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税局、福建省地税局关于重新规范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税局、福建省地税局关于重新规范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8.27•【字号】闽价服[2014]281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税局、福建省地税局关于重新规范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14〕281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国税局、地税局:《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税局福建省地税局关于制定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13〕337号)试行一年来,执行情况良好,社会各界反映平稳。
经研究,现就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分为计件服务收费标准和计时服务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暂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三、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公布“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确定的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税局福建省地税局2014年8月27日附件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备注:1.实行差额累进计费,分档计算收费金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费用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2.允许上下浮动30%。
3.对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非营利单位的服务收费,可按基准价下浮50%;对小微企业、特困企业、破产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服务收费可按基准价下浮50%。
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晋价服字[2010]72号发文日期:2010-4-15晋价服字[2010]7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精神,结合《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服字[2009]32号)一年来的执行情况,对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调整和规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须经省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持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在山西省境内登记注册,年审合格,同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税务师事务所依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格按照业务规程开展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
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协议)并开具合法票据。
三、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方式分计件和计时两种,由双方协商选择,收费标准见附表;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市场准入制,除依法设立并纳入省级税务机关监管的税务师事务所外,其他中介机构和团体一律不得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并收费。
六、本通知从2010年4月15日起执行,期限为一年。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服字[2009]32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新疆税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新发改收费[2010]1830号范规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地税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地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了适应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期为三年。
试行期间,各单位要对涉税鉴证业务的收支情况单独记帐。
试行期满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税务主管部门重新制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并自觉接受各级价格、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后,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均以本文为准。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二0一0年八月五日主题词:经济管理税务服务收费通知抄送: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办公室2010年8月5日印发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新疆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新疆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是什么?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京注税协发[2008]12号
关于目前我市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情况的通报
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
为了规范我市注税行业服务收费标准,引导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公平竞争,维护注税行业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市税协从今年四月以来,通过多种渠道对我市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收费情况开展广泛调查。
调查结果表明,尽管有关部门尚未对注税行业制定统一的服务收费标准,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及行业多年发展实践,大多数事务所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趋同一致或接近。
在我们对调查整理的收费标准征求意见时,被征求意见的216家事务所中,有195家事务所表示完全认可,其余21家事务所表示基本认可,对个别项目收费标准持有保留意见。
从总体来看,我市大多数事务所在服务收费上参照了北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收费办法及标准,充分考虑到税务中介的特点和复杂性,综合考量工作成本,劳动和技术含量及责任风险,并由此形成了目前的收费“标准”。
为杜绝个别税务师事务所为赚钱不计成本漫天要价或为招揽业务竟相压价现象的发生,促进我市注税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我们关于收费标准的调查结果(见附表)予以通报,供各税务师事务所在工作中参考。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注: 1、分段比例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
2、表中税务鉴证类全部项目、税务代理类第
3、
4、项为最低收费标准,税务师事务所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浮20%,上市公司、集团公司可上浮50%。
浙江省税务师事务所 所得税汇算清缴收费标准
浙江省税务师事务所所得税汇算清缴收费标准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4]159号各市、县物价局,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为规范税务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代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现对税务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代理服务是税务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自愿委托,代委托人办理有关涉税事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
税务代理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持有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才能从事涉税代理业务,收取相关的代理费用。
二、税务代理服务的范围包括:代理涉税登记、申请核实纳税资格、代理纳税申报、代理网上认证、提供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相关服务、涉税审核鉴证、审核减、免、抵、退税申请、建账、建制、申请涉税行政复议、诉讼、代制涉税文书、受聘担任常年顾问、代办税务筹划、税务咨询及辅导、举办涉税培训班、代购发票、凭证、代开普通发票等相关税务业务。
三、税务代理服务收费按代理项目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项目,具体标准税务代理机构与委托人,在省定基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的原则协商确定;对申请涉税行政复议、诉讼、代制涉税文书、受聘担任常年顾问、代办税务筹划、税务咨询及辅导、建帐、建制、举办涉税培训班、代购发票、凭证、代开普通发票等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税务代理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1 四、属税务机关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确需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属政府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税务机关支付代理服务费。
五、企业和个人有自主选择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或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税务事项的权利。
企业和个人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机关应予办理,不得设置障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和个人接受税务代理服务。
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
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作者:发布时间:2011-08-20来源:郴州市地方税务局访问量:字体: [大中小] (双击滚屏)湖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文件湘注税函2009第6号转发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州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各税务师事务所:为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促进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09]43号),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报告。
附件: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湖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二00九年四月二日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湘价服〔2009〕43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要求,省物价局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制定了《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湖南省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二○○九年三月十六日附1 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308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308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3.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非涉税鉴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涉税鉴证业务可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者计时与计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
