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管理、监督规则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3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3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8月22日长沙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3号)精神,推动全市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称三项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市、县两级要加强统筹衔接,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与我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等重点工作相结合。
到2020年底,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逐步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保障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果性,有效维护国家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记录制作、保存和管理的音像资料。
三、执法音像记录的要求1. 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建立执法音像记录系统,并确保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2. 执法机关应当明确执法活动中需要记录的内容、范围和方式,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记录和管理工作。
3. 执法机关应当保障执法活动中涉密部分的保密性,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播放、传播。
四、执法音像记录的制作要求1. 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根据需要制作音像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随意涂改、篡改。
2. 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及时将音像资料交由专门人员进行检查和整理,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3. 执法人员应当对记录中涉及的隐私信息和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不得以泄露为目的播放、传播。
五、执法音像记录的保存期限1. 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规定对执法活动中的音像记录进行及时保存,保存期限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2. 对于需要长期保存的音像记录,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专门的档案库进行保存和管理。
3. 需要销毁的音像记录应当经过程序审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确保记录内容不被泄露。
六、执法音像记录的管理1.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执法音像记录的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和权限。
2. 管理机构或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和操作程序,确保执法音像记录的有效管理和利用。
3. 对于违法、违纪等问题的执法音像记录,管理机构或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作为证据。
七、执法音像记录的利用1. 执法机关应当合理利用执法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对于需要作为证据的执法音像记录,应当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或单位,用于调查和审理。
3. 执法机关不得利用执法音像记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一经发现应当立即停止并追究相关责任。
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涉及到的音像记录工作。
第三条执法音像记录应当真实、全面、客观、准确,确保执法活动的可追溯性和证据的可靠性。
第二章音像记录范围第四条执法音像记录范围包括:(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过程;(二)查封、扣押、强制拆除等强制措施实施过程;(三)行政强制执行过程;(四)现场勘验、检查、鉴定等调查取证过程;(五)听证会、行政调解、调解协商等调解过程;(六)其他依法需要录音录像的执法活动。
第三章音像记录设备与操作第五条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具有清晰的录音录像功能;(二)具备防水、防震、防尘等性能;(三)设备容量足以满足记录需求;(四)设备操作简便,便于携带。
第六条执法人员在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二)在执法活动开始前,开启录音录像功能;(三)根据需要调整录音录像设备的位置和角度;(四)确保录音录像设备在整个执法过程中持续工作。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过程中,如遇到设备故障或损坏,应及时更换或报修,确保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音像资料管理第八条执法音像资料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保存,分类存放;(二)定期备份,确保资料安全;(三)严格保密,防止资料泄露;(四)查阅、复制、销毁等操作需经批准。
第九条执法音像资料应按照以下分类进行管理:(一)按执法活动类型分类;(二)按执法区域分类;(三)按执法部门分类。
第十条执法音像资料的保存期限为:自执法活动结束后一年。
第十一条执法音像资料查阅、复制、销毁等操作,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执法音像记录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对在执法音像记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执法记录仪视音频管理制度
执法记录仪视音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法记录仪的视音频管理,保障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使用的记录执法活动过程中的视音频设备。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使用执法记录仪的视音频管理。
第四条所有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执法记录仪设备和记录内容的完整、真实和安全。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记录仪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执法记录仪设备管理制度,保障执法记录仪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二章视音频设备管理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能够满足执法需要的执法记录仪设备。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执法记录仪设备,确保执法活动全程记录。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记录仪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记录仪设备的台账管理制度,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
第三章视音频记录管理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在执行执法任务时,应当在规定的执法记录仪设备上记录全程执法活动。
第十二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音频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删除、篡改、伪造记录内容。
第十三条对执法记录仪设备生成的视音频资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记录内容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对于存储在执法记录仪设备上的视音频资料,应当采取加密措施,防止外部非法获取和篡改。
第十四条执法记录仪设备所记录的视音频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备份和存储。
对涉及执法活动的重要视音频资料,应当进行永久保存,不得随意删除。
河南省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
河南省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河南省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1.执法记录仪或手持执法终端的配备标准应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多的行政执法机关。
原则上,每台设备不应少于5名执法人员使用。
正确答案:B2.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应结合执法实际,制定、修订并公开本系统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裁量标准。
正确答案:A3.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中,承办机构如对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意见有异议,应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
如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及时提请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做出决定。
正确答案:B4.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文字记录制作成行政执法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正确答案:B5.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重大执法决定范围,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正确答案:A6.行政执法机关在原则上不应配置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3%的法制审核人员,且不应少于1人。
