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办理制度

合集下载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一、背景介绍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的权益和安全,应对突发事件而设立的一项保险制度。

该制度旨在明确学校与师生之间的责任关系,规范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行为,同时为学校师生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

二、保险责任范围1. 人身伤害保险:学校应购买学生及教职工人身伤害保险,保障在校学生和教职工在校内外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校园意外伤害等。

2. 财产损失保险:学校应购买财产损失保险,保障学校及学校财产在乎外事故中的财产损失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自然灾害等。

三、保险责任限制1. 保险金额:学校应根据学校规模、师生人数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险金额,以确保保险责任能够覆盖大部份风险。

2. 保险期限:学校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购买相应的保险期限,确保保险责任能够持续有效。

四、保险理赔流程1. 事故发生:当学校师生发生意外事故时,应即将报告学校相关负责人,并及时采取必要的紧急救助措施,确保伤者得到及时的救治。

2. 报案登记:学校负责人应即将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材料,如事故报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

3. 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将对报案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和责任范围,决定是否受理理赔申请。

4. 理赔支付:经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将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和金额,将理赔款项支付给学校或者受益人。

五、保险责任履行监督1. 学校内部监督:学校应设立专门的保险管理部门或者委员会,负责监督保险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及时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和商议。

2. 外部监督:学校应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家长等的监督,确保保险责任得到有效履行。

六、保险责任调整1. 保险责任调整:学校在购买保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合理调整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以适应学校的发展和变化。

2. 保险合同续签:学校应在保险合同到期前与保险公司进行续签谈判,确保保险责任的持续有效。

中小学校方责任险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方责任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降低学校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教职工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教育教学、科研、培训、实习等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三、责任险种类1. 校方责任险:由学校投保,用于保障学生在校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

2. 教师责任险:由学校投保,用于保障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

3. 工作人员责任险:由学校投保,用于保障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

四、责任险投保1. 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合理确定校方责任险、教师责任险和工作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额。

2. 学校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质量高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3. 学校每年应定期对责任险进行续保,确保保险保障的有效性。

五、责任险理赔1. 发生保险事故后,学校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责任险赔付范围。

3. 学校、学生、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4. 学校应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工作,确保理赔及时、准确。

六、责任险管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责任险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责任险工作有序开展。

2. 学校应加强对责任险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保险意识。

3. 学校应定期对责任险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整改。

4. 学校应建立健全责任险档案,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3.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明确中小学校方责任险的投保、理赔和管理流程,保障学校、学生、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降低学校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学校校方责任险制度

学校校方责任险制度

学校校方责任险制度
一、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更好地控制、转移教育风险,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均衡发展,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二、具体内容:
1.学校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2.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每生每年5元。

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3.学校应在秋季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投保单》和《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名册》报上级校方责任保险管理部门。

4.学校在收到承保机构出具的保险单和发票后应及时交纳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学校有人员变动、名称和地址变更、合并、注销、分立、设立分校等事宜时,学校应及时向所属地校方责任保险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交书面保全申请。

5.学校因校方责任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要及时采取措施救治受伤害学生并告知其监护人,保护现场,报承保机构,并向所属地校方责任保险管理部门汇报情况。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一、背景介绍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学校为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承担校方责任而设立的保险制度。

该制度旨在建立一套完善的保险机制,为学校及其师生提供全面的保障,以应对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的风险。

二、保险责任范围校方责任保险制度覆盖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学校教职员工的人身伤害保险责任:保障教职员工在工作期偶尔工作地点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风险。

2. 学生人身伤害保险责任:保障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风险,包括上下学途中以及在校内的各类活动中。

3. 学校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障学校财产在自然灾害、盗窃、火灾等意外事件中的损失。

三、保险赔付标准1. 人身伤害保险赔付标准:根据伤残程度和医疗费用等因素,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进行赔付。

2. 财产损失保险赔付标准:根据损失的实际价值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进行赔付。

四、保险费用支付1. 学校承担部份费用:学校作为保险的投保方,承担一定的保险费用,以确保学校及其师生的保险权益。

2. 学生和教职员工自付部份费用:为了增加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学生和教职员工需要自行承担一部份保险费用。

五、保险合同签订1. 选择保险公司:学校根据保险公司的信誉度、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赔付速度等因素,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作为合作火伴。

