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对《公务员法》第12条的解读
2020年最新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2020年最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规范公务员管理,提高公务员素质与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适用于中央和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从事公务活动的组织对公务员实施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务员,是指经单位和组织依法录用,聘任或者任命为职务㕯的人员。
第四条公务员按照履行岗位职责和行使权力的特点,分为领导职务人员、监察职务人员、专业指导职务人员和一般职务人员。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服从宪法和法律,忠诚履职,廉洁奉公,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章公务员的录用第六条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通过综合考察等方式,选聘具备公务员岗位所需要的素质、能力和条件的人员。
第七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报考公务员岗位:(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政治思想素质良好,品行端正。
(三)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并具备公务员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四)年龄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范围。
(五)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标准。
第八条公务员的录用程序包括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
第九条公务员的录用机关应当按照事先公布的考试大纲,组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笔试和面试。
第十条公务员的录用机关应当在录用程序中引入第三方评价,保证录用过程的公正公平。
第三章公务员的聘任第十一条公务员的聘任,应当按照职务层级和工作需要,通过考核等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聘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监察职务、专业指导职务和一般职务。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聘任程序包括考核、面试、考察等环节。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聘任决定应当依法作出,并对其职责、权力和待遇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章公务员的培训与考核第十五条公务员的培训是提高其业务能力与素质的重要途径,应当按照工作需要和个人发展要求进行有计划的培训。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职业道德与纪律等方面。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新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的选拔、任用、管理和监督工作,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和效能,加强公务员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是指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工作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服务人民,履行职责。
第四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勤勉奉公、服务意识、团队合作和创新精神等基本素质。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积极参加政管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自觉遵守公务员廉洁自律准则。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考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履行职责,不得违法违纪。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维护公平正义,依法公正执行公务。
第十三条公务员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第十四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根据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相应的资格条件和能力标准。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通过公开招聘、考试、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按照择优录用、公平竞争的原则确定。
第十八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注重综合素质评价,充分考虑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服务意识等要素。
第十九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遵循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公务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公务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公务员的管理和培训第二十二条公务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和人性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新公务员法》分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共107条。
其主要内容有:第一,总则。
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
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第三,职务与级别。
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和员级别的依据等。
第四,录用制度。
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兑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考核制度。
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六,职务任免制度。
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
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第七,职务升降制度。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为了保证晋升质最,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循的程序。
第八,奖励制度。
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
学年论文“高薪养廉”和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

