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本 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供 热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济南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热主管部门)主 管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平均热电比和总热效率确 定热电联产年度上网电计划,经市电力管理部门核定后报经省经济综 合部门批准执行。 为保障热电联产机组安全经济运行,不得在热电联产机组上安装 上网电控制器。 第四条 《供热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建设资金可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城市建设维护资金; (二)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三)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 (四)城市增容资金; (五)节能贷款或其他贷款; (六)其他可用于城市供热建设的资金。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筹集的资金必须专款用于供热工程建设,不得 挪作他用。 第五条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对已建成使用分散供热 燃煤锅炉的,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下达限期停止使用通知书,实行集 中供热。对逾期未停止使用的,除按《供热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 项规定予以处罚外,并由市供热主管部门按每年每吨/时一万元预收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在其使用集中供热时,预收的城市供热工程 建设资金抵顶应缴纳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单位须持供 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方案向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
因供热单位责任停止向热用户供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停止供热 的时间减收用热费。 第四章用热管理
第二十六条 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 用热手续。散户居民应当以楼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更名、增加或减少用热面积,应当到供热单位 办理变更手续。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3•【字号】济政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0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配套的地方法规体系,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内容全部落实,消防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健全,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高,各级消防工作责任制普遍得到落实,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
建立火灾及灾害事故综合救援体系,城市抵御火灾事故的综合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二、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一)认真落实各级政府的消防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城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地方消防力量建设及社会消防教育培训、消防经费投入、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发展。
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发改、经贸、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规划、交通、农业、林业、文化、卫生、国有资产管理、广电、工商、质监、安监、旅游、公用事业等部门组成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经费投入、城乡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消防宣传教育等消防安全责任。
要明确各级政府是消防安全的监管主体,社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切实落实好消防安全各级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逐级落实。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模版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的管理行为,维护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供应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中供热活动。
第三条集中供热是指通过作为供热载体的热水、热力、蒸汽等管道,向城市的建筑物、设施提供供热和热水的方式。
第四条城市集中供热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鼓励节能降耗和绿色环保的供热方式。
第二章供热责任第五条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供热管理单位,负责城市集中供热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巡查制度,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供热设施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供热企业是指经国家批准或者登记注册,具备城市集中供热运营资质,提供供热服务的企业。
第八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供热水质量的安全可靠。
第九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及时修缮和维护供热设施,确保供热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供热价格,公开发布供热价格及支付方式,接受相关监督部门和居民的监督。
第三章居民权益第十一条居民有享受正常供热服务的权利,供热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和中断供热服务。
第十二条居民应当合理使用供热设施,不得进行私拉乱接、篡改、挪用和盗用供热设施。
第十三条居民有权知道供热设施的运行情况和供热水质量的检测结果,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居民有权对供热价格提出建议和投诉,供热企业应当认真对待并及时给予回复。
第十五条居民有权对供热设施的维修和维护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热监督制度,对供热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的问题。
消防栓管理条例
消防栓管理条例一、消防栓的设置和保养为了保障城市的消防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消防栓管理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建筑物、居民小区、工业企业等公共场所的消防栓管理。
1. 消防栓的设置1.1 消防栓应按照国家消防标准进行设置,合理布置在各个建筑物、区域的易燃易爆物料附近,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调用。
1.2 每个消防栓应明确标识,并配备消防栓接口、火灾报警装置以及消防器材等。
1.3 消防栓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消防栓的数量要根据场所的大小和火灾危险程度进行合理配置。
- 消防栓的位置应明显、易于寻找,并在容易被遮挡的地方设置标识牌。
- 消防栓应设置在无阻碍通道上,并且不得被私自封堵或占用。
2. 消防栓的保养2.1 消防栓的日常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包括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等工作。
2.2 消防栓保养的内容包括:- 定期检查消防栓的完好性,如阀门、接头、密封圈等是否有损坏或泄漏。
- 定期清理消防栓周围的杂物,确保消防栓的畅通。
- 定期测试消防栓的使用性能,保证其正常工作。
2.3 消防栓的保养记录应详细记录维护人员的姓名、日期、保养内容以及检查结果,并保留至少两年。
