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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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铁运[2008]158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原土地管理办公室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实施办法》(暂行)(土办[2002]1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平面图图式标准、界桩实样图及界桩制作质量要求和埋设方法另行发布。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参与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凡涉及征收土地或改变原有铁路用地用途的,竣工时均应按照本办法组织建设用地验收交接。

未办理建设用地验收或建设用地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移交。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原则上应与铁路建设项目验收交接同步进行。

因特殊情况需单独进行的,建设单位应与接管单位协商一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的标准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的依据:1.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文件)。

2.经有批准权限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

3.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六条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应及时了解建设用地使用情况,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项目征地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建设用地竣工文件编制工作,配合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登记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章验收交接的程序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83号)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建设用地验收工作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的静态验收、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阶段进行。

一、静态验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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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作者:佚名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19 更新时间:2011-10-21 文章录入:jdz ]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23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实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附表式样2.铁路竣工验收相关报告式样3.正式验收证书式样二○○八年二月十三日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2.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3号.doc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3号.doc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2.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八条验收条件(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2.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3.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5. 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6. 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7. 竣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竣H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促进铁路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指铁路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等要求建成后,竣工验收机构对其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一般应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正式验收等四个阶段。

改建、简单和小型铁路建设工程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铁路建设工程一般应按整个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也可分期、分段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章竣工验收组织第一节基本规定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等单位共同验收,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

建设单位上级管理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或指定其他单位组织验收。

铁路建设工程正式验收由工程可研或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竣工验收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或机构)组织开展。

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可通过听取汇报情况、现场检查检测、专家评审等方式开展。

鼓励特种设备、消防、环水保等专项验收和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联合开展。

第八条竣工验收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2•铁路建设工程审批(核准)及变更批复文件;3.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4.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5.设备技术说明书;6.国家、行业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其他质量验收依据。

第九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1•检查铁路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建成,安全、环水保等辅助设施是否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2•检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等;3.检查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检查铁路建设工程配套设备安装调试质量情况;5.检查联调联试、试运行情况;6.检查铁路工程建设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竣工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符合归档要求。

铁路建设工程验收验收程序

铁路建设工程验收验收程序

铁路建设工程验收验收程序主要内容验收程序对应验收程序每一步中应完成的资料体现依法建设,过程控制铁路建设工程从项目立项、决策、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根据工程完成的节点,验收主要分别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施工实施中验收;第二部分竣工验收;验收依据:1.《施工质量验收标准》2.《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3.《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铁建设〔2012〕107号)4.《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铁财〔2008〕250号)5.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文件第一部分施工实施中验收●工程节点:单位工程按设计完成●验收执行标准:客货共线铁路和高速铁路验收标准客货共线铁路标准适用于时速200 km以下的客货共线铁路工程。

根据《铁路主要技术政策》的规定,客货共线铁路的旅客列车行车速度:主要干线为200 km/h,一般干线为160 km/h,其他线路为120 km/h。

•包含内容:•铁道部铁建设函[2003]127号文发布的《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03)等11本标准•《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03)•《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3—2003)•《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4—2003)•《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2003)•《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7—2003)•《铁路给水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2—2003)•《铁路站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3—2003)•《铁路运输通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8—2003)•《铁路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9—2003)•《铁路电力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0—2003)•《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1—2003)•《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高速铁路验标•适用于时速200~350 km的客运专线铁路工程。

铁路工程建设用表

铁路工程建设用表

12-3、铁路工程建设用表编制说明为了在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范围内统一标准、规范铁路工程建设管理,根据铁道部及太原铁路局有关文件和标准,本着采用现行、最新的原则,收集整理了本套铁路工程建设用表格:1.“铁程检表”依据《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铁建设[2003]127《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铁道部办档[2002]8号)、号)颁布的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太原铁路局企业标准Q/TT46-2006《建设项目文件编制归档标准》,采用“铁程检04~46表”。