“高薪养廉”和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陈启启摘要:本文由我国腐败问题谈起,首先对我国公务员制度现状进行系统分析,包括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然后,以“高薪养廉”为视角,提出解决腐败问题的方案。
针对公务员腐败问题,有人提出在我国建立高薪养廉的制度,提高公务员待遇,以防止腐败的滋生。
由高薪养廉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论述,分析高薪养廉在我国的可行性。
最后,提出文章的结论,要实现廉洁政府的建设,高薪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养廉的关键是将廉政建设纳入法制的轨道,只有发挥廉政系统工程的合力才有可能建设成廉洁高效的公共部门。
关键词:腐败,公务员制度,高薪养廉,廉政建设一提到腐败,大家就深恶痛绝,社会调查和网上舆论也是反腐败声铺天盖地。
2009年全国两会,人民网、新华网的网上调查结果,网民最关心的问题,是反腐败;全球金融危机及其影响都只排在第二位。
首先由网民发现的公款出国假考察真旅游、公款按摩洗脚、天价烟房管局长等案例,不断被媒体曝光。
包括后来震惊全国的文强案,腐败问题更加严重。
如今,腐败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问题。
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从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建设着手,加强廉政建设。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现状分析(一)我国的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公务员制度建立以前,长期实行“大一统”的干部人事制度。
这种干部人事制度没有分类管理,没有引入公平竞争机制,也缺乏其他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
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原有的干部人事制度已难于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1987年党的“十三大”后,我国开始着手建立公务员制度。
1993年4月20日,国务院通过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自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在国家行政机关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
推行公务员制度对于促进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提高行政效能等有着重要作用。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后10多年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立法的层次较低,公务员范围过窄,激励机制不健全等;且随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在实践中取得了一些新成果,如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等,都急需通过立法予以确认。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的选拔、任用、管理和监督工作,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依法担任行政管理、专业技术、执法监察等职务,以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为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奖惩、考核、培训、晋升、离岗离职等事项,应当依法进行。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履行职责,服务人民,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符合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考试、考核、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九条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其他保密事项。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依法享受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与录用第十一条公务员的选拔与录用应当公开、公平、竞争、择优。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选拔与录用应当根据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采取考试、考核、面试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选拔与录用应当依法进行资格审查,对申请人的学历、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等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选拔与录用应当根据招考计划,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公务员的选拔与录用应当公示招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选拔与录用应当建立健全考试、考核、面试等评价机制,确保选拔与录用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十七条公务员的选拔与录用应当建立健全招聘程序,确保招聘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十八条公务员的选拔与录用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信息管理系统,便于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公务员的管理与培训第十九条公务员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公务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
《公务员法》释义:惩戒

《公务员法》释义:惩戒来源: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9日本章是关于公务员纪律与处分的规定。
国家为保障公务执行的合法高效,对公务员的行为予以规范,这种行为规范的表现之一就是公务员的纪律。
公务员的纪律是公务员义务的具体化,它有助于保证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机关的良好形象,促使公务员依法履行公务。
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公务员应当遵守的十六项纪律。
公务员的纪律应当由纪律责任加以保障,这种纪律责任就是惩戒,也即对公务员的处分。
本章共七条,分别对公务员纪律和处分的种类、合法要件、程序、期间及其解除等作了规定。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释义】本条是有关公务员纪律的规定。
一、公务员纪律的概念纪律是特定组织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和形象并保证其职能的正常行使而要求该组织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公务员的纪律则是机关为了保证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机关的良好形象,促使公务员依法履行公务而制定的要求公务员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
公务员纪律是公务员义务的具体化,具有国家强制性,以惩戒作为执行的保障。
