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26•【字号】宝府办〔2014〕111号•【施行日期】2014.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宝府办〔2014〕111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6日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本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宝山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本办法所称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本办法所称军人子女,是指户籍在宝山区或居住在宝山区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病故军人子女。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有效证件,是指国务院、中央军委、武警总部、各类军事院校、民政部和省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制发的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依照本办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宝山区镇级教育经费统筹的实施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宝山区镇级教育经费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发文字号】宝府办[2008]5号【发布部门】80903C002【发布日期】2008.01.08【实施日期】200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宝山区镇级教育经费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08〕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拟订的《宝山区镇级教育经费统筹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八年一月八日宝山区镇级教育经费统筹的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积极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和市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坚持城乡统筹、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宝山农村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实行统一的预算标准,确保教职工收入的稳步增长。
完善教育经费管理模式,实行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
建立镇级教育的考核机制,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目标。
积极落实财权和事权相结合,加大区政府转移支付力度。
二、统筹的原则1、实行统一预算标准的原则。
每年根据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制定全区统一的预算定额,统一教师收入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统一校舍修缮及设备配备标准,统一困难学生补助标准等。
2、实行统一预算管理的原则。
进一步完善现行的镇级教育经费管理模式,区教育局统一管理镇级学校的预算、决算,统一会计制度、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报表管理和会计培训等方面工作。
3、确保“三个增长”的原则。
区政府统一核定各镇教育经费基数,并且根据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要求,确定各镇每年教育经费预算数。
制定镇级教育投入、激励和考核机制。
4、落实财权和事权相结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宝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计划【发文字号】宝府办[2011]49号【发布部门】80903C002【发布日期】2011.05.26【实施日期】2011.05.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宝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府办〔2011〕4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宝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上海市宝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方案在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领导下,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上海市宝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并在宝山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获得批准。
为全面贯彻实施《规划纲要》,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工作目标和进度(一)量化目标,落实工作进度。
《规划纲要》明确了“十二五”发展的5大类33项主要量化目标和一系列任务要求,并提出了2020年的战略目标。
各街镇、园区和各职能部门要对量化指标进行年度细分,对有明确要求的工作任务,要转化为具体或量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二)总体时间进度要求。
按照《规划纲要》实施的总体目标,主要指标的进度要求如下:一年开好局。
2011年是《规划纲要》实施的开局之年,要把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总体部署,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提升城市化水平作为首要任务,全面推进《规划纲要》实施。
各街镇、园区和各职能部门要加快建立保障规划实施的机制,制定完成规划实施方案,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好重大项目、重点工作、重要任务,力争在短时间内取得成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纠风办制订的《2012年宝山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纠风办制订的《2012年宝山区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廉政【发文字号】宝府办[2012]55号【发布部门】80903C002【发布日期】2012.06.26【实施日期】2012.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纠风办制订的《2012年宝山区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12〕5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纠风办制订的《2012年宝山区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2012年宝山区纠风工作实施意见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纠风办<关于2012年本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37号)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纠风工作科学化水平,为加强“四个政府”建设、落实“两高一少”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主要任务(一)深化专项治理,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1.切实规范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程序和行为。
建立健全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的制度规定,严格规范和完善公务员考录操作程序。
提高考录和招聘工作透明度,推动实行全程公开,强化对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各个环节的监督。
严明考录和招聘工作纪律,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坚决查处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暗箱招录、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确保考录和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2.切实解决庆典、研讨会、论坛和博览会、运动会过多过滥问题。
将规范博览会、体育运动会举办行为纳入专项治理范围,从严控制由政府主办、财政出资的博览会、运动会。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加强农村来沪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加强农村来沪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6.10.12•【字号】宝府办[2006]65号•【施行日期】2006.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加强农村来沪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06〕6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宝山区加强农村来沪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关于加强农村来沪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农村来沪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我区农村来沪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要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提出的“总量控制、服务在先、管在其中”总体要求,着眼于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明确村级组织的工作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制度,努力提高村级外口管理服务水平。
