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拆迁安置有关的税收政策
安置房税收当中涉及到哪些税费
安置房税收当中涉及到哪些税费1、契税:房款的1、5%(⾯积在144平⽶以上的需要缴纳3%,⾯积在90平⽶以下并且是⾸套房的可以缴纳1%)2、交易费:3元/平⽅⽶3、测绘费:按各区具体规定4、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按各区具体规定,⼀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在我国属于较为特殊的房产,在需要进⾏买卖交易的时候,必须要先满⾜了规定的条件才⾏,否则是不允许安置房上市交易的。
⽽在交易买卖的过程中,因为需要办理产权证,就必然会涉及到税收的问题。
那么安置房税收当中涉及到了哪些税费呢?请⼀起在下⽂中进⾏了解吧。
⼀、什么是安置房安置房,是政府进⾏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时,对被住户进⾏安置所建的房屋。
即因城市规划、⼟地开发等原因进⾏拆迁,⽽安置给被拆迁⼈或承租⼈居住使⽤的房屋。
⼆、安置房可以买卖吗安置放的对象是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政府政策的约束,所以和⼀般的交易有很⼤的不同。
但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产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满,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
三、安置房税收当中涉及到哪些税费(⼀)、⼈应缴纳税费:1、:房款的1.5% (⾯积在144平⽶以上的需要缴纳3%,⾯积在90平⽶以下并且是⾸套房的可以缴纳1%)2、交易费:3元/平⽅⽶3、测绘费:按各区具体规定4、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按各区具体规定,⼀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卖房⼈应缴纳税费:1、交易费:3元/平⽅⽶2、营业税:差价乘5.5%(未满5年的)3、: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住房的可以免除)如果还没有办理⼟地证的,到时候还需要缴纳,⼤概是房款的3%左右。
四、要注意哪些问题1、明确安置房的性质对于安置房的买卖,⼀定要查明“五证”是否齐全。
⼀般来说对已经竣⼯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引言拆迁补偿费是指在城市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等项目中,由政府或开发商向被拆迁户支付的补偿费用。
对于被拆迁户来说,拆迁补偿费是一笔重要的收入,而对于政府和开发商来说,正确处理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问题,不仅能保证合规运作,还能有效管理成本和税负。
本文将探讨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相关要点和注意事项。
会计处理记账原则在会计处理拆迁补偿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拆迁协议或政府规定,将实际支付的拆迁补偿费记入账簿。
2.个别准则原则:将拆迁补偿费按照个别权益进行分析和确认,确保准确记录相关交易。
3.有据可查原则:要求在会计账簿中有足够的凭证和记录,以便审计和税务检查。
记账流程拆迁补偿费的记账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登记拆迁补偿费:将拆迁补偿费的来源、金额等信息登记在会计账簿中。
2.录入拆迁补偿费:将登记的信息录入到会计软件或账簿中,确保准确记录拆迁补偿费的收支情况。
3.核算拆迁补偿费:根据拆迁补偿费的性质和用途,进行相关的核算和分类。
4.生成报表:根据需要,生成拆迁补偿费的相关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在会计处理拆迁补偿费时,需要借贷两个会计科目进行记账。
常见的会计科目包括:1.应收账款:将拆迁补偿费作为应收账款登记,表示待收取的拆迁补偿费。
2.银行存款:将实际收取的拆迁补偿费记入银行存款科目。
注意事项:•需要关注是否存在应交税费或其他相关费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税务类型在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税种: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地方规定的税率,计算拆迁补偿费所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教育费附加:按照地方规定的税率,计算拆迁补偿费所需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3.个人所得税:针对个人的拆迁补偿费,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4.增值税:对于企业的拆迁补偿费,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
税务申报在进行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申报。
拆迁补偿税收政策有哪些
拆迁补偿税收政策有哪些拆迁补偿款要交税吗?需要涉及到哪些税种?具体都有哪些这⽅⾯的规定?本⽂店铺⼩编为⼤家整理了拆迁补偿税收政策的相关知识,请⼤家阅读了解。
拆迁补偿税收政策有哪些对于拆迁补偿⾦相关的涉税事项主要规定有:⼀、营业税被拆迁单位和个⼈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
1、被拆迁单位和个⼈取得政府财政部门⽀付的房屋(或⼟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2、被拆迁个⼈因⾃⽤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的房屋等⾯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由于⽬前尚⽆搬迁补偿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统⼀政策,可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多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专管员沟通,并根据沟通结果确定如何进⾏税务处理。
⼆、⼟地增值税根据《⼟地增值税暂⾏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地增值税。
《⼟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进⼀步规定:此处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被政府批准征⽤的房产或收回的⼟地使⽤权。
根据《⼟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地增值税。
由上述规定可知,企业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在绝⼤多数情况下是免征⼟地增值税的,但是此类情况下的免征应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为准。
在实际⼯作中,我们需要关注是否已获得税务机关的免税批⽂。
如果尚未收到批⽂,则应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计提应交⼟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1、搬迁补偿款结余的所得税处理截⾄⽬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未作专门规定。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范搬迁补偿费税务处理的最主要⽂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安置房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法规
安置房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法规在房地产领域,安置房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不仅关系到城市建设和居民的安置问题,还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税收法规,包括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
