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特殊犯罪的地区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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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管辖案件有哪些

公安机关刑事管辖案件有哪些

公安机关刑事管辖案件有哪些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作⼈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取证、报复陷害、⾮法搜查的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诉案件等以外,其它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关于公安机关刑事管辖案件有哪些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公安机关刑事管辖案件有哪些1,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作⼈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取证、报复陷害、⾮法搜查的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诉案件等以外,其它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作⼈员利⽤职权实施的⾮法拘禁、刑讯-逼供、⾮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民检察院⽴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重⼤犯罪案件,需要由⼈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民检察院⽴案侦查。

⾃诉案件,由⼈民法院直接受理。

⼆、地域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国家⾥,所考虑的不是收⼊者的居住地(即纳税⼈的⾝份),⽽是其收⼊的来源地,即以纳税⼈的收⼊来源地为依据,确定征税与不征税,因此,有称之为"从源课税"。

它⼀般只对跨国纳税⼈⼀切来⾃本国国境以内的收⼊或在本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不分本国⼈或外国⼈,⼀概⾏使税收管辖权,依照本国税法全部进⾏征税;⽽对跨国纳税⼈来源于国境以外的收⼊,不论其所在国家是否征税,都不在本国税收管辖权⼒范围之内,即对其来⾃本国境外的收⼊不征税。

由于这既体现国际间经济利益分配的合理性,⼜体现税务⾏政管理的⽅便性,故已被世界各国⼴泛采⽤。

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作⼈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取证、报复陷害、⾮法搜查的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诉案件等以外,其它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治安案件管辖原则是什么

治安案件管辖原则是什么

一、治安案件管辖的种类有哪些治安案件管辖的种类主要有:1、地域管辖。

是指在特定行政区域内,划分公安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及其所属各部门在查处治安案件、实施治安处罚权方面的权限分工。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对同一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均享有治安处罚权,只能发生在同级公安机关之间。

3、指定管辖。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因治安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无法协商一致,或者由于法定事由无法行使治安处罚权,有权公安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个公安机关行使治安处罚权。

4、移送管辖。

是指不享有治安处罚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将已经受理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依法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其他机关查处。

治安案件管辖原则是什么二、治安案件管辖原则是什么治安案件管辖原则主要有以下三种:1、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主要是指根据公安机关的不同管理区域,确定其查处治安案件的地域范围,是横向划分同级公安机关之间在各自管辖区内查处治安案件的权限分工。

2、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主要是指根据公安机关的级别,确定其查处治安案件的范围,是纵向划分不同级别公安机关之间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的权限分工。

确定治安案件由哪一级公安机关管辖,也就是上下级公安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治安管理条例》第91条的规定执行。

3、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确定具体由哪一个公安机关管辖的制度。

对此,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0条的规定执行,即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治安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案件一般由什么地域的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案件一般由什么地域的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案件⼀般由什么地域的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案件的地域管辖权是怎么样的呢,刑事案件由谁来管辖呢,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是怎么样的呢。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刑事案件⼀般由什么地域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刑事案件⼀般由什么地域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案侦查,有利于收集和核实证据,查明有关案件情况,及时抓获犯罪嫌疑⼈,破获刑事案件。

但是,有的刑事案件如果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所谓“更为适宜”是指:
(1)犯罪嫌疑⼈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居住地群众更为了解其犯罪情况的。

(2)犯罪嫌疑⼈在居住地民愤很⼤,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居住地进⾏审判的。

(3)可能对犯罪嫌疑⼈判处管制或者适⽤缓刑,应当在犯罪嫌疑⼈居住地监督、考察的。

所谓犯罪地,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犯罪⾏为发⽣地,它还包括犯罪⾏为预备地、犯罪⾏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地、销赃地等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切场所。

所谓居住地,是指犯罪嫌疑⼈户籍所在地。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的意见,询问店铺的专业律师来处理,以最⼤限度的维护⾃⾝的和合法权益,保护你的利益不受伤害。

如果你有不了解的地⽅。

也可以查找相关的法条解决。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为了更好的处理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进行了明确的管辖划分。

在刑事案件中,管辖的内容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案件对管辖进行了地域和级别的化分,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化分进行不同管辖。

那么,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小编今天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为了更好的处理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进行了明确的管辖划分。

