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下爆破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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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爆破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特殊情况下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一、巷道贯通时爆破
巷道贯通时放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
2.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m(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工作面相距30m)前,地测部门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而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
3.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必须经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4.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装药放炮。
5.每次放炮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置栅栏和有专人警戒,警戒人由班组长指派,并亲自接送,警戒人未接到撤除警戒通知时,不得擅离岗位。
6.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7.测量人员在巷道贯通前,必须勤给中、腰线,打眼工和爆破工要严格按中、腰线调正方向和坡度,布置炮眼。
8.贯通放炮前,要加固贯通地点支架,背好帮、顶,防止崩倒支架或冒顶埋人。
9.距贯通地点5m内,要在工作面中心位置打探眼,探眼深度为进度的二倍,眼内不准装药。在有瓦斯工作面,放炮前将探眼用炮泥封死。
10.与停掘已久的巷道贯通时,应按上述规定认真执行.并在贯通前,严格检查停掘巷道的瓦斯、煤尘、积水、支架和顶板,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否则不准贯通。
11.按预测位置应贯通而未贯通时,应立即停止掘进,查明原因,重新采取贯通措施。
二、积水区爆破
透水是煤矿五大灾害之一。由于积水区资料不全,位置范围不清或测量不准,往往容易发生突发性放炮透水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淹没设备、冲毁设施等重大事故。接近积水区爆破时注意事项如下:
1.接近积水地区,要根据已查明的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排放水设计和安全措施,否则禁止放炮。
2.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现有透水预兆(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底板臌起或岩面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异状)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报告矿调度室。如情况危急,必须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3.发现煤岩变松软、潮湿以及炮眼渗水等异常情况,停止放炮。如正在打眼时应立即停止钻进,并不许拔出钻杆立即向班组长或调度室汇报。
三、爆破处理溜煤眼堵塞
用爆破的方法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是非常危险的,因为溜煤眼被堵塞,往往通风不好,容易积聚瓦斯,溜煤口附近煤尘积存较多,一旦爆破,使爆破火焰直接接触瓦斯,并振动煤尘,很容易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因此,《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溜煤眼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此安全度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必须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每次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每次爆破前,必须洒水降尘。
5.在有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四、浅眼爆破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放炮。在特殊情况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能够小于0.6m,但炮泥必须装满。
小于0.6m的卧底、刷帮、挑顶浅眼爆破,安全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每孔装药量不得超过150g。
2.炮眼必须封满炮泥。
3.放炮前必须在放炮地点附近洒水降尘并检查瓦斯,浓度超过 l%时,不准放炮。
4.检查并加固放炮地点附近支架。
5.放炮时,必须放好警戒并有值班班长在现场指挥。
五、反井凿井时放炮
掘凿暗立井或竖煤仓采用反井法凿井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反井法掘进以木垛盘支护时,必须及时支护。爆破前最末一道木垛盘同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1.6m。
木垛盘的基墩必须牢固可靠。行人、运料同溜煤眼之间,必须用木板隔开。在人行眼内必须有木梯和护头板,护头板的间距最大不得超过3m,护头板上的矸石,必须及时清理。
爆破前,必须将人行眼和材料眼盖严。爆破后,首先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