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复习提纲(完整版)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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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取得的方式及其我国的混合主义原则。

国籍的取得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因为出生而自然取得的国籍,二是因为加入一国而取得该国国籍,对于因出生而取得的国际,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有三项原则:

1.血统主义原则,即确定一个人的国籍及其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依据,而不问其出生地为何国;

2.出生地主义原则,即以出生地作为子女取得国籍的依据,而不问父母属于何种国籍;

3.混合主义原则,即将血统主义原则和出生地主义原则结合起来确定子女的国籍。

我国国籍采取血统主义为主并辅之以出生地主义混合方式取得。即:父母双方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加入中国国籍

申诉和控告制度的异同

公务员申诉制度是关于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人事处理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制度。

公务员控告制度是关于公务员对于机关及其领导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制度。

1.申诉和控告的对象不同。申诉所针对的是公务员的人事处理机关对公务员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控告所针对的则是机关及其领导人侵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2.申诉人和控告人自身的情况不同。申诉人自身涉嫌违法违纪,需要受到人事处理,但个人认为处理是不公正或有误。控告人一般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其合法权益不应受到侵害,但由于种种原因而被侵害了。3.申诉和控告对象不同。申诉一般是先请求原处理机关复核,原处理机关如果不予复核或公务员对复核决定仍不服,再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申诉。控告则可直达上级机关或专门机关。

4. 申诉和控告被受理后的处理不同。申诉被受理后,有关机关一般只作书面审理和处理决定。控告被有关机关受理后,有关机关则要立案调查,并区别违法侵权行为的不同情节予以处理。对违法不犯罪的行为人可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犯罪需判刑的行为人,要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给予制裁。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我国职务分类制度

1.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

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三个特征:纯技术性,不可替代性,技术权威性

2.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政府部门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强制,

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药监,环保等政府部门,且只存在于这些政府部门中的基层单位。

特点:纯粹的执行性,现场强制性

3.综合管理类职位则是指机关中除了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

职位之外的旅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

4.此外,职务分类还包括检察官和法官。

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公务员的任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在法定的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行政职务。国家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主要有三种,即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选任制是一种通过民主选举确定任用人选的任用方式。主要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中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人员,以及政党机关、政协机关中按章

程选举产生的公务员。还有一部分公务员职务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任命的,而且决定任命与会议选举一样,也是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这部分职务也具有选任的性质。

委任制是指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确定任用人选,委派其担任一定职务。委任制能充分体现任免机关和行政首长的用人权,贯彻了用人和治事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在行政机关中贯彻首长负责制,保证政令畅通和行政机构高效运行。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和其他公务员。

聘任制即采用合同方式招聘有关人员的制度。实行聘任制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主要包括下列两方面职位:1.专业性较强的职位。2.辅助性职位。这部分事务性强的辅助性职位,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从属地位,如普通文秘、书记员等方面的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得实行职位聘任。

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派出机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派出机关。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是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业务管理的需要,按法律规定在所管辖区域内设立的代表机关。派出机关不能构成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其权利是派委机关的延伸,因而是派出它的那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法上的主体资格。

派出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级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所设置的从事某种专门职能的机构。国家行政机关通常对派出机构实施积极的领导、协助和监督。派出机构的权力由派出它的国家行政机关授予。派出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命令时,派出它的机关将全部和部分撤销所授权力。派出机构的重大决定必须经过派出它的机关认可。派出机构必须按照派出它的机关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办理业务。派出机构可以在不改变派出它的机关规定原则的条件下,灵活处理有关事宜,但事后必须向派出它的机关报告。派出机构的人事和经费由派出它的机关掌管。

派出机关 vs. 派出机构

1.职能不一样(综合和专业)

2.主体资格(行为主体、责任主体)

派出机关一般都具有主体资格,派出机构除非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否则不具有主体资格(具有主体资格:公安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规划分局和环保分局。)

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德国关于服从上级命令的规定:长官所作指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具有服从义务:(1)公务员本人或其长官不具有地域管辖与事物管辖之权限;(2)长官指令的下达不符合职权行使方式;(3)长官下达指令是为了职务之外的目的;(4)长官未能提供足够的信息显示对执行指令的负责态度;(5)命令构成明显违法。在其他情况下,公务员如果对长官指令的合法性有怀疑,应立即向其直接上级长官报告,如果直接上级长官仍然坚持原意而公务员仍有意见,公务员应向更上一级机关报告,如该更上一级长官确认指令合法时,除非服从该命令将构成刑罚或秩序罚制裁的行为,并为公务员所能认识,或损害人性尊严,公务员应立即执行,并得因此而免除其责任,一切责任由作出确认之长官负担。公务员有权要求长官就其确认以书面形式作出。