在刑事案件中,管辖的内容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案件对管辖进行了地域和级别的化分,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化分进行不同管辖。

那么,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小编今天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规定是怎样的《刑事诉讼法》第24条对地域管辖作了明确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的处理阶段比较多,一般一开始是由公安机关来立案侦查,然后由人民检察院来进行审查,最后才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审理判决。

而在涉及到管辖的时候,其中就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等原则要求,这里面的刑事案件地域管辖规定是怎样的呢?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

【本条释义】本条规定的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分工。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划分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这样规定,有利于及时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有利于诉讼参与人就近参加诉讼,并便于群众参加旁听案件。

这里所说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

但是,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和从实际出发的精神。

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大或者影响大,或者可能判处缓刑,需要由居住地监督改造的等特殊情况,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有利于震慑犯罪分子,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更便利诉讼时,可以交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其中所说的居住地,是指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常住地。

在改革开放、人口大流动的今天,许多人的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是不一致的,因此,不能把居住地仅仅理解为户籍所在地。

小编就介绍到此。

结合《刑事诉讼法》当中第24条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都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的,当然要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话,那也是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特殊情况的管辖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特殊情况的管辖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 特殊情况的管辖2017-2018司考刑诉法:特殊情况的管辖。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 我们深知考生的艰辛, 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 供大家参考。

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了以下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 行使刑事管辖权。

这类案件, 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夕}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 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的犯罪, 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 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

没有有协定的, 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 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 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 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 由该外国人人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8.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 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 可以由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 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 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 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受理、立案相关规定

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受理、立案相关规定

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受理、立案相关规定第一章案件管辖第一条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刑法》规定的有114种案件。

第二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三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四条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由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五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涉外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由刑侦支队负责侦查。

第六条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如下:(一)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

(二)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三)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四)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五)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在军队营区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六)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经批准入伍尚未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

(七)属于地方人武部门管理的民兵武器仓库和军队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给地方单位使用的军队营房、营院、仓库、机场、码头,以及军队和地方人员混居的军队宿舍区发生的非侵害军事利益和军人权益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八)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公司、厂矿、宾馆、饭店、影剧院,以及军队和地方合资经营的企业发生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办理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和有关军队保卫部门应当及时互通情况,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共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由双方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最全】现行法律规范中关于“犯罪地”的相关规定20200504

【最全】现行法律规范中关于“犯罪地”的相关规定20200504

【最全】现行法律规范中关于“犯罪地”的相关规定整理人:郝孝伟整理时间:20200504附:相关司法文件(按照时间顺序排列)1、《刑事诉讼法》(1996)【已修改】第24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刑诉解释》(1998)【已废止】第2条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向题的意见》,20020708,法〔2002〕139号一、关于走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走私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走私犯罪案件复杂,环节多,其犯罪地可能涉及多个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货物、物品的进口(境)地、出口(境)地、报关地、核销地等。

如果发生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走私犯罪行为的,走私货物、物品的销售地、运输地、收购地和贩卖地均属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地。

对有多个走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由最初受理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或者由主要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指定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1218,公通字〔2007〕84号一、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

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继续配合。

刑事案件的管辖

刑事案件的管辖

和地区管辖划分。特殊情况的,可以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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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级别管辖
• (1)级别管辖的概念: • 又称事物管辖、类别管辖,指刑事案件由哪
一级法院进行第一审的权限分工。

划分级别管辖的根据是案件的性质、情节的
轻重以及影响的大小等。划分的方法是按罪名、
按法定刑、按刑法条文等,或者兼顾这几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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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其他原因:


①有管辖权的几个同级人民法院因移送案件发生争议。

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③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由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更有利于正确、及时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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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刑事案件的管辖
202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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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管辖
• 1.管辖的概念: • 是指侦查机关受理刑事案件和审判机关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时的权限分工制度。 •
2
2.立法意义

主要解决某类刑事案件具体由哪个部门受理,以及应由哪一级法院或者哪个法院负
责审判的问题 。
3
2. 刑事管辖的分类
• (1)立案管辖:是指对国家专门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进行分工。
(1)基层法院

普通管辖 1.级别管辖 (2)中院

(3)高院

(4)最高院

(1)犯罪地为主

审判管辖
2.地区管辖 (2)或最先受理地
为主

(3)指定管辖 (管

辖权不明;或因

故改变管辖权)