“铁程检01~03、47表”取消,纳入“工程质量验收表”中。

详见“‘铁程检表’与‘工程质量验收表’对照表”。

2. “工程质量验收表”依据(铁建设[2003]127号)颁布的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采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实体质量和主要功能核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质统表”依据《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铁道部办档[2002]8号)、太原铁路局企业标准Q/TT46-2006《建设项目文件编制归档标准》、《铁路工程试验表格》(铁建设函[2009]27号),在48个“质统表”中采用27个,有21个失效,由《铁路工程试验表格》(铁建设函[2009]27号)中的有关“铁建试报”和“铁建试录”表替代,详见“原质量保证资料表格(试验报告、记录)与新《铁路工程试验表格》(铁建设函[2009]27号)对照表”。

4.“建交表”依据《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铁道部办档[2002]8号)、《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铁运[2008]158号)、太原铁路局企业标准Q/TT46-2006《建设项目文件编制归档标准》,采用“建交表1~28(6、7、27除外)”,原“建交-6、7、27表”由“地验交-4、5、7表”替代,在“地验交表”中使用。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验收的依据、条件第三章竣工验收任务和内容第四章竣工验收程序第五章验收权限、职责及组织机构第六章竣工决算及竣工文件的编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验收,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并组成固定资产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等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条凡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单位应按验收机构确定的时间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验收的依据、条件第六条验收的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布的建设标准。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修改和调整文件)。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

(四)设计时已颁布执行的规范。

(五)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含设备安装)验收规范。

(六)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竣工报告的签署意见。

(七)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的建设项目签定的合同和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标准等资料。

(八)合同文件。

第七条验收条件(一)初验应具备的条件: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临管运营或投产条件。

新建Ⅰ级铁路正线和既有Ⅰ级铁路正线改造行车速度达到60公里/小时。

2.环境保护等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实施,并经审批本项目环境保护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或实施,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铁路施工竣工验收流程

铁路施工竣工验收流程

竣工验收流程主要工作包括:组织静态验收,编制动态验收报告,组织初步验收,参加铁道部组织的初步验收,申请正式验收,承办或配合正式验收。

1.组织静态验收1.1工作流程1.2工作标准1.2.1工作依据。

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铁建设〔2012〕107号),《武汉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实施细则》(武铁建〔2012〕255号)。

1.2.2工作要求(1)高速铁路建设项目静态验收:经办人在收到项目管理机构上报的静态验收申请、静态验收实施计划和《专业工程验收申请表》后,起草静态验收实施方案(或通知),明确成立验收委员会。

经办人3个工作日内完成起草工作,科长、分管副处长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主管副局长请示是否同意;取得领导同意后,经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行局文向铁道部工管中心备案静态验收实施计划;处领导签发后,经办人1个工作日内发出静态验收实施计划(或通知、明确成立验收委员会),报请处、局领导组织各验收专业组等单位召开静态验收布置会。

验收专业组按照静态验收计划开展静态验收现场检查、试验测试、资料检查等工作。

经项目管理机构组织问题整改并申请复验,验收专业组复验确认问题整改及签署验收记录表,验收专业组形成静态验收专业报告。

交经办人汇总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静态验收报告的起草,交科长、分管副处长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请示主管副局长是否召开报告审查会;取得领导同意后,科长组织验收专业组组长、副组长等单位开会审查静态验收报告,经办人按审查意见修改、完成报告会签,形成静态验收报告定稿。

经办人上网并盯办静态验收报告局文会签、发文,1个工作日内完成。

经办人组织项目管机构印刷静态验收报告,督促验收专业组印刷专业静态验收报告。

协调项目管理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司、运输局、工管中心、信息办、计划司、安监司等单位分送静态验收报告。