公务员的条件以及我国公务员的范围

公务员法给公务员下了一个定义:“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有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同时符合上诉三个条件的为公务员

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下列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

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

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

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

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

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不列入公务员的范围:

1.上述所列的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各级委员会,民主党派各级委

员会的领导人员,如果不驻会,并不使用行政编制,则不列入公

务员范围

2.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整体上不列入公务员范围,按

其所在部门和单位的人事制度管理

3.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如研究所,信息中心等的工作人员,他们使

用事业编制,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4.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不执行行政职务,其工作属于后勤服务性质,

公务员管理办法对他们不适用而且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机关后勤工作将逐步社会化,工勤人员逐步从机关剥离出去,因此他们也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公务员义务与纪律的异同

公务员法既规定了公务员的义务,又规定了公务员的纪律。公务员的义务与纪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公务员的纪律是指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公务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公务员的纪律与公务员的身份及职务密切相关,是公务员履行公务的行为准则,具有国家强制力,公务员如果违反了纪律的规定,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务员义务与纪律的联系在于:二者都是为公务员所规定的,任何公务员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都具有国家强制力,违反了义务或纪律的公务员都会受到相应的惩处,都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务员义务与纪律的具体内容虽然不同,但分别是对公务员“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的规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公务员义务与纪律的区别表现在:

(1)二者强调的内容不同。首先,公务员义务主要是从正面提出的公务员“必须为”的要求,公务员对于这些要求必须圆满做到才能够成为一个合格的公务员;而公务员的纪律则是从反面提出的、公务员“不得为”的要求,是从消极的、否定性的角度对公务员的行为的约束;前者更多的是从宏观的角度作出的规定,而后者更多是从微观的角度对公务员的行为提出的细致的要求。其次,公务员的义务由于是从宏观的角度对公务员的行为作出的规范,因此,其具体内容必然比较抽象与概括;而公务员的纪律是从微观的角度对公务员的行为提出的细致的要求,因此,其内容必然比较具体,以便于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2)与公务员权利的关系不同。公务员的义务是相对于公务员的权利而言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都是相对而言的,享受权利就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了义务,公务员才能享受其权利。而公务员纪律则没有这层与公务员权利的对应性。

交流制度

公务员的交流,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等形式变换公务员的工作岗位,从而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职务关系的活动和制度。在实行文官制度的许多国家里,公务员的交流都被当做一项重要的管理手段而加以利用,确保全面熟悉情况,以保证晋升以后能顺利地领导新部门的工作。

公务员交流制度的特征

1.公务员甲流的法定形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三种。

2.交流是机关对公务员的一种管理活动的手段。

3.公务员交流的原因,概括起来有两大方面,一是工作需要,二是

照顾公务员个人愿望

4.公务员交流的范围,即包括在公务员队伍内部的交流,也包括与

公务员队伍以外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交流

5.公务员的交流,一般属于同一职务层次之间的平级调动

公务员交流的意义

1.有利于机关之间以及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互通人才有无,调剂人才余缺。

2.可以使公务员根据个人成长、发展的需要,或根据个人的专业特长、知识结构,调到适合自己发展的工作岗位,有利于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机关内部人才的合理配置。

3.可以使公务员熟悉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部门的工作,开阔视野,丰富阅历,增长才干,避免因长期在某一岗位任职而造成的目光狭窄、僵化保守、因循守旧的状态。

4.有利于避免长期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者一个职位上任职形成的各种裙带关系和以权谋私的条件,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防止公务员腐化,加强廉政建设。

辞职与辞退

公务员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并经过任免机关批准,依法解除其与机关的职务关系。

共同点: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和被辞退后,就解除了与所在机关的任用关系,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

它们的区别是:(1)是否自愿:辞去公职是由公务员自愿提出的,是公务员的权利;辞退是由公务员所在机关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是机关单方面的行为,是机关的权力。(2)原因不一样:辞去公职一

般是因为公务员个人原因提出的;辞退的原因是因为公务员有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法定事由。(3)后果不同:辞去公职享受其他法定待遇,但没有辞职费;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规定享受失业保险。(保护预期)

回避

公务员回避是指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保证公务员公正廉洁的执行公务的法律制度

任职回避只是对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密切的植物方面做出的限制

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

3.三代内旁系血亲

4.近姻亲关系

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上溯至父母、祖父母,下至子女、孙子女等。《公务员法》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与已身同源于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姨舅、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等。姻亲是指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之间因婚姻而发生的亲属关系。

任职回避的变通规定

考虑到实践中因地域或工作性质的特殊性,需要对任职回避作一定变通,可以采取一些灵活的方法,在任职回避制度方面适当开个口子,以利于工作的开展。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才可以对任职回避作变通规定。