2. 签订保险合同:学校与保险公司签订正式的保险合同,明确保险责任范围、赔付标准、保险费用等具体内容。

六、保险责任履行1. 保险理赔流程: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审核和赔付。

2. 保险责任监督:学校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并及时跟进理赔发展情况。

七、保险责任范围的调整1. 风险评估:学校将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险责任范围,以确保保险制度与学校的实际需求相匹配。

2. 合同续签:保险合同通常为一年期,学校需要在合同到期前与保险公司进行续签,以确保保险责任的持续有效。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一、背景介绍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学校为保障师生的安全和权益,承担因意外事故或者责任纠纷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而购买的保险产品。

该制度的建立旨在提供一种安全保障机制,确保学校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任何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并为相关责任纠纷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二、保险范围1. 学校设施和财产保险:包括教学楼、宿舍楼、图书馆、体育馆等学校固定资产的保险,以及学校设备、器材、图书等财产的保险。

2. 师生意外伤害保险: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疾病医疗费用、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等相关费用的保险。

3. 第三者责任保险:包括学校因师生活动导致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责任的保险。

三、保险责任和赔付标准1. 学校设施和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将根据学校的资产价值和风险评估结果,对学校的设施和财产进行保险,并在发生意外损失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2. 师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将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进行保险,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医疗费用、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等进行赔付。

3. 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将对学校因师生活动导致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责任进行保险,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相关费用进行赔付。

四、保险费用支付学校将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方案和费率表,按照学校规模、风险评估等因素确定保险费用,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给保险公司。

保险费用可以由学校全额承担,也可以由学校和师生共同分担。

五、保险理赔流程1.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流程:a.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提交相关医疗证明和理赔申请。

b. 学校将协助学生填写保险公司提供的理赔申请表,并采集必要的证明材料。

c. 学校将理赔申请和相关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并协助学生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沟通和商议。

d.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学生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等进行赔付。

2. 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流程:a. 学校在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并提交相关事故报告和理赔申请。

学校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办理制度

学校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办理制度

学校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办理制度投保范围:按我区规定,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普通中小学在校生保尽保的原则,推行校方责任保险。

保险期限:原则上按学年度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即每年的9月1日零时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

保险责任:在校园内或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大陆境内),因校方责任(疏忽或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承保公司负责赔偿。

学校无责任的特殊事故,承保公司应帮助学校妥善处理。

校方责任事故可采用协调、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认定和处理。

赔偿范围: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事故责任类型的有关规定执行。

保费标准和责任限额: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部门和保险机构共同设计校方责任保险差异化费率体系,依据应保尽保原则,设定责任限额。

哪些伤害事故校方应担责:《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宿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诚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学校意外伤害与责任保险制度

学校意外伤害与责任保险制度

学校意外伤害与责任保险制度学校意外伤害与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上级教育、卫生部门相关规定,我们学校参加了校园责任险;意外伤害保险是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参加,这也是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增强学校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学校安全的重要手段。

一、意外伤害保险与校园责任保险的范围是为学校的在校生在校园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已办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校园责任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全校学生。

二、意外伤害保险与校园责任保险的期限保险期限为每年12个月(例如:自每年的9月1日12时至次年的8月31日12时止)。

三、意外伤害保险与校园责任保险的金额保险金额:根据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综合保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险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的有关规定。

要保证能够保障学生受伤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与校园责任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要按规定标准交足。

四、意外伤害保险与校园责任保险的费用意外保险是由学生以自愿参加为主,保险费由参保学生支付;学校参加校园责任险,险费由学校支付。

五、意外伤害保险与校园责任保险的投保学校在开学后的十天内要办理完二项投保手续,投保办理后要支付给学生票据一人一张。

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返回每个班级告之被保险人。

六、意外伤害保险与校园责任保险的索赔被保险人在学校或在校外发生意外事故后应立即向学校或保险公司备案,待治疗好后由学校代理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给予按规定足够的赔付。

七、意外伤害保险与校园责任保险的安全服务学校要选择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学校投保时与保险机构商定具体安全服务内容。

xx市xx中学。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一、背景介绍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学校为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购买的一种保险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学校管理行为,提高校方责任意识,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和保险保障。

二、保险范围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学生、教职员工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如交通事故、校园突发事件等。