二、目标任务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外口管理总体要求,努力建设规模适度、管理有效、服务到位、流动有序、符合宝山实际的综合管理新模式。
到2010年,全区外来人口总量有所控制。
三、对策措施(一)强化村级外口工作责任加强农村外口综合管理,基础在村,载体在村,要把外口管理作为村级管理的重要任务,切实抓好各项基础工作。
要强化村级领导工作责任制,明确村“两委”负总责,村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村治保主任具体负责外口工作,并兼任工作站站长。
(二)抓好中心、工作站,加强农村外口服务窗口建设按市政府提出的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的要求,在已完成16个中心的基础上,年内,抓好庙行、罗店镇等四个来沪人员服务管理中心规范化建设,在全区村级单位建设标准化工作站,使居住证制度在我区全覆盖。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双拥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随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双拥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就业和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发文字号】宝府办[2007]59号【发布部门】80903C002【发布日期】2007.09.20【实施日期】2007.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双拥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就业和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07〕5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双拥办、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劳动保障局、区税务分局、工商宝山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就业和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日区双拥办、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劳动保障局、区税务分局、工商宝山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就业和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沪府发〔2004〕5号文及沪委办发〔2007〕1号文等关于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有关规定精神,落实好驻沪部队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的户籍属地化管理,结合宝山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促进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就业和生活保障工作,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关于促进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就业实行以市场就业为主导、政府安置重点对象为辅助、就业托底为保障的原则,积极为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落户本区后首次就业创造条件。
(一)市场就业。
在区就业促进中心和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设立军嫂就业专门窗口,坚持全年为随军随调配偶实现市场就业提供指导和帮助。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工作人员,为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免费提供岗位信息、求职辅导、职业指导、岗位推荐等服务。
未就业的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凭部队干部人事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持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领《劳动手册》。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委关于加快集装箱及各类堆场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委关于加快集装箱及各类堆场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3.08.20•【字号】宝府办[2013]110号•【施行日期】2013.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委关于加快集装箱及各类堆场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府办〔2013〕110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经委制订的《关于加快集装箱及各类堆场调整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3年8月20日关于加快集装箱及各类堆场调整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上海规划产业区块外产业结构调整转型的指导意见》(沪府办发〔2011〕51号)和市规划国土管理局《关于增设研发总部类用地相关工作的试点意见》(沪规土资地〔2013〕153号)文件精神,按照区第六次党代会提出的“两区一体化”总目标和“五个好”总体要求,积极落实2012年12月10日区委中心组(扩大)学习会提出的“加快集装箱及各类堆场调整转型”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轨道交通沿线服务业发展,切实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建设环境优美、宜居宜业的现代化滨江新城,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集装箱及各类堆场现状2006年以来,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总体要求,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成效明显。
通过开展“五老”改造、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关停、危化企业调整等重点领域调整,调整淘汰“三高一低”行业企业近500家,腾出土地约8000亩,建成和在建的现代服务业载体建筑面积约300万平方米,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明显改善,产城融合发展趋势显现。
虽然近几年的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但是我区产业结构调整的任务依然繁重,特别是区域内存在着量大面广的集装箱及各类堆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修订的《宝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修订的《宝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9.13•【字号】宝府办〔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修订的《宝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宝府办〔2011〕8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财政局修订的《宝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一年九月十三日宝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约束机制,依法对政府采购过程实行有效的监管,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发办〔2009〕38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推进“采管分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府办〔2011〕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宝山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区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各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要遵循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依法实施采购。
第四条区政府采购中心不再承担集中采购机构职能。
集中采购机构职能由区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若干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以下简称“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代理服务费由区财政承担,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宝山区动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宝山区动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3•【字号】宝府办〔2015〕79号•【施行日期】2015.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宝山区动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15〕7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关于加强宝山区动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宝山区动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宝府办〔2011〕109号)同时废止。
