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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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万州区牌楼街道承诺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

承租方(乙方):忠县生态工业园场平工程(二期)二标段C段项目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承租方向出租方承租方以下设备达成协议:

一、设备的使用地点为:重庆市忠县乌杨镇工业园

二、租赁设备概况:

三、设备的所有权

本合同所列的所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对租赁设备机械只享受租赁期间的使用权,没有对设备的转租权。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否则造成的全部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四、出租方的基本责任

1.提供技术型良好的设备。

2.设备进入承租方施工现场后,出租方机手服从承租方施工管理人员的调度与指挥,并遵守承租方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因出租方机手责任导致出租方遭受罚款的,由出租方承担。

3.出租方机手应该按设备操作规程施工。出租方应当与机手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购买社保,及时发放工资、福利,并承担机手的工伤保险及赔偿责任。因机手原因造成工地第三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害,由出租方承担。

五.承租方的基本职责

1.为出租方机手提供食宿。

2.承租方负责设备在施工现场的看护并保证设备.人员的安全。由承租方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或丢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3.承租方对机手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不得强迫出租方机手违章作业或超负荷工作。

4.承租方应在交货地点检查验收租赁机械设备,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机械租赁收据交给出租方六.结算方式及相关事宜

1.租赁期间:自 2019 年 12 月 20 日至项目工程竣工。如承租方提前使用,则从使用日期开始计算租金。项目工程竣工,承租方将设备完好交给出租方后,办理退场手续。

2.结算方式:租赁费按照每月机械租赁费用的80%支付,工程完工三个月内支付清所有租赁费用。承租方应在次月五日前向出租方交付上月租金。如到期未付租金,出租方有权停机或将设备撤场,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本设备按月结算。如总使用期限不足一个月,按整月结算。超过一个月以上,超出部分按天计算。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所有设备驾驶员的生活和住宿费用。驾驶员工资由出租方自行承担。以上费用都不含税。

3.运费的承担:设备的进场施工时间不足三个月,进出场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每台设备拖车费为1800元/面。如施工满足三月,则进出场费由承租方承担一半,即1800元。承租方应在设备退场前五日内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必须将设备移出场地。否则,承租方将收取场地占用费。 4.油料提供:承租方负责提供在租赁期间内设备运行所需的符合运行标准的油料,否则造成的停机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5.设备维修或因故障造成的停工每月累计不超过 3 天(维修时间累计小时折合一天),若超出三天,则超出的天数不计租赁费。设备累计出现较大维修(指维修时间累计超过八小时)三次或者设备无法满足正常工作,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更换合格的设备,否则将不予支付租金。

6.设备租赁期间,承租方如需转移工地施工,必须征得出租方得书面同意,并保证出租方设备在该协议结束后返回。

七、本合同的附件时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款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承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如本合同未加盖出租方合同章,则视为无效合同。

出租方(印章):承租方(印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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