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试行)
关于做好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做好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标 签】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颁布单位】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文 号】中税协发﹝2014﹞5号【发文日期】2014-03-24【实施时间】2014-03-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机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做好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进一步推动事务所做大做强,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3年修订)》(中税协发[2013]58号)及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高度重视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科学计划,周密部署,认真做好各环节的工作。
要及时转发并组织学习新修订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做好事务所等级认定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等级认定工作与会员年检工作结合进行。
二、简化等级申报手续 为减轻事务所负担,进一步简化申报手续。
事务所申请等级时,不再需要提供协会颁发的相关证件或已在协会留存的证件资料复印件。
其他申报流程仍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大审查核实力度 对新申报的事务所,要按照认定标准认真审查,达不到标准不能认定。
对上年度认定的等级事务所,只进行案头审核;对认定指标异常的事务所进行实地审核,达不到标准的,要坚决取消或降低等级。
审查中,要突出对执业质量的检查,特别是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及工作底稿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低价恶性竞争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鉴证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事项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几点要求 1、认定工作务必在11月底前结束,地方税协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掌握安排,尽量避开事务所业务繁忙期。
2、等级事务所认定比例过高的地区,地方税协要采取有效措施,适当控制数量,确保等级事务所的品牌价值。
3、各地税协要及时将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总结(含事务所认定名单)于12月31日前上报中税协(监管部)。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发改收费[2009]349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3.13
【实施日期】2009.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9]349号)
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市(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
1 / 1。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修订稿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依法经营、规范发展,推动税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提高社会知名度,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税务师事务所是指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成立的并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认定,由事务所自愿申请,中税协和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根据申请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分为五级,即A级、AA级、AAA 级、AAAA级、AAAAA级。
地方税协负责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认定,并向其颁发证书和牌匾;中税协负责AAAA 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认定,由地方税协协助进行书面和实地审核,中税协向其颁发证书和牌匾。
证书和牌匾由中税协统一设计制作。
第五条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专业优势、享有执业信誉。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优先推荐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
中税协认定的等级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地方税协认定的等级本省适用,跨省执业的由执业所在地税协确认其适用性。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六条中税协负责制定等级认定标准(见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
第七条中税协负责制定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经营规模及业绩认定标准和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子公司或分公司颁发牌匾的业绩标准,可根据行业发展实际调整经营规模及业绩标准。
地方税协负责制定本地区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经营规模及业绩标准,相关标准报中税协备案。
第八条等级审核认定采取项目评分制,满分100分,90分(含)以上合格,具体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向地方税协申请A级、AA级、AAA级认定,向中税协申请AAAA级、AAAAA级认定。
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一)《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复印件(再次申请,无变化可不提供);(三)事务所从业人员名单(注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个人会员证编号);(四)税务师事务所全体职工的劳动合同清单和为全体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五)上年度会费缴纳凭证复印件;(六)上年度及当期财务报表;(七)上年度纳税完税凭证统计表;(八)上年度年检合格证明复印件;(九)内部管理制度(再次申请可只提供变化部分的制度);(十)委托人满意度调查问卷(见附件3);(十一)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有限责任税务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河南省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豫国税发﹝2009﹞71号【发文日期】2009-03-09【实施时间】2009-02-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精神,为完善新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省国税局、地税局制定了《河南省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河南省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河南省有限责任(合伙)事务所设立暂行办法 设立有限责任(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河南省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条 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已在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执业备案; (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已在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执业备案; (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注册税务师【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豫国税发﹝2005﹞309号【发文日期】2005-10-20【实施时间】2005-10-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局、省地税小浪底直属局: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办法》已经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同时要传达到全体税务干部。
并将贯彻情况于十一月底上报省国税局、地税局。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办法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积极促进依法治税和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业, 健康发展,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和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精神,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税务师管理,是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管理工作内容,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
