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车匀速行驶车内噪声测试试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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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车匀速行驶

车内噪声测试试验规范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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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商用车技术中心编制

2014 年 4 月22 日

前言

本标准规范了我司商用车匀速行驶车内噪声验证性试验。所进行的测量用于验证制造厂所提供的汽车是否满足有关噪声的规定。每次测量时选定的条件必须得到遵守。但是如果必须修改时,要将修改情况在试验报告中加以说明。

本标准规范了我司商用车匀速行驶车内噪声检查性试验。所进行的测量是为了检查汽车的噪声是否在规定的限值之内,以及自从提交汽车以来或在不同批次提交的汽车之间是否出现明显的变化。

在检查性试验中,允许测量条件与验证性试验有微小的偏差,例如测量点的数目和行驶条件的数目减少。任何变化必须在试验报告中加以说明。

本标准所述的规范包括3类商用车行驶车内噪声测试:商用车匀速行驶车内噪声测试、商用车全油门加速行驶车内噪声测试和商用车定置车内噪声测试。

本标准由东风柳汽商用车技术中心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东风柳汽商用车技术中心先行技术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胜文、冯哲、尹志浩、韦永尤、李程。

本标准由东风柳汽商用车技术中心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东风柳汽商用车匀速行驶车内噪声测试试验规范。

目次

一、适用范围 (2)

二、引用标准 (2)

三、专业术语 (3)

四、测量仪器 (3)

五、场地条件 (3)

六、背景噪声 (4)

七、气象条件 (4)

八、车辆条件 (4)

九、试验项目 (6)

十、测点位置 (6)

十一、试验步骤 (7)

十二、试验要求 (9)

十三、评定方法 (9)

十四、声级计的操作规范 (11)

十五、测试样表及数据处理 (12)

一、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我司商用车匀速行驶车内噪声测量方法。

1.2 本标准规定了我司商用车全油门加速行驶车内噪声测量方法。

1.3 本标准规定了我司商用车定置车内噪声测量方法。

1.4 本标准适用于我司N类机动车辆。

二、引用标准

GB/T 15089-1994 机动车辆分类

GB/T l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

GB/T 18697-2002 声学汽车车内噪声测量法

GB/T 3241-1998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

GB/ T 3785-1983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三、专业术语

3.1 机动车分类

根据《GB/T 15089-1994机动车辆分类》的规定,N类机动车是指至少有4个车轮的载货机动车辆;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1t的载货机动车辆。

N1类: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的载货车辆。

N2类:厂定最大总质量>3.5t,但不超过12t的载货车辆。

N3类: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2t的载货车辆。

3.2声级计

声级计又叫噪音计、传声器,是噪声测量中最基本的仪器。声级计一般由电容式传声器、前置放大器、衰减器、放大器、频率计网络以及有效值指示表头等组成。

3.3 背景噪声

背景噪声是指在测量场地内被测汽车静止,发动机及辅助设备不工作且门窗全关闭时车内测点处的噪声声级。

四、测量仪器

4.1 声级计的类型和指向性会影响测量结果。应选用符合GB/T 3785中规定的1型声级计,并选择适当类型的传声器(优先采用全指向传声器)。传声器的类型应该在报告中加以说明。

4.2测量前后,必须选用最小刻度优于±0.5dB的声级校准器及时按仪器制造厂的说明书对声级计进行校准。两次校准时声级计的读数差

值不应超过1dB,否则校准无效。校准时声级计的实际读数要记录。

4.3 按我司要求,测量试验时使用声级计的A计权网络,快档。

4.4转速、车速测量必须选用准确度优于±3%的发动机转速表和车速测量仪器来监测转速和车速,不得使用汽车上的同类仪表。

4.5气象参数测量必须使用准确度应在±1ºC以内的温度计。风速仪的准确度应在±10%以内。

4.6所有测量仪器均应按国家有关计量仪器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五、场地条件

5.1 测量场地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即从汽车辐射的声音只能通过道路表面的反射成为车内噪声的一部分,而不能通过建筑物、墙壁或汽车外的类似大型物体的反射成为车内噪声。在进行测量的过程中,汽车与这类大型物体之间的距离应该大于20 m。

5.2汽车车内噪声一般受道路表面结构的粗糙度影响很大,平滑路面可以产生平稳的车内噪声。因此试验的路段应该是硬路面,必须尽可能平滑,不得有接缝、凸凹不平或类似的表面结构,否则将会增加汽车内部的声压级。

5.3通过测量场地的跑道表面必须干燥,不得有雪、污物、石块、树叶等杂物、平直、坚实且足够长,并且试验路面不应产生过高的轮胎噪声。

5.4除测量人员和驾驶员外,测量现场不得有影响测量的其他人员,若不可缺少时,则必须在测量者背后。

六、背景噪声

6.1对于所有A声级测量时,背景噪声(包括风的影响)和仪器内部电噪声而确定的测量动态范围下限应该至少低于所测车辆噪声声压级10dB。本标准的背景噪声指车辆以外的噪声,并保证测量时不被偶然的其他声源所干扰。

6.2如背景噪声比测量噪声低6~10 dB(A),则测量结果应减去表1中的修正值。若其差值小于6dB(A),测量结果无效。

七、气象条件

试验应在良好天气条件下进行。环境气温最好是在-5~35℃之间。测量时场地约1.2m高处的风速不应超过5m/s。风速和风向应记录在案。

风速用风速仪按操作规范测量,测量时使其旋转平面始终正对风的来向且必须注意测量结果不受阵风的影响。同时,测量时风速大于5m/s则测量结果视为无效!

八、车辆条件

8.1 发动机和轮胎条件

8.1.1测量过程中,发动机的所有运行条件,如燃料、润滑油、点火正时或喷油时间等都应该符合制造厂家的规定。在测量开始前,发动机应该稳定在正常的工作温度范围内,或以中等速度行驶一段路程。

8.1.2如果发动机冷却散热器装有挡风门,测量应在两种条件下进行(打开和关闭),每一组测量的挡风门位置应在试验报告中加以说明,发动机冷却风扇应正常运转。

8.1.3被测汽车装用的轮胎应该与制造厂家规定的型号一致,而且型号应该是普遍采用的,不得使用任一部分花纹深度低于1.6 mm的轮胎。如果车辆备有可选择非公路用特殊轮胎,则应该使用公路用轮胎。

8.1.4轮胎应较新,花纹无明显磨损(特别是不应有偏磨)。如果认为车轮不平衡可能影响汽车车内噪声,则需对汽车车轮进行静态和动态平衡调校。轮胎型号和充气压力应该在报告中加以说明。

8.1.5轮胎的压力必须符合制造厂家的规定要求。并根据《GB/T 2977-2008 载重汽车轮胎规格、尺寸、气压与负荷》必须将轮胎充至厂定的空载状态气压。

8.2 车辆载荷条件

8.2.1 被测汽车应空载,不带挂车或半挂车(不可分解的汽车除外)。车辆载荷的基本条件应该符合GB/T 3730.2-1996中的4.4或4.6的规定,这些规定与汽车制造厂家所做的规定是相同的。

8.2.2 汽车在测试噪声时除驾驶员、测量人员和测试装备外,不得有其他载荷。只有汽车的标准装备、测试装备和必不可少的人员方可留在车内。测试人员不得超过2人(驾驶员和测量人员)。

8.2.3 如果汽车有两个或更多的驱动轴,测量时应采用道路上行驶常用的驱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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