专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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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案管辖的划分
• (一)公安机关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

行政处罚地域管辖权有哪些?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地域管辖权有哪些?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地域管辖权有哪些?【行政类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行政处罚地域管辖权有哪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在同级行政处罚机关之间处理违法行为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条确定了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所谓“违法行为发生地”,亦称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和发现地。

行政处罚是对触犯我国的刑法的人的一种触发方式,一般情况下,只有当地的警察局和行政机关有权利对当地的行政案件进行处理。

那么,行政处罚地域管辖权应当如何界定呢?小编搜集了一些有关行政处罚地域管辖权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行政处罚常识:行政处罚的管辖1.级别管辖。

所谓级别管辖,是指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在管辖和处理行政违法行为上的分工和权限。

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在同级行政处罚机关之间处理违法行为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条确定了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所谓“违法行为发生地”,亦称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和发现地。

目前,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管辖原则的特殊规定主要有:(1)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2)由最先查处的行政机关管辖。

3.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管辖。

《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定管辖权是一种行政决定权和行政领导权,指定管辖的决定一经作出,被指定管辖的机关就必须遵守执行。

4.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受处罚案件的权限划分。

网络犯罪管辖如何确定

网络犯罪管辖如何确定

网络犯罪管辖如何确定网络犯罪的管辖需确定涉及的国家或地区、法律管辖范围以及国际合作程度等因素。

由于网络犯罪的特殊性,可能涉及跨境追踪、取证和刑事司法合作等复杂性问题。

本文将从案件类型、管辖原则、国际合作等方面介绍网络犯罪管辖的确定。

网络犯罪的案件类型多种多样,包括黑客攻击、电信诈骗、网络盗窃、网络侵犯个人隐私等。

这些案件往往跨越多个国家或地区,在刑事侦查和司法追究方面带来了困难。

为了确定网络犯罪的管辖权,国际法和国内法律体系提供了一些管辖原则。

首先,案件在物理世界所发生的地点往往不是确定管辖权的唯一标准。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犯罪往往由远程地点实施,案件的效果与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常常不一致。

因此,单纯以案件发生地点作为管辖标准将会导致许多案件无法追踪。

法律体系提供了一些其他的管辖原则,如犯罪主体国籍原则、受害者所在国原则、互助法律体系原则等。

这些原则有助于扩大对网络犯罪的管辖范围,使国家可以追踪和制裁发生在其管辖地内外的网络犯罪行为。

其次,国际合作对于网络犯罪的管辖非常重要。

由于网络犯罪跨越国家或地区,协调各个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合作是必要的。

国际合作可以通过双边或多边机制来实现。

一些国家已经签署了双边刑事司法合作协议,以便于追踪和传递各种证据。

此外,国际组织如国际刑警组织也在网络犯罪打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通过这些合作机制,国家能够共享信息、追踪罪犯和彼此协助,从而更好地打击跨国网络犯罪。

最后,网络犯罪的管辖范围在不断演变和扩大。

由于网络犯罪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国际立法的发展,管辖权的确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一些国家已经采取了措施来加强对网络犯罪的管辖,例如颁布相关法律和规章、设立专门机构来处理网络犯罪等。

同时,国际合作也在不断加强,以应对网络犯罪日益复杂的威胁。

总之,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需要根据案件类型、管辖原则和国际合作来确定。

国家可以通过扩大管辖权范围、加强国际合作等方式来更好地打击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领域,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合作和努力来解决。

治安案件的管辖问题有什么规定

治安案件的管辖问题有什么规定

一、治安案件的管辖问题有什么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这是关于治安案件管辖的规定。

一般而言,管辖可以分为职能管辖、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职能管辖是关于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管理事项的分工的规定,比如是应归属公安机关管辖还是法院管辖或者其他部门管辖;地域管辖是明确管理事项在不同地域的同一性质的职能部门之间的划分,即应由哪个具体地方的公安机关管辖;级别管辖则是明确管理事项在同一性质的职能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分工,即由派出所、县公安还是市公安局或者省公安厅管辖。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条和第7条第1款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的主管机关应当是各级公安机关,因此确定治安案件的管辖属于公安机关内部事权划定,法律也没有对管辖作出明确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治安案件的管辖二、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有何期限规定(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二)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