省辖市、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征管部门分别为当地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及各级国税、地税机关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管理工作内容: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注册税务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不棚架,不梗阻,不走样。
(二)负责税务师事务所机构的初审、上报、并对其执业资格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违规处理; (三)负责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人员是否依法、规范代理,依据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提出年检意见报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国税函[2007]314号【发布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7.08.02【实施日期】2007.08.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函〔2007〕314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既有利于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税收秩序,也有利于促进各级国税机关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形成规范、诚信、和谐的税收环境。
为推进我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使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真正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长效激励机制,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二○○七年八月二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其中办理开业税务登记不足两年的纳税人、非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暂不进行评定。
第三条纳税信用等级每两个连续的会计年度评定一次,有效期限二年,自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次评定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以日常管理信息为基础,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分别进行评定。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国税发[2006]276号【发布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6.10.10【实施日期】2006.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6〕276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省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二OO六年十月十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是税务机关法定的职责和义务。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纳税服务以纳税人为关注焦点,以纳税人合法合理的需求为导向,通过向纳税人提供优质、文明、高效的服务,达到科学管理,方便纳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试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试行)(2009年7月31日中税协四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依法经营、规范发展,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等级的认定,由税务师事务所自愿申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和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考评认定。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分为五级,即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
地方税协负责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考评认定,中税协负责AAAA级和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考评认定。
第五条中税协和地方税协优先推荐获得等级认定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
中税协认定的等级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地方税协认定的等级本省适用,跨省执业的由执业所在地税协确认其适用性。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中税协负责制订统一的等级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包括:执业资质,经营规模及业绩,执业规范和社会诚信,内部管理(见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
第七条设计各项扣分标准时,各栏目中的项目不能减少,但可以增加,也可以将各项目细化。
第八条认定标准中经营规模及业绩一栏中的三项具体标准和各项扣分标准,由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分别制定。
第九条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颁布执行。
第十条等级考评认定采取百分制,符合认定标准的税务师事务所,考评总分应在90分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由税务师事务所自愿向地方税协申请。
对申请A级、AA级、AAA级的由地方税协考核认定;对申请AAAA级和AAAAA级的税务师事务所,由地方税协按照中税协的标准考核后上报中税协,由中税协审核认定。
第十二条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税务师事务所中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执业会员证书复印件及从业人员名单; (四)上年度会费缴纳凭证; (五)上年度及当期财务报表; (六)上年度纳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七)上年度年检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八)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规定的其他证明资料。
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办法试行4日修改总则.doc
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办法(试行)(2011年8月4日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注册税务师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提升注册税务师行业整体业务素质,培养和选拔行业高端人才,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业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会员。
第三条注册税务师等级分为四级:三级注册税务师、二级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税务师、特级注册税务师。
第四条注册税务师的等级认定工作两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三级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经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年检和审核合格的注册税务师。
第六条二级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三级注册税务师等级两年以上;(二)上年度的个人业绩达到全国执业注册税务师人均贡献度2倍以上;(三)经地方税协年检合格;(四)经中税协考试合格,地方税协审核合格,中税协审议通过。
第七条一级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二级注册税务师等级两年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具有经济、会计、审计高级职称;3、年龄在40周岁以上;4、从事涉税服务业务8年以上。
(二)上年度的个人业绩达到全国执业注册税务师人均贡献度6倍以上;(三)具有担任过大型企业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项目负责人的工作经历,有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和一定水平的注税学术研究成果;(四)经地方税协年检合格;(五)经中税协考试和审核合格。
第八条特级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一级注册税务师等级;(二)通过中税协外语考试;(三)经中税协审核合格。
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上年度经营收入达到全国所均贡献度10倍、50倍以上的,其所长可分别申报二级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税务师等级,不需参加培训和考试,经审核合格取得相应等级。
省级分所、子所上年度经营收入达到全国所均贡献度6倍、15倍以上的,其所长可分别申报二级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税务师等级,不需参加培训和考试,经审核合格取得相应等级。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豫地税发[2009]12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7.20