理解这些法规对于相关各方,如政府、开发商和安置居民,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谈谈增值税。
在安置房的建设和交易过程中,增值税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
对于开发商来说,如果其参与了安置房的建设和销售,那么在确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安置房是按照政府的要求进行建设,并以政府指定的价格或方式进行销售,可能会享受一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但如果超出了政府规定的范围,或者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销售,就需要按照正常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纳税。
在计算增值税时,需要明确销售额和进项税额。
销售额通常是指销售安置房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而进项税额则是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采购材料、设备等所支付的增值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进项税额的抵扣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如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另外,对于政府回购的安置房,增值税的处理也有其特定的规定。
如果回购价格低于成本,可能会涉及到增值税的特殊处理。
接下来,我们看看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在安置房项目中,如果涉及到土地的转让,就需要考虑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一般来说,如果安置房是用于安置被拆迁居民,并且符合一定的条件,可能会享受土地增值税的减免政策。
然而,如果在安置房项目中,存在部分房屋用于商业销售,那么这部分房屋的销售收入就需要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计算纳税。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需要准确确定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再来说说所得税。
对于开发商而言,安置房项目的所得需要纳入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范围。
在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将安置房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进行合理的核算和扣除。
拆迁补偿房屋契税政策
拆迁补偿房屋契税政策
根据《拆迁补偿房屋契税政策》,拆迁补偿房屋的契税问题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政策,拆迁补偿房屋所得款项是指居民拆迁后获得的房屋补偿款、搬迁安置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首先,对于个人或家庭所得的拆迁补偿房屋款项,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契税
政策。
这意味着在特定条件下,个人或家庭不需要为拆迁补偿房屋而支付契税。
其次,对于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所得的拆迁补偿房屋款项,也有针对性的契税
政策。
在特殊情况下,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可能被免征或减免契税。
此外,政策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免税条件和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特殊困难群体、农民工等特定群体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可以享受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拆迁补偿款项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虚报价格、收受
回扣等情况,将会严肃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税收处理。
总的来说,拆迁补偿房屋契税政策为拆迁补偿款项提供了明确的税收处理方式,从而维护了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政府通过制定这一政策,旨在促进拆迁工作的有序进行,并确保拆迁补偿款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满足您对于拆迁补偿房屋契税政策的描述需求。
拆迁契税减免政策
拆迁契税减免政策现在的城市发展的越来越快,就⾯临好多⽼城区会被拆迁的状态,⽽且城市的城区也在不断的拓宽。
⽼城区拆迁的话开发商肯定是要给与⼀定的补偿的。
那当地居民在收到这些补贴时需要缴纳税费吗?国家对于这些都有什么减免政策吗?店铺⼩编为您解答。
拆迁契税减免政策1.被拆迁房屋的个⼈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销售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税率征税。
其中,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适⽤税率按照本次购房的类型或房屋⾯积确定。
2.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部分,按适⽤税率征收税。
适⽤税率按照本次换⼊房屋的类型或房屋⾯积确定。
被拆迁户缴纳契税可选择两种⽅法:先按照房屋买卖销售价格到房屋产权所在地的国⼟资源和⼟地管理局交纳契税,然后持相关证明再到购房所在地的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者,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再按照减免以后的税额到国⼟资源和⼟地管理局缴纳税款。
3、地税官员特别提醒被拆迁户,办理契税减免⼿续时,别忘了带上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份证明、户⼝证明复印件,购买商品房的还应携带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和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已纳税的携带契税完税证复印件。
法律法规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实施的房屋拆迁,被拆迁的单位或个⼈与拆迁⼈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重新承受房屋,适⽤以下优惠政策。
1.被拆迁房屋的个⼈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税率征税。
其中,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2、地税官员特别提醒被拆迁户,办理契税减免⼿续时,别忘了带上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份证明、户⼝证明复印件,购买商品房的还应携带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和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已纳税的携带契税完税证复印件。
财税[2007]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城市的规划改造工作,经研究,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政策性搬迁的财税处理
