即终止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届时乙方如已向甲方缴纳定金,则甲方应在乙方发出书面终止函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全额返还。
第三条店招与外墙、附属场地使用
3.1 店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