2. 财产保险:包括学校教学设施、实验室设备、学生宿舍等财产的损失或意外损坏。

三、保险责任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医疗费用:对学生、教职员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 残疾赔偿金:对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学生、教职员工残疾的,提供一定比例的残疾赔偿金。

- 死亡赔偿金:对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学生、教职员工死亡的,提供一定比例的死亡赔偿金。

- 康复费用:对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学生、教职员工需要康复的,提供一定比例的康复费用。

2. 财产保险责任:- 设备损失:对学校教学设施、实验室设备等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赔付。

- 财产损坏:对学生宿舍等财产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坏进行赔付。

四、保险费用学校将根据保险公司的报价和保险范围确定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将由学校全额承担,不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收取任何费用。

五、保险理赔流程1. 事故发生后,受伤或受损的学生、教职员工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有关部门将协助受伤或受损的学生、教职员工办理理赔手续,包括填写理赔申请表、提供医疗证明、事故证明等。

3. 学校将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并协助受伤或受损的学生、教职员工办理理赔手续。

4.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责任和理赔申请的真实性,及时进行理赔处理。

六、保险责任限制1. 保险责任仅限于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和财产损失。

2. 保险责任不包括故意自伤、自杀、参与非法活动等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

3. 保险责任不包括因学生、教职员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操作不当导致的损失。

七、保险期限与续保1. 保险期限为一学年,即从每年的9月1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止。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一、背景介绍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对校方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责任进行保险投保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旨在提高学校的风险管理能力,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减轻学校和个人的经济负担。

二、保险责任范围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意外伤害:包括学生在校内、校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2. 学校教职工责任事故:包括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因过失或疏忽造成学生或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 学校设施设备责任事故:包括学校设施设备故障或损坏导致学生或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1. 保险金额:根据学校规模、风险评估等因素确定,一般为数千万元至数亿元不等。

2. 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续保或更换保险公司。

四、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1. 保险责任条款:学校作为投保人,需按时足额缴纳保费,并履行相应的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等细节。

2. 免责条款:保险合同中通常会包含一些免责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如故意行为、违法行为等。

五、保险理赔流程1. 报案:学校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需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受伤人员的证明等。

2. 理赔审核:保险公司会对报案进行审核,核实事故情况和保险责任范围,如有需要,可能会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

3. 理赔决定:保险公司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理赔决定,并通知学校和受益人。

4. 理赔支付:保险公司在理赔决定生效后,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将赔偿款项支付给学校或受益人。

六、保险制度的意义和效果1. 保障师生权益: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保障师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减少因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2. 提高风险管理能力:通过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学校可以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对教育教学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学校为保障师生的权益和安全,采取的一种保险制度。

该制度旨在解决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意外伤害、财产损失等问题,确保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一、保险范围及责任1. 学校责任保险制度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内外的教育教学活动、学生参加的校外实践活动、学生参加的社团活动等。

2. 学校应为全体师生购买责任保险,保障其在参预以上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风险。

3. 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保受伤师生得到及时、公正的赔偿。

二、保险金额及赔偿标准1. 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购买适当的保险金额,以覆盖可能发生的风险和赔偿需要。

2. 学校责任保险的赔偿标准应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执行。

3.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赔偿处理机制,确保受伤师生的赔偿事宜得到妥善处理。

三、保险购买和管理1. 学校应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专业经验的保险公司进行保险购买。

2. 学校应定期评估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保险条款的适合性,确保保险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3.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保险管理制度,确保保险费用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四、保险宣传和教育1. 学校应定期向师生宣传保险制度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增强师生的保险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2. 学校应开展相关的保险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对保险知识的了解和运用能力。

3. 学校应定期组织保险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对保险制度的理解和操作技能。

五、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保险理赔机制,确保受伤师生能够及时、顺利地进行理赔申请。

2. 学校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调查和审核,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协助。

3.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保险纠纷,保障受伤师生的合法权益。

总之,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是学校为保障师生权益和安全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购买适当的保险金额,建立健全的保险管理制度和赔偿处理机制,加强保险宣传和教育,以及建立健全的理赔和纠纷处理机制,学校能够更好地保障师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权益和安全。