项目管理机构协调建设司组织静态验收报告专家审查。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8)23号文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8)23号文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8)23号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2.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5.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6.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铁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铁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4
验收分类 2、按照验收性质分类
业主组织验收; 政府组织验收;
5
验收阶段划分 高速铁路竣工验收阶段划分
静态验收; 动态验收; 初步验收; 安全评估; 正式验收;
业主验收 政府验收
6
验收阶段划分
1.静态验收。是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按设计完成且质 量合格、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且质量合格进行检查确认的 过程。
5.精测网复测已经完成,复测资料完备,复测成果已移交;
6.辅助工程(含公路立交桥)已经移交完毕;
7.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8.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
9.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编制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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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态验收
静态验收条件
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且达到开通运营条 件、确保运营安全的情况下,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行车 设备尚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可进行静态、动态 和初步验收,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行车设备必须在正式 验收前完成施工和安装。
2.动态验收。是在静态验收合格后,通过联调联试、 动态检测对列车运行状态下工程质量全面检查和确认, 并通过运行试验对整体系统在正常和非正常运行条件下 的行车组织、客运服务以及应急救援等进行检验的过7程。
验收阶段划分
3.初步验收。是在动态验收合格后,对工程建设情 况,以及静态验收、动态验收情况进行确认的过程。
23
静态验收程序
4.专业验收组应在确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
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
位进行整改,专业验收组对整改问题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填写专
业工程验收记录。静态验收领导小组协调专业间接口验收。
5.静态验收领导小组完成验收工作后编制静态验收报告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23号文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23号文

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23号)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实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2.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铁路工程建设用表

铁路工程建设用表

12-3、铁路工程建设用表编制说明为了在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范围内统一标准、规范铁路工程建设管理,根据铁道部及太原铁路局有关文件和标准,本着采用现行、最新的原则,收集整理了本套铁路工程建设用表格:1.“铁程检表”依据《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铁道部办档[2002]8号)、(铁建设[2003]127号)颁布的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太原铁路局企业标准Q/TT46-2006《建设项目文件编制归档标准》,采用“铁程检04~46表”。

“铁程检01~03、47表”取消,纳入“工程质量验收表”中。

详见“‘铁程检表’与‘工程质量验收表’对照表”。

2. “工程质量验收表”依据(铁建设[2003]127号)颁布的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采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实体质量和主要功能核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质统表”依据《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铁道部办档[2002]8号)、太原铁路局企业标准Q/TT46-2006《建设项目文件编制归档标准》、《铁路工程试验表格》(铁建设函[2009]27号),在48个“质统表”中采用27个,有21个失效,由《铁路工程试验表格》(铁建设函[2009]27号)中的有关“铁建试报”和“铁建试录”表替代,详见“原质量保证资料表格(试验报告、记录)与新《铁路工程试验表格》(铁建设函[2009]27号)对照表”。

4.“建交表”依据《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铁道部办档[2002]8号)、《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铁运[2008]158号)、太原铁路局企业标准Q/TT46-2006《建设项目文件编制归档标准》,采用“建交表1~28(6、7、27除外)”,原“建交-6、7、27表”由“地验交-4、5、7表”替代,在“地验交表”中使用。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参与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凡涉及征收土地或改变原有铁路用地用途的,竣工时均应按照本办法组织建设用地验收交接。

未办理建设用地验收或建设用地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移交。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原则上应与铁路建设项目验收交接同步进行。

因特殊情况需单独进行的,建设单位应与接管单位协商一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的标准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的依据:1.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文件)。

2.经有批准权限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

3.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六条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应及时了解建设用地使用情况,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项目征地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建设用地竣工文件编制工作,配合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登记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章验收交接的程序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83号)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建设用地验收工作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的静态验收、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阶段进行。

一、静态验收阶段。

建设单位成立验收工作组开展静态验收时,应当组成由建设单位、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有关专家共同参加的建设用地专业验收工作小组。

建设单位应在距离静态验收7个工作日前向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送发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有关文件资料。

建设用地专业验收工作小组在验收工作组领导下,对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内、外业检查,并依据检查情况填写《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专业检查记录表》交验收工作组。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铁建设〔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2.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行办法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

行办法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

行办法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第一篇:行办法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检验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最后程序。

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对促进建设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都有重要的作用。