【实施日期】2009.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
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9〕121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
为了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 57 号)的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案件预先审核办法(试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试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试行)》等四项配套制度,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制定和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贯彻落实省政府依法行政要求,规范行政处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
通过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制度可以有效。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30•【字号】豫国税函[2007]166号•【施行日期】200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管理的通知(豫国税函〔2007〕166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落实税源管理责任,现就加强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以下简称达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强管理意识,健全管理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意识,高度重视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工作。
要建立对达标小规模纳税人适时发现、及时督促、依法认定、定期检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并严格执行,确保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到位。
二、注重信息监控,加强认定管理。
各地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监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信息,及时准确地掌握达标小规模纳税人信息。
对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达标的个体经营者,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应填写《个体经营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
对年应税销售额达标的小规模企业,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小规模企业,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要按现行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三、加强考核监督,落实管理责任。
各地要根据《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豫国税发〔2005〕65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税收管理员对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工作的具体考核标准并严格考核,做到奖罚分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0.22•【字号】豫国税发[2007]304号•【施行日期】2007.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7〕304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明确税收分析工作任务,规范税收分析工作,提升税收分析水平,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分析是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税收与经济税源、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相关影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分析、评价,查找税收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建议的一项综合性管理活动。
它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环节,是促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税收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收入分析、税收负担分析、税收弹性分析、税源分析、税收关联分析、税种和行业税收分析等。
第四条税收分析坚持实事求是、从经济到税收、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等工作应实现有机结合,通过税收分析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为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提供参考,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又促进税收分析水平进一步提高。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的税收分析工作管理。
第二章税收分析职责及业务划分第七条按照税收分析工作的要求,各级应建立局领导统一领导、计统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上下级密切配合的税收分析工作机制。
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试行)
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依法经营、规范发展、提高执业质量、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参与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考评认定。
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考评认定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条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认定,由税务师事务所自愿申请,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考评认定。
第四条我省税协负责对“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考评认定。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称号并非永久性拥有,对认定为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的事务所按管理权限,中税协和省税协每年对其进行年检,对不符合等级标准的取消相应等级称号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章税务师事务所等级参评资格第六条按本办法参加评定的事务所必须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符合以下各项基本条件,方具有参评资格。
(一)通过年检,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二)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5人以上;(三)考核年度经营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四)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五)服从行业管理,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会员责任和义务,及时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六)有较高的执业质量和执业水平,良好的执业信誉,优质的服务理念,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七)严格自律管理,不断加强内部建设,规章制度健全可行,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财务核算体系完善,经营规模逐年攀升,服务范围和业务层次不断提高;(八)各项营业收入报表真实,按时足额缴纳会费;(九)等级考评认定采取百分制,符合认定标准的税务师事务所,考评总分必须达到90分以上。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修订说明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修订说明该办法的修订草案是在征求了部分地方税协秘书长和事务所所长的意见,在5月3日、16日会长专题会和21日会长办公会上进行了三次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的。
现仅就重大修改的条款进行说明,其他修改情况详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修订对照表》。
一、正文部分(一)第四条,是为了明确地方税协在AAAA级、AAAAA级事务所认定时的职责,在原第四条“中税协负责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认定”的后面添加“由地方税协协助进行书面和实地审核”。