由于任职回避、地域回避中并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因此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中一般不涉及申请回避的方式。申请回避中提出申请的为公务的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是指个人的权益受公务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的人。对于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无权申请公务员回避,但可以向有权机关提供有关公务员回避的证明材料等情况。

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职务的公务员,为了公正履行职务,不得在亲属比较集中的原籍,出生地,成长地任职

地域回避制度适用的例外

1.少数民族地区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七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少数民族地区,非本地区土生土长的人很难了解当地情况,难以理解当地的风俗习惯,实行地域回避不利于当地工作的展开。

2.选举产生官员

作出了变通规定,“经选举产生的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在原籍任职满一届后,应当实行地域回避。”

我国《公务员法》确定的职务序列制度

书山有路

公务行为的判断

依据以下四个标准判断:1、该行为的实施者是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正式工作人员,或者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行公务的人员;

2、该行为实施者有无表明身份,有无公务标志,如着装、出示证件或者配带有关执勤标志;

3、该行为是否超越职权;

4、该行为是否出于执行的动机和目的。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报考公务员的条件P49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十八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晋升职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资格

晋升领导职务的资格: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要求具有5年以上工龄和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务任职的经历,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有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在文化程度方面,要求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身体状况要求健康,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晋升科级正职领导职务,应当任下一级职务2年以上,晋升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应当任下一级职务3年以上,晋升科级正副职领导职务,应当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公务员务员晋升职务的原则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逐级晋升:是指按照规定的公务员职位序列顺序由下至上提任职务

破格晋升:是指在晋升时适当放宽资格方面的要求

越级晋升:是指按照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序列顺序跨越一个职务层次晋升职务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职务和级别、招聘、考核、任免、晋升和解雇、奖励、纪律处分、培训、交流和回避、工资和福利保险、辞职和解雇、退休、投诉和指控、任用、法律责任和附例共18章,10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公务员的国家法律制度。与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许多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具有新的特点,因此常被称为新公务员法,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一是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总则,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和权利、公务员的职位和级别、公务员管理机构和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 二是关于公务员各方面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公务员的招聘、考核、任免、晋升、奖惩、培训、回避交流、工资福利保险、退休、投诉、检举、任用等。《公务员法》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又有了一些新的发展和特点: 一是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

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限。中国共产党机关、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工作人员都是参照管理的。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 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执行公务,隶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财政承担工资、福利的人员”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依法执行公务的三个条件的工作人员被纳入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家财政支付工资,就被纳入公务员管理范围。这不仅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实际,而且有利于加强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维护干部队伍的廉洁性,有利于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 第二,《公务员法实施细则》总结吸收了近十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的一些新成果,如竞聘聘任、公开选拔、任用预告、任期制度、试用制度、部分职位聘任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等,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公务员制度,保持了公务员制度与时俱进的生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完善干部职务与职级结合制度的要求,新公务员法对现行职务级别制度进行了改革和完善,使职务与职级关系更加合理。 第三,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根据公务员职务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员职务分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和行政执法。改变了

关于公务员招录办法中存在的不合理漏洞的反思

关于公务员招录办法中存在的不合理漏洞 的反思 摘要:由于媒体的不断曝光,公务员这一热门职业受到了极度的关注,公务员的招收问题百出,匪夷所思,让民众看到在一系列的问题中存在的不公正不透明不和谐的内容,同时社会的关注和舆论,让这些事件一直暗藏的潜规则浮出水面,接受光天化日的拷问,即使这样很多存在的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受害人的利益仍然无法的得到合理的解释和补偿,并且在另外一些地方,同样的不公正仍然在继续,我们也需要反思这一系列困惑及不和谐因素,让舆论监督体现自己的价值,让嚣张的不公正有所收敛。对于更深入的解决这个问题,立法、执法的的因素至关重要,所以法律人应该从问题的根源——行政法规的完善、监督机制的实施、惩罚制度的完备等等——来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字:公务员录用、体检、内定、监督、司法正文:2月17日,山西长治公务员考录弊案的首批5名责任人被提起公诉。他们是:长治市人社局原副局长赵波、长治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原科长吉新瑞、递补宋江明参加体检的考生贾美玉的父亲贾志红、和平医院健康体检科原主任韩玉梅和和平医院健康体检科原检验师杨文芳。2011年8月11日,宋江明和其他考生一起参加了由长治市人社局组织的、在和平医院进行的体检。在这次体检中,宋江明的血常规检验项目中的血红蛋白的测定值“异常偏低”———“70g/L”的测定值与“110-160g/L”参考值有较大差距,同时也低