第1条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增固定资产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包括用其它款源进行的基本建设性质的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质量要求全部建成竣工或分期分段竣工的工程,具备投产和安全使用条件的,都要及时组织验收交接,移交竣工文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

验收交接工作均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2条竣工验收的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国家和部批准的有关本工程的建设文件,设计时采用的规程、规范(维修规则不作为验收依据),以及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第3条竣工验收的组织及权限计分:按照工程性质及投资额,划分为四级。

1.按规定由国家计委或国务院组织验收的大型项目,由铁道部组织初验。

2.按规定由铁道部组织验收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铁道部组织验收或指定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组织验收。

以上项目的现场初验工作,由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主持,并成立现场初验工作组,建设单位任组长,接管、施工、设计单位任副组长,无建设单位的由接管单位任组长。

工厂、大专院校、文教卫生、科研机构等大中型建设项目,由部各主管业务局负责组织验收,其验收交接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3.增建二线及旧线改造项目,由铁路局牵头,组成运营、设计、施工三方参加的领导小组,根据分期建设,分期受益的原则,在确保行车、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可分区段,分区间和分站进行验收交接。

在项目全部竣工后,按权限划分办理全部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新建、扩建、改建及迁建的其它大中型项目,为了配合运营、生产使用的需要,必须提前分期、分批、分部分投入生产的,验交时比照增建二线及旧线改造项目办法办理。

4.小型项目,由铁路局或接管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验收交接实施细则。

铁路建设工程验收验收程序

铁路建设工程验收验收程序

铁路建设工程验收验收程序主要内容验收程序对应验收程序每一步中应完成得资料体现依法建设,过程控制铁路建设工程从项目立项、决策、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根据工程完成得节点,验收主要分别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施工实施中验收;第二部分竣工验收;验收依据:1、《施工质量验收标准》2、《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3、《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 (铁建设〔2012〕107号)4、《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与资产交付办法》 (铁财〔2008〕250号)5、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她有关文件第一部分施工实施中验收●工程节点:单位工程按设计完成●验收执行标准:客货共线铁路与高速铁路验收标准客货共线铁路标准适用于时速200 km以下得客货共线铁路工程。