2015年12月3日关于加强宝山区动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行为,切实加强住房保障、服务百姓安居,按“规范程序、项目认定、对口供应、封闭运作”的原则,根据《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沪府发〔2011〕4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的动迁安置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用于推进本区农村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规划转型等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建设中安置农(居)民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区属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本意见。
第四条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区动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推进本区动迁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委、区国(集)资委、区规划土地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土地储备中心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意见。
区政府成立宝山区保障性住房价格核定小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建设交通委、区规划土地局和区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负责区域内动迁安置房建设价格的核定工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2012年宝山区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2012年宝山区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8.02•【字号】宝府办[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2012年宝山区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二O一二年八月二日宝府办〔2012〕6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2012年宝山区改革工作安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2年宝山区改革工作安排2012年是上海深入推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关键一年,也是我区“建设全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示范区、推动城市转型发展的最佳实践区”的突破之年。
按照2012年上海市改革工作会议的精神以及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2012年我区的改革工作要坚持把改革作为发展的强大动力,围绕调结构、促转型,民生保障、城乡环境、社会管理等目标,继续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创新。
今年全区九个方面70项具体改革要点如下:一、深化完善管理体制改革一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镇财政性资金管理,促进街镇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化。
积极争取市财政转移支付向我区倾斜。
规范政府融资平台,进一步完善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机制。
二是开展优化完善工业园区管理体制的专题调研,进一步增强园区发展活力。
三是按照市统一部署,继续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进一步减少数量和降低标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
严格规范征收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清理机制。
四是按照市统一部署,积极探索非政府统计机构协助基层统计事务的工作模式。
完善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信息互补共享机制。
完善体现科学发展的统计指标体系,加快开展相关数据测算工作。
五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网上行政审批的运用,完善行政审批网上跟踪系统项目建设,实现平台监督,提高办事效能。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加强农村教育投入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加强农村教育投入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6.12.04•【字号】宝府办[2006]75号•【施行日期】2006.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加强农村教育投入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06〕7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宝山区加强农村教育投入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六年十二月四日宝山区加强农村教育投入的实施意见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和市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结合宝山实际,坚持城乡统筹、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理念,进一步推进宝山农村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现就加强农村教育投入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对农村教育事业投入力度,缩小城乡公共教育资源配置的差距(一)坚决依照《教育法》的规定,保证农村教育事业费的“三个增长”:即农村教育事业费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农村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农村教育人均事业费支出比上年增长,农村教育人均公用经费支出比上年增长。
(二)按《关于转发建立宝山区镇级教育卫生专项奖励资金若干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05〕47号)的精神,“十一五”期间执行好农村教育专项补贴的政策,每年补助经费不少于3000万元,并且实行专款专用。
其补助项目视农村教育投入的实际,保证补助经费不断增加并改进补贴方法。
(三)进一步增加对农村教育的专项投入,实现城乡中小幼学校硬件设施的无差别和基本统一,优先保证农村学校的硬件及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扶持并培育一批农村品牌学校,全面提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水平。
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收入保障机制,统一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一)保持农村教师与城区教师收入水平基本一致。
2006年执行初中、小学教师人均补贴20000元,幼儿园教师人均补贴12000元;执行中小幼班主任补贴每月200元,执行初中、小学占教师三分之一的骨干教师每年2400元的补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宝山区镇级教育经费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宝山区镇级教育经费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8.01.08•【字号】宝府办[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宝山区镇级教育经费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08〕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拟订的《宝山区镇级教育经费统筹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八年一月八日宝山区镇级教育经费统筹的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积极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和市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坚持城乡统筹、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宝山农村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实行统一的预算标准,确保教职工收入的稳步增长。
完善教育经费管理模式,实行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
建立镇级教育的考核机制,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目标。
积极落实财权和事权相结合,加大区政府转移支付力度。
二、统筹的原则1、实行统一预算标准的原则。
每年根据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制定全区统一的预算定额,统一教师收入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统一校舍修缮及设备配备标准,统一困难学生补助标准等。
