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审判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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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审判看行政执法中存在

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

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二、行政审判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三、从行政审判看当前行政执法中存

在的主要问题

四、加强依法行政的几点建议

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立法权——立法机关国家权力行政权——行政机关

司法权——司法机关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相对人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行政行为的特点:单方性、强制性、优益性

(一)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行政行为的性质: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争议为解决对象;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复议的目的(第一条):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不利变更禁止,全面审查,有限调解。

行政复议的范围(第六条,第七条);

1、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

2、不服行政强制决定的;

3、不服行政机关变更,中止,撤销许可证、照的;

4、不服行政确认决定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经营合同,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申请的证,照或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在对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上述规定不含规章。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参加人:

申请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同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

参加或者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到行政复议过程中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权限和分工。

1、一般管辖

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案件由被申请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1)申请人可以选择管辖(12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向本级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地方政府管辖。

对地方各级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级政府管辖。

(3)垂直领导机关管辖。

对海关、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特殊管辖。

(1)本机关自己管辖。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自己复议。

(2).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由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

(3).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管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由设立该机关的政府复议;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复议。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管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分别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复议。

(5)被撤销行政机关的管辖。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对的行政行为,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

复议的移送管辖

复议机关对已受理的复议案件,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辖。

指定管辖

行政机关因复议管辖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申请的条件:

(1)、申请人符合资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明确的复议请求和实事根据;

(4)、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管辖;

(6)、符合程序条件。

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申请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对复议申请的处理:

(1)受理;

(2) 不予受理;

(3)告知;

(4)补充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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