(二)第七条,为进一步明确地方税协制定A级、AA级、AAA 级事务所业绩标准的权利,把原第七条“中税协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全国各地区划分档次”、“制定向不同档次地区”删掉,并将第二段“不同档次地区地方税协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修改为“地方税协负责制定……”;为了将AAAA级、AAAAA级事务所(含授牌子公司、分公司)经营规模及业绩标准根据注税行业的发展及时进行调整,将原第七条第一段的“具体档次和标准另行制定”修改为“可根据行业发展实际调整经营规模及业绩标准”。
(三)第十条,将原第十条的申请等级认定提供的材料(三)、(六)项进行简化,减轻事务所的负担。
申请等级的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大都较多,若提供这两个证件的复印件,需用大量的纸张。
若用从业人员统计表代替,在比对行业报表数据和实地查验原件时,也可保证申报材料(三)的真实性;上年度纳税完税凭证因涉及的税种较多,而且有十二个月份,所以提供复印件需要大量纸张,用一张统计表上报,实地审核时比对,也可解决这个问题。
在原来第十条的材料(二)、(八)后面添加备注说明,也是为了再次申请等级认定的事务所减轻负担。
修定后的第(四)项“税务师事务所全体职工的劳动合同清单和为全体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为新增加项目,原来只需在集团化审查时提供该材料,现调整为申请等级必报材料。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税务师事务所【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豫国税发﹝2000﹞3号【发文日期】1999-12-16【实施时间】1999-12-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市、地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国税系统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为全国税务系统试点单位,经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国税注字﹝1999﹞7号)授权,由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批,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可以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二、全省地税系统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后,税务代理机构和新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由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初审,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批。
经批准,事务所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批准文件、注册税务师证书(复印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可以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三、本文下发以后,各地要严格按照文件第四条规定核准名称。
此前已核准的名称与本文规定不相符的,可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四、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已于1999年9月14日以豫国税发﹝1999﹞204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已于1999年9月9日以豫地税发﹝1999﹞118号分别予以转发;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已于1999年10月27日以豫国税发﹝1999﹞230号联合转发。
为此,上述附件不再转发。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系统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和《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公告【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7号【发布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09.28【实施日期】2014.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和《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7号)为规范全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统一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促进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同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和《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和《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9月28日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防止裁量权的滥用,保护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有行政处罚权的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统称“税务机关”)。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依照职权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及其幅度的权限。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
400(含)-1000
AAA级
10人(含)以上
8人(含)以上
100(含)以上
50(含)以上
1000(含)以上
执
业
规
范
和
社
会
诚
信
40分
抽查相关的业务档案十份进行下列重点审核:
1、开展的各类业务均有相应的业务工作程序且程序完整,审查目标明确、步骤恰当、要点突出,可操作性强。
2、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书内容详细具体规范。
3、编制的工作底稿符合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资料真实,记录清晰、内容连贯、勾稽关系严谨、审核过程清楚且经过三级复核。
4、前三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执业的行为,或没有因执业质量受到税务机关处罚、行业惩戒、通报批评的。
内
部
管
理健全,与所内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相关保险,有合理的奖惩制度。
附件一: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
考评项目
分数
考评内容
执
业
资
质
10分
1、在人员、编制、财务、职能、名称等方面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与税务机关无不正当经济利益来往。
2、设立分支机构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没有以各种形式挂靠的分支机构。
3、没有税务师只挂靠不执业的行为, 没有在职税务人员以税务师身份执业的情况。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准确。
4、风险控制制度健全,达到三级审核。
5、业务培训制度健全,按要求参加中税协和地方税协组织的培训,所内对员工的培训有计划有安排,培训课时数符合相关规定。
6、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档案管理规范,有专人保管。
7、没有隐匿、转移业务收入、虚报亏损,不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的问题;没有不履行会员义务,不及时足额缴纳会费的现象。
河南省地方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誉体系建设,规范诚信纳税单位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并连续履行纳税义务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各类纳税人(不含代征单位)。
第三条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由我局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各部门掌握的信息及其他有关资料予以评定,二个年度进行一次。
第四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评定内容及标准第五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连续两年(指主管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
)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税务登记情况1.开业登记;2.扣缴税款登记;3.税务变更登记;4.登记证件使用;5.年检和换证;6.银行帐号报告;7.纳税认定情况。
(二)纳税申报情况1.按期纳税申报率;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四)税款缴纳情况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2.欠缴税款情况;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见附件1第六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五条的评定内容分值计分,设置A、B、C、D 四级。
第七条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
