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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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财基字第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通知【颁布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陕财办综﹝2008﹞55号【发文日期】2008-11-19【实施时间】2008-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税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现对《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16 号 )( 以下简称《办法》 ) 的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范围的问题。

《办法》第七条规定。

对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 0.8 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由于《办法》仅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所以,《办法》中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陕西省境内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企业注册地在陕西的企业在陕西省境内取得的收入;注册地在陕西省境外的企业在陕西省境内取得的收入。

另外,为了防止漏征,对于企业在注册地之外陕西省境内取得的收入应在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收入取得地未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有权对陕西范围内注册地之外所取得的收入补征水利建设基金。

二、关于对企业营业收入设立水利建设基金起征点的问题。

由于在具体征收中,对企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税务部门在征收营业税时根据企业的申报一并征收,为了方便征收,且从关注民生、减轻企业负担的角度出发,参照营业税起征点,决定对企业营业收入设立水利建设基金起征点,起征点定为 5000 元。

三、本通知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凡在此之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不再退还,未征收的不再补征。

陕西省水利管理试行办法

陕西省水利管理试行办法

陕西省水利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0.02.20•【字号】•【施行日期】1980.02.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水利管理试行办法(1980年2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水库、渠道、抽水站、堤防、机井、陂塘等水利工程,是国家和人民财富。

管好用好这些工程,充分发挥效益,促进农业增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各级水利部门和管理单位的重要职责。

第二条凡已经建成的水利工程,都要根据其规模,按照精兵简政的原则,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指定专管人员,进行统一的科学管理。

国家举办的水利工程属全民所有,由国家管理,有的也可委托集体代管;社队兴建的工程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管理使用,有的也可根据需要由国家统一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凡受益或影响范围在一社、一县、一地之内的工程,应由所在社、县、地负责管理;跨界工程由上一级负责管理或由上一级委托一个主要受益单位负责管理。

关系重大的工程,可以提级管理。

社、队办的工程自修自管。

以灌溉为主的水利工程,一般实行灌溉、排水、防洪、发电、水产统一管理。

同一河系的上下游、左右岸,或者在一个区域内水利设施较多,可以按河系(段)或区域统一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地、(市)县水电局,都应设立水利管理职能机构。

水利工程较多的区、社、队,应根据水利设施的规模大小,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或设专管人员。

第五条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按规模大小,分别设立管理局、处、站等专业管理机构。

其人员编制如下:(一)灌区管理:灌溉面积五十万亩以上,每万亩设二至三人;五万至五十万亩,每万亩设三至四人;五千亩至五万亩,每万亩设四至六人;山塬地区工程的管理人员可适当增加。

(二)水库管理:大型水库设二十至五十人,中型水库设十至二十人,小(一)型水库设三至十人。

(三)抽水机站管理:装机一至五台,设六至八人;五至十台,设八至十三人;装机超过十台或单机容量过大以及单独管理的抽水站,人员可适当增加。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袁纯清二○○六年十二月二日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事业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中应当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应当划转水利建设基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车辆通行费(限于收费还贷,下同)、公路运输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公路养路费及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按照每年定额2200万元的标准划转,其余均按3%的比例划转。

第六条全民所有制单位、非本村集体单位和个人使用专业菜地、水浇地、水田、旱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每亩分别一次性征收1000元-1200元、800元-1000元、500元-700元、300元-500元的水利建设基金;占用土地每亩一次性征收200元水利建设基金。

第七条凡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0 8‰,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3()1
【摘要】陕财办综[2021]9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水利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辖内各中心支行、杨
凌支行: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对《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综[2015]154号)重新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总页数】6页(P32-37)
【作者】无
【作者单位】陕西省财政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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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合法、有序、规范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一条筹集资金的途径主要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涉水费等方式。

第二条政府投资应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调整,保障水利工程建设所需资金。

第三条社会投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透明的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工程建设。

第四条涉水费作为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基金的来源,应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征收和使用。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五条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账户,分类管理,做到封闭运作,保障资金安全。

第七条资金监管部门应对水利工程建设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八条每月定期制作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布。

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九条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规定,严禁挪用、截留、侵占、挥霍水利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条资金使用应按计划使用,做到合理、有效、节约。

第十一条资金使用要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批复文件的要求,严格按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过程中如有调整,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并按程序办理。