学校校方责任险管理制度

学校校方责任险管理制度

学校校方责任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校方责任险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校方责任险是指学校为保障师生在校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风险,向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校方责任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校方责任险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校方责任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处长担任。

第六条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校方责任险管理工作计划;(二)组织校方责任险投保工作;(三)监督校方责任险理赔工作;(四)定期检查校方责任险管理工作;(五)其他有关校方责任险管理的事项。

第七条办公室职责:(一)负责校方责任险的投保、续保、变更、注销等手续;(二)负责校方责任险理赔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送;(三)负责校方责任险理赔款的领取和分配;(四)负责校方责任险宣传、培训工作;(五)其他有关校方责任险管理的事项。

第三章投保与理赔第八条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保险公司,办理校方责任险投保手续。

第九条学校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确保校方责任险的有效性。

第十条校方责任险的保险期间为一个学年,自保险合同约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校方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条款等事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师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学校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三条学校应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事故证明、医疗费用票据等相关理赔资料。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核定理赔金额,并向学校支付理赔款。

第十五条学校应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对理赔款项进行分配,确保理赔款项的合理使用。

学校方责任险制度

学校方责任险制度

一、制度目的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减轻学校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学校应对风险的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学校,包括但不限于公立学校、私立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等。

三、责任险种类1. 校园意外伤害责任险:为在校学生、教职工在校园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提供保障。

2. 校园财产保险:为学校固定资产、教学设施、实验设备等财产提供保障。

3. 责任赔偿险:为学校因管理不善、设施缺陷等原因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责任险投保及理赔1. 投保(1)学校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投保责任险。

(2)学校应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学校基本信息、保险标的物、保险金额等。

(3)保险公司应根据学校提供的资料,评估风险,确定保险费率。

2. 理赔(1)发生保险事故后,学校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保险公司收到报案后,应及时开展调查,核实事故原因和损失情况。

(3)保险公司根据事故原因、损失情况和保险条款,确定赔偿金额。

(4)学校在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后,应及时将赔偿款用于事故处理和损失补偿。

五、责任险管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责任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险投保、理赔等流程。

2. 学校应定期对责任险进行自查,确保保险有效覆盖学校风险。

3. 学校应加强对责任险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对保险的认识和意识。

4. 学校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开展责任险理赔工作,确保理赔顺利进行。

六、责任追究1. 学校因未按规定投保责任险,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学校在责任险理赔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骗取赔偿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 学校教职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一、背景介绍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制度。

该制度旨在为学校提供全面的保障,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营和教学秩序,同时也保护学校工作人员的权益。

二、保险范围1. 人身伤害保险:保障学校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等。

2. 财产损失保险:保障学校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包括学校建造、设备、教学材料等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和赔付标准1. 人身伤害保险:a) 医疗费用:根据学校工作人员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赔付。

b) 残疾赔偿金:根据学校工作人员的残疾程度和保险金额确定,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赔付。

c) 死亡赔偿金:根据学校工作人员的身份和保险金额确定,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赔付。

2. 财产损失保险:a) 学校建造损失:根据学校建造的实际价值和保险金额确定,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赔付。

b) 设备损失:根据学校设备的实际价值和保险金额确定,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赔付。

c) 教学材料损失:根据学校教学材料的实际价值和保险金额确定,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赔付。

四、保险费用和投保流程1. 保险费用:学校需要根据学校规模、风险评估等因素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

2. 投保流程:a) 学校选择保险公司:学校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b) 提供相关资料:学校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学校的基本信息、建造、设备、教学材料等相关资料。

c) 缴纳保险费用:学校需要按照保险公司要求的方式和时间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用。

d) 签订保险合同:学校和保险公司在确认资料和费用无误后,签订正式的保险合同。

五、保险理赔流程1. 报案:学校工作人员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及时向学校保险部门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理赔申请:学校保险部门将协助学校工作人员填写理赔申请表,并采集相关证明材料。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一、背景介绍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者责任纠纷而制定的一项保险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学校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意外情况,并为受害方提供相应的赔偿和救助。

二、保险范围1. 学校教职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公受伤或者患病,导致工作能力丧失的,将获得相应的伤残津贴或者医疗费用报销。

2. 学校教职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公受伤或者患病,导致死亡的,将赋予其家属一定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用津贴。