于《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90g/L (男性)”的相关标准。宋江明的这次体检被当时的主检医师祁露霞判定为“不合格”。“8月15日,韩玉梅(时任和平医院健康体检科主任)将体检结果告知吉新瑞(时任长治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科长),吉新瑞将需复检的考生情况向赵波(时任长治市人社局副局长)汇报。赵波在得知宋江明需复检后,便通过他人告知贾志红(时任长治市长治县荫城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其女儿贾美玉有可能递补。”在此前的笔试、面试等环节过后,报考“长治市环保局科员2”职位的前三名分别是宋江明、贾美玉和王菲菲。但随后的复检中,宋江明遭遇了“被贫血”———其体检结果遭到了人为篡改。2011年8月17日,第一次体检不合格的宋江明参加了复检,“其血常规检验指标全部正常,韩玉梅在宋江明的体检报告上签署‘合格’。”2011年11月14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韩玉梅曾再三表示,自己没有动机作假。但起诉书显示,后来,韩玉梅改动了宋江明的体检数据。“当日下午,赵波和吉新瑞到和平医院了解复检结果,韩玉梅认为宋江明两次体检结果数据差距较大,便要求被告人杨文芳改动两次化验单数据,将初检中部分化验数据提高,将复检化验指标中的血红蛋白从正常值改为88g/L,并将改动后的化验单交给赵、吉二人。”起诉书还载明:“因赵波坚持宋江明血红蛋白不达90g/L属不合格,韩玉梅将体检结论改为‘不合格’。”在复检结束后,宋江明曾接到韩玉梅的电话。韩玉梅提醒他:“考公务员挺不容易的,别因为体检的原因被刷下来。你赶紧去找找领导吧,看看能不能送个礼什么的。”但当天下午,宋

公务员法与公务员制度考试答案

公务员法与公务员制度 88分 1.()一起,构成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3.0分) A.公务员级别与公务员职务 B.公务员年龄与公务员职务 C.公务员级别与公务员学历 D.公务员年龄与公务员学历 我的答案:A√答对 2.公务员法》于()诞生。( 3.0分) A.2006年4月27日 B.2007年4月27日 C.2005年4月27日 D.2004年4月27日 我的答案:C√答对 3.“干部选的准不准,先让群众审一审”,体现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是()。(3.0分) A.民主推荐 B.票决制 C.任职前公示制度 D.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我的答案:C√答对 4.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分为()。(3.0分) A.管理职务和专业职务 B.国家职务和地方职务 C.正职职务和副职职务 D.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我的答案:D√答对 5.公务员奖励应坚持()的原则。(3.0分) A.公开、公平和公示 B.公开、公平和公正 C.公开、公正和公示 D.公平、公正和公示 我的答案:B√答对 6.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本系统内通过()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3.0分) A.竞争上岗 B.公开选拔 C.直接任用 D.公推公选 我的答案:A√答对

7.公务员考核应坚持()的原则。(3.0分) A.全面充分、注重实绩 B.全面充分、实事求是 C.客观公正、注重实绩 D.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我的答案:C√答对 8.()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3.0分) A.企业人员 B.事业单位人员 C.专业技术人员 D.公务员 我的答案:D√答对 9.公务员职务实行(),部分职务实行()。(3.0分) A.选任制和委任制聘任制 B.选任制和聘任制委任制 C.聘任制和委任制选任制 D.合同制和选任制委任制 我的答案:A√答对

公务员考试常见的60个问题

公务员考试常见的60个问题 一、公务员常识问题 1 什么是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务员考试是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用于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试。是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按照确定的招录计划,针对相应的空缺职位进行的面向社会的、公开的竞争性考试。凡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2公务员录用考试如何分类?公务员考试按照组织、实施考试的主体的不同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地方的公务员录用考试两种。(1)中央、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录用考试是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考试。由人事部组织 (属于职位考试)。(2)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是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为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而组织进行的各级地方性考试。由各省、市人事厅(局)组织 (有的地方属于职位考试,有的地方属于资格考试)。 3公务员考试科目及内容是怎么样的呢?(1)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2)《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包括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全部为客观性试题,基本上为单项选择题,部分地区常识判断有少量多项选择题(国家公务员考试全部为单选)。(3)《申论》主要通过应试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应试者提出问

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概括问题、提出对策、进行论证。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考试范围以大纲为准。 4公务员考试报考时间?从2002年起,中央、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的时间基本被固定下来。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10月的中旬,考试时间则在每年11月的第四个星期六(准确信息以当年公告为准)。省(区、市)以下国家公务员考试时间尚未固定,但一般都集中在冬春两季,而且绝大多数是春季。北京市考试分为两次,近年来分别在二月和十月举行,前者面向在校应届毕业生招考,后者面向社会在职人员。各地考生应密切关注各类新闻媒体有关招录公务员的信息,以免错过报考时间。 5公务员考试时限与分值都是怎样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时间120 分钟,满分 100 分。《申论》考试时间 150 分钟,满分 100 分。过关分数线:105-115 (准确信息以当年考试中心公布的信息为准) 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录用程序是如何规定的?考生获得考试资格后,通过中组部、人事部组织的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对于笔试合格的考生,按照各报考职位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面试以结构化面试为主,辅以其它测评方式,同时加试英语口语测试。面试结束后对面试人员进行体检。根据综合成绩确定进一步面谈人选。对于面试合格并服从分配的考生,根据政审和体检情况,以及各个职位的具体要求,最后确定人选并进行公示。