二、消防栓的使用和管理1. 消防栓的使用1.1 只有在火灾发生时,经过判断确认可以控制火势,且对人员不会造成危险的情况下,方可启动使用消防栓。
1.2 使用消防栓时,应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确保水源充足,并与消防部门保持通讯,及时报告火灾情况。
1.3 在使用消防栓期间,应保持冷静,严禁随意关闭阀门或对消防器材进行破坏。
2. 消防栓的管理2.1 消防栓管理应由消防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消防栓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监督。
2.2 消防栓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一定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2.3 消防栓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消防栓及其配套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可用,并对消防栓周围的环境进行清理。
2.4 消防栓管理人员要及时处理发现的消防栓故障和损坏情况,并报告给上级部门。
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为了加强对消防栓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消防栓的设置。
1. 按照相关规定,消防栓应设置在建筑物外墙距离地面不低于1.2米处,且应保持清晰可见,不得被遮挡。
2. 消防栓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等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并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数量。
3. 消防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且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二、消防栓的日常管理。
1. 对消防栓进行定期巡查,检查消防栓是否完好无损,消防栓箱门是否能够正常打开,喷头是否畅通无阻。
2. 消防栓的周围不得存放杂物,确保消防栓周围畅通无阻,便于消防车辆接近和使用。
3. 对消防栓的使用说明标识应清晰可见,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确保使用人员能够正确操作。
4. 消防栓的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有效地使用消防栓进行灭火。
三、消防栓的维护保养。
1. 消防栓的维护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定期对消防栓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2. 消防栓的喷头应定期清洗,防止堵塞影响使用效果。
3. 消防栓的管道和连接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消防栓的正常使用。
四、消防栓的管理责任。
1. 消防栓的管理责任应明确,由专人负责日常巡查、维护和保养工作,并及时上报问题并进行处理。
2. 对于发现的消防栓问题,应及时进行记录,并制定整改计划,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 消防栓的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评估,确保消防栓的正常使用。
五、消防栓的安全意识。
1. 消防栓的安全意识教育应加强,对使用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其对消防栓的使用和维护意识。
2.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消防栓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确保消防栓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六、消防栓的改进完善。
1. 持续改进完善消防栓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管理办法和措施,提高消防栓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
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一、消防栓设置规定消防栓应设置于显眼且易于接近的位置,其设置应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规范。
消防栓应安装在室内通道、楼梯间、电梯前室等公共区域,并保持畅通无阻。
消防栓周围不得堆放杂物,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取用。
二、日常管理要求定期对消防栓进行检查,确保其功能正常、外观整洁。
检查消防栓周围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损坏的管道、泄漏的水流等。
定期检查消防栓的开关是否灵活,水带、水枪等附件是否齐全。
三、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消防栓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功能持久稳定。
定期对消防栓进行清洗,去除锈迹和污垢。
对损坏或老化的消防栓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四、管理责任明确明确各部门和人员对消防栓安全管理的具体责任。
建立消防栓安全管理档案,记录检查、维护、维修等情况。
对违反消防栓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追责和处理。
五、安全意识培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检验员工对消防栓等消防设备的操作熟练程度。
六、改进完善措施定期对消防栓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鼓励员工提出改进消防栓安全管理的建议和意见,以促进管理办法的不断完善。
七、违规处理办法对违反消防栓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对故意损坏消防栓或阻挠消防栓安全管理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与解释本办法由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试行期结束后,将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以上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旨在确保消防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单位的消防安全水平。
各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共同维护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手册(用)
五、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当场整改,整改确有困难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消防控制室管理规定
一、消防控制室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配备专人24小时值班,每个班次不应少于2人,并实行岗位操作责任制;每班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2小时。
六、要积极宣传贯彻消防法规、遵守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以高度的责任感去完成各项技术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七、完成消防部门和上级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积极参加消防专业培训,自觉接受消防部门的检查。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单位必须加强日常的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工作。
二、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健全队伍。各单位要按照61号令和《山东省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专职消防队执勤条例》的要求,成立专兼职和义务消防组织,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通过防火、灭火知识培训,熟悉单位的器材设施,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宣传培训、检查巡查、灭火疏散等工作,积极为消防安全工作创造条件。
二、制度建设
