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查工作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实地核查、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核和报送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不适用于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和参与许可证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的统一管理,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审查要求。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许可证审查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承担许可证审查工作的技术审查及事务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承担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实地核查、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核和报送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实地核查、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核和报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发证产品许可证审查工作的管理。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内的许可证审查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负责委派观察员参加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负责企业整改情况的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企业实地核查工作第六条企业实地核查是指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组织单位(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以下同),委派有资格的审查员,依据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申请取证的基本条件进行评价的活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2018年12月版
汇总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自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
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
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自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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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5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市
产许可证,申请办理生产许可事项包括:发证、延续、许可范
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等情形。
第八条发证指企业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未按规定期
限提出延续申请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
情形,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见附件1);
(二)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说明。
第十二条补领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
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的情形,应提交《全国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第十三条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延续或许可范围变更,且
同时名称变更或补领的,应按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交有
(二)企业撤回生产许可申请的;
(三)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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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录的;
(五)依法应当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章证书与标志
第二十八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的起始日
为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5年后许可决定之日的前1日。
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企业生产地址迁移除外)或补领的,截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证材料的有关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证材料的有关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3.02•【文号】质技监办发[2001]56号•【施行日期】2001.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证材料的有关规定(质技监办发〔2001〕56号2001年3月2日)一、关于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申证材料的要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申证材料由审查部按各类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汇总,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许办)审批。
对部分审查部尚未成立的,目前,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区、市)许可证办公室)按各类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汇总,报全许办审批(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有申证材料均应符合下述要求:1.申请书1)申请书格式使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对有特殊要求的,允许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处理;2)申请书封面上的企业名称、企业公章、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生产条件审查汇总表以及检验报告的企业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产品鉴定证书、型式试验报告及其他材料中企业名称不一致的,按本规定第二条“关于企业因更名申请生产许可证的规定”提供证明材料);3)受理时,申请书中“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意见”一栏由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4)申请书中“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论”及“产品质量检测结论”两栏以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为依据,由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单位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5)申请书中“申报产品情况”一栏中的“产品名称”按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证单元填写,每个申证单元分别填写申请书;6)上报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2)营业范围和经营方式应覆盖申证产品的生产;3)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以受理时的时间为准);4)营业执照复印件需由省(区、市)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5)上报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
2005.01.19
50
餐具洗涤剂
全许办(2001)11号
2001.08.16
全许办(2002)11号
2002.01.14
51
婴幼儿配方乳粉
全许办(2001)37号
2001.11.23
52
白酒
全许办(1998)16号
1998.05
质技监局质发[1999]282号
1999.12.29
全许办[2004]45号
2004.09.10
合计
104
43
全许办〔2004〕67号
2004.12.15
46
化妆品
全许办(2001)10号
2001.08.16
全许办(2001)41号
2001.12.21
47
食用酒精
全许办[2004]09号
2004.02.24
48
香料香精
全许办(2002)63号
2002.09.02
49
眼镜
全许办[2004]01号
2004.01.08
2003.09.23
61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
全许办(2002)23号
2002.03.25
全许办[2002]84号
2002.11.28
62
建筑外窗
全许办[2004]10号
2004.02.24
建筑幕墙
全许办[2004]11号
20040.2.24
全许办〔2004〕61号
2004.11.11
64
建筑卷扬机
全许办(2003)59号
2002.08.19
全许办(2003)86号
2003.10.3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材料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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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须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须知第一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须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须知时间:2011-10-09一、行政受理内容:1、受理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企业申请(受广东省质监局的委托,湛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省级发证的20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申请、资料汇总上报、送达证书、代开缴费通知书、获证企业、变更、增项、补领和注销申请)。
国家发证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地点: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563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楼1楼办事大厅。
邮编:510220电话:84232691传真:84234181)2、受理工业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度自查材料。
3、办理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备案二、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1、有营业执照;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五、申请材料1发证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1.2 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所要求的资料(一式三份),如产品鉴定或型式试验报告、卫生、环保许可证、危险化学品批准书、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明,申请时请将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原件一并提交,原件在核对后即退回。
1.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营业执照应符合以下要求:营业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以受理时间为准)、营业执照复印件应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带原件)。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并发布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目录。
第八条质检总局根据列入目录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九条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公众查阅和企业申请办证,逐步实现网上审批。
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须知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业务须知一、新申证须知(一)企业应先明确申报产品是否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详见附件许可证目录)(二)申请办理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经营范围包含该产品的有效营业执照,以及环保、安全、消防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有效证件;(三)申办企业按规定还需要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四)下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承诺书(详见附表)、产品实施细则(下载地址:/scxk/)等;(五)按实施细则要求规划场地,购置设备,计量设备检定合格,配备相应技术人员;(六)按细则填写申请书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签订承诺书送达市质监局质量科;(七)市质监局对材料进行备案式审核,必要时将现场核实。
企业对不足之处要及时修改完善;(八)符合要求的企业填报呈批表,经市局盖章确认后随材料由企业递交区局政务大厅。
备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
2、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二、获证企业到期换证所递交的材料如下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详见附件)原件四份。