第五章资金监督第十三条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资金使用情况抽查。

第十五条对违反资金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受到处罚,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24•【字号】陕政办发[2004]92号•【施行日期】2004.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92号2004年8月24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陕西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省级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办法,指导各地搞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陕西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适用范围包括新建和已建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的管理以及直接从事水利工程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立足陕西实际,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采取多种措施,逐步建立符合陕西省情、水情和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建立牢固的体制基础。

(二)目标任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水价形成机制;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保障有力,配套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三)改革原则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把握好以下原则:1.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举的原则。

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了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推进水利事业发展,提高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水平,制定本办法。

1.2 水利建设基金是指通过一定途径筹集的用于支持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的资金。

1.3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筹集和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的组织和个人。

二、基金筹集2.1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主要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国家财政拨款;•相关部门专项资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捐赠;•用户缴纳的水资费;•水电站、水厂等单位的上缴利润等。

2.2 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手续筹集水利建设基金,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3 筹集到的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滥用。

三、基金使用3.1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水利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3.2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水利设施的建设与改造;•水库、水电站、堤防等水利工程的维护和管理;•水利灾害防治;•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水务部门的管理运作费用等。

3.3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公正合理。

3.4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应当按照预算和财务制度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和稳健。

四、监督管理4.1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行为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4.2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基金筹集和使用的监管和指导。

4.3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广大民众的监督。

4.4 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基金筹集和使用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保护基金的合法权益。

五、附则5.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2 其他有关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的具体事项,由水利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5.3 本办法解释权归水利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内容。

希望该办法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更好地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提高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水平,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更好的水资源保障和服务。

水利建设基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水利建设基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节》的通知陕政发[1998]6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关:根据财政部1998年10月26日的批复意见,省政府对《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事实细节》作了修订。

现重新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事业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征管工作,务必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二、1998年11月1日前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事实细节的通知》(陕政发[1997]57号)文件规定征收的水利基金及以前年度欠缴的部分,仍按原规定如数补缴;对欠缴和拒绝缴纳水利基金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执行扣缴和处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六日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财政部《关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地(市)、县三级水利基金组成,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事业和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地方各类企业、中央驻陕单位、“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在职职工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要加强对水利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和水利基础产业观念,搞好水利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标准第一条、从各级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或征收3%。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文件)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文件)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充实完善水利建设金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

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第三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

(二)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三)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阳、盘锦、长春、吉林、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郑州、开封、济南、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汉、黄石、荆州、南昌、九江、长沙、岳阳、成都、广州、南宁、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

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提取办法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16•【字号】陕政发[1998]68号•【施行日期】1998.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1998〕68号1998年12月16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财政部1998年10月26日的批复意见,省政府对《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作了修订。

现重新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事业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征管工作,务必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二、1998年11月1日前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1997]57号)文件规定征收的水利基金及以前年度欠缴的部分,仍按原规定如数补缴;对欠缴和拒绝缴纳水利基金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执行扣缴和处罚。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地(市)、县三级水利基金组成,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事业和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地方各类企业、中央驻陕单位、“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在职职工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和水利基础产业观念,搞好水利基金的征管工作。

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发文单位:省人民府发布日期:1997-6-26执行日期:1997-1-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根据《〈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7〕7号)和《省人民府进一步水利建设的决定》(冀〔1997〕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水利建设基金是指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筹集的,用于全省重点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治理的专项。

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分为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水利建设基金,由**级人民府按其对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府性基金和其他的管理权限和预算管理级次分别筹集、分别使用.第四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省级府性基金(收费、附加)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车辆通行费、省及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省级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地管理费。

其中合资修建的收费公路按我省应分得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的3%提取水利建设基金;(二)从省控制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征收的新购小汽车附加费收入中提取10%;(三)省财每年安排防洪保安专项经费2000万元;(四)省计委安排的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的65%以上;(五)按《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冀财综字〔1996〕95号)征收上缴省级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入中提取3000万元;(六)由省水行主管部门从国家和省建设的水利工程水费、电费收入中按以下比例提取的收入:农业用水水费收入的5%,供给城市用水水费收入的12%,消耗水、循环水、惯流水水费收入的17%,水力发电电费收入的10%;(七)城镇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按冀财综字〔1996〕95号文件规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八)国家和省府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

