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中法定“绝对化用语”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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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中法定“绝对化用语”汇编
一、法条依据及法律责任
(一)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着、清晰表示。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法定用词及出处
(一)“顶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6〕380号)中明确指出: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顶级”两字,是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前款规定。
(二)“极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中指出: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极品”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上述规定。
(三)“第一品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发布含有“第一品牌”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1997〕第225号)中指出:“第一品牌”等广告用语,是与“最佳”含义相同的绝对化用语。无论其称号以何种形式、程序产生,均不得在广告中使用。
三、其他法条的相关内容
(一)《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第六条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第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十三)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
(十四)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三)《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第八条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五)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四)《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六条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包治百病”等绝对化的表示。
(五)《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十条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七)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含有“唯一”、“精确”、“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
(六)《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十条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五)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
(八)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
四、相关系统解释
(一)上海市工商局通过官方微信公众账号发出《新〈广告法〉禁用“首个”、“独家”、“唯一”等用语系误读》
文中表示:“网传信息所谓的‘新《广告法》违禁词和极限用词,一旦使用,20万元起罚’等内容,是对新《广告法》的误读。”该文还指出,与1994年《广告法》相比,新《广告法》并未扩大禁止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范围,除已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外,其他有近似含义的广告用语是否违法,应由执法机关结合广告个案的语义、语境和事实依据,进行综合判定。像“首个”、“独家”、“唯一”等用语,如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清楚表示,不致引人误解的,则允许使用。
(二)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在给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的《关于上海世博会品牌赞助企业在宣传中使用“指定”“唯一”等称谓的答复意见》(办函字〔2010〕51号)中提及:
“一、根据《广告法》禁止使用绝对化用语、我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内容》(工商广字【1999】247号)等有
关规定,应禁止广告中使用“唯一”、“指定”等用语。”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1999〕247号)中指出:
一、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认定”、“×××认可”、“×××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1999〕第30号)中指出:
1.关于“指定产品(商品)”的问题
对赞助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大型活动的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指定产品(商品)”,可使用“×××活动赞助商(商品)”;对提供赞助商品并在该项活动中使用的,可在其商品广告宣传中使用“×××选用商品”。
2.关于“名牌”、“着名商标”的问题
禁止在广告中使用“中国名牌”、“地方名牌”、“着名商标”。经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地方名牌,可在广告中使用“×××省名牌”、“×××市名牌”;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地方着名商标,可在广告中使用“×××省(市)着名商标”。
(五)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
与1994年旧《广告法》相比,新法并未扩大禁止使用绝对用语的范围。“我们讲极端用语,绝对用语,比如第一,因为第一、第二是变化的,在市场当中;最高,什么能验证你是最高的?像这样的东西是不允许用的。”
(六)无锡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副处长缪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