(一)建立制度。按照61号令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以下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检查巡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为确保单位消防管理规范化工作高质高效的完成,提供严格的制度保障,并根据单位实际将制度上墙。
2、防火巡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频次。巡查记录由防火巡查人员每班分别填写,对巡查的部门、部位、时间和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结果记录详实,并由防火巡查人员及主管人员签字。
消火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消火栓安全管理试行方法消火栓是防火灾常用的灭火器具之一,也是一种建筑物的固定设施,消火栓设施的完善、管道的通畅,将直接影响到防火工作的成效。
为了保障建筑物内消火栓设施的安全有效使用,订立消火栓安全管理试行方法,旨在加强对消火栓的安全监管,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本领,确保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处于良好状态,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一、消火栓设施的安全维护1. 消火栓设施应安装在通道旁,应向外开启,不得受到障碍。
消火栓安装插座顶部应标明使用单位和编号,底部应留出富余空间,防止堵塞。
2. 消火栓设施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借作其他用途。
不得将杂物、粉尘等杂物堆放在消火栓设施四周,以免显现意外。
3. 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消火栓设施应每年进行1次全面检查,确保消防设备的完整性、正常使用。
对于显现瑕疵或者其他异常情况的消火栓,应当适时处理或者更换。
4. 消火栓设施不得任意摆放、移动。
如需移动消火栓,应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并保证移动后仍符合国家标准。
二、消火栓设施的维护和修理保养1. 消火栓设施维护和修理保养必需依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使用合格、规范的工具和设备,严格按要求进行操作。
2. 建立制度严格的巡查制度,巡查周期不得大于一周,对于发觉的消防设备问题应适时处理并记录。
3. 定期对消火栓设施的泵房、水泵、电控箱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
4. 建立完善的保养维护记录,对于维护记录要进行分类存档,便于查询和溯源。
三、消火栓设施的应急处置1. 消火栓设施应与自动化消防系统、人工报警器联动,建立完善的报警系统,确保火灾发生时消火栓能够适时启用。
2. 消防队员在进行灌水作业时,应按消火栓设施的状态适时汇报,保障整个灭火作业的顺当进行。
3. 对于发觉消火栓灌水需求较大的情况,应当考虑加强消火栓水源管网的改造,提高消火栓水源的供水本领。
总之,消火栓是建筑物中的紧要防火设备之一,必需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维护。
建立完善的消火栓安全管理制度,对于防备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消防设备正常运作、提高效率和削减损失具有紧要意义。
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
19911220(颁布时间)
19911220(实施时间)
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
(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组织建没
第三章 消防设施建设
第四章 火灾预防和扑救
第五章 消防监督
第六章 奖励与制裁
(一)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二)重要的港口、码头、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
(三)专用仓库、储油或者储气基地;
(四)国家列入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和使用单位;
(五)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认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章 消防设施建设
第十条 城市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确定城市消防站的位置和用地,应确保消防车接到报警后五分钟内到达灭火责任区边缘。
(二)调查处理消防理违法违章行为,督促消除火险隐患;
山东省消防安全条例_条例_
山东省消防安全条例山东省消防安全条例是怎样的一个实施内容呢?下文是山东省消防安全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消防安全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军事设施、核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教育、劳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民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每年十一月九日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日。
第二章消防设施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计划等部门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消防站的规划用地,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事业、电信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七条城市消防站应当按照四至七平方公里保护范围、接警后消防车能在五分钟到达责任区边沿的规定,布局建设。
高层建筑、古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和有大型海、空港的城市,应当建立具有处置特殊火灾、毒气泄漏等灭火抢险功能的特种消防站。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办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办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庇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办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为公众从事购物、餐饮、住宿、娱乐、休闲、旅游、文化、体育、教育和医疗保健等活动提供设施和办事的场所。
第三条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场所可以按照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办理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办理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办理第五条对公共场所员工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员工应当按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包罗:(一)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办法;(三)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火灾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引导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国家和省规定的公共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办理人及其变动情况和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向本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第七条下列公共场所应当在开业前向本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三)体育场(馆)、会堂;(四)网吧;(五)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影剧院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第八条承包或者租赁公共场所必需在承包或者租赁协议中订立消防安全责任条款,明确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
消防安全责任约定不明确的,除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设施等建筑消防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外,该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承包方或者承租方承担。