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逃,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

(三)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应当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由此可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

如果治安处罚超过办案期限,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机关进行投诉。

至于是否构成程序上的违法,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定,不能一概而论。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
(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24.03.01
•【文号】公通字〔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
正文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
(二)》的通知
公通字〔20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后部分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结合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公安部制定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内部对上述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并认真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2024年3月1日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修正案(十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作如下补充规定:非公职人员涉嫌以下案件的,由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共3种)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修正案(十二)》第1条)
2.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条,《修正案(十二)》第2条)
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刑法》第169条,《修正案(十二)》第3条)。

公安机关42个罪名管辖变更

公安机关42个罪名管辖变更

公安机关42个罪名管辖变更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公安机关所负责管辖的罪名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本文将围绕公安机关42个罪名管辖变更进行详细探讨,以期给读者带来更全面的了解。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源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是一项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的违法行为。

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管辖权一度属于治安处罚,但随着法律的变革,公安机关逐渐将其归属为刑事责任的范畴。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我国刑法新修订的罪名,指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

公安机关在此罪名管辖范畴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对犯罪分子进行追究。

三、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属于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指以非法手段寻衅滋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生产、工作秩序的行为。

公安机关在此罪名下拥有完整的管辖权,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

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以暴力、威胁手段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公安机关对此罪名承担了重要的监管职责,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社会的平稳运转。

五、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物或者以非法手段让他人财物流失,公安机关在此罪名下负有监督与追诉的权利,并可以依据相关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进行判决和惩处。

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的行为是被严格禁止的,公安机关在此罪名下承担了重要的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严密的监测,确保社会安全的稳定。

七、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人在明知其行为将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情况下,故意进行伤害行为。

公安机关在此致命下负有完整的管辖权,并可组织专业的人员对其进行罪犯的判决和惩处。

八、强奸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强奸罪是指明知他人不同意,采用强制的手段完成性行为的行为。

公安机关在此罪名下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对犯罪分子进行调查、定罪和惩戒。

刑事案件中案件管辖权有什么规定

刑事案件中案件管辖权有什么规定

刑事案件中案件管辖权有什么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进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国家部门对于一些政策法律法规的完善越来越到位,对此特别是在一些职能管辖内,那么对于?刑事案件中案件管辖权有什么规定,相信很多人都不知道,我在下文章中为大家一一介绍了,请大家详细阅读。

刑事案件中案件管辖权有什么规定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性的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地狱管辖的一般原则,即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

三、指定管辖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人民法院因为管辖界限不明出现争议或推诿,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现象。

为了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判,法律赋予了上级人民法院确定或改变管辖的权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四、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有刑事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是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军事法院管辖违反军人职责和危害国防军事的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管辖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刑事审判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审判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审判管辖是怎么规定的刑事案件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理和地域管辖。

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普通刑事案件;最⾼⼈民法院⼀审管辖全国性的重⼤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般由犯罪地的⼈民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般由犯罪地的⼈民法院管辖。

关于刑事审判管辖规定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刑事审判管辖是怎么规定的刑事案件审判管辖的规定如下:1、级别管理:(1)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普通刑事案件;(2)中级法院⼀审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最⾼⼈民法院⼀审管辖全国性的重⼤刑事案件;2、地域管辖:(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民法院管辖。

(2)如果由被告⼈居住地的⼈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民法院管辖。

3、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第⼆⼗五条。

⼆、刑事⽴案管辖是怎样的1、⽴案管辖,⼜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案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中的哪⼀个机关⽴案受理的问题。

具体地讲,也就是确定哪些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侦查,⽽由⼈民法院直接受理审判;哪些刑事案件由⼈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侦查;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案侦查。

2、⽴案管辖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划分的:其⼀,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与诉讼职能。

我国公、检、法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诉讼主体,但由于各⾃的性质和诉讼职能不同,划分管辖必须与之相适应。

其⼆,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

这些情况也是划分管辖的重要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案管辖范围,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理和地域管辖。

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普通刑事案件;最⾼⼈民法院⼀审管辖全国性的重⼤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