试行期满前2个月,请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试行情况及相关收费标准重新报我局按程序核定。
附件:广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2.无经营收入企业可按资产总额或计时收费标准收费;3.涉税鉴证业务计时收费标准:助理人员:200-500元∕小时;项目负责人:500-1000元∕小时;部门经理:1000-1500元∕小时;注册税务师(合伙人):1500-2500元∕小时。
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定稿版
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2175号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税务代理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5]145号)自本实施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件:《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省及省以上税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注册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业务服务的收费行为,均应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业务准则,并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收费政策收取服务费。
第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管理部门,依法对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的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务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在提供税务服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收取服务费用,不得超出法定范围,不得强制消费,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收费。
第三条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依据等内容,并定期公布。
第四条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通过合同、收费告知书等形式向客户充分告知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信息,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尊重客户的选择权,做到收费透明、公开、合理。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六条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的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服务内容、工作量及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应当由税务师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制定,并向客户进行公示和告知。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的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透明,不得损害客户利益,不得有不合理低价竞争行为。
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客户实际情况,确定收费方式,可以按小时计费、按项目计费、按比例计费等方式收费。
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费用折扣和减免政策,对于困难客户、老客户等可以适当给予优惠。
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费,不得收取未经客户同意的额外费用。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服务收费的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客户提供服务收费明细,确保客户了解自己的费用支出情况。
第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收费备案制度,对每笔收费进行登记备案,确保收费清晰、规范。
第十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确保服务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第十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对客户的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吊销其执照。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308号)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308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3、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非涉税鉴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涉税鉴证业务可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者计时与计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
试行期满前2个月,请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试行情况及相关收费标准重新报我局按程序核定。
附件:广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表广东省物价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
注:1.表中收费标准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30%,最低收费不得下浮;2.无经营收入企业可按资产总额或计时收费标准收费;3.涉税鉴证业务计时收费标准:助理人员:200-500元∕小时;项目负责人:500-1000元∕小时;部门经理:1000-1500元∕小时;注册税务师(合伙人):1500-2500元∕小时。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黔价费[2011]207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黔价费〔2011〕207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按照国家要求,贵州省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了《贵州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现印发各地,请贯彻执行。
贵州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经省及省以上税务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外省符合跨省开展业务规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分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五)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它涉税鉴证业务。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代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二)代购普通发票;(三)代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四)代理减免税、申请退税;(五)代理建账记帐;(六)代理税务行政复议;(七)税务咨询;(八)受聘税务顾问;(九)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12.30•【文号】计价格[1999]2370号•【施行日期】199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15日)废止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计价格〔1999〕23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规范税务代理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税务代理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
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有关涉税事宜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
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行政管理职能转交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并收费,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接受代理服务和到指定的代理机构接受服务。
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涉税事宜的,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故意刁难或拒绝办理。
三、税务代理机构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可以从事下列代理服务:(一)代办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手续;(二)代办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三)代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报告;(四)代办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五)制作涉税文书;(六)代纳税人进行纳税审核;(七)建帐建制,办理帐务;(八)代理申请行政复议;(九)开展税务咨询和受聘担任税务顾问;(十)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四、税务代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指导税务代理服务机构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税审收费标准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日期:2011-12-27 16:15:48 索取号:0406-02-2011-003572 查看次数:1974次文号:粤价〔2011〕308号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308号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3.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非涉税鉴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涉税鉴证业务可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者计时与计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
试行期满前2个月,请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试行情况及相关收费标准重新报我局按程序核定。
附件:广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序号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对全年应纳所得税进行审核,按相关规定出具鉴证报告。
按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分档累计计费)不超过100万元部分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的千分之三,最低收费1500元。
超过100万元-500万元部分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的千分之一。
