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联营合同(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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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合同
甲方:尤钊宇
乙方:湖南省株洲博达贸易有限公司
甲方拥有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街道韶山中路8号之五号(产权证地址:韶山中路52号)1楼的店铺使用权(原保罗店),建筑面积约为135 平方米。乙方为“奥康”系列服装、服饰产品的持有者,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愿以联营方式共同经营“奥康”系列产品。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约:
第一条经营方式
甲方提供上述地址的店铺使用权,乙方提供货源,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奥康”系列产品。甲方委托乙方全权负责联营体的日常经营,乙方拥有联营体的经营权,甲方予以协助。
第二条联营期限
联营期限自2011年 9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
第三条合同保证金及装修补偿费
(1)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甲方须于合同期满后10日内返此保证金给乙方。
(2) 乙方进场当日须支付甲方人民币零万元整,作为甲方给原经营户的装修补偿费用。第四条店铺交付
甲方于2011年 9月15日前将该店铺交付乙方使用,若在该规定日期前无法交付,则合同期顺延,超过三十天则甲方须退还乙方保证金,并且赔偿乙方保证金相等的金额。
第五条收入分配
1.甲方所得联营受益金前三年每年为人民币玖拾伍万(¥ 950,000)元。第四年开始每年联营
2.乙方以现金或转账、汇款的方式按时向甲方支付有关联营费用。
(1)甲方收取有关款项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尤钊宇;
开户行:建设银行长沙定王台支行;
账号:6210 8029 2000 3383 。
第六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在联营期内,对合同项下的店铺具有合法的使用权;
(2)联营期内,甲方保证联营体在合同期内对上述店铺有独立使用权。
(3)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协助装修等手续办理,费用乙方负责缴纳。
(4)对于乙方的经营管理,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但不得进行干涉。
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投入该联营店铺的商品为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占有、使用及支配。
(2)乙方对联营店铺享有独立的经营权。
(3)乙方应按约定方式定期向甲方支付其应得的联营店铺收益金。
(4)乙方负责店铺的装修、设计、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5)联营期内,因经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税金、工商管理费、门前三包费、水电费、通讯费,以及公关送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6)经营期内,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7)经营期内,乙方对经营场地进行日常维护,做好防火准备。
第七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因不可抗力使得本合同履行不能、任何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照实际使用天数将多收取的联营收益金返还给乙方(日平均联营收益金=年收益金/365天)。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的下列行为视为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有权因此而解除本合同:
(1)未按期交付房屋的;
(2)因协议店铺的权属争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乙方的下列行为视为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因此而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允许擅自转租、转让或与第三方联营的;
(2)未告知甲方,单次逾期交付租金超过10个工作日或多次逾期交付的;
3.违约金及赔偿
(1)甲、乙双方因违反上述约定,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100,000)元。
(2)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约时,甲方应按照实际使用天数将多收取的联营收益金返还给乙方(日平均联营收益金=年收益金/365天)。
(3)因违约行为导致对方损失,且违约金无法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补足。
(4)因违约行为导致第三方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终止及解除:
1.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对于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异议,均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
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变更。
2.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合同期满;
(2)双方协商提前终止;
(3)因店铺被国家征用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实际履行。
出现上述(2)的情况,双方按协商的条款办理。
出现上述(3)的情况,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按实际经营天数收取收益金并后将多收取的收益金退还给乙方。
(4)本合同终止后,店铺内属于乙方投资的商品、设备归乙方所有。
第十条争议的处理
因本合同引发的争议,双方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及其他条款:
1.本全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有关附件、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附件
1.附件一、双方签约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附件二、房产证复印件;房屋使用权取得的合同及相关书面证明;
3.附件三、乙方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下无正文)
甲方:尤钊宇乙方:湖南省株洲博达贸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代表人:
日期:2011年月日日期: 201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