3. 学校教职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公受伤或者患病,导致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将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保险责任和赔偿标准1. 对于学校教职员工的意外伤害或者患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伤残津贴、抚恤金等救助和赔偿。

2. 对于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对受害方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3. 保险公司将根据学校提供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对意外事故进行认定和赔偿,确保赔偿金额合理、公正。

四、保险费用支付1. 学校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按时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

2. 学校教职员工的保险费用将由学校全额承担,不会向教职员工收取任何费用。

五、保险事故处理流程1. 学校教职员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患病后,应及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医疗记录。

2. 学校将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供给保险公司。

3. 保险公司将根据调查结果和保险合同约定,对事故进行认定和赔偿。

4. 学校将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相关赔偿工作,并及时通知受害方赔偿结果。

六、保险制度宣传和培训1. 学校将定期组织保险公司进行保险制度宣传和培训,以提高教职员工对保险制度的了解和认知。

2. 学校将向新入职教职员工介绍保险制度,并提供相关材料和指导,确保其能够充分享受保险保障。

七、保险制度监督和评估1. 学校将建立保险制度监督机制,定期对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赔付情况进行评估。

小学校方责任险管理制度

小学校方责任险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保障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全体学生,包括全日制、寄宿制及非全日制学生。

三、保险责任范围1. 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2. 因学校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3. 因学校教师、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导致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学校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金额1. 保险金额根据学生年级、性别、身体状况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2. 保险金额应足以覆盖学校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

五、投保流程1. 学校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提供相关资料;2. 保险公司对学校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投保资格;3. 双方签订校方责任险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4. 学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六、事故处理1. 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治受伤学生,并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2. 学校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事故发生的相关证据;3.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迅速派员进行调查,核实事故原因;4. 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

七、理赔流程1. 学校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提供相关资料;2. 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理赔资格;3. 保险公司根据理赔申请,对事故原因、责任进行认定;4.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赔付。

八、监督管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校方责任险管理制度,确保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2. 学校应定期对保险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学校应加强对保险工作的宣传,提高全校师生对校方责任险的认识。

九、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一、背景介绍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学校为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而购买的责任保险。

该制度旨在为学校提供一种风险管理工具,以应对意外事故和突发事件所带来的潜在责任风险。

二、保险范围1. 人身伤害保险:包括学生因学校活动或校方管理不善导致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伤害,如校园交通事故、校园暴力事件等。

2. 财产损失保险:包括学校财产损失以及学生个人财产损失,如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

三、保险责任1. 人身伤害保险责任:校方将对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2.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校方将对学校财产损失和学生个人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包括修复费用、赔偿金等。

四、保险金额和理赔流程1. 保险金额:校方将根据学校规模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保险金额,以确保足够的赔偿能力。

2. 理赔流程:a.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后,应立即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b. 学校将帮助学生填写保险理赔申请,并收集必要的证据和资料。

c. 学校将与保险公司联系,提交理赔申请,并协助学生跟进理赔进度。

d. 保险公司将在核实事故真实性和责任后,依据保险合同进行赔付。

五、保险费用和费用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用:保险费用将由学校承担,作为学校的风险管理经费之一。

2. 费用支付方式:学校将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用。

六、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情况1. 学生故意自残或自杀行为;2. 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而导致的事故;3. 学生在校外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4. 学生个人财产的丢失或损坏,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约定。

七、保险制度的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构:学校将设立专门的保险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保险制度的执行情况。

2. 评估机制:学校将定期对保险制度进行评估,以确保其适应学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需要。

八、保险制度的意义和价值1. 保障师生安全:校方责任保险制度能够为学校师生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确保他们在校园内的安全。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一、背景介绍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责任事故所制定的一项保险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护学校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行。

二、保险范围1. 学校全体教职工及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责任事故。

2. 学校校舍、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等财产的意外损失或者损坏。

三、保险责任1. 学校全体教职工及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因过失或者疏忽造成学生或者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学校校舍、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等财产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或者损坏,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保险金额和赔偿标准1. 学校全体教职工及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因过失或者疏忽造成学生或者他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将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2. 学校校舍、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等财产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或者损坏,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为500万元。

五、保险费用支付1. 学校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按年度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

