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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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项目名称: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方是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简称租赁场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租赁场地出租给乙方作为商业经营之用,乙方同意承租该租赁场地。现就租赁房屋事宜双方签订本租赁合同。
甲乙双方在此不可撤销的声明;双方在充分沟通和谈判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所有条款,双方对于本合同的任一条款均已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不存在误解和歧义。
1 租赁场地概述:
1.1坐落:租赁场地为坐落于。
1.2 概况:A、楼层:;B、层高:;C、房屋结
构:。
1.3 计租面积:
1.3.1本合同项下租赁场地的红线套内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项目总平图及各
层红线平面图详见附件五),计租面积按红线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如有误差,以开业前双方测量确认的红线套内建筑面积为最终计租面积,不作调整。
1.3.2 租赁场地红线套内建筑面积计算依据:按红线所标范围,独立外墙的,以
墙体外围计算面积,与相临建筑为共墙部分,以共墙的二分之一计算面积。
1.4 权属状况:该租赁场地权属状况为第种:
1.4.1 甲方对该租赁场地享有所有权,土地证号:,房产证号:---,若甲方项
目正在建设中,需提供相关权属证明(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1.4.2 产权限制状况:该租赁场地已设定抵押。
1.5 性质及用途:甲方保证该租赁场地为商业用途,出租给乙方作为经营超市使
用。甲方保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排水系统、供电系统、房屋自带消防系统和电梯能够作为商业经营用途使用,并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2 租赁期限:
2.1 租赁期限为年,自计租起始日开始计算。
2.2物业改造期:因租赁场地要经装修后才能达到开业经营条件,甲方同意自租
赁场地符合《租赁场地交付条件》且通过消防部门主体(一次)消防验收,并向乙方交付租赁场地、提供书面一次消防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之日起,甲方给予乙方月物业改造期。
2.3 经营培育期:因超市前期经营需要培育市场,故双方确认从物业改造期满之
次日起,甲方给予乙方月经营培育期。
2.5 在物业改造期、经营培育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租赁费用(但需承担该期间使
用的水、电、气及垃圾清运费以及其他因使用物业所实际产生的费用)。
2.6 计租起始日:经营培育期届满之次日。
3 履约保证金:
3.1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一个月的租赁费用
(人民币),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甲方应在收到上述保证金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等额的收款收据。
3.2 本合同生效后,履约保证金可冲抵乙方应付的首期壹个月租赁费用,直至全
部冲抵完毕为止,冲抵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全额正式房屋租赁发票。
4 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4.1 租赁费用含应缴纳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设施设备使用费、维修保养费、
公共能源费、车位使用费以及房屋租赁关系中乙方应交纳的各项税费等所有费用,但不包含水、电、气、通讯、网络、垃圾处理等能耗、公共事业收费以及其他第三方收取的费用。本合同项下包括租赁费用在内的所有支付款项,均以人民币计量。
各期标准如下:
4.1.1在甲方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后,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租赁费用人民币元/月
/㎡(租赁费用随递增变化),分为两部分支付,其中物管费用一项直接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分摊标准及办法由双方签订补充条款为准。
4.2 支付方式:
4.2.1乙方按月支付租赁费用给甲方。甲方应于前一期租赁费用期满前【】日
内向乙方提供符合税务及相关部门要求的租赁费用发票,乙方在收到上述发票【】日内将下一期租赁费用支付给甲方(遇节假日按法定假日顺延)。
如因甲方未能及时提供租赁发票,乙方有权延付租赁费用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直至甲方提供正式租赁发票时止。
4.2.2 首期租赁费用支付方式及时间为:首期支付的租赁费用应包含当月计租之
日至月末以及下一个自然月的租赁费用,具体以计租日为准。甲方应于实际计租日前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符合税务及相关部门要求的租赁费用发票,乙方在收到上述发票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赁费用支付给甲方(遇节假日按法定假日顺延)。
4.3 本条所指租赁费用为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场地应支付给甲方的全部费用(含消防控制中心人员管理费用),除此之外,甲方不得再以任何名目向乙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因政府调价、物业服务公司变更或其他任何原因,上述物业管理费、设备使用费及有所上调,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若乙方支付超出本协议约定标准的任何费用,则乙方可以从应付甲方租赁费用中扣除。
4.4 水电等能耗费用结算按以下第4.4.1种方式计收:
4.4.1甲方应负责为乙方办理单独水、电开户(或过户),实行专表专户,乙
方自行向公共管理部门交纳水电费用。
4.4.2甲方为乙方单独设立水电专表专户,以乙方水电实际用量为基础,甲方
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水电费单价向乙方代收代缴水电费,并开具水电费增值税发票,除此之外,甲方不得再收取任何分摊及附加费用。
4.5 本合同所指“租赁年度”,系指自计租日起,向后推算,满壹拾贰个月为壹
个租赁年度。
5 租赁场地交付及责任
5.1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约定条件(租赁场
地经建筑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主体(一次)消防通过消防部门验收,且符合双方约定的《租赁场地交付条件》附件二)的租赁场地交付给乙方。5.2 甲方在租赁场地符合交付条件后,应提前45日向乙方发出书面交房通知。
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双方应派代表到现场检查场地情况,如场地达到双方约定的交付标准和条件则双方签署《租赁场地交付确认书》。如乙方收到交房通知后怠于收房,则从交房通知到达乙方后第60天起,视为交房完成,开始计算物业改造期。
6 转租
6.1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同意乙方将租赁场地部分对外转租,但转租比例不得超
过40%,甲方为乙方转租提供所需证明文件,但乙方应提前15天在甲方报备,并且保证次承租人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6.2 在必要时,乙方可与第三人成立合资、合作或联营公司或其他组织,作为本
合同租赁场地的使用人,但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3 若乙方在当地成立全资子公司,甲方同意由乙方当地子公司承受本合同项下
乙方的权利义务,届时双方办理乙方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并由乙方承担履约保证,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7 优先权
7.1 在租赁期限内,如甲方欲转让全部或部分租赁场地的,应至少提前60天书
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7.2 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如需继续租用本租赁场地的,应于租赁期限届满60
天前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并在同等条件下拥有该租赁场地的优先承租权。
8 竞争
除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或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在此租赁期限内均不应将本租赁场地所在建筑物内甲方所拥有的其它租赁场地出租给第三人经营或自己经营超市或其他同等类型的超市商业模式;非经乙方同意甲方(或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不得将乙方主要出入口周边长期或临时出租给他人进行商业经营或自己进行商业经营,具体界定范围以租赁场地红线图(附件五)为准。否则,视为甲方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