最新全国《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商同级税务机关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代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二)代购普通发票;(三)代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四)代理减免税、申请退税;(五)代理建账记帐;(六)代理税务行政复议;(七)税务咨询;(八)受聘税务顾问;(九)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第七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机关制定。
第八条 政府制定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以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涉税服务业务应由税务师事务所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涉税服务业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注册税务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注册税务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或者涉税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
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作者:发布时间:2011-08-20来源:郴州市地方税务局访问量:字体: [大中小] (双击滚屏)湖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文件湘注税函2009第6号转发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州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各税务师事务所:为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促进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09]43号),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报告。
附件: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湖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二00九年四月二日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湘价服〔2009〕43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要求,省物价局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制定了《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湖南省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二○○九年三月十六日附1 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转发自治区注册税务师行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转发自治区注册税务师行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年3月9日
内国税注字〔2008〕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自治区发改委《关于重新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注册税务师行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8〕2122号)转发给你们。
同时,为了执行中便于操作,根据目前注册税务师行业服务在我区的价格水平,经自治区注册税务师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该文件中所列属于市场调节价服务项目的取费标准做了补充规定(见附件),做为双方协商价格的依据,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税务师服务收费市场调节部分参照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2:
蒙ICP备号。
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精心整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2175号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省及省以上税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注册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业务服务的收费行为,均应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业务准则,并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收费政策收取服务费。
第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管理部门,依法对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应督促税务师事务所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八)受聘税务顾问;(九)其他涉税业务服务。
第七条政府制定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以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八条涉税鉴证业务服务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制定。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鉴证业务服务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必须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各州市可以省定涉税鉴证业务服务费基准价为基础,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执行的浮动幅度;下浮幅度可以超过省定下限,上浮幅度不得突破省定上限。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1.15•【文号】发改价格[2009]194号•【施行日期】2009.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我们制定了《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2月15日起执行。
原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自本办法生效之目起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一月十五日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商同级税务机关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代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二)代购普通发票;(三)代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四)代理减免税、申请退税;(五)代理建账记帐;(六)代理税务行政复议;(七)税务咨询;(八)受聘税务顾问;(九)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广西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附件一:广西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自治区及自治区以上部门批准设立,持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年审合格,并依法注册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的收费行为,均应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业务准则,并按本实施办法的收费规定收取涉税鉴证业务服务费。
第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服务收费的管理部门,依法对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应督促税务师事务所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服务业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代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二)代理普通发票;(三)代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四)代理减免税、申请退税;(五)代理建账记账;(六)代理税务行政复议;(七)税务咨询;(八)受聘税务顾问;(九)其他涉税服务业务(含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涉税鉴证业务)。
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以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九条涉税鉴证业务服务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
关于印发《贵州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黔价费〔2011〕207号发布日期:2014-02-27 11:42:15 来源:贵州省物价局∙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按照国家要求,贵州省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了《贵州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现印发各地,请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贵州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经省及省以上税务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外省符合跨省开展业务规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分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五)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它涉税鉴证业务。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代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二)代购普通发票;(三)代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四)代理减免税、申请退税;(五)代理建账记帐;(六)代理税务行政复议;(七)税务咨询;(八)受聘税务顾问;(九)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第七条涉税鉴证业务收费基准费率及浮动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制定(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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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1]308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3.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非涉税鉴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涉税鉴证业务可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者计时与计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
试行期满前2个月,请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试行情况及相关收费标准重新报我局按程序核定。
附件:广东省税务师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表
广东省物价局
2011年12月26日
2.无经营收入企业可按资产总额或计时收费标准收费;
3.涉税鉴证业务计时收费标准:助理人员:200-500元∕小时;项目负责人:500-1000元∕小时;部门经理:1000-1500元∕小时;注册税务师(合伙人):1500-2500元∕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