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法硕押题综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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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法硕押题综合课部分
简答题:
法理
一、简述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答:由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及其运作的规律所决定的,有助于解决法律实施中原则性与灵活性、一般与具体的矛盾,是完善立法的需要。
(1)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特点,需要法律解释化抽象为具体、变概括为特定。
(2)由于人们在认识能力和水平上以及利益与动机的差别,因此会对同一法律规定有不同的理解,需要有权威性的法律解释来统一人们的理解,保证法的实施的统一性。
(3)对于立法缺憾,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改正,弥补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4)通过法律解释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
(5)通过法律解释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制教育。
二、简述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答:1.由个别到一般、由自发到自觉,是人类认识发展的一条基本规律,也是法起源和发展的规律。先自发产生了氏族习惯,后来发展为国家自觉认可或制定的法律规范;先出现对待特定人、特定事的调整,然后才发展为对一般人、一般事的调整。
2.任何国家法的起源,都不可能在刚形成时就具备完全成熟的形态或只有一种形态。法的形态总是先表现为不成文形式,即习惯和习惯法,然后才发展为成文(制定)形式,即成文法。在这一过程中,文化的因素起着相当大的作用。
3.法在氏族习惯的母体中孕育生长,而氏族习惯融原始的道德、宗教等多种社会规范于一体,它们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法律规则的专门化、独立化是社会规范分化的结果,法的形成过程实际上是法日益脱离宗教、道德规范而成为独立的专门的社会规范的过程。
三、简述法律部门的概念和特征。
答: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1)构成一国法律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协调的。
(2)各个法律部门既是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它们之间的内容是有区别的。
(3)各个法律部门的结构和内容基本上是确定的,但又是相对的和变动的。
(4)法律部门是主客观相结合的产物。划分离不开客观的社会关系又带有人的主观因素。
四、简述法的正义价值的作用。
答:作为法律价值的作用是:(1)正义是法律的存在根据和评价标准。法律的好坏需要评价标准,正义就是检验现实中法律好坏的根本标准和依据。(2)正义是法律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动因。正义始终引导着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基本制度革故鼎新,使法律等社会制度最大程度地符合正义的时代要求。(3)正义适用于具体的法律实践。作为法的价值的正义往往在法律适用与法律推理中成为解释法律的重要根据,成为解决疑难案件、填补法律空白或漏洞的依据。
五、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答: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合谐相处。
就其本质而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
社会主义法对和谐社会的保障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立法方面: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有了完备的法律体系,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基础。
(2)司法方面:公正,高效的司法构建和谐的有力保障,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3)守法方面:社会成员遵纪守法,政府严格依法办事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4)法律监督:法律监督可以通过对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的作用来间接保障和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六、简述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征。
答:法律制定,又称法的创新、法的创立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具有如下特征:
1.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法律的制定是通过立法机构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2.法律制定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法律制定活动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的一项专门活动、法律制定只能由特定的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进行。
3.法律制定是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现代国家都注重立法程序的规范化、格式化。
4.法律制定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立法技术运用的高低,不仅仅是外在的形式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立法效果的好坏。
5.法律制定是一项系统性、多层次性的综合性法律创新活动。法律制定的形式和方式是多样的,包括创制新的法律规范,认可本来存在的某些社会规范,修改、补充现存的法律规范以及终止某些法律规范的效力等。
6.法律制定的目标在于产生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法律制定是导致国家意志形成或变更的活动,不产生国家意志或者不改变法律内容的活动,就不属于法律制定。
七、简述我国的立法体制和采取现行立法体制的原因。
答:(1)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概括地说,就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同时,赋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还赋予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经济特区所在省、市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权限。此外,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务会也能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政府,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政府还能指定地方政府规章。
(2)我国实行“一元两级多层次”立法体制的原因:①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不是联邦制。这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必须相对集中于中央。②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这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必须相对集中于国家权力机关。③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情况各不相同,特别是民族多。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立法不能全部集中于中央,必须给民族自治地方一定的立法权,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