政策性搬迁的财税处理一、定义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中规定的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是指: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规定的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是指,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几个文件的规定从根本上来看是一致的,本文说讨论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当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搬迁行为由政府主导并发起,并非企业自愿的行为;2、搬迁行为一般是为了公共利益;3、搬迁补偿由政府支付。
二、政策性搬迁会计处理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版)的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拆迁安置房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Bottom line If you have someone else in your heart, make it clear and I will qui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拆迁安置房的税收政策有哪些?导读:拆迁安置房的税收政策包括契税、营业税、、印花税等。
《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1、契税《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国家对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房屋回迁业务并没有规定相关的减免政策,因此,开发商在取得土地等不动产时,需要按全额计算契税,不可以扣除回迁业务中相当于拆迁补偿的部分。
2、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76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
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开发商发生房屋回迁业务,开发商应在交付回迁房屋或被拆迁户全部支付差价的时候缴纳。
如果不需要支付差价的,以成本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如果有差价的,不需要支付部分按成本价格计税,差价部分按实际计税。
3、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房屋回迁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与被拆迁户签订的按被拆迁人房屋原面积拆一还一给予同面积房屋回迁安置的合同,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即特殊形式的房屋销售合同。
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政策性搬迁、处置收入的所得税处理问: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搬迁相关税收政策解析
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规定,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拆迁补偿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政策明确之前,可参照执行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拆迁补偿款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第二条的规定,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根据《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1号)的规定,您需要携带以下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搬迁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土地权属证明。
3、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书或认定书。
因此,若您企业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应当提交相关资料到主管局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企业拆迁获得的补偿款的税收规定
企业拆迁获得的补偿款的税收规定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以及各个⼤型项⽬的不断展开,所需要的⼟地资源也就不断增加。
当国家或集体所有的空地都不符合规划要求时,可能就需要从个⼈或者企业正在合法使⽤的⼟地中进⾏征⽤了。
今天店铺⼩编要要谈的就是关于企业拆迁获得的补偿款的税收规定。
⼀、企业拆迁获得的补偿款的税收规定企业拆迁获得的补偿款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第⼆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按4种不同的⽅式进⾏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产经营业务,⽤企业搬迁或处置收⼊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地使⽤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改良,或进⾏技术改造,或安置职⼯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出、技术改造⽀出和职⼯安置⽀出后的余额,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后的余额计⼊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或处置收⼊暂不计⼊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按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使⽤者将⼟地使⽤权归还给⼟地所有者⾏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将⼟地使⽤权归还给⼟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民政府收回⼟地使⽤权的正式⽂件,⽆论⽀付征地补偿费的资⾦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该⾏为均属于⼟地使⽤者将⼟地使⽤权归还给⼟地所有者的⾏为,不征收营业税。
动迁安置房税收政策有哪些规定
动迁安置房税收政策有哪些规定对动迁安置房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是,改造安置房建设⽤地不需要缴纳⼟地使⽤税,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等相关单位免征印花税,个⼈购买的安置房,在90平⽶以下的按1%交契税,超过90平⽶。
⼀、动迁税收政策有哪些规定?1、对改造安置房建设⽤地免征城镇,且对改造安置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房相关的,及购买安置房的个⼈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中配套建造安置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按照安置房建筑⾯积占总建筑⾯积的⽐例免征城镇⼟地使⽤税、印花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额的20%的,免征。
同时,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改造安置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税费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关于城市和国有⼯矿棚户区改造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条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地免征城镇⼟地使⽤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积占总建筑⾯积的⽐例免征城镇⼟地使⽤税、印花税。