2、产品实施实施细则中要求提供的环保、安全、消防等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3、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份;4、生产许可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5、企业检测仪器、计量设备明细表及检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三、获证企业名称变更所递交的材料如下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详见附件)原件四份。
2、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四份,企业加盖公章。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
优等品有效 P2O5≥% 一等品有效 P2O5≥% 合格品Ⅰ有效 P2O5≥% 合格品Ⅱ 有效 P2O5≥%
优等品有效 P2O5≥% 一等品有效 P2O5≥% 合格品有效 P2O5≥%
一等品总养分 P2O5+K2O≥%合格品总养分 P2O5+K2O≥%
序 产品 编 号 名称 号
28 丁草胺乳油 序 产品 编
申证单元 号 名称 号
60%、50% HG 3292-1989 申证小类
57 甲基异柳磷乳油
%
58 扑草净原药
%、%、%
59 扑草净可湿性粉剂 %、%
60 莠去津水悬浮剂
%
61 甲霜灵原药
%、%、%
62 甲霜灵粉剂
%
63 甲霜灵可湿性粉剂 %
64 哒嗪硫磷原药
%
65 哒嗪硫磷乳油
40% HG 15583-1995
40 井冈霉素水剂
80% HG 3289-2000
29 农药 41 多菌灵原药
56% HG 2610-1994
42 三环唑原药
13% HG 2203-1991
43 草甘膦原药
40% HG
44 杀螟硫磷原药
98% GB 437-1993
45 杀螟硫磷乳油
18%、29% GB 8200-1987
砂轮
陶瓷结合剂砂轮;树脂结合剂砂轮;橡胶结合剂砂轮
柴油机
功率≤单缸柴油机;功率>单缸柴油机;功率≤多缸柴油机;功率>~多缸柴油机
19
内燃机
通用型、摩托车
功率≤汽油机功率>~汽油机
含助力车用汽油机
序号
20
21 22 23
产品名称
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在当下这个社会中,大家逐渐认识到报告的重要性,报告包含标题、正文、结尾等。
那么一般报告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1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管理试行办法》,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五日辽宁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管理,确保企业持续改进生产条件,促进企业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证企业年度报告的统一管理工作,辽宁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许可证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许可证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第四条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制度采取企业自查申报,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根据企业自查报告的情况进行书面审查或现场审查的方式进行。
对生产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或国家产业政策管理产品的获证企业,一般应进行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可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获证企业应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度(获证当年除外)第三季度向所在市许可证办公室提交《辽宁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一式两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产品哪些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A.建筑外窗B.危险化学品C.衬衫D.方便面2、下列描述不正确的是()。
A.任何未取证企业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B.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取证企业生产的应取证产品C.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生产的产品,将不被查处D.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应取证产品的,应当遵守《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施行。
A.1984年4月7日B.2005年9月1日C.1984年9月1日D.2005年4月7日4、下列哪些产品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
A.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B.复混肥料C.矿泉水D.列入目录,但完全出口的工业产品5、制定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征求()和相关产品行业的意见。
A.消费者协会B.企业C.工商部门D.地方政府6、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发生变化的( )。
A.企业可不必提出申请重新核查B.企业必须及时向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C.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不组织重新核查D.许可证主管部门应主动进行核查7、取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办理手续被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的,将被()。
A.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B.处5万元以下罚款C.处1万元罚款D.追究刑事责任8、取证企业未按《条例》规定标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
A.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下罚款B.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分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D.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下罚款9、销售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生产的应取证产品,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责令改正,免予处罚B.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C.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D.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取证企业出租、出借或转让许可证书、标志和编号的,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须知(国家发证)
一、项目名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集团公司生产厂点变化、其他)。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4.《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3号);6.《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7.《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8.《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9.相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0号公告)。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涉及产业政策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集团公司生产厂点变化、其他,下同),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受理并根据相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负责审批发证或向国家质检总局转报有关材料。
不涉及产业政策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由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受理,省局根据相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负责审批发证或向国家质检总局转报有关材料。
五、许可条件1.有营业执照;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8.符合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9.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使证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许可证证书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局),通过法定程序向审查合格企业颁发的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合法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重要工业产品的证明文件。
本规定不适用于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等三类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三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是生产许可证证书的管理部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统一管理生产许可证证书的印制、发放工作。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证书的式样、内容第四条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证书分为正本、副本(式样见附件1、2),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证书需加盖发证部门公章,否则无效。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除底纹增加危险品字样,颜色采用蓝色以外,与其他证书一致。
第五条生产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应当详细说明获证产品的具体范围。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应当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所属单位只持有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副本应当详细说明本单位获证产品的具体范围。
第六条国家发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
吉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吉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督管理(以下简称证后监管),规范获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对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产品(不含食品)。
第三条省局统一管理证后监管工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州局负责辖区内的证后监管工作;县(市、区)局负责受理、审核辖区内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和日常监管工作,并定期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证后监管包括建档管理、年度审查、监督检查和信息报送制度。
第五条证后监管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高效便民、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建档管理第六条对获证企业实行动态分类监管制度。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摸清辖区内获证企业的企业数量、生产规模、生产品种、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等底数。
第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获证企业数据库和企业档案,并及时更新,实现对获证企业的动态监管。
第八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获证企业建档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年度审查第九条企业获证或年审时间是每年上半年的,应当在下年度1月份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或年审时间是每年下半年的,应当在下年度7月份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接受年度监督审查(以下简称年审)。
第十条企业年审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质监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附件1)(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质监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核准,同时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许可证相关法定义务并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第十一条年审的基本程序:(一)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查报告》等相关材料;(二)县(市、区)局(或不设区的市级局)受理企业年审材料,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对照产品《实施细则》及监管信息进行审查,对审查中发现问题或可能存在问题的,应当组织人员到企业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将签署意见的企业年审材料存档一份,上报市、州局两份;(三)市、州局对县(市、区)局上报的年审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组织人员到企业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将签署意见的企业年审材料存档一份,报省局一份;(四)省局根据市、州局的意见,对企业年审材料做出年审合格与否的结论,并在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或不合格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