除了国家强制性的特点外,还应把握公务员纪律与一般团体和组织的纪律的一个不同点:一般团体或组织的纪律是为规范团体成员在团体内部的行为而制定的规则,而公务员的纪律则不仅涉及公务员在公务员系统内部活动必须遵守的规则,还涉及公务员与社会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关系时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
公务员对违法决定或命令执行制度

浅析公务员对违法决定或命令执行制度【摘要】公务员服从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是基本要求,但是对于违法决定或命令的执行,理论界存在绝对服从说、绝对不服从说、相对服从说和陈述意见说四种观点,我国公务员法亦确立了公务员对违法命令或决定的执行制度,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如何界定违法或明显违法命令等都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探讨和完善。
【关键词】公务员;违法决定或命令;执行制度;完善我国拥有一支庞大的公务员服务队伍,公务员的素质和执行力直接关系到行政效率和国家各项制度的执行效果,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是公务员的一项基本义务,然而,执行合法的决定或命令当然无可厚非,但对于上级的违法决定或命令呢?是否也是公务员的基本义务?由谁来负法律责任?都是极具现实意义的问题,对于此,学术界存在四种不同的观点。
一、有关违法决定或命令执行的相关理论(一)绝对服从说此说认为公务员对上级长官做出的决定或发出的命令不管是否违法,都应当绝对服从。
各级公务员坚决服从和有效执行上级行政长官的命令或决定,如果赋予下级对上级决定或命令的审查或异议权,就可能造成下级公务员借口上级命令不合法而拒绝或延误执行,以至造成行政秩序紊乱和行政效率低下的后果。
(二)绝对不服从说绝对不服从说强调执行上级的命令要以命令的合法性为前提,依法行政是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基本原则,如果上级命令违法,由于任何命令与法律相抵触则无效,上级违法命令违背了执行的合法性前提自属无效,下级当然不应服从。
如果下级服从了上级的违法命令,形式上虽然尽了对上级的服从义务,但实质上却违背了忠诚和遵从法律的义务。
(三)相对服从说相对服从说认为,公务员在行政体制内,对于上级的命令原则上应当服从。
但是,如果命令显然违反法律,公务员则没有服从的义务。
“下级公务员不论职位高低,必须对规定的任务负责执行。
他必须遵守上级的命令。
如果上级的命令是明显地违法而且可能严重地危害公共利益时不在此限。
”[1](四)意见陈述说此说认为,下级公务员对于上级命令有着服从的义务,但同时赋予下级公务员的陈述意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三章职务、职级与级别第四章录用第五章考核第六章职务、职级任免第七章职务、职级升降第八章奖励第九章监督与惩戒第十章培训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与保险第十三章辞职与辞退第十四章退休第十五章申诉与控告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论公务员的勤勉义务

论公务员的勤勉义务作者:刘佳露来源:《卷宗》2017年第14期摘要:规范公务员权利义务是公务员制度的核心。
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2条中有关公务员义务勤勉义务及其相应的保障权利进行中外比较分析,解读当前我国公务员勤勉义务体制中出现的一些弊端,并就其弊端提出个人的建议和看法。
关键词:勤勉义务;权利与义务;义务本位公务员制度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英国,经过历史的洗涤和改革的磨练俨然已成功蜕变为系统完善科学合理的人才管理方式,适应现代化政府的需要。
公务员的勤勉义务,是指公务员应当专注地完成本职工作,尽心尽力、公平高效地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为人民服务。
这是保证国家管理运行高效、公正和为民的根本。
1 国外公务员的勤勉义务所谓的公务员勤勉义务,在《德国公务员法》第54条中明确规定,公务员应全身心地投入自己的工作,管理好自己在职的部门或机构,并要求言行举止得体,行为适当,受民众的监督爱戴。
同时第57条规定,如果公务员接受了其他兼职工作,应主动要求辞职。
《日本国公务员法》的第101条以及《法国公务员权利与义务总章程》第25条规定,对此同样也作出相关规定。
要求公务员恪尽职守,这是一个法律赋予的努力义务,尽管不存在终极的判断标准,却能够通过完善具体的工作规范和行为守则、建立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机制来不断达成和提高公务员提供服务的水平。
勤勉义务还涉及法律有无对工作时间作出严格规定的问题。
例如,日本的《关于一般职职员的勤务时间、休假等的法律》及条例规定,一般的勤务时间,一周是40小时,同时应当对特殊职务的勤务时间进行裁量性变通。
《德国公务员法》也设专章规定了公务员的工作时间。
2 我国公务员勤勉义务的相关规定中国自古就有重义务轻权利的传统,对干部体制规定了各式条款却唯独缺少权利的规范。
我国于1993年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引进国外的公务员制度,通过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概念和权利义务的界定有了明确的规定,以义务为本位,体现中国特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解读

二、公务员法的主要特点
公务员法在五个方面集中而鲜明地体现了公务员制度的中国特色: 第一, 体现在公务员队伍的领导上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不搞所谓的 “政治中立”。 第二, 体现在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上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 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这“七类机关” 的工作人员。 第三, 体现在公务员队伍的管理上 公务员法进一步把公务员划分为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这两个组成部 分,划分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和行政执法这三个类别的,划分为选 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这三种任用方式,并规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 录 用
本章共12条,规定了录用的范围、组织权限、报考条件和录用程序等 内容。 (一)关于录用的基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 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 录取的办法。”这样规定,将“考试录用”确定为录用主任科员以下 非领 导职务人员的基本制度,也就是“凡进必考”。根据这一规定,今后 各 级党政机关录用人员,一律实行考试录用的办法,而且有一套严格的 程序,任何机关不得违法进人。 “凡进必考”是推行公务员制度的一面旗帜,也是群众较认可的。因 为 不讲关系,不讲门第,是“玻璃房子里的竞争”。胡锦涛书记曾批示, “凡进必考”弘扬了人事工作的正气。这些年来,我们坚持规范化、 公 正性、科学性,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第四, 体现在公务员的来源上 公务员法总结和借鉴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鲜经验,把考试录 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部分职位聘任等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 展要求的改革措施用法律形式规范下来。 第五, 体现在公务员的监督约束和激励保障并重上 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明确了公务员考核、惩 戒、回避、辞退、定期转任、离职后的从业限制,以及领导成员的引 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等方面的要求,体现了对公务员的严格要求、严格 管理和严格监督。