刑事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

刑事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实际财产取得地。

2、对于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犯罪预备地、销赃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案件,以及流窜作案、共同犯罪中的成员交叉作案、侵财案件中派生出的窝赃、销赃等涉及不同地区管辖的案件,经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商请检察院同意,也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犯罪预备地、销赃地的公安机关或者原办案部门管辖。

3、刑事案件原则上按管辖立案,嫌疑人跨地区实施多起犯罪,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分别立案,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对犯罪方法、行为或者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案件,或者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案件,只要受案单位对其中一种罪名具有管辖权,即可受理立案。

4、同一案件不得由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分别管辖或者共同管辖;双方当事人相互指控对方犯罪的案件,不得由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分别管辖或者共同管辖。

5、同一案件的当事人向几个公安机关报案的,各接受报案的公安机关均应受理,经查确系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向其他公安机关报案的,应当根据案情和管辖原则移交,或者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确定管辖后的受案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报案人。

6、各部门对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依照《沈阳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执行。

但是依照管辖规定由刑侦部门管辖的案件,由发案部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履行立案程序。

市局其他业务部门按照管辖分工履行立案程序。

市和区、县(市)两级公安机关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照市局各主管业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7、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由市公安局管辖,市局相关业务部门直接或牵头办理。

8、受案单位认为案件不属自己管辖或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在接受后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有关部门协调或指定管辖的,下级公安机关必须无条件接受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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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管辖地

诈骗罪管辖地

诈骗罪管辖地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属地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审理民法案件中,对管辖地的要求是非常严格,不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不能受理案件的。

但是刑法中对管辖地要求却相对而言没那么严格,小编就以诈骗罪管辖地为例在下文为大家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诈骗罪管辖地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属地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犯罪地是指实施构成犯罪的一切必要行为的地点,包括犯罪预备地、实施地、结果地和销赃地。

对于合同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诈骗案异地犯罪的,可以由犯罪的发生地或者结果地管辖。

二、刑法中的属地管辖我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它包括以下两项主要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这是国家领土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部分;(2)领水,即国家领陆以内与陆地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包括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内水包括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外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通常以河流中心线或主航道中心线为界。

领海即与海岸或内水相邻接的水域。

包括海床和底土。

根据我国政府1958年9月4日发表的声明,我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3)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

刑法事实上的管辖冲突的名词解释

刑法事实上的管辖冲突的名词解释

刑法事实上的管辖冲突的名词解释在执法和司法领域,刑法事实上的管辖冲突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在某一具体案件中产生冲突的情况。

这种冲突可能出现在法律适用的范围、罪行认定和刑罚量刑等方面。

刑法事实上的管辖冲突的出现,可能导致处理该案件时出现法律的困境和矛盾。

首先,刑法事实上的管辖冲突在国际刑法中并不罕见。

由于不同国家、地区拥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刑法规定也因此不尽相同。

这意味着一个行为在一个国家被认定为犯罪,但在另一个国家可能并非犯罪。

例如,吸食大麻在某些国家可能被视为严重罪行,而在其他国家则可能被认为是轻微的违法行为。

其次,刑法事实上的管辖冲突还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刑法规定的绝对权力。

例如,某个国家可能在其领土内对某些特定行为实施严厉的判罚,而其他国家对同一行为可能会施加较轻的刑罚。

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一个国家的法域内,但违法行为的后果却在另一个国家产生,那么刑法事实上的管辖冲突将可能成为问题。

此外,刑法事实上的管辖冲突也可能出现在国家边界交错、特殊司法管辖权和不同国家对国际犯罪的法律执法等方面。

例如,一名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地点被捕后越过国界逃跑,这就可能引发两个国家之间的刑法管辖冲突。

或者是特别法院按照特殊程序处理某些限制刑权的案件,造成了法律上的混乱和纷争。

当发生刑法事实上的管辖冲突时,相关司法机构和执法机构需要谨慎处理。

首先,司法机构应该秉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并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展开协商,确保针对该案件的法律适用不出现矛盾。

其次,执法机构需要了解并尊重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和规定,避免引发外交纷争。

为了有效解决刑法事实上的管辖冲突,国际合作是必不可少的。

不同国家可以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建立司法互助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共同打击跨国犯罪,提高刑事司法的国际合作水平。

