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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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企业专利资助实施办法
(2010年修订)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增强专利保护意识,加快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内登记注册且国税、地税关系均在经开区内的企业。
第三条给予资助的企业专利其申报须在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申报专利的名称、类别及简要内容。
第四条资助的专利必须符合经开区鼓励的产业发展方向,属于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且已交纳相关费用,开始实施并形成一定经济效益。
第五条资助专利必须属于单位职务发明范畴,无专利权属纠纷,个人获授权专利一律不予资助;企业所获专利权属于两个以上单位的,专利第一权力人必须为经开区辖区内单位;每个单位每年专利资助量不超过10个,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条资助专利必须是企业通过自主创造新获得,资助额
度如下:
(一)国内专利
1.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
3.外观专利,每件资助200元;
(二)国外发达国家专利
1.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
2.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
第七条申请资助的企业应在专利授权后三年内(以专利证书颁发日期为准)向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申请时应向经开区经济发展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专利资助申请表》,表中的专利简介要求包括专利受保护内容说明、所属技术领域和应用范围、专利实施及效益情况等;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中文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四)授权费和历年专利年费缴费发票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企业国税、地税税务隶属关系及完税证明;
(七)专利实施及效益情况证明材料;
(八)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资助情况在经开区网站上公告,获得资助的单位在
公告下达之日起30日内到经开区财政分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九条申请资助单位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企业,管委会将追回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资助费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专利申请、管理和推广应用。企业可根据专利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办法实施之日起,原办法自行废止(2009年获授权专利资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专利资助申请表
年月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专利资助审批表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
提质增速加快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昆明经开区各类企业增规模、提效益、上水平,实现跨越式成长,促进开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根据《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以及省、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对享受开发区优惠政策期满的各类企业分别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用地类企业:指在经开区内购地投资并依法办理登记和纳税的企业(房地产类项目除外)。
经开区地方税收留存部分当年达到50万元的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形成的经开区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以上年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40%以企业发展资金形式给予企业扶持。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中的10%-30%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核心管理层及相关人员:扶持资金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按30%给予奖励;扶持资金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按20%给予奖励;扶持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按10%给予奖励。
二、非用地类企业:指在经开区登记注册并纳税,不占用经开区土地的企业;
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经开区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以企业发展资金形式扶持企业。
(一)房地产类企业:给予30%;
(二)商贸、服务业企业:给予40%;
(三)工业生产类企业(包括科技开发类):给予50%。
上述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中的10%-30%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核心管理层及相关人员:扶持资金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按30%给予奖励;扶持资金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按20%给予奖励;扶持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按10%给予奖励。
三、本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企业技术中心资助实施办法
(2010年修订)
第一条根据《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为推动我区技术进步,增强企业自主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研与生产的紧密结合,加速高新技术的产业化,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快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10年起,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经开区将分别予以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开区内登记注册且国、地税关系均在经开区内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良好,对企业发展具有较强的支撑作用。申请资助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上缴经开区税收地方财政留存部分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第五条资助的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领域应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重点,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对经开区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带动示范作用。
第六条申请资助的企业技术中心须由经济发展局推荐申报。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中另有规定的,其申报须在经发局备案。
第七条属企业独立组建企业技术中心的,按照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