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之比较

《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之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原来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它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这段时间我通过认真阅读这两个法律文本,总结出了《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之间的一些区别,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务员法》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使公务员的范围扩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即《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公务员仅指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而《公务员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才算是公务员:一是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二是使用行政编制,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是公务员。由此可见,公务员包括七大类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把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将有利于加强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和保持干部队伍的整体性。

第二,完善了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虽然也规定了国家实行职位分类制度,但是却没有详细划分职务类别。而《公务员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三,实行统一的工资制度。《公务员法》第十二章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法》还规定了许多其他关于公务员工资福利的制度,如:“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

国家公务员法知识问答

这是我国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是我国民主法制是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法律。它的制订颁布,一部干部人事领域的法律,是我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里程碑。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标志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国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科学化的轨道,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迈上了法制化、规范化、为了帮助广大公务员学习必将推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空白,对公务员法的主要我们特设了学习公务员法问题解答专栏,和贯彻公务员法的精神和要义,内容以问答的形式进行解读。 1、问: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有何重要意义? 答: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公务员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对于健全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具有里程碑意义。二是必将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公务员法将十多年来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新成果,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职位聘任以及领导干部任职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和引咎辞职制等,进行总结吸纳,上升为法律,有利于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三是必将促进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后,通过对包括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内的广大公务员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有利于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有利于在新形势下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管理干部的方法,用法律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加强政府的行政能力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2、问:如何理解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与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总括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二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等。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为基础,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有一些新的发展和特点。 一、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人大机关、中国共产党机关、公务员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派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参照管理。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也就是只要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将纳入公务员范围进行管理。这样既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现实情况,又有利于加强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和保持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性,有利于干部在不同机关之间进行交流。至于具体哪些人员是公务员,公务员法中未列举的,将由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具体规定。 二、总结吸收了十余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些新成果,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前公示、

职务职级并行细则全文

职务职级并行细则全文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制度框架内,保持现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晋升制度不变,建立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晋升职级的制度,发挥职级在确定干部工资待遇方面的作用,实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的实施范围,包括区直和乡镇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 因不符合登记条件未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未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人员,不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 三、实施办法 (一)职级设置。 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

(二)晋升条件。 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 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 职级应逐级晋升,不能一次晋升两个职级。 (三)晋升程序。 1.确定人选。 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由所在机关(单位)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定符合条件的人选,填写《保定市满城区公务员(参公人员)职级晋升审批表》。 2.初审确认。 2015年9月底之前,各单位对确定的人选按照干部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进行初审。 政府系统一般公务员及参公人员晋升副科级,由区人社局负责审核;政府系统副科级以上公务员及乡镇、党群系统公务员及参公人员由一般晋升副科级,副科晋升正科级,正科晋升副处级,

浅析公务员法立法实施中的不足

浅析公务员法立法及实施中的不足 1993年,国务院发布施行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管理初步做到有法可依,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公务员法》并于2006年1月1日施行,后国务院、中组部、人社部等又出台了多个配套规定,公务员管理逐步进入法治轨道。但是,从十多年来的实践看,公务员法立法方面、施行方面都存在一些不足。 一、公务员职位分类不科学 (一)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 (二)我国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三)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的不足之处。从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看,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明显存在不足。政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