正确答案:B7.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采用文字记录方式时,应使用执法规范用语。
正确答案:A8.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应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正确答案:A9.音像记录过程中,如果因设备故障、损坏或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对中止原因进行书面说明。
正确答案:B10.行政执法机关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应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执法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等。
正确答案:A11.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对下一级行政执法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的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正确答案:A12.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如果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则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但必须进行音像记录的情况除外。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执法公正、公开、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使用的执法记录仪。
第三条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遵循合法、规范、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二章记录仪的配备与使用第四条各级执法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配备执法记录仪。
第五条执法记录仪应具备以下功能:(一)录音、录像功能;(二)时间、日期、地点等信息自动记录功能;(三)数据加密存储功能;(四)可连接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执法记录仪的配备标准:(一)每名执法工作人员至少配备一台执法记录仪;(二)执法记录仪应具有足够的存储空间,满足执法记录需求;(三)执法记录仪应具备良好的性能,确保记录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范围:(一)执法过程中对执法行为、执法对象、执法场所进行全程记录;(二)执法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三)执法部门认为有必要记录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要求:(一)执法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随身携带执法记录仪,并确保其正常工作;(二)执法记录仪应放置在便于观察和操作的位置;(三)执法记录仪应开启录音、录像功能,确保记录内容的完整性;(四)执法记录仪不得随意关闭,除非在特定情况下,需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五)执法记录仪不得用于非执法活动。
第三章记录数据的存储与使用第九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数据应实时存储在执法记录仪内部存储器中,并定期备份至计算机等外部存储设备。
第十条执法记录仪数据的存储要求:(一)执法记录仪数据应采用加密存储方式,确保数据安全;(二)执法记录仪数据存储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三)执法记录仪数据备份应定期进行,确保数据完整性。
第十一条执法记录仪数据的查询和使用:(一)执法记录仪数据查询和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二)执法记录仪数据查询和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三)执法记录仪数据查询和使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承担并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给付等行政权力的人员。
第二章使用第四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佩戴、使用音像记录设备。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检查,保证音像记录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第六条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应佩戴或安放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3第七条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应当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全过程照相,具备条件的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告知的规范用语是:您好,我们是周村区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过程将全程记录。
第三章管理第九条音像记录设备所记录的声像资料,应使用专门移动硬盘或采集器,进行统一采集、存储保管。
第十条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次执法活动结束后 24 小时内,将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下载、存储。
第十一条执法声像资料以科室为单位进行分类存储和检索,并指定专人管理和保存,并设置调取查阅权限,统一规范管理声像资料。
第十二条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为 2 年。
2 年后,管理人员经科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根据情况对无保存意义的进行清除处理。
第十三条遇有以下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一)管理相对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可能投诉、上访的;4(二)管理相对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涉及的现场执法声像资料;(三)其他重大、敏感情况有备份保存必要的。
执法人员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法人员设备的使用管理,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执法人员及辅助工作人员。
第三条执法人员设备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规范操作,安全使用;(三)节约资源,高效利用;(四)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第二章设备分类与配置第四条执法人员设备分为以下几类:(一)执法专用设备:包括摄像机、录音笔、执法记录仪、警用车辆等;(二)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三)通讯设备:包括手机、对讲机等;(四)其他设备: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的其他设备。
第五条执法人员设备配置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执法专用设备: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和实际工作量合理配置;(二)办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置;(三)通讯设备: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工作环境配置;(四)其他设备: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配置。
第三章设备使用与维护第六条执法人员在使用设备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二)爱护设备,避免损坏,发现设备故障应及时报告;(三)不在设备上存放与执法工作无关的物品;(四)不得擅自修改设备参数,不得利用设备进行违法活动。
第七条执法人员设备维护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保养,确保设备外观整洁,性能良好;(二)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三)对因人为原因损坏的设备,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四)对因自然原因损坏的设备,按国家规定进行报废或更换。
第四章设备保管与交接第八条执法人员设备保管应遵循以下规定:(一)设备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的场所;(二)设备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晰;(三)设备钥匙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借出;(四)设备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位。
第九条执法人员设备交接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更换岗位时,应办理设备交接手续;(二)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设备数量、性能、状态等;(三)交接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及时上报上级领导解决。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监管,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建立音像记录制度并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遵守本制度。
三、记录标准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采取行政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方式对现场进行记录,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二)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执法证号等;(三)现场情况的说明,包括现场地址、时间、天气等;(四)涉及处理的物、人、事、证据等相关情况;(五)当事人领悟执法告知和执行过程的情况;(六)当事人提出的意见、申诉和投诉。
四、存储与管理(一)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音像记录进行存储,并保证存储完整、准确;(二)存储周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存储设备应当具备保密、防篡改、防火、防盗、防灾等技术防范措施。