2024版公务员法全新解读

•公务员法概述与背景•2024版公务员法主要变化•招录、选拔与晋升机制改革•薪酬福利与权益保障制度完善•培训、考核与奖惩机制优化•监督管理、纪律处分及申诉途径•总结:全面推进新时代公务员队伍建设目录01公务员法概述与背景公务员法定义及目的公务员法定义立法目的立法背景与历程回顾立法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的干部人事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需要制定一部新的法律来规范公务员的管理。
历程回顾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就开始了公务员制度的探索和建设。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总结,于200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并于2018年进行了修订。
2024年的全新解读是在此基础上,结合新的时代背景和实践需求进行的深入分析和解读。
公务员法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同时,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对象分类根据职位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划分。
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及对象分类VS022024版公务员法主要变化问题导向,注重实效针对公务员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提高法律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借鉴国际经验,体现中国特色在修订过程中,既借鉴了国际公务员管理的先进经验,又充分体现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中国特色。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大局体系现代化的需要相结合,强化公务员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
修订原则与指导思想具体条款调整及解读调整公务员范围与分类完善录用与晋升机制强化监督与惩戒机制新增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新增公务员交流与回避制度新增公务员权益保障条款新增公务员培训与学习制度新增内容及其意义阐述03招录、选拔与晋升机制改革招录条件及程序优化措施招录条件调整招录程序简化选拔方式创新及实施效果预期选拔方式创新实施效果预期晋升渠道拓宽和政策支持晋升渠道拓宽政策支持04薪酬福利与权益保障制度完善薪酬构成优化绩效激励强化地区差异平衡030201薪酬体系调整及激励机制设计福利待遇提升举措介绍社会保险完善住房保障优化带薪休假落实权益保障政策解读政治权利保障01职业发展支持02申诉救济途径0305培训、考核与奖惩机制优化整合内外部培训资源将内部培训与外部专业机构相结合,形成优势互补,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公务员法教程》学习要点 (1)范文

《公务员法教程》学习要点(1)第一章公务员法的立法思想一、公务员法的立法背景1、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必然结果;(P1)(1)传统人事制度的弊端:缺乏分类管理、管理权限集中、管理方式陈旧、管理制度不全。
以上问题既压制了人才的脱颖而出,也助长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2)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进程:1993、4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10、1日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标志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
2、是深化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P3)3、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P3)二、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目的)1、规范公务员管理,提高机关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P4)2、加强对公务员的依法监督,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P4)3、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供制度保证;(P5)4、保证机关有效运转,提高工作效能。
(P5)三、公务员管理的目标和公务员制度的功能1、公务员管理:是指国家和公务员所在的机构组织对实施公务员的管理。
(P6)2、管理目标首要目标:保证机构组织的高效运转和职能的有效实现;(P6)第二目标: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重视人的潜在能力的开发和人才的成长。
(P6)两个目标是相辅相成的。
(P7)3、公务员制度的功能选拔配备功能、更新功能、监控功能、保障功能、开发功能、激励功能。
(P8、9)四、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的特点)1、坚持党的领导——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政治特点(P10-12)2、公务员包括政党机关工作人员(P12、13)3、不实行“两官分途”(P13-15)五、发展和完善公务员制度1、发展和完善是以现行人事干部管理制度为基础的公务员法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为基础,体现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连续性(P16、17)2、展完善公务员制度发展完善公务员制度,就是在原有制度基础上有所前进和创新。
公务员忠诚义务的若干问题研究

关键词: 公务员/忠诚义务/公务员法 内容提要: 《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了公务员的忠诚义务。
公务员忠诚义务兼具伦理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属性,是⼀种制度性的忠诚,约束公务员的⼀切与职务相关的⾏为。
公务员违反忠诚于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应予以追究道义、⾏政和法律上的责任。
已于2006年1⽉1⽇起正式施⾏的《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了公务员的各种义务,这些义务可以统称为公务员的忠诚义务。
忠诚是个带有浓厚道德伦理⾊彩的术语,通常被⽤于夫妻关系、宗教信仰关系等领域。
从法律层⾯往往难以对忠诚义务加以规范,⽽事实上各国关于公务员的法律⼏乎都规定了公务员的忠诚义务。
那么,公务员的忠诚义务究竟是法律义务还是道德伦理义务?同时,法律究竟应该如何规范公务员对谁忠诚、如何忠诚?如何培育公务员的忠诚精神?违反忠诚义务如何惩戒?本⽂试图对上述问题作些探讨。
⼀、公务员忠诚义务的性质:伦理道德和法律双重性 公务员忠诚义务的伦理道德属性表现为公务员⾃我约束的能⼒,这种⾃律性本质上是公务员对公共精神的价值判断和价值信仰,依赖社会舆论、⾏政惯例、良⼼发现等来维持和保障。
法律属性表现为他律性,通过外在制度的强制性约束公务员的职务⾏为,不⾄于背叛忠诚义务。
1.公务员忠诚义务的⾃律性。
公务员是公法的执⾏者,公务员的忠诚义务就是要求公务员在执⾏公职以及与公职相关的⾏为中,要忠于职守、尽⼼履职。
公务员是拿⼈民的纳税钱为国家与⼈民服务,尤其是常任⽂官,都是终⾝任职,替国家服务,不能像⼀般国民能尽⼀⼰之⼒谋求经济上的利益,所以国家应该要求公务员有的忠诚观。
正如18世纪中叶德国学者伊能堡所⾔,忠诚是因⼆⼈间所产⽣的关系,⼀个负有义务,以其的智能,以⾔⾏来增益他⽅,因此这个忠诚的义务即可产⽣积极与消极的作为。
德国公法学者拉班德的观点具有代表意义,他认为,公务员的忠诚义务,具有“强烈的伦理性质”。