关等可视为综合管理类,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则明显不属于综合管理类,也不属于专业技术类,应该单独作为司法类分类,即使不考虑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也不完全属于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中的任何一种。虽然公务员法规定,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但为什么明显有司法类却不明确规定,而要留个尾巴呢。而且,公务员法已经实施十一年,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改革正在进行,职位类别正在单独设置和规范,司法行政机关的职位类别却至今也没有个独特的规范的设置。稍学过西方民主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人都知道他们的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的地位相当重要,而公务员法未单设司法类职位,可能让人产生司法地位弱的误解。 二、公务员职务序列设置不科学 (一)职务序列设置不科学。公务员法规定,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模拟试题及答案之一简答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模拟试题及答案之一简答题) 一、简答题 1、《公务员法》自什么时间施行?答: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公务员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答: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公务员制度坚持的原则是什么?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4、公务员管理坚持的原则是什么?答: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5、公务员任用坚持什么原则?答: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6、国家为什么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答:为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7、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能有哪些?答: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8、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基本理念是什么?答:"适才适用"和"适才适遇",即专才专用,同工同酬。 9、什么是公务员综合管理类职位?答:公务员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 10、什么是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答: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11、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哪几种?答: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12、确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领导职务的依据是什么?答: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浅谈当前公务员能力建设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浅谈当前公务员能力建设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宣城市驻芜湖管理处陈旭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一、存在的问题 以高科技和信息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社会在迅速的发展和变迁中,将逐步形成高度复合、日益紧密、开放民主的社会架构,这对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其中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能否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 但是,根据人民网的一项调查显示在公务员队伍中出现了“能力恐慌”的现象,在受访的县级以上干部中,66.9%的人表示自己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不强,58.1%的人表示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比较弱,另外,表示应对复杂局面、依法执政、总揽全局能力不够强的,分别占35.7%、43.4%和19.9%。另有对某经济发达省份的一项调查研究显示,有近70%的服务对象认为公务员队伍的能力素质“不太适应”或“不适应”环境变化的要求。这种情况的出现使我们不得不反思以前的公务员素质与能力建设工作。 从目前调研的情况看,当前公务员队伍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知识结构不合理,创新能力亟待提高。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知识结构看,基础性学科专业的公务员人数较多,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学科专业人数则较少,特别是有独特见解与个性、敢拼敢闯的创新型公务员以及复合型干部、多功能型干部,管理专家、法律专家等专业型干部更是极少。即使目前高学历公务员的比例较以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文凭不等于水平。拥有高学历的公务员也大多只受过单一的专业教育,现代管理知识普遍薄弱,其中从与政府事务管理相关专业毕业的就更少了。 (二)观念落后,队伍作风建设亟待加强。目前,仍有少数公务员的思想观念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双腿已迈入市场经济时代,脑袋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较习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工作方式和行为方式,依法行政意识和主动服务意识还比较淡薄。个别地方和部门还存在不按制度办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有些机关公务员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还存在着形式主义、小富即安、小进则满、安于现状、不思进取、追求安逸、不图创新等问题,这些问题将成为影响投资环境改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症结。 (三)对公务员培训重视程度不够。部分单位对公务员的学习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培训不培训一个样。只注重公务员的工作,不注重素质与能力的培养。

《公务员制度》--作业及答案

1、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干部培训的“四化”标准中不包括()√此题回答正确 1. A. 革命化 2. B. 年轻化 3. C. 知识化 4. D. 通才化 2、下列公务员奖励中最高的是()√此题回答正确 1. A. 嘉奖 2. B. 授予三等功 3. C. 授予二等功 4. D. 授予一等功 3、对公务员的全年表现进行评价的考核方式是()√此题回答正确 1. A. 平时考核 2. B. 录用考核 3. C. 晋升考察 4. D. 年度考核 4、近代西方最早实行考试录用制度的国家是()√此题回答正确 1. A. 英国 2. B. 美国 3. C. 法国 4. D. 德国 5、人事管理工作的起点和基础是()√此题回答正确 1. A. 职位分类

2. B. 品位分类 3. C. 录用 4. D. 惩戒 6、公务员要按照规定的()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此题回答正确 1. A. 任务 2. B. 义务 3. C. 权利 4. D. 权限 7、哪项职能超出了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能范围()√此题回答正确 1. A. 组织公务员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 2. B.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起草拟定地方公务员管理的法规,规章 3. C. 对违反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的现象进行纠正和处理 4. D. 制定公务员管理法律 8、英国公务员制度最早是基于下列哪个文件()√此题回答正确 1. A. 《诺斯特一杜威廉报告》 2. B. 《文官制度法》 3. C. 《公务员法》 4. D. 《彭德尔顿法》 9、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以下哪些人员不属于公务员()√此题回答正确 1. A. 九三学社机关的工作人员 2. B. 基层检察院行政管理人员 3. C. 在企业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