第四条个⼈⾸次购买90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三、拆迁安置房⼟地性质有哪些?拆迁安置房⼟地性质包括性质的拆迁安置房、国有出让⼟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国有划拨⼟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
如果是集体⼟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交易;如果是国有出让⼟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取得后,可上市交易;如果是国有划拨⼟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在政府允许之前,该类房产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
有的地⽅规定,此类拆迁安置房满5年后,在补缴了后,可以变成性质,变成商品房性质后,可以上市交易。
《棚户区改造涉税优惠政策汇总[大全]》
《棚户区改造涉税优惠政策汇总[大全]》按照现行政策并结合《意见》的规定,各类棚户区改造可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包括。
1、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免征涉及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3、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个人所得税。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4、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第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5、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6、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第三,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现行政策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用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一规定调动了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起到了良好效果。
为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新的政策中,7、将允许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范围,取消了仅可为国有企业的限制。
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营业税及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政策【减免性质代码:03092307】自202x年1月1日起,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四、……涉农棚户区改造贷款。
财税〔202x〕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x〕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自202x年1月1日起,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二)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三)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四)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五)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六)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取得拆迁补偿款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取得拆迁补偿款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房屋征收部门在按照规定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会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那么取得拆迁补偿款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跟着淘丁财税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取得拆迁补偿款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二、个人房屋被征收用补偿款新购房屋免征契税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
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5.03.22
•【文号】财税[2005]45号
•【施行日期】2005.03.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12月6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
(财税[200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被拆迁入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
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为降低我省移民搬迁安置房建设成本,减轻移民搬迁群众和承建单位负担,加快推进我省移民搬迁安置工程进度,特制定以下税费优惠政策。
第一条本文所指的移民搬迁包括陕南地质灾害移民搬迁、陕北白于山区和黄河沿岸土石山区移民搬迁工程。
承建单位包括各级政府委托的移民搬迁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建设的施工企业、陕南移民搬迁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分散安置建房的个人。
第二条对承建单位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列支拨付到承建单位。
具体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缴纳的数额,全额拨付到承建单位。
应由省、市财政列支部分,年终通过上下财政结算办理。
第三条对承建单位在承建移民搬迁工程项目期间按规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予以免征。
第四条对承建单位占用耕地用于移民搬迁安置建设的,对原宅基地复垦且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征用的用于移民搬迁安置的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以及搬迁安置移民购买安置房所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
第五条对承建单位承建的移民住房安置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暂不预征。
第六条对分散安置移民取得的建房补助资金,免征个人所1得税。
第七条对承建单位免收政府性基金,包括水利建设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其中需报国家审批的有关基金,采取即征即返的方式办理。
第八条对承建单位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排污费、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等。
第九条对承建单位免收其他部门管理的各项收费,包括土地证书费、劳保统筹费等。
第十条对中介机构收取承建单位的土地估价费、地质灾害评估费、洪涝灾害评估费、交易服务费、施工图纸审查费、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费等按照最低收费标准或减半收取。
第十一条对于承建单位建设移民搬迁安置房的银行贷款,比照执行保障性住房贷款利率政策。
第十二条以上税费优惠政策适用于陕西省移民搬迁安置房承建单位从事与移民搬迁安置相关的经营活动。
安置房税收政策是怎么样规定的?