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四)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标 签】注册税务师,年检【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豫国税发﹝2009﹞122号【发文日期】2009-04-27【实施时间】2009-04-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 为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实现对注税行业监管的重点向执业质量转移,监管的重心向基层转移,现将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2008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09年4月20日至6月30日;年检年度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经批准成立的事务所及分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含2009年新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年检内容 2008年检工作以执业质量为重点,对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遵循业务规程、业务准则、执业资格、执业行为以及财务管理情况、会费缴纳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四、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执业质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 (2)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3)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 (4)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 (5)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 (6)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7)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8)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依法经营、规范发展、提高执业质量、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参与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考评认定。
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考评认定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条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认定,由税务师事务所自愿申请,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考评认定。
第四条我省税协负责对“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考评认定。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称号并非永久性拥有,对认定为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的事务所按管理权限,中税协和省税协每年对其进行年检,对不符合等级标准的取消相应等级称号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章税务师事务所等级参评资格
第六条按本办法参加评定的事务所必须在规定的
考核年度内符合以下各项基本条件,方具有参评资格。
(一)通过年检,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5人以上;
(三)考核年度经营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
(四)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五)服从行业管理,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会员责任和义务,及时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
(六)有较高的执业质量和执业水平,良好的执业信誉,优质的服务理念,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
(七)严格自律管理,不断加强内部建设,规章制度健全可行,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财务核算体系完善,经营规模逐年攀升,服务范围和业务层次不断提高;(八)各项营业收入报表真实,按时足额缴纳会费;(九)等级考评认定采取百分制,符合认定标准的税务师事务所,考评总分必须达到90分以上。
第三章税务师事务所等级分级评定基本条件
第七条A级评定条件
1、执业注册税务师5人以上;
2、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达到100-500万元。
第八条AA级评定条件
1、执业注册税务师8人以上;
2、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达到500-1000万元。
第九条AAA级评定条件
1、执业注册税务师10人以上;
2、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达到1000-3000万元。
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申请信誉等级应提供如下材料:(一)《评定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申请表》(见附表1);
(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复印件;
(三)税务师事务所中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执业会员证书及从业人员名单;
(四)前三个会计年度报表复印件;
(五)省税协要求的其它证明资料。
第四章评定方法
第十一条具有参评资格的事务所依照考核年度内相关的主要工作情况实施考评,具体认定标准有执业资质、经营规模及业绩、执业规范和社会诚信及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执业资质(10分)
1、在人员、编制、财务、职能、名称等方面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与税务机关无不正当经济利益来往。
本项基本分2分,违反有关规定,视具体情节扣1-2分。
2、没有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自行设立分支机构,没有以各种形式挂靠的分支机构。
本项基本分3分,违反有关规定,视具体情节扣2-3分。
3、没有执业注册税务师只挂靠不执业的行为,没有在职税务人员以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的情况。
本项基本分3分,违反有关规定,视具体情节扣2-3分。
4、没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执业资质方面的问题。
本项基本分2分,违反有关规定,视具体情节扣1-2分。
第十三条经营规模及业绩(50分)
1、执业注册税务师XX人。
本项基本分10分。
2、注册资本金XX万元。
本项基本分10分。
3、年经营收入达到XXX万元。
本项基本分30分。
本年度收入超上年度收入20万元,加2分,依次类推,最多加10分。
第十四条执业规范和社会诚信(20分)
1、开展的各类业务均有相应的业务工作程序且程序完
整,审查目标明确、步骤恰当、要点突出,可操作性强。
本项基本分3分,违反有关规定的,视具体情节扣2-3分。
2、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书内容详细具体规范。
本项基本分3分,违反有关规定的,视具体情节扣2-3分。
3、编制的工作底稿符合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资料真实,记录清晰、内容连贯、审核过程清楚且经过三级复核。
以上至少抽查相关的业务档案10份进行重点审核。
本项基本分4分,违反有关要求的,一次扣2-4分。
4、执业业务的准确率达95%以上,在社会和委托人发放的调查问卷中,满意度达95%以上。
本项基本分4分,违反有关规定的,一次扣2分。
5、连续三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执业的情况,或没有因执业质量受到税务机关处罚、行业惩戒、通报批评的。
本项基本分6分,受到处罚、惩戒、批评,一次扣2分。
第十五条内部管理(20分)
1、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与所内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相关保险,有科学合理的奖惩制度。
本项基本分1分,违反规定,一次扣0.5-1分。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准确。
本项基本3分,存在问题的,一次扣1-3分。
3、风险控制制度健全,达到三级审核,按规定足额提取风险基金。
本项基本分3分,违反有关规定的,视问题情
节扣1-3分。
4、业务培训制度健全,按要求参加中税协和地方税协组织的培训,所内对员工的培训有计划有安排,培训时数达到中税协的要求。
本项基本分2分,参训比例每缺少5%扣0.3分。
5、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档案管理规范,有无专人保管。
本项基本分2分,视具体情节扣1-2分。
6、重视事务所文化建设,积极开展注税行业文化活动,有名牌、品牌效应。
本项无基本分。
7、没有隐匿、转移业务收入、虚报亏损,不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的问题;没有不履行会员义务,不及时足额缴纳会费的现象。
本项基本分6分,违反规定的,视问题情节扣2-6分。
8、连续三年年检合格。
本项基本分3分,视问题情节扣2-3分。
第五章评定组织
第十六条协会成立评审委员会,由省协会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有关人员共同组成,负责档次A级、AA级、AAA 级事务所评定的具体工作,负责AAAA、AAAAA级事务所的初审和向中税协的推荐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在事务所自行提出书面申请的基础上,评审委员会组成若干个评审小组对申请单位调查审核,提出审核
意见,并将初选建议名单交评审委员会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名单审定后,在全行业内公示,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向获得A级、AA级、AAA级事务所颁发证书和标志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附表一
评定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