[1]消极忠诚要求不能做出违背国家利益的事,这也是⼀般民主国家的要求;积极忠诚要求公务员要挺⾝反对任何对国家不忠的⾏为,包括驳斥、检举的⾏为在内。
公务员法知识点汇总

公务员法知识点汇总公务员法是公务员行为的基本规范,旨在规范和保障公务员的权益、职责和绩效。
以下是公务员法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的汇总。
知识点一:公务员的基本条件根据公务员法第五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有下列基本条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 遵守宪法和法律;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4. 具有有关公务员岗位所规定的学历或者专业技术资格;5. 年满十八周岁,年龄上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知识点二:公务员的招录根据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的招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具体招录办法由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知识点三: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和晋升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务员职位按照工作性质分为领导职务、管理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
公务员晋升应当遵循选拔任用的程序和条件。
知识点四: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1. 依法获得工资、津贴、奖金和物质福利;2. 依法参加职业年金和社会保险;3. 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和休假;4. 依法享受国家提供的其他权益。
同时,公务员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 忠诚、守法、勤勉、廉洁履职;2. 遵守行政纪律和工作规程;3. 接受法定监督;4. 学习提高专业素质。
知识点五:公务员的考核和奖惩根据公务员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接受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励、处分、解聘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对于履职不力、违纪违法的公务员,应当依法予以奖惩。
知识点六:公务员的保障和待遇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应当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奖金、物质福利等待遇。
他们还享有相关的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知识点七:公务员的廉洁要求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得从事与公务员身份不符的营利活动,不得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
同时,公务员还应当接受廉洁从政教育,增强廉洁意识。
知识点八:公务员的退出根据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可能因任期满、年龄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辞职、解聘等原因退出公务员职位。
我国公务员的“不服从”

浅议我国公务员的“不服从”摘要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担任公职、履行职责,是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公务员法》中要求公务员负有服从上级决定和命令的义务,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共事务,为人民服务。
但无条件的绝对服从上级是不妥的,以下将对公务员的“不服从”做以浅显分析。
关键词公务员履行公职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1 “不服从”的理论基础1.1 性原则的要求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政府的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
而公务员作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是行政行为的具体执行者,与普通公民的重要区别是他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由于行政职权具有单方面性和主动性,并且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如果对行政职权的行使不加以法律规范,那么就极易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伤害。
若公务员绝对服从上级,执行了一个错误、违法的决定或命令,事必会对相对人有所侵害,这种现象的积少成多就使得行政机关的社会形象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使得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产生强烈的不满。
1.2 服从是稳定宪法制度的需要公务员是国家宪法、法律的具体贯彻、执行者。
为了保证国家法律得到迅速、高效和统一地执行,法律对行政管理体制作出了金字塔式的层级设计,这种制度设计使得下级服从上级成为公务员的一项法律义务。
但是,一旦行政体制中的任何上级机构和人员以执行法律的名义,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下达命令,并要求下级去执行,就会打破国家机构之间的权力平衡,打破国家机构与公民之间由宪法确立的稳定关系,从而构成对宪法体制的破坏。
如果只有一个违法命令被发布和执行,人们对它的后果也许可以视而不见,但如果这种违法命令的发布和执行成为一种普遍现象,那么对于宪法制度来说,它的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1.3 公务员存在的意义公务员的存在是为了依法履行公职、行使行政权力,帮助行政机关具体管理公共事务、执行法律、服务民众。
而行政权力涉及诸多方面,内容庞杂,加之具有主动性、单方面性,并且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如果行使不当就会直接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具体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就不能随意选择、任用。
新时代公务员队伍的建设路径:科学化+法治化——以《公务员法(修订草案)》为视角

新时代公务员队伍的建设路径:科学化+法治化——以《公务员法(修订草案)》为视角作者:贾海薇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2018年第12期[摘要] 《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将“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列入指导思想,并在进入与退出、职务与职级、晋升与罚降、奖励与惩处、使用与培育、权利与义务六大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体现了我国对于公务员队伍管理坚持走科学化与法治化的路径,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政府职能转变与行政机构改革具有重要的制度支撑意义。
[关键词] 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公务员管理;法治创新[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于2006 年正式实施,开启了公务员队伍建设有法可依的新局面。