第五条市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市府性基金(收费、附加)收入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市公用设施配套费、市及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分成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地管理费。

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市及区、县(市)水利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含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部分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用于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筹集、使用和管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水利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使用第四条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包括国债专项资金,下同);(二)市(含区)、县(市)土地出让收益提取的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三)水利建设基金中用于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的资金;(四)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筹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高息乱集资和变相高息集资。

未经批准不得发行内部股票和债券;(二)符合政府规划要求,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多渠道,多元化筹集资金;(三)符合工程建设需要,以较低成本筹集资金。

第六条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口径及比例。

从7月1日起,市(含区)、县(市)统一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第七条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年终清算方法。

市(含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季度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在年终进行统一清算。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筹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重大水利基金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

第四条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原则筹集和分配:(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稳过渡,保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政策基本不变;(二)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三)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留给所在省份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五条重大水利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筹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计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销售电量包括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下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交易,计入受电省份销售电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水利基金的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重大水利基金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第七条除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第八条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14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以下简称14个省份)电网企业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基字[1999]139号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基字[1999]139号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二)制定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定;(三)审核下达水利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审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四)参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五)组织调度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六)审查并确定有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及标底造价;(七)监督检查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问题做出处理;(八)审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1.11•【字号】•【施行日期】2013.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315号),我们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2013年11月11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3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结余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将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各省(区、市)后,每年将结余部分按一定因素分配给我省的资金。

第三条结余资金使用方向:(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具体包括: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2.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

3.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

6.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

7.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支出。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财基字第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页脚内容1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1•【字号】市政发[2005]122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5〕122号2005年9月21日)《西安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和《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政发〔1998〕6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市、区县两级组成。

第三条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国有土地出让金年收入的10%;(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年收入的15%;(三)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及水资源费返还部分;(四)依法征收的河道工程维护建设管理费;(五)其它。

第五条区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区县国有土地出让金年收入的10%;(二)区县城市维护建设税年收入的15%;(三)其它。

第六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一)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水源、城市防洪及排涝工程;(二)跨区县实施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及水土保持工程;(三)中央及省下达的重点水利、水电及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资金配套;(四)主要河流、水库的综合治理、除险加固、防洪抢险和农村水利建设;(五)水资源及水利管理的基础工作;(六)重点水利、水电及水土保持项目的前期工作;(七)其它。

第七条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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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
施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地、县三级水利基金组成,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事业和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地方各类企业、中央驻陕各单位、“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在职职工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和水利基础产业观念,搞好水利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从各级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

应提取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的预算外资金(除第五条外),一律按其收入的5%征收:
(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预算外收入及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按全额计征。

(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取得的事业收入(不含政府拨款),按收支相抵结余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计征。

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其月均工资薪金实际收入360元-500元(含5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10元水利基金;501元-800元(含8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20元;801元-1000元(含100
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50元;10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外籍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第八条凡国家、集体、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征占用耕地的,按下列规定缴纳水利基金: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农村非本村的集体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征(占)用专业菜地的,其缴纳标准为:西安市郊区每亩7000元至10000元;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汉中市、延安市郊区每亩5000元至7000元;其他各县(市、区)城郊区和工矿区每亩30
00元至5000元;本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占用专业菜地办企业的,按上述标准的70%计征;本村农民个人建房占用专业菜地的按上述标准减半计征。

(二)征(占)用水浇地的缴纳标准:全民所有制单位、非本村集体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的,每亩征收2000元;本村集体、农民个人办企业的,每亩征收1200元;本村农民个人建房的,每亩征收600元。

(三)征(占)用水田的缴纳标准:全所所有制单位、非本村集体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的,每亩征收2500元;本村集体及个人办企业的每亩征收1500元;本村农民个人建房的,每亩征收700元。

(四)征(占)用旱地的缴纳标准:全民所有制单位、非本村集体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的,每亩征1000元;本村集体、个人办企业及农民个人建房的,每亩征收500元。

第九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企业按以下标准征收水利基金:
(一)采掘业、制造业、城市供水、电力、蒸汽、热水、煤气和建筑业等生产性企业及交通运输业,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1‰征收。

(二)邮电通信业、商业、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房地产、公共事业、居民服务业、旅游业、广告业、文化娱乐业、信息咨询服务业、技术服务业等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行业,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2‰征收。