2、实行统一预算管理的原则。
进一步完善现行的镇级教育经费管理模式,区教育局统一管理镇级学校的预算、决算,统一会计制度、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报表管理和会计培训等方面工作。
3、确保“三个增长”的原则。
区政府统一核定各镇教育经费基数,并且根据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要求,确定各镇每年教育经费预算数。
制定镇级教育投入、激励和考核机制。
4、落实财权和事权相结合的原则。
继续贯彻财权与其承担的事权相结合,镇级学校经费仍作为镇政府的事权范围,充分调动镇政府加大教育投入的积极性。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6年宝山区爱国卫生工作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6年宝山区爱国卫生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6.02.17•【字号】宝府办[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6年宝山区爱国卫生工作计划的通知(宝府办〔2006〕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爱卫会拟订的《2006年宝山区爱国卫生工作计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六年二月十七日2006年宝山区爱国卫生工作计划2006年宝山区的爱国卫生工作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宝山区爱国卫生工作的全局,谋求自己发展的目标。
认真启动新一轮建设健康城区三年行动计划,重点抓好健康场所建设,进一步加快卫生创建的步伐,积极推进健康单位促进活动的深入开展。
加强以健康人群为重点的健康社区建设,立足社区,以社区居民需求为导向,整体推进,个性发展,以人为本,开拓创新。
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统筹作用,形成多部门合作推进机制,使爱国卫生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一、工作目标(一)完成新一轮《宝山区建设健康城区三年行动计划(2006-2008年)》(以下简称“区三年行动计划”)中2006年的各项指标、任务。
形成一批特色性的工作和示范点,如建设健康示范社区、先进社区、示范单位、示范家庭、健康志愿者队伍等。
(二)争创2个国家卫生镇。
巩固已有创建成果,进一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三)积极开展“让虫害远离生活”活动,形成一批有害生物控制示范社区和示范小区,力争使本区的有害生物控制工作有新的进步,争创1个市“A级”除害服务站。
二、重点任务与项目(一)建设健康城区工作1、形成有效机制和方法。
根据“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原则,从提高城市品质,提升城市综合力的高度认识开展新一轮建设健康城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建立宝山区镇级教育卫生专项奖励资金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建立宝山区镇级教育卫生专项奖励资金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5.07.01•【字号】宝府办[2005]47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建立宝山区镇级教育卫生专项奖励资金若干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05〕47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拟订的《关于建立宝山区镇级教育卫生专项奖励资金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五年七月一日关于建立宝山区镇级教育卫生专项奖励资金的若干意见为了加快各镇公共财政建设,促进镇政府加大对公共教育、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完善本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区财政在进一步规范镇级财政支出的同时,结合全区财政收支情况和各镇实际,特对建立宝山区镇级教育、卫生专项奖励资金提出如下意见:一、教育专项奖励资金(一)达标性奖励按照宝山区教育局、宝山区财政局《关于2005年进一步调整生均经费定额增加教职工人均补贴的通知》(宝教[2004]258号)的规定,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实行百分考核。
达到标准的镇由区财政按当年该镇财政预算内教育支出的3%进行奖励。
(二)增长性奖励对镇财政预算内教育支出比上一年的增幅超过全区平均水平的镇进行奖励。
教育支出中包括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成人教育,不包括教育基建支出。
增长性奖励由区财政考核。
增幅前三名的镇由区财政按该镇财政预算内教育支出的3%奖励,第四至第六名的镇按2%奖励,其他超过全区平均水平的镇按1%奖励。
(三)建设性奖励1、新建学校(含幼儿园,不包括住宅配套建设学校)奖励:初级中学每所奖励500万元,小学每所奖励400万元,幼儿园每所奖励300万元。
2、操场改造奖励:每所奖励50万元。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宝山区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宝山区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宝府办〔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宝山区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22年宝山区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2日2022年宝山区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2022年是“一网通办”改革的用户体验年,宝山区将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部署,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着力推进“一网通办”改革向纵深发展,着力提升政务服务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着力构建全方位服务体系,更好助力宝山科创中心主阵地建设及城市数字化转型,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主要目标2022年,以助推经济恢复重振、助力疫情防控,更好服务科创、更优服务企业为目标,加强“助企纾困线上服务专区”建设集成,推动防疫服务事项掌上办理,启动“一网通办·宝山科创季”,打造落地一批含科创类资金的“免申即享”服务,丰富“宝你会一件事”科创版服务矩阵,新增5项、优化5项“一件事”。
“一网通办”宝山频道集聚大学科技园科技成果展示等科创元素,推出首批“百V (Vlog)百顺”科技申报类线上帮办微视频,做优“宝你惠”政策直通车。
按照“宝能办”标准全面提升政务服务大厅服务能级,持续推进“两个免于提交”和“宝你慧”智能填表,围绕“一次办成率”集中攻坚,优化高频事项全流程一体化办事体验,降低企业现场等候时间、办理申报时间。
坚持实施领导帮办、线上帮办,开展产业项目帮办能力提升行动。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7.12.13•【字号】宝府办[2007]70号•【施行日期】200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宝府办〔2007〕7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民政局、区政府征兵办、区财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制订的《宝山区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宝山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优待政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鼓励适龄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和《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优待金的资金来源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列入区、镇(工业园区)两级财政预算,由区、镇(工业园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共同承担。
其中镇(工业园区)承担部分,根据义务均衡、分摊合理的原则,在区政府确定每年农村优待金总额的前提下,按各镇(工业园区)上一年度财政收入进行统筹,于每年8月底前上缴区优待金专户。
二、优待范围(一)本区入伍的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二)本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农村户籍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本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农村户籍的生活有突出困难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非本区入伍的农村义务兵、士官,直接从地方考入军队院校及义务兵考入军队院校(指核发优待金已满两年者)的学员,以及部队专业文体单位特招的文艺、体育人员,其本人及家属不享受优待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宝山区进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推进“采管分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宝府办[2011]82号【发布部门】80903C002【发布日期】2011.09.13【实施日期】2011.09.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推进“采管分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府办〔2011〕82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财政局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推进“采管分离”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一年九月十三日宝山区进一步推进“采管分离”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监管和执行能力,完善和规范本区政府采购监管体系,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09〕38号)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框架内,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借鉴“采管分离”的成功做法,把推进“采管分离”与促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相结合,与应对当前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运行机制面临的形势相结合,统筹考虑、综合设计,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采购“采管分离”工作。