《公务员法》实施12 年以来,对我国公务员队伍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但也逐步暴露出一些不适应的方面。
例如,有学者认为分类管理不科学、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对公务员行为约束无力。
[1]也有学者认为在激励制度、退出制度、责任制度、惩戒制度四个领域存在集中缺陷。
[2]2008 年以来,为了应对全球经济危机、国际政治环境变化,“国家治理现代化”成为我国重要的发展战略之一。
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政府机构改革。
公务员是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最具活力的元素,是国家治理能力的微观承载者与具体执行者,所以公务员队伍就是落实政府行政职能、践行国家治理责任的战斗队,只有不断培育出更高素质的公务员、建设更高能力的公务员队伍,政府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发展,行政体系效能才能不断提高。
因此,修订《公务员法》就显得非常必要。
2018 年11 月1 日至12 月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事实上,中国是全球最早创建国家公务人员制度的国家。
自西周起,系统设计政府体系;自隋唐开始,广泛进行人员招考。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的选拔、任用、管理和监督工作,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保障公务员依法履职,做好各项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具有必要的学历和专业背景;(五)具备岗位所需的职业素养和能力;(六)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第三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能上能下、事业有成、公正廉洁的导向。
第四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应当注重实绩,突出能力和业绩导向,注重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的相结合。
第五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应当注重公平竞争,防止任人唯亲、任人唯才的倾向,保障公务员的平等机会。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公务员行为准则,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忠诚履职,勤勉尽责,依法行政,服务人民。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第七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根据岗位的要求,综合考察应试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职业操守、学识水平、业务能力等方面的素质。
第九条公务员的选拔可以采取笔试、面试、考察等方式,其中笔试和面试成绩应当占主要比重。
第十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应试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试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实行成绩合格制度,对考试成绩合格的应试人员进行面试或考察,成绩不合格的应试人员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实行综合评定制度,对面试或考察合格的应试人员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结果作为聘任的依据。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实行公示制度,对入围人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实行体检制度,对综合评定合格的应试人员进行体检,体检结果作为聘任的依据。
公务员法重点

公务员法重点(2007、6)第一章公务员法的立法思想一、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特点)1、坚持党的领导——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政治特点(P10-12)2、公务员包括政党机关工作人员(P12、13)3、不实行“两官分途”(P13-15)第二章公务员的范围一、公务员的含义《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P25)二、公务员范围界定(P26、27)公务员范围可包括七类机关工作人员:党的机关工作人员;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审判机关工作人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章公务员管理的原则按照《公务员法》第五——九条规定的精神,公务员管理原则主要有: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P37、38)2、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P39、40)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P41、42)(1)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是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的核心内容。
德是指干部的政治标准;才是指干部的能力水平。
(2)注重工作实绩,一是坚持德才与实绩相结合;二是制定科学的实绩考核标准和可操作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三是对实绩科学分析、准确评价。
4、分类管理原则(P42-44)当前世界各国的人事分类制度,主要有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两种。
我国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一是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员职位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在此基础上再设置不同的职务序列;二是根据产生、任免方式和管理主体的不同,将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三是根据作用方式的不同,将公务员分为委任制、选任制、聘任制。
5、法治的原则(P45、46)第四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一、公务员条件(P49-52)公务员条件是指担任公务员必须具备的基本资格。
根据《公务员法》第21条规定,公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是具有良好品行;五是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是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任公职诉讼探究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垒I』查塾盒三!!!堡!!里型。
;篮■—圄盛圜■一任公职诉讼探究夏长虹摘要目前,我国“内部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而通过对“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依据的分析,以及对其理论基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考察,我国“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基础理论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已经不符合我国行政诉讼发展的实际。