消火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消火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引言消火栓是城市防火系统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其作用在于为消防人员提供可靠的灭火水源。
一旦消火栓出现故障或者被非法破坏,可能会严重影响到灭火工作的开展,甚至会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因此,规范消火栓的安全管理工作,是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
一、消火栓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针对消火栓安全管理中存在动态更新困难、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制定消火栓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具体的管理措施及责任人,以加强管理效能。
1.确定消火栓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制定清晰的职责范围及工作要求。
2.建立与完善相应的消火栓安全管理制度与制定管理方案,并及时修订与升级,调整保障方案。
3.对消火栓进行分类管理,根据性质、等级和区域进行分类标识;按照固定期限,对消火栓进行巡查和检测,并建立巡查检测记录。
4.建立消火栓安全管理档案,对消防设施的设置与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记录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方案。
5.安排专人负责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与保险工作,确保消火栓设施长时间运行可靠、稳定。
二、消火栓的使用为确保消火栓的使用效果,不仅需要注意熟练掌握其使用方式,也需要了解其主要的使用注意事项;1.消防部门负责对消火栓市场的选型,供货以及检测管理工作。
2.各类商业场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消防规定,配备消火栓,并配合消防部门定期进行巡检、保养。
当场所发生火灾等突发情况时,及时依照消防部门告知的应急预案执行。
3.一旦发现消火栓出现故障或者单元门严密封闭无法进入救援,应立即报警求助,并配合消防部门及时处理故障或寻找救援路径。
4.对消火栓附近区域进行合理、科技、有序的规划与建设,禁止占用消防通道、堆放杂物或搭建建筑物。
三、消火栓的日常检测消火栓的定期检测是确保其正常使用的重要保障,也是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并采取措施防范灾害的重要途径。
1.依据相关标准,对消火栓进行检查和巡视;包括检查停放位置是否明显、固定是否牢固、表面是否有损伤、管道是否畅通、阀门是否灵活、操作开关是否正常等情况。
济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济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济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谢玉堂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济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消防工作,各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消防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责令当场或限期改正。
发生火灾后,公安消防队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积极参加当地政府和群众需要的消防抢险救援和社会救助活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活动。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与教学内容有机结合。
学校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逃生演练。
消火栓管理办法
消火栓管理办法一、引言消防安全是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消火栓作为消防系统的重要设备之一,对于保障公共安全、预防和控制火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维护消火栓的正常运行,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消火栓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介绍消火栓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以提升消防安全意识并确保消火栓设备的稳定运行。
二、消火栓管理责任1. 消防部门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消火栓的日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消火栓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更新。
2.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消火栓设备进行巡查,确保设备状态良好,消火栓接头清晰可见,防止损坏和故障的发生。
3. 公众应当保护消火栓设备不受破坏,如发现有人恶意破坏消火栓设备,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消火栓设备维护1. 消火栓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维护内容包括检查消火栓接头密封性能、消防水带是否完好、消火栓周围是否有障碍物等。
2. 物业管理部门应制定详细的巡查计划,对消火栓设备进行定期巡查,并记录巡查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3. 消防部门应定期对消火栓设备进行全面检修,对损坏的设备进行修复或更换。
四、消防培训和演练1. 消防部门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公众的消防意识和知识水平,特别是对于使用消火栓设备的操作方法进行详细介绍,确保能够正确使用消防设备。
2. 定期组织模拟火灾演练,提高公众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能力,特别是消防队员和物业管理人员。
五、消火栓信息管理1. 消防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消火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消火栓设备的安装位置、维护记录、每年的巡查情况等信息,为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2. 物业管理部门应对所辖区域内的消火栓设备进行编号,并将其位置和编号记录在系统中轻松查找。
3. 定期对消火栓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六、消火栓设备更新1.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设备的老化,消防部门应及时对消火栓设备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进行更新或更换。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现发布《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谢玉堂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供热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济南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热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平均热电比和总热效率确定热电联产年度上网电计划,经市电力管理部门核定后报经省经济综合部门批准执行。
为保障热电联产机组安全经济运行,不得在热电联产机组上安装上网电控制器。
第四条《供热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建设资金可按下列渠道筹集:(一)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二)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三)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四)城市增容资金;(五)节能贷款或其他贷款;(六)其他可用于城市供热建设的资金。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筹集的资金必须专款用于供热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对已建成使用分散供热燃煤锅炉的,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下达限期停止使用通知书,实行集中供热。