安置房税收政策是怎么样规定的?安置房税收政策是免征⼟地使⽤税的,主要还是因为这类型的房屋,它⼀般情况下都是拆迁所得到的,临时来进⾏⼀定的安置,所以在税收⽅⾯的话,肯定要给予普通的⽼百姓⼀定的优惠的政策,否则对他们来说也⾮常的不公正。
⼀、税收政策是怎么样规定的?安置房税收政策是免征的,安置房都是居民居住⽤房。
根据我国和城镇⼟地使⽤税的相关规定,居民个⼈⾃⽤的房屋免征房产税和⼟地使⽤税。
拆迁安置房,是指在⼈民政府实施⼟地储备的地块、⾮经营性的公益项⽬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划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积等向具有市区户籍(含从事农业职业)的被拆迁⼈定向销售的住宅房。
居民个⼈的的,根据财税〔2008〕24号规定,⾃2008年3⽉1⽇起,对个⼈出租住房,不区分⽤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地使⽤税。
《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第六条下列⼟地免缴⼟地使⽤税:(⼀)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的⼟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地;(四)市政街道、⼴场、绿化地带等公共⽤地;(五)直接⽤于农、林、牧、渔业的⽣产⽤地;(六)经批准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的⽉份起免缴⼟地使⽤税5年⾄10年;(七)由财政部另⾏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利设施⽤地和其他⽤地。
⼆、有什么风险?第⼀、政策因素。
根据相关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般分为两⼤类:⼀类是因重⼤市政⼯程动迁⽽建造的配套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与市场价⽐较⽽⾔)。
该类商品房和⼀般的商品房相⽐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由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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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少地方都在推进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工作成了各地政府着力做好的基础性工作。
同时,与拆迁安置有关的税收政策也成为纳税人关心的问题。
湖北省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员结合相关税收政策,对实物还建行为涉及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系统解答。
拆迁安置有货币还建、原地还建、易地还建三种方式,原地还建和易地还建都是以房还房,即实物还建。
作为被拆迁方获得的实物还建补偿,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等地方各税(费)。
营业税
房屋还建方式下,被拆迁方实质上是“以物易物”形式销售被拆迁的不动产。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应税项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所谓有偿,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对被拆迁方无论取得的补偿是实物(房产)形式,还是货币形式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形式,均应缴纳营业税。
在计税依据上,没有成交价格的,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计税价格同房地产开发方销售不动产的计税价格。
优惠政策:1.被拆迁方的购买房被拆迁还建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执行,即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但必须提供原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否则全额征收营业税。
2.个人自建自用住房被拆迁还建的,免征营业税。
3.自2006年6月1日起,对个人5年内不被拆迁还建的购买的住房,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5年(含5年)销售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同样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土地增值税
被拆迁方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以换取的房产的公允价值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计算应当区分四种情况:
1.能够据实提供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土地增值税增值额为转让收入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也就是说,对能够据实提供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的,纳税人只需要提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2.不能据实提供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转让收入-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评估费用。
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发生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但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进行评估的,评估费用不允许扣除。
能提供评估价格的,已缴契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
3.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旧房及建筑物为外购,并且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另外,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4.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不能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又没有提供评估价格,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不考虑其增值额,直接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依法实行核定征收。
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
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
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税局具体规定。
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拥有的房地产所有权转让,实际上是一种产权转让行为。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20%的适用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以物易物形式而无成交价格的,征收机关依法核定其转让收入。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
优惠政策:1.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下的生活用房所得,实行先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一年内重新以本人名义购房时予以退还的政策。
企业所得税
被拆迁户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对其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以及实物形式取得的补偿,按公允价值销售和购买两笔业务处理。
以公允价值扣除被拆迁房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处置房产应当缴纳的税金及有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财产转让收入,并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中,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契税
契税相关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为契税计税依据。
由此,被拆迁户对还建房产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形式支付了差额的,应当就另外支付的部分按规定的税率(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减半征收)计算缴纳契税,公司与被拆迁户纯粹是以房换房(或以地换房),不存在差价的,则不缴纳契税。
印花税
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拆迁还建,实质上是反映购买房地产和销售房地产双重经济行为,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营业税计税价格为依据。
另外,被拆迁方还应就还建房产取得的权利许可证件,即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