本文认为在此基础上,应冲破我国行政诉讼的藩篱,对任公职诉讼进行初步思考,并构建我国任公职诉讼的相关制度。
关键词行政诉讼内部行政行为任公职诉讼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21.02一、问题的提出与意义1998年韩振玺诉普兰店市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该案案情是:韩振玺系辽宁省普兰店市公安局交警。
1997年以来,韩振玺曾因与人纠纷多次申诉、上访被普兰店市公安局依据《大连市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送往大连市安康医院进行“监护治疗”,9个月后才放出“保外就医”。
韩振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普兰店市公安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
2000年7月,普兰店市法院对案件事实作了认定,并对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和认定,指出被告的一系列行为都是违法的,在判决结论做出之前,似乎一切都是对原告有利的,但在最后的要害关头,法官以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来了一个“但书”,认为被告的行为属“内部行为”,予以维持,判决原告败诉。
支持判决结果的全部理由就这么一句话:“被告称将原告送往大连市安康医院进行监护治疗,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本院予以维持。
”然而,怎么看都觉得这份判决书很是蹊跷,我们先不管这案件是否有什么内幕,就说它判决的理由这一点就让人别扭。
为什么就以一个所谓的“内部行政行为”就判决败诉了呢?问题就在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其一股被行政法或行政诉讼法方面的教科书将这类行为概称为“内部行政行为”或“内部人事管理行为”“,由此理所当然地将广泛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内容的行为排除到行政诉讼范围之外,使当事人得不到司法救济。
十二项规定

十二项规定十二项规定是国家对公务员政治道德建设的指导意见,共分为12条。
通过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公务员的纪律要求,规范他们的行为准则,提高公务员的政策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公务员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履行职责,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下面将对这十二项规定进行简要解读。
第一条,明确公务员的政治纪律要求,要求公务员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二条,加强公务员教育培训,提高公务员的政策水平和服务意识,加强职业道德和廉洁从政教育,提高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条,规范公务员的招录和录用程序,确保公务员的选拔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杜绝人情、特权关系干扰公正选拔。
第四条,明确公务员的政治表达和社会活动要求,公务员要正确行使言论、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权利,并需依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五条,加强公务员岗位职责的规定,明确公务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岗位职责精心履职,尽职尽责,服务群众,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第六条,规范公务员廉洁从政行为,明确公务员要廉洁奉公,自觉抵制和消除腐败行为,积极参与反腐倡廉斗争。
第七条,加强公务员监督措施,建立健全公务员考核、问责制度,保证公务员依法行政,为人民群众负责任。
第八条,明确公务员的家庭成员要遵守相应的规定,禁止公务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干预公务员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九条,强化公务员的工作纪律,明确公务员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要按照要求履行工作职责,不得玩忽职守、迟到早退。
第十条,规范公务员的奖励和处分程序,确保奖惩公平公正,激励优秀公务员,惩戒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加强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加强培训、考核等工作,提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强化公务员的保密意识,明确公务员要依法保守国家、社会机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通过这十二项规定,国家加强了对公务员的管理,提高了公务员的廉政意识和服务能力,有效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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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律性,通过外在制度的强制性约束公务员的职务行为,不至于背叛忠诚义务。
1.公务员忠诚义务的自律性。
公务员是公法的执行者,公务员的忠诚义务就是要求公务员在执行公职以及与公职相关的行为中,
要忠于职守、尽心履职。公务员是拿人民的纳税钱为国家与人民服务,尤其是常任文官,都是终身任职,
——对《公务员法》第12条的解读
金伟峰1,姜裕富2
(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教授;
2.衢州行政学院,浙江衢州324002讲师)
点具有代表意义,他认为,公务员的忠诚义务,具有“强烈的伦理性质”。①消极忠诚要求不能做出违背
国家利益的事,这也是一般民主国家的要求;积极忠诚要求公务员要挺身反对任何对国家不忠的行为,
包括驳斥、检举的行为在内。
公务员忠诚义务表现为一种行政忠诚,行政忠诚既是行政道德,也是一种行政关系、行政能力和行
宪政精神,一切有违于宪法法律的行为皆被视为对忠诚的背叛。因此,公务员的忠诚从职务行为扩展到
非公务行为以至纯粹的私人行为。
我国《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了公务员“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和“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
则就是公务员在公务之外应该保持品位义务,即保持令人尊敬的行为义务。但品位原则对公务员的拘
束,还应遵循比例原则,在必要的、妨害最小的情况下适用。借鉴德国的理论,公务员在履行忠诚义务
时,要处理好如下两大关系:
1.忠诚与服从。
服从是尊重、听从之意,服从的存在,必须有一个发号施令的上级,为了保证令行禁止,下级表现为
时,可以予以撤职。公务员须向帝国及民族领袖希特勒效忠及服从,并尊重法律及竭诚履行职务。公务
员忠于个人的义务达到了鼎盛时期。
二战以后德国颁布的基本法第4项第2款规定,公务员是一个具有公法勤务与忠诚关系的成员,第
5项规定有关公务员的法律须斟酌传统文官制度原则来规范,这样把公务员的勤务与忠诚义务提升到
离和公共权力“善”的目的与“恶”的可能的“悖论”。解决公共权力的“悖论”有“法治”和“德治”两种模
式,“德治”之道关键在于“以德入法”(不是道德的法律化)和“以德人人”(不是道德王之治)。忠诚义务
就是要求公务员具备一种“善德”,忠于职守,勤勉尽职。拥有“善德”的行政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才
系、宗教信仰关系等领域。从法律层面往往难以对忠诚义务加以规范,而事实上各国关于公务员的法律
几乎都规定了公务员的忠诚义务。那么,公务员的忠诚义务究竟是法律义务还是道德伦理义务?同时,
法律究竟应该如何规范公务员对谁忠诚、如何忠诚?如何培育公务员的忠诚精神?违反忠诚义务如何
公务员政治权利的节制与保守原则,公务员拥有言论自由、参加党派自由的基本政治权利,但其职务行