五、信息披露(一)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查阅、复制音像记录;(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提供录音、录像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对有关资料进行删除、篡改;(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公开或公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活动的音像记录情况。
六、监督(一)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活动中触犯法律的现象及时处理,对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二)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问题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监督意见或向上级监督机关投诉,并有权要求查阅、复制行政执法机关存储的音像记录资料;(三)相关监督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现场记录、公开信息等方面进行监督。
音像设备管理制度
音像设备管理制度音像设备管理制度「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音像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音像设备进行执法时,语音、录像应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章使用第四条在使用音像设备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五条在开展以下工作时必须使用音像设备:(一)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重点场所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违法行为过程中;(二)在制作询问笔录过程中;(三)在现场组织调查取证过程中;(四)在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五)遇有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时;(六)其他需要使用的情形。
第六条执法时因音像设备电量耗尽、存储空间耗尽或机器故障等无法进行记录时,应立即上报,及时排除故障。
视情停止执法活动,或用其他音像设备进行执法记录。
第七条使用音像设备执法时,应先告知当事人,录音录像过程中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执法规范用语。
第八条音像设备应当佩戴在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现场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三章管理第九条执法人员负责音像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科室(中队)负责人为本单位音像设备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规定做好音像设备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音像设备损坏。
第十条音像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2个月,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存储至专用存储器。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由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音像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一)当事人对处置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商务执法工作者的;(三)参与处理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违法行为的;(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执法全流程视音频管理制度
执法全流程视音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全流程视音频管理,加强对执法全流程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执法全流程的科学、规范性和透明度,保证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果性,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的执法全流程视音频记录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执法全流程视音频管理,坚持依法治理、科学规范、便民利民、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依据本制度,建立执法全流程视音频管理制度,明确权限、职责、程序和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技术支撑,规范视音频管理,加强对执法全流程视音频的使用和保护。
第二章视音频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要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视音频设备,保证设备的性能和质量,并将视音频设备纳入日常监管。
第六条视音频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应当按照规范程序进行,并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七条视音频设备的维护保养要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录像的质量。
第八条视音频设备的使用人员要接受相应的培训,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和维护知识。
第九条视音频设备的使用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不得私自拆卸、调整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和录像的真实性。
第三章视音频录制和存储第十条视音频设备应当全天候录制,对执法全流程进行全程录制。
第十一条视音频录制采用数字方式进行,确保录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录制的视音频资料要及时传输、加密存储,确保资料的安全性。
第十三条视音频资料的存储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对于重要案件的资料可以延长存储时间。
第十四条对于存储时间已满的资料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备份和归档,保证视音频资料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四章视音频数据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五条视音频资料的使用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并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和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对于视音频数据的使用要进行记录和备份,确保数据的使用范围和使用记录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资料和重要案件的资料要进行特殊保护,规定专人负责和专门权限进行访问和使用。
执法影像记录管理制度
执法影像记录管理制度执法影像记录管理制度是指为规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使用和管理执法影像记录设备,明确执法录像纪录的采集、保存、查阅、提取、备份等方面的制度。
以下是一些相关参考内容:1.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条例》:规定了执法记录仪的管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公安部关于印发〈刑事科学技术案件检验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对执法影像鉴定人员的资格要求进行了规定。
2. 执法影像记录设备的使用:- 执法单位要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执法影像记录设备,确保其性能稳定可靠;-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按照规定佩戴执法影像记录设备,并根据需要对其进行操作;- 执法影像记录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3. 执法影像记录数据的采集:- 执法影像记录设备应能够全程录制执法过程,并对画面、声音等相关数据进行采集;- 在录像过程中,执法人员应确保采集的内容真实、准确,不得有篡改、删除等行为;- 录像时要确保光线充足,画面清晰,确保记录的效果与实际情况相符。
4. 执法影像记录数据的保存:- 执法影像记录数据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长度进行保留,不得擅自删除或销毁;- 执法影像记录数据应以电子方式保存,采取加密等措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执法影像记录数据的存储设备应进行分类存放,备份数据应存放在相应的存储设备中,以防意外丢失。
5. 执法影像记录数据的查阅和提取:- 执法影像记录数据的查阅和提取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只能用于法定用途;- 执法单位内部的相关人员需要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查阅和提取,保障数据的安全;- 如有需要提供给外部机构或个人查阅和使用,应经过合法程序和授权。
6. 执法影像记录数据的备份:- 对执法影像记录数据应进行定期备份,以防数据丢失; - 备份数据应存放在相应的存储设备中,同时要进行安全保密,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或泄露。
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第一条为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使用执法音像设备,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效减少行政争议,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结合水利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浙江水利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所列执法事项时,应当使用执法音像设备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条水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设备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池电量充足,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第四条使用执法音像设备进行记录时,语音、录像应同步摄录,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五条使用执法记录音像设备进行记录时,执法人员一般应事先告知当事人本次执法过程将全程音像记录,并文明规范使用执法行为用语。