二、基本原则(一)合理分工原则取消区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职能,除电脑、空调等通用产品纳入市电子集市采购平台操作外,其他货物与服务类集中采购项目,原则上由若干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全力负责监管。
(二)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若干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每两年选择一次。
预算单位或采购人对集中采购项目的委托或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采用“随机法”确定。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开展本区集中采购项目招投标等采购活动。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宝府办[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11〕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人口计生委、区人口办、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的《宝山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一年一月六日宝山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加快城市融合发展,提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强化推进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的重要抓手。
为进一步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扎实提升宝山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水平,切实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公平对待、服务至上、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方针,不断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
以“打造服务圈、健全服务链、深化服务点”的“三服务”工作为载体,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运行机制,促进我区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深化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均等化体制机制建设,到2012年底基本建成功能完善、分布合理、管理有效、水平适度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运行机制,基本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宝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宝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0.05.11•【字号】宝府办[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宝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10〕28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拟订的《宝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O年五月十一日宝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综治维稳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工作,严防伤害校园师生案件的发生,切实维护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通过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组织开展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专项整治,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全力确保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坚决防止伤害校园师生案件的发生。
二、工作重点(一)重点部位:全区各中小学及幼儿园。
(二)重点时段:7:00-8:00的上学时段,15:30-16:30的放学时段。
三、职责分工(一)区公安分局:1、坚持主动出击、严打整治的方针,加大对涉校涉生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同时,积极会同工商、文化、城管等部门开展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周边治安复杂场所专项整治。
2、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周边道路的交通整治,对在校师生和校车驾驶员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
3、加强对校园管理人员的消防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校园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4、落实民警和社保队员,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周边开展巡逻驻守工作。
5、健全完善校外治安辅导员队伍建设,配合区教育局开展校园内部安全隐患的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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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宝府办[2014]111号
【发布部门】80903C002
【发布日期】2014.12.26
【实施日期】2014.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
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宝府办〔2014〕1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6日
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宝山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本办法所称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本办法所称军人子女,是指户籍在宝山区或居住在宝山区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病故军人子女。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有效证件,是指国务院、中央军委、武警总部、各类军事院校、民政部和省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制发的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依照本办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保障拥军优属工作得到落实。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大力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为重要内容的国防教育,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的良好风尚。
第六条各街镇、园区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征兵工作责任制,动员和鼓励适龄青年履行征兵义务,并确保兵员质量,完成征兵任务。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从事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国防施工、教学科研、遂行重大临时性勤务等活动,需要协助的,部队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并保守军事秘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向部队集资、摊派。
地方公益事业或建设项目确需部队支持的,必须报经区双拥办统一协调安排。
第九条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科教拥军工作。
区科委等有关部门对驻区部队的科研立项、技术革新等给予支持,帮助部队开展科研攻关,并将其纳入地方科研成果评比范围;组织科技拥军志愿者队伍为驻区部队及其官兵服务,为部队的人才培训、科技练兵提供技术指导,对驻区部队获得军队内部的重大科研成果给予奖励。
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支持驻区部队开展官兵学历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