(三)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按实际销售额或营业额的2‰征收。

(四)金融、保险业,按其营业额的2‰征收。

以上单位缴纳的水利基金可计入成本。

第十条地、县水利基金的来源:
(一)省政府决定用于农业的国有土地出让金的10%纳入水利基金。

(二)有防洪任务的城镇,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纳入水利基金,这部分基金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三)陕政发〔1996〕25号文件批准开征的农田水利补偿费。

(四)省级水利基金返还部分。

(五)其他。

第三章征收办法和执行机关
第十一条非农业建设征(占)用耕地应缴纳的水利基金,由各级农税部门负责征收,其余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省级行政、事企业单位(包括省级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在职职工应缴纳的水利基金,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金融、保险及省级非银行金融企业、铁路、地方民航、邮电、电力企业和高等级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及省级主管部门在职
职工应缴纳的水利基金,由省级主管部门集中向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缴纳;纳入省财政预算的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和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取,未纳入预算的,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省级管理的“三资”企业由省地税局涉外分局征收;其他中省单位应缴纳的水
利基金一律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第十二条水利基金由财政部门专户管理。

各征收机关征收和划转的基金一律就地缴入各级国库。

由各级国库逐级上划省国库财政预算外存款户(0206-12为地税局直属局系统征收专户;0206-13为地税系统征收专户;0206-15为农税部门征收专户)。

第十三条各征收机关征收水利基金时,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水利基金缴款凭证。

水利基金缴款凭证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

第十四条水利基金按月征收,在次月10日前入库。

其中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级各类企业中的从业人员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由单位财务部门就地代扣,与单位缴纳的基金一并缴库。

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入水利基金。

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征收部门可持“专用扣缴通知书”通知当地银行扣缴。

第十五条各缴纳单位和个人要切实向征收机关提供资料、报表,不得弄虚作假。

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故意少缴、不按规定缴纳或拖延缴纳的,由征收机关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水利基金的缴纳、报解和入库由各级国库和各专业银行办理。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征集、管理工作,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免征范围
第十六条下列项目免征水利基金:
(一)关、停企业(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二)劳改、劳教部门取得的事业收入。

(三)中小学学杂费、勤工俭学收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基金。

(四)县、乡两级直接为农业服务的农、林、水、气技术推广或服务部门(包括农业科研、农技推广、植保、土肥、种籽、经营、林业、水管、水产、畜牧兽医、农机站和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的事业收入。

(五)农田灌溉水费收入。

(六)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事业、企业单位和残联管理的事企业单位的收入。

(七)其他经国务院和财政部、省政府批准开征的专项基金(资金)和收费。

(八)其他经省政府批准减免的项目。

第五章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水利基金由省财政厅商省地税局按省政府确定的任务下达征收计划。

省对地(市)实行按比例返还的办法,即:省到年终以地(市)实际入库数按规定比例向地(市)返还,其中计划内入库数给地(市)返还25%,省上集中75%;超计划入库部分全部返还地(市),并
适当给以奖励;对未完成征收计划的地(市),将通过财政预算如数扣回,并减少或不予安排下年度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水利基金省级集中部分的80%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建设及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前期工作和生产性科研;20%用于其他农业基础建设。

第十九条征收机关收取的水利基金,由省财政厅按各地(市)和省地税直属分局上缴省库金额5%计提劳务费,用于支付基层征收管理人员的劳务报酬和奖励,其中征收部门70%,财政部门30%。

对超额完成任务部分全额返还地(市)后,其超额返还部分由地(市)按8%计提
劳务费。

省、地(市)征收机关的业务费分别按入库额的0.5%计提结算。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地税部门必须于次月10日前逐级向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送基金征收进度月(年)报表,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基金的收缴情况。

第二十一条水利基金的使用,由各级水利和其他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及其他农业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资金。

水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水利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进行管理。

每年年初由水利部门向同级计划部门报送年度基金安排计划建议意见,由计划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统一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对计划部门确定的基金使用计划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资
金。

第二十二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各级财政、计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基金的监督检查,违者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地(县)水利基金管理、使用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水利基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商水利厅等部门制定下达。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

1995年6月26日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防洪保安和重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1995〕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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