根据《铁路主要技术政策》得规定,客货共线铁路得旅客列车行车速度:主要干线为200 km/h,一般干线为160 km/h,其她线路为120 km/h。

•包含内容:•铁道部铁建设函[2003]127号文发布得《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03)等11本标准•《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03)•《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3—2003)•《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4—2003)•《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2003)•《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7—2003)•《铁路给水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2—2003)•《铁路站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3—2003)•《铁路运输通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8—2003)•《铁路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9—2003)•《铁路电力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0—2003)•《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1—2003) •《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高速铁路验标•适用于时速200~350 km得客运专线铁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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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竣工验收任务和内容
第九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 1. 对项目建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2. 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 况进行全面检查。 3.对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进行审核; 4. 对建设项目能否按规定交付临管运营或正式运营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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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动态验收
第二十一条 动态验收是指铁路建设项目静态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或 委托单位)组织整个系统验证性综合调试,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动态检测,验收 工作组对工程安全运行状态进行的全面检查和验收。动态验收内容执行铁道部相 关规定。
建设项目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行的主要原则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实车运 行条件下动态检测执行铁道部动态检测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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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申请验收报告成立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静态验收和 动态验收工作,落实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条件,提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的实施 建议。验收工作组人员名单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
第十三条 初步验收由铁道部或铁道部委托的单位组织实施。验收单位在 收到初验申请并确认项目达到初验条件一个月内,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进行初步 验收。初步验收委员会由有关业务部门、接管使用单位、验收工作组正副组长及 部分专家,以及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组成。
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08〕23 号
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自 2008 年 3
月 1 日起实行。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 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附表式样 2.铁路竣工验收相关报告式样 3.正式验收证书式样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动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
第二十五条 动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部门指导下实施;动态验
收的试运行工作在铁道部运输、建设部门指导下实施,接管使用单位参与。
第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设计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包 括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变更设计)建成,配套辅助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 成; 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 检查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变更设计管理情况; 4. 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主要设备联调联试及试运 转情况,以及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5. 检查概算执行情况,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合理,工程其他支出是否符 合规定;审查财务竣工决算; 6. 检查动态检测、试运行情况,是否具备临管运营或运营条件; 7.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 文件建成并合格,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8. 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施 工过程管理文件及招投标文件、监理文件、竣工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并 按规定归档; 9. 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界址是否清楚,手 续是否齐全; 10.审计、检查、监察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铁路 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 用单位运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 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 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 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验收委员会职责 1.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度、验收标准和规定; 2.制订验收计划和工作安排; 3.组织审查竣工验收相关资料; 4.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 5.明确验收结论; 6.初验委员会提出初验报告,正式验收委员会签发正式验收证书。 第十六条 铁道部或国家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 全监督机构应先期对现场验收情况进行检查,抽检工点,向验收委员会提交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并参加工程验收工作。 铁道部委托铁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 构负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向铁道部提交工程验收监督报告。
委托初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名单、初步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 运输局核备。
第十四条 正 式验收一般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国家审批项目由国家主管 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正式验收,铁道部审批项目由铁道部(或委托铁路管 理机构)组织正式验收。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在收到正式验收申请并确定项目达到 正式验收条件一个月内,提出验收方案报铁道部。负责验收的部门按相关规定成 立正式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 正式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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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2. 静态验收及动态验收遗留问题整改完毕; 3.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土地复垦工作经相关主管部门检查合 格; 4.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检查合格; 5. 通过试运行,达到临管运营的条件; 6.申请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准备工作基本完成; 7.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完成,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文件和招标投标文件等 整理完毕,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四)安全评估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验收中存在的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2.临管运营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五)正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验收一年后; 2.临管运营情况良好,经检测各项指标已达到建设目标; 3.《国有土地使用证》、《无线电台站执照》已经全部领取; 4.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 收合格; 5.竣工财务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通过审查; 6.建设资金已按工程进度全部到位,收尾配套工程已全部完成,除质量 保证金外与建设工程各方按合同完成资金结算,结余资金已全额上交。
第四章 验收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采用建设单位组织专家检查、政府验收的方式。 建设单位或由委托的单位组成验收工作组进行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安全 机构进行评估,政府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实施。 建设单位在工程基本完工前,应向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验收报 告,申请报告包括工程完成情况、验收建议计划、验收工作组组成建议等。验收 工作组一般由建设单位、使用接管单位以及专家组成。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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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 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 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 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 验收。
第二十三条 动态验收过程中,建设项目所在铁路局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 合建设单位,按照铁道部规定做好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动态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编写《动态
验收报告》,其中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及人员、动态检测过程及结果、试运行过
程及结果、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第五章 静态验收
第十七条 静态验收是指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验收工作组,对 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工程是否按设计完成且质量合格,系统设备是否已安装 并调试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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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态验收包括专业现场验收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 第十八条 静态验收程序: 1.承包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和设备安装、调试并 经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申请专业工程验收,报送《专业工程验收申请表》(附 件 1)并签署意见; 2.验收工作组研究确认达到专业工程验收条件后,由验收工作组分专业 进行现场验收; 3.验收工作组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对整改问题进行复查,合格后填写《专业工程验收记录 表》(附件 1)并签署验收意见; 4.专业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静态综合系统验收并 报送《静态综合系统验收申请表》(附件 1); 5.验收工作组确认达到静态综合系统验收条件后,在综合调试具备条件 的基础上进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 6.验收工作组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对 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静态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附件 1)并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完成专业工程验收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后,建设单位应编写《静 态验收报告》。《静态验收报告》应包括项目专业工程验收以及静态综合系统验 收过程、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静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 第二十条 静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部门指导下实施。
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及建设
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八条 验收条件 (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
件建成; 2.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3.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5. 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6. 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 7. 竣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二)动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静态验收合格; 2.《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已经批准; 3. 动态检测准备工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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