公务员法中的几个问题

公务员法中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公务员的范围 过去很长一段时期,我国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作为“国家干部”进行管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推行以分类管理为重要内容的人事制度改革,对过去大一统的“国家干部”进行合理分解,将党政机关干部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区分开来,党政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国有企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制和岗位管理制度。 根据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法暂行条例》的规定,公务员的范围限于国家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以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参照暂行条例管理。公务员法总结暂行条例实施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将公务员的范围确定为:“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目前公务员的范围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外,还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和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范围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我国政治制度等基本国情以及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现实需要。公务员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述公务员范围中所列的机关,都是我国政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主体,各自发挥着特定的作用,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是制定公务员法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实践证明,这是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人事分类管理体制,也是确定我国公务员范围的基础。 二、关于职位分类 对公务员职位进行分类,并在此基础上设置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它为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各项管理制度提供了依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的职务划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级别分为十五级。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公务员管理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在职务与级别设置方面也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第一,《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虽然规定实行职位分类制度,但主要是强调各机关要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具体职位设置,并未从总体上对职位进行归类划分。这就使得职务与级别的设置,难以满足不同职位的性质和特点的需求。例如,机关中存在着一类专业技术职位,其特点是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这一类公务员只对专业技术业务本身负责,不直接参与公共管理,不具备行政决策权和行政执法权。由于这一类职位一般不负领导责任,因此,这类人员的职务一般被确定为非领导职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相同规格的机构,领导职务职数是一定的。这一规定,使得专业技术人员集中的部门以及机构规格较低的基层部门,在职数上不能满足实际的管理需求,使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和待遇难以得到提升,挫伤了一部分人员的积极性。第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设十二个职务层次,分别对应十五个级别。实际中,公务员队伍存在着一类在一线从事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履行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人员,由于其所处的机构规格低,人数较多,职数少,晋升台阶较少,其职业发展空间不大。据统计,科员、办事员占全部一线行政执法公务员的70%。多数人在30~40年的职业生涯中只有办事员与科员两个晋升台阶,这种状况也严重地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 针对公务员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公务员法将公务员的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并规定根据不同的职位类别设置其职务序列,从而对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进行了重新设计。这一规定从实际管理需要出发,改变了单一化的职务设置,为公务

关于保密法修订中的几个问题97分

关于保密法修订中的几个问题 考试时长:60分钟考生:总分:100 及格线:60 97分 ? 1.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的保护对于国家公职人员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工作秘密适用的法律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o B.《保密法》 o C.《国家公务员法》 o D.《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2.在脱密期内不需要对涉密人员进行限制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保密义务 o B.就业限制 o C.配偶限制 o D.出境限制 ? 3.依据保密法第四条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工作要实行的方针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积极防范、扩大范围、依法管理 o B.重点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 o C.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 o D.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问责 ? 4.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确定。(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同级保密工作部门 o B.上级保密工作部门 o C.下级保密工作部门 o D.原定密责任人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守秘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修订通过,自()起施行。(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1988年9月5日 1989年5月1日 o B.2010年4月29日 2010年10月1日 o C.2010年4月29日 2010年5月1日 o D.1989年5月1日 1989年7月1日 ? 6.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的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给予()的处罚。(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判处死刑 o B.判处无期徒刑 o C.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o D.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 ?7.定密主体范围的大小直接决定()。(单选题3分)得分:0分 o A.定密质量、定密数量 o B.定密质量、定密级别 o C.定密数量、定密内容 o D.定密内容、定密质量 ?8.涉及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来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 (单选题3分)得分:3分

对公务员制度的认识

对公务员制度的认识 _<公务员法>学习获知通过一学期的公务员法课程的学习,我对公务员制度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了解.同时在老师的引导下也对其作出了自己的思考及判断,不仅是公务员制度,也是对我自己以后是否要考取公务员等有着密切实际引导作用.以下是我通过课堂学习及自己课外搜索材料学习得出的对公务员制度的自己的认识. 一..法律由来…2005年4月27日下午,受人瞩目的《公务员法》草案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顺利通过。这部将是建国50多年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的工作人员”。一.法律规定我国公务员包括下列工作人员:一中国共产党 机关的工作人员二人民代表大会机构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四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五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六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七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上级违法、犯错下级可说“不”公务员法规定: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是公务员的基本义务,并规定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或者命令,是公务员的纪律。 引入公务员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 公务员法突出了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一是规定了严明的行为规则和考核、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9项基本义务、16项基本纪律,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的结果与职务的升降、与长工资发奖金以及辞退相挂钩;违反纪律的要受处分。二是规定了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即所谓“问责制”。三是有严格的离职从业限制。公务员工资实行定期调查制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工资制度明确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聘任制公务员将上岗公务员法首次明确了机关设立聘任制公务员职位,对一些社会通用性较强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随时从社会上直接招聘人员来做。初任法官、检察官单独公开选拔公务员法规定,“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公务员权益保障有力在公务员法中,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规定很多。如公务员有8项基本权利;对公务员不利的人事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处分

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题目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姓名XXX 专业名称行政管理学 准考证号XXXXXX 指导教师XXX 20XX年X月X日

论文摘要:国家公务员制度作为国家政治制度和行政制度的一项历史性改革和卓有成效的创举,对于现代国家人事管理、政府管理、乃至社会的发展、进步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国公务员制度针对传统干部制度的弊端,适应改革开放形势,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进一步细化分类,完善干部激励机制。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公务员与营利性机构关系问题。建立富有激励的报酬制度,建立合理的录用、晋升等各个方面的制度,并在制度上鼓励公务员的团队合作精神。经过近十五年的改革和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在我国己经初步确立。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公务员制度,需要在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根据中国有效政府发展的具体需要,考虑中国公务员管理实践所遭遇的种种问题,积极顺应新形势,汝照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改进和完善现有公务员管理体制,保持公务员队伍的活力。 关键词:公务员、制度、问题、对策