2. 学校全体教职工及工作人员将不需要个人额外支付保险费用。

六、保险期限1.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次年的同一日止。

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续保,确保保险制度的连续性。

七、索赔流程1. 当发生责任事故或者财产损失时,受害人或者学校工作人员应即将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2. 学校将协助受害人或者学校工作人员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3.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索赔申请后,进行核查和评估,并及时赋予赔偿。

八、保险合同解除1. 学校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需提前向保险公司书面通知,并支付相应的解约违约金。

2. 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在学校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保留追究学校违约责任的权利。

校方责任险制度范文(4篇)

校方责任险制度范文(4篇)

校方责任险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的风险防范和管理,保障教职工及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校方责任险是指学校为教职工及学生购买的责任保险,以便在保险范围内对学校及其教职工与学生可能引起的责任纠纷进行申诉、赔偿和补偿。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包括全日制教职工和学生。

第四条学校应当在日常管理中合理预防和控制责任风险,加强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意识提醒,并为其购买相关的责任保险。

第二章责任保险的购买和保险责任第五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购买适当的责任保险,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校校方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1. 教职工和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2. 教职工和学生在校期间造成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3. 教职工和学生因履行职责产生的侵权责任;4. 其他由学校认可的责任范围。

第七条校方责任险应当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赔偿和补偿。

第八条学校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所需的材料和信息。

第三章申诉与理赔第九条学校在购买校方责任险后,应当向教职工和学生普及保险责任和申诉理赔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教职工和学生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向学校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信息,并由学校协助其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和补偿。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教职工和学生的申诉进行受理、调查,如果符合保险责任,应当及时赔偿和补偿。

第四章违约和纠纷处理第十三条学校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如果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第十四条学校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仲裁或诉讼。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定期评估校方责任险的购买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制度。

学校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学校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生、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减轻学校因意外事故承担的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保险范围1. 在校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2. 教职工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3. 校园内发生的火灾、爆炸、雷击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4. 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学生、教职工财产损失;5. 因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方责任;6. 保险公司规定的其他保险责任。

三、保险责任1. 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 保险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仲裁或诉讼法律费用;3. 保险公司为防止或减少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四、保险期限1.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2. 保险期满后,如需续保,需提前一个月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

五、保险费用1. 保险费用根据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等因素由保险公司确定;2. 保险费用由学校承担,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六、投保与理赔1. 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投保校方责任保险;2. 学校应配合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投保、理赔等工作;3. 发生保险事故后,学校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 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及时进行理赔。

七、管理与监督1. 学校设立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小组,负责校方责任保险的投保、理赔等工作;2. 学校定期对校方责任保险工作进行自查,确保保险工作顺利进行;3. 学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小组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校方责任险管理办法

学校校方责任险管理办法

学校校方责任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校方责任险管理,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提高学校风险防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校方责任险(以下简称校责险),是指学校作为被保险人,因校方过失导致学生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第三条学校应当积极参加校责险,确保校责险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学校。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校责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责险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学校校责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校责险投保方案;(二)组织校责险投保、续保、变更和解除工作;(三)协调处理校责险理赔事宜;(四)开展校责险宣传、教育和培训;(五)其他与校责险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学校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校责险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数据和信息。

第三章投保与续保第八条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保险公司投保校责险。

第九条学校投保校责险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学校基本情况;(二)学校风险等级评估报告;(三)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学校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校责险的保险金额:(一)保险金额应不低于学校可能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二)保险金额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学校应在保险合同到期前30日内,完成校责险的续保工作。

第四章理赔与纠纷处理第十二条学校发生校方责任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及时开展调查、定损和理赔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处理理赔事宜,确保理赔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学校与保险公司在校责险理赔过程中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经费与管理第十六条学校校责险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校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办理制度
投保范围:按我区规定,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普通中小学在校生
保尽保的原则,推行校方责任保险。

保险期限:原则上按学年度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即每年的9月1日零时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

保险责任:在校园内或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大陆境内),因校方责任(疏忽或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承保公司负责赔偿。

学校无责任的特殊事故,承保公司应帮助学校妥善处理。

校方责任事故可采用协调、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认定和处理。

赔偿范围: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事故责任类型的有关规定执行。

保费标准和责任限额: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部门和保险机构共同设计校方责任保险差异化费率体系,依据应保尽保原则,设定责任限额。

哪些伤害事故校方应担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宿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