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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宝府办[2014]111号

【发布部门】80903C002

【发布日期】2014.12.26

【实施日期】2014.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

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宝府办〔2014〕1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6日

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宝山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本办法所称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本办法所称军人子女,是指户籍在宝山区或居住在宝山区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病故军人子女。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有效证件,是指国务院、中央军委、武警总部、各类军事院校、民政部和省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制发的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依照本办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保障拥军优属工作得到落实。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大力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为重要内容的国防教育,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的良好风尚。

第六条各街镇、园区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征兵工作责任制,动员和鼓励适龄青年履行征兵义务,并确保兵员质量,完成征兵任务。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从事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国防施工、教学科研、遂行重大临时性勤务等活动,需要协助的,部队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并保守军事秘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向部队集资、摊派。地方公益事业或建设项目确需部队支持的,必须报经区双拥办统一协调安排。

第九条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科教拥军工作。

区科委等有关部门对驻区部队的科研立项、技术革新等给予支持,帮助部队开展科研攻关,并将其纳入地方科研成果评比范围;组织科技拥军志愿者队伍为驻区部队及其官兵服务,为部队的人才培训、科技练兵提供技术指导,对驻区部队获得军队内部的重大科研成果给予奖励。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支持驻区部队开展官兵学历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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