为与政治发生不可避免的关系时,必须保守与节制,不可为激进的政党作宣传,亦不可发表失去中庸的
言论。三是针对公务员个人行为的品位原则,它要求公务员在公务之外,也应该奉行忠诚义务。品位原
中图分类号:DF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078(2008)Ol一011—06
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了公务员的各种义务,
这些义务可以统称为公务员的忠诚义务。忠诚是个带有浓厚道德伦理色彩的术语,通常被用于夫妻关
②参见李兰芳:《行政忠诚与集团腐败》,载《高校理论战线)2003年第1期。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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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2008年第1期
能以公共利益为本位,在权力运行中为无权、越权、低效行为的出现可能树立一道心灵盾牌,其效果就表
现在行政自律性的增强、行政能力和行政力量的提升。
’2.公务员忠诚义务的他律性。
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规范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
在古典西方政治学理论中,国家的权力可以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大权力。司法权本质上属于一
种法律判断权,各国法律中明确规定法律职业者的忠诚义务。立法是民意的体现,公民通过投票来决定
议员的取舍以实现监督,确保其对选民的忠诚。行政权是最具强制性的权力,通过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可
以及宪法所体现的自由、民主、平等的价值。
我国《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了公务员忠于宪法是其首要义务。忠于宪法不仅仅是宪法的条文,更
应该是宪法所体现的最高价值。其次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具体而言就是要忠于法定的职责权限、法定
的职权行使的程序、承担法定的义务。第三要忠诚于上级,规定公务员要服从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
替国家服务,不能像一般国民能尽一己之力谋求经济上的利益,所以国家应该要求公务员有最高的忠诚
观。正如18世纪中叶德国学者伊能堡所言,忠诚是因二人间所产生的关系,一个负有义务,以其最好的
智能,以言行来增益他方,因此这个忠诚的义务即可产生积极与消极的作为。德国公法学者拉班德的观
使在政治相对开明的法国,在确认公务员的信仰自由、参加政党活动自由的同时,规定公务员参加政党
活动、罢工、发表政见,必须注意克制和保留。②
二、忠诚于谁:上级,还是制度
以二战结束为界限可以将近现代德国历史划分为帝国时代和民主时代两个阶段,两个阶段对公务
后,对国家及其职务有宣誓之义务。一战结束后,威玛宪法规定公务员为国民全体服务而为非一党一派
服务、公务员的政治信念自由及结社自由不受限制、对宪法宣誓等。但1933年希特勒上台后,公布的
《重振职业公务员法》中规定,所有公务员以其目前的政治行为,不能保证其随时会毫无保留地贡献国家
宪法层次来规范。在1957年公布的《联邦公务员基准法》第35条规定公务员系为整个国家而非为一党
一派服务。公务员须不偏颇(中立的)及公正地履行任务,于执行职务之际,应注重公共利益。公务员须
以其全部行为认同基准法所揭示的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并且竭力维护之。公务员忠诚即忠诚于宪法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了公务员的忠诚义务。公务员忠诚义务兼具伦理
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属性,是一种制度性的忠诚,约束公务员的一切与职务相关的行为。公务员违反忠诚
于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应予以追究道义、行政和法律上的责任。
关键词:公务员;忠诚义务;公务员法
不折不扣的执行。服从只是一种执行的义务,不存在抵抗命令权。服从是屈服于制度性的规定,不是出
于道德上的自愿行为。忠诚则兼具道德上的自愿和制度上的强制双重性质,忠诚首先表现在道德上的
自愿奉献,其次表现为制度上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忠诚是对制度的忠诚,对于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公
令,但不是盲目服从。第54条又规定如果公务员认为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是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
①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5页。
②参见胡建淼:《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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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力量。②公共行政不仅是管理活动的领域,也是伦理活动的领域,由于公共行政的公共性使得强调行
政伦理和明确行政伦理责任显得更为重要。在公共权力实际运作中存在公共权力“公属”与“私掌”的分
①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版,第206—218页。
从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其实还是表现为对法律的忠诚,这是一种制度上的忠诚,与个人崇拜有
着本质的区别。
三、履行忠诚义务的困惑:忠诚。还是服从
经历了从帝国时代到民主时代的发展,德国公务员忠诚义务理论趋向成熟,在理论与实务界,对于
公务员忠诚义务归纳出三大原则:一是针对职务行为的忠诚原则,它要求“能随时会致力于维护基本法
员忠诚义务有不同的规定。关于公务员忠诚于谁的问题,在帝国时代明确规定,公务员要忠于国家元首
和法律,以前者为主;而民主时代则规定公务员忠于宪法及宪法精神。
在1794年公布的《普鲁士一般邦法》第二章第十节规定,官吏及军官应致力于国家安全、秩序及福
祉之增进(第1条);除一般下属义务外,对国家元首负有特别忠诚及服从义务(第2条),以及任命任职
务员可以拒绝执行,因为,拒绝执行也表现为对制度的忠诚。服从是忠诚的外在表现,但服从不等于忠
诚。
早在德国帝国时代实行君主立宪制,国家主权并非在民而在君主,公务员忠诚于君主而非宪法、法
律是很正常的,在那个时代,忠诚即服从,服从个人即忠诚于法律。在民主时代,公务员是忠诚于宪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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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2008年第1期
公务员忠诚义务的若干问题研究
的自由民主基本秩序者,方可为公务员,以及公务员任职前须宣誓尊重德国基本法及其他法律及竭诚执
行公务”,不仅仅要求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表现出忠于宪法、勤勉尽责,而且在内心上对宪法及宪政制度
忠贞不渝。忠诚原则的实质是将公务员的忠诚义务从法律与道德伦理两个层面上加以强化。二是针对
障权利主体获得权益的一种约束手段。①公务员首先是义务主体,然后才是权利主体,只有对国家承担
了义务,才能担任公务员。身为公务员,必须将其全部精力、才智献给国家,必须效忠国家。在法律意义
上,这种忠诚义务是一种制度,一种依赖他律才得以实现的制度,一种需要法律加以确认和保障的制度。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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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伟峰,姜裕富:公务员忠诚义务的若干问题研究
正或撤销,上级拒绝改正而被迫执行的,后果由上级承担。此条文的深层意义是作为下级公务员应当服
惩戒?本文试图对上述问题作些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