对逾期未停止使用的,除按《供热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外,并由市供热主管部门按每年每吨/时一万元预收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在其使用集中供热时,预收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抵顶应缴纳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单位须持供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方案向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手续。
消火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消火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具体包括:(一)城市道路上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城市道路消火栓);(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单位消火栓);(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供水、城市道路、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消火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包括消火栓布局规划。
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设置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内容,并就城市道路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组织城市道路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
供水企业负责按照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建设工作。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第七条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消火栓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责任单位应当逐步配套建设。
消防栓管理规定
消防栓管理规定公共消防栓的管理制度是什么,你知道有哪些管理规定吗?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消防栓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消防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消火栓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消火栓在灭火、抢险救援中的作用,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县公共消火栓的设置、使用、维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消火栓是指安装在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各单位设立在城市街道的消火栓(以下简称消火栓)。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公共消火栓统一编号,按区域划分管理范围,加强日常管护和检查工作,并对消火栓的安装、维修、养护工作进行指导。
建设、规划、市政、给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负责消火栓的购置、安装和财产登记。
单位和居民区内安装的消火栓,由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落实专人维护和保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有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规划与设置第六条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城市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规划设置消火栓并同步实施。
第七条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市政道路宽度小于60米的,每120米设置一座消火栓;宽度大于60米的,在道路两侧每120米分别设置一座消火栓;靠近十字路口必须设置消火栓。
(二)商业密集地区、古建筑保护地区和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居民区,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不得大于80米。
第八条消火栓由城市给排水管理部门负责设置。
消火栓一经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迁移,因城市建设需迁移或拆除的,应经公安消防机构、规划和给排水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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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抢险用水,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共消火栓建设规划及相应的技术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严格实施。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消防设施建设规范的要求对消火栓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消防规划要求的,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5日内将对消火栓的审批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消防机构。
第五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公共消火栓的设计、安装、维护。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建设市政供水管网,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同时设计、安装公共消火栓及防护设施,并负责公共消火栓的日常维护工作,其建设和维护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成片开发或单位投资建设供水管网,按照规划要求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的,其建设资金由开发或投资单位承担,其维护费
用由管理单位承担。
第六条建设公共消火栓间距不得超过120米,道路宽度超过60米的,应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
第七条建设公共消火栓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公共消火栓距路边不得超过2米,距房屋外墙不得小于5米。
第八条建设公共消火栓应当喷涂醒目的荧光标志,在易碰撞地段设置防碰撞护栏。
第九条公共消火栓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验收申请。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公共消火栓,确需拆除、迁移的,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公共消火栓周围10米内严禁堆物,禁止私自开启公共消火栓。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公共消火栓的义务。
发现消火栓被埋压、损坏、圈占等问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公共消火栓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建立巡回检查记录。
每年应对公共消火栓进行两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公共消火栓建设竣工后未经验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迁移公共消火栓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四)不按规定维护保养公共消火栓造成损坏的。
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处罚时,不得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1998年以123号政府令发布的《济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