导论 (4) 正文 (5)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 (5)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诞生 (5) (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 (5) (三)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6) 二、国外部分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7) (一)美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7) (二)日本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7) (三)新加坡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8) 三、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9) (一)公务员考试录用缺乏灵活性 (9) (二)公务员绩效考核缺乏科学性 (10) (三)公务员的分类分级制度缺乏规范性 (10) 四、我国公务员制度完善的对策 (11) (一)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应适应人事行政需要 (11) (二)公务员管理机构应当逐步系统化 (12) (三)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职能应不断补充完善 (12) (四)改善公务员队伍更新机制 (12) 结语 (14) 参考文献 (15) 致谢 (16)

《公务员法》实施前的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法》实施前的公务员制度 一、我国古代公务员制度 我国自秦朝开始,建立了官僚制度,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度,改变了过去由各诸侯国自行任免官员的制度,随着郡县制的建立,从宰相到县令都有由皇帝任命和撤换,从而奠定了国家统一任命和调配官员的基本体制。汉代开始选拔录用官员的探索,用策试的办法测试被推荐者,后来由口试发展为笔试。到了隋朝,废除了九品中正制,直接采用考试办法选拔官员,即科举制度。科举,即通过设科考试选拔人才。我国科举制度肇始于隋朝,确立于唐代,历经宋朝和明朝,至清朝末年废止,历史长达1300多年,对我国人事管理乃至世界现代公务员制度的产生有着重大的影响。 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前的干部人事制度 新中国的人事制度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解放区和人民军队干部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党高度重视干部工作,强调并坚持“德才兼备”的政治路线和“任人唯贤”的组织路线;在干部思想路线上,坚持要求把马列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制定了一套严密的干部队伍纪律;明确了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干部的培训培养,主要采用“从战争中学习战争”的办法。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初步确立。新中国的干部人事制度在1993年之前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创立和发展阶段,这个阶段在“文化大革命”以前,主要是从上到下建立了管理机构,制定了一些管理制度,如干部的录用、任免、调配、奖惩、工资、福利、退休退职制度等。第二阶段是挫折倒退阶段。“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人事机构相继被撤销,人事干部队伍被打散,在极“左”路线的干扰下,人事工作遭到了严重破坏。第三个阶段是法制化阶段。“文化大革命:后至《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前,我国干部人事制度进入深入发展阶段,逐步向法制化迈进。从1984年起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原劳动人事部组织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起草《国家工作人员法》,1985年改名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后又改名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88年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要尽快制定《国家公务员条例》,研究制定《国家公务员法》。1988年5月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进入实践探索阶段,从1989年初在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环保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建材局等六部委进行公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1990年在哈尔滨市、深圳市进行试点。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发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从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进入一个全新的时期。 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后的公务员制度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继承了我国干部制度好的传统,诸如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党管干部的原则,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重视思想教育的传统等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得到了体现。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又是对原有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具体表现在:(1)按照分类管理的思想,《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管理对象,使我国从此有了区别于企业、事业单位的机关干部人事制度。(2)设定了公务员即行政机关干部的权利义务,明确了机关和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和依据,建立了公务员管理的各项具体制度。(3)以考试录用为重点,引进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以考核制度为中心,强化了公务员的在职管理;规范了公务员的进入和退出的渠道,设置了保障公务员权益的制度措施。

2020年最新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总则。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 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权利。 第三,职务与级别。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和员级别的依据等。 第四,录用制度。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考核制度。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六,职务任免制度。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第七,职务升降制度。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为了保证晋升质量,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循的程序。 第八,奖励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 第九,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禁止行为、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及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等。 第十,培训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此外,《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培训的登记管理、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的使用和培训机构等作了规定。 第十一,交流与回避制度。规定了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公务员队伍外的其他公职人员交流。交流的形式有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并规定了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公务员回避的程序等。 第十二,工资福利保险制度。规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原则、形式、正常增资机制、工资调查制度等内容,还规定了公务员的福利和保险制度。 第十三,辞职辞退制度。规定了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不得辞职的情形和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辞去现在职务的程序,并规定了辞退和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及辞退公务员的程序等。 第十四,退休制度。规定了公务员退休的两种形式:强制性退休和自愿提前退休,并规定了自愿提前退休的条件。此外,还规定公务员退休后应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十五,申诉控告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申诉的人事处理决定的情形和申诉的程序,并对公务员控告的权利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要求等,也作了规定。 第十六,职位聘任制度。规定机关可以经批准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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