这样的合作有助于统一和协调不同国家之间的刑法规定,减少刑法事实上的管辖冲突的发生。

总而言之,刑法事实上的管辖冲突是当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在具体案件中产生冲突的现象。

职务犯罪需要指定异地管辖的官员有哪些

职务犯罪需要指定异地管辖的官员有哪些

职务犯罪需要指定异地管辖的官员有哪些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你对职务犯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职务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职务犯罪需要指定异地管辖的官员职务犯罪的案件管辖有什么特殊规定吗?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将90%以上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关联案件指定到被告人任职地以外的省份异地审判。

省部级干部职务犯罪,从起诉到受审全部是异地管辖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指定异地管辖制度是人民法院为保证公正审判推出的一项举措。

当管辖权不明或存在争议时,可以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职务犯罪分子一般都在一定的重要岗位担任职务,所以在当地具有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有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换个地方审理,能够使办案人员打消不必要的顾虑。

哪些官员需要指定异地管辖,法律上是否有明确规定?什么级别的官员指定异地管辖,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

从今年的情况看,省部级以上官员一律指定异地管辖,厅局级以上官员中部分指定异地管辖,应该综合考虑案件的严重程度和官员的影响力,有些处级官员的案子也可以在省内指定管辖。

实践证明,指定异地管辖制度对于保证职务犯罪案件审判顺利进行,起到重要作用。

异地管辖法院如何选择,有哪些特殊要求?为排除当地对司法审判的干扰,人民法院明确了指定异地审判原则。

对曾经担任一定级别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原则上不由其原任职地法院审判,而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地区的法院进行异地审判。

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应该具备良好的审判能力,硬件设施过硬,避开官员曾经任职过的地区,省部级要案一般指定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相关阅读:职务犯罪的特点贪污受贿多职务犯罪种类多表现为贪污罪和受贿罪。

2010年审结的贪污贿赂案占同期总数的84%;其次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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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犯罪的地区管辖问题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在地区管辖中,涉及对诸如国际犯罪,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等特殊犯罪的管辖问题,人们的认识和做法不尽相同,笔者试就此问题展开初步探讨,以求确立统一标准。

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罪行。

根据刑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建国以来,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有:1 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关于禁止和制裁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决议》;2 1925年《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议定书》;3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4 《海牙公约》;5 《蒙特利尔公约》;6 《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等。

根据上述公约的规定,我国承担了制裁反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非法使用武器罪、劫持人质罪的义务。

对上述犯罪的外国人,不论其犯罪地处何处,只要进入我国领域,公安司法机关均有抓捕权,此类案件由捕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此类案件是外国人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关于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当由捕获此类犯罪外国人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也就应当由与之对应的市、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我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该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为有些发生在我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的外国人犯罪案件,当船舶最初停泊在我国口岸时,案件可能尚未破获,经过很长时间才破获此案,这种情况下,应当由船籍港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比较妥当,这样便于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中国人,则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口岸或该船的船籍港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有些情况下,从大局出发也可以将案件移交给犯罪嫌疑人居住的台湾、香港或澳门法院管辖。

这一方面是从一个中国的原则出发;另一方面依据当地法律审判,对被告人来说更有利于迫使其认罪服法,因为被告人熟悉和遵守的应当是本地区法律。

在我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中国人,则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
民法院管辖或者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司法实践中,对劫机犯罪的管辖,我国采取的是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

因为当犯罪嫌疑人劫机到境外被遣返或引渡回国后,此时移交犯罪嫌疑人的途径可能是陆路、水路或空港,所以不能用“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来套用这类案件的管辖。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

如果是外国人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

如果是中国人犯罪,可以由上述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而不限于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或可能判处的刑期来确定。

列车上犯罪具有特殊性,应当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必要时可要求犯罪时列车所经过的地点或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

外国人在中国使、领馆内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中国领域外的犯罪。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捕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确立这样的原则,主要是考虑外国犯罪嫌疑人一旦入境时被捕获,由入境地中级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的及时查处。

有些情况下,外国犯罪嫌疑人入境时未被查获,可能在其他地点被抓获,为了及时处理案件,所以,可以由捕获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逐步参加国际经济大循环,到国外投资办厂的单位逐渐增多,为了解决受委托到外国投资经商的中国公民侵犯子公司财产犯罪问题,保护母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然也可以由该公民出国前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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