第六条执法音像设备的使用机构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配备的执法记音像记录设备,严禁违反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设备,严禁私自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七条使用执法音像设备的执法人员,负责对执法音像设备录制的视听资料逐日逐案进行存储,按日整理成影像资料集中交由执法机构确定的人员归档保存。
第八条对执法记录音像设备录制的视听资料应采取输入数据库保存等方式完整留存,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记录的数据进行删节、修改。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执法记录的内容。
第九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条纪委、监察委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予以配合,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不按规定进行执法音像记录、私自使用、处理、公开执法音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开始执行。
执法视音频管理制度
执法视音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警务执法过程中的视音频记录和管理工作,加强执法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执法过程的透明度和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使用的所有视音频录制设备,以及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视音频资料的管理工作。
三、设备规范1. 公安机关应当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视音频录制设备,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维护和更新。
2. 所有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佩戴制式的视音频记录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3. 视音频录制设备应当设置定时定位功能,将执法过程中的录制时间和地点作为元数据保存在录制文件中。
4.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视音频录制设备的使用记录,包括设备的领用、归还、损坏和更换等情况。
四、录制管理1. 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使用视音频记录设备,并确保录制范围包括执法对象、执法人员和执法过程的关键环节。
2. 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及时开启视音频记录设备,并在执法结束后确认录制文件完整,足以反映执法过程的全貌。
3. 如无法开启或者停止视音频记录设备,执法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上级,并尽快进行设备检修、更换或者补录工作。
4.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视音频录制文件的标准化整理和归档制度,确保执法过程中产生的录制文件能够方便、快捷地检索和查阅。
五、管理责任1. 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视音频录制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视音频录制备案审批制度,对视音频录制设备的领用、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审核。
3. 执法人员在使用视音频记录设备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并确保录制文件的完整和准确。
4. 对于违反规定使用视音频记录设备或者篡改录制文件的执法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严肃追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监督检查1.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执法视音频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视音频录制文件进行抽查和核对,确保录制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行政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执法科室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条局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为相关科室配备音像记录设备。
第五条音像记录设备为行政执法工作专用,严禁私自使用和外借。
第六条音像记录设备必须经执法人员所在的科室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配备使用。
第七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音像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音像记录设备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记录。
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科室要做好音像记录设备的保管和维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音像记录设备损坏。
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的使用年限为10年,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设备的使用年限为5年。
第十条执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执法不规范或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或引发群众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三)对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四)不按规定储存、保管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五)其他违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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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
管理、监督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邢台市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笔)、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音像记录设备应当按照本规则及执法需要配备。
严禁配备与本单位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所配的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五条邢台市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以下比例配备音像记录设备:
(一)执法机构配备执法记录仪,原则上不少于3名执法人员一台;
(二)不经常进行现场检查的股(室),配备一台执法
记录仪;
第六条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摄录文件完整;
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七条在实施以下执法行为时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一)现场检查;
(二)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
(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其他应当进行记录的执法行为。
第八条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音像执法记录:
(一)在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
(四)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对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
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局主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邢台市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音像记录设备配备费用,由本局财务部门在安排预算时予以统筹保障。
第十条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音像设备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要做好执法音像设备的保管和养护,指定专人管理,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
第十一条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该及时将信息储存至执法办案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
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二条在进行音像记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过程录音录像。
使用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语言文明。
第十三条对于容易引发争议需要全过程音像记录的执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对执法全过程的主要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办案)时开始,至执法检查(办案)结束时止。
第十四条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
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
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