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案例
招标投标12个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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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设备公开招标。截至投标截止时间,代理机构共收到A、B、C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A公司因为投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检验报告》,而被判做无效投标。经批准,该项目的采购转为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继续进行。通过竞争性谈判,B公司胜出。成交结果公布后,A公司提出了质疑:此次采购表面上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的,实践上,根本没有竞争性可言。因为B、C两家公司属于同一品牌的代理商,很难形成有效竞争的局面。代理机构认为:此次采购并没有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中,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但在这次采购中,B、C两家公司提供的虽然是同一品牌,但是他们提供的是“不同型号”的产品。因此,不应该受到限制,应允许他们以两个供应商的身份参与。而在两家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情况下,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是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进行的。对此,A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如果必须列出“参考品牌”,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某单位设备招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招标人代表知道排名后,向本单位相关领导进行汇报,招标单位不同意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招标人代表反复做通每个评标专家的工作,评标专家重新进行了打分,向招标领导小组推荐招标单位满意的候选人,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该案例中,监督部门核实情况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同时要求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
招标采购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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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方”)为实施一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于2018年3月发布了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参与投标。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须在2018年4月15日前提交至招标方。
在招标过程中,招标方发现部分投标文件存在不规范现象,如投标报价不合理、施工方案不完整等。
招标方于2018年4月20日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A公司为中标单位。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方发现A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施工质量不达标、工期延误等。
招标方认为A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虚假陈述,遂向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经调查,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招标方在招标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对招标方进行了罚款。
二、案例分析1. 招标方在招标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招标方在招标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1)招标公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2)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文件的要求,包括投标报价、施工方案、技术参数等;(3)招标方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投标文件;(4)招标方应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
本案中,招标方在招标过程中存在以下不规范行为:(1)部分投标文件存在不规范现象,招标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核实和处理;(2)招标方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时,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评审;(3)招标方在评审过程中,未对投标文件进行充分审查,导致中标单位A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
2. 招标方因不规范行为被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文件等有虚假陈述的;……”本案中,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招标方在招标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对招标方进行了罚款。
招投标的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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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项目位于我国某市,项目总投资约5亿元人民币。
项目业主为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招标工作。
在招标过程中,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未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公示,导致原告未能及时获取招标信息。
2.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未按照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导致原告未能参与投标。
3. 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导致原告未能中标。
原告认为,招标代理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招投标法律关系中的合同无效和侵权责任。
2. 相关法律规定(1)《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2)《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未进行公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及时获取招标信息,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未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参与投标,侵犯了原告的投标权。
此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中标,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1)退还原告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2)赔偿原告因投标活动产生的合理费用;(3)支付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招投标法律关系中的多个法律问题,以下进行具体分析:1. 招标公告公示问题招标公告公示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环节,有助于保障投标人的知情权和公平竞争。
招投标工程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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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为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决定对市区内一条主要道路进行绿化改造。
经过研究,该市城市管理局决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绿化工程施工单位。
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投标过程中,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不公平条款,遂向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投诉,要求招标办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
招标办经审查后,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不妥之处,要求招标人重新修改招标文件。
然而,在重新招标过程中,甲公司再次提出异议,导致招标程序被迫暂停。
甲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公平条款?2. 招标程序是否合法?3. 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重新招标?三、案件事实1. 招标文件存在不公平条款。
在第一次招标文件中,招标人规定投标保证金为合同价的5%,而其他投标保证金规定为2%。
甲公司认为这一规定对甲公司不公平,因为甲公司具有丰富的绿化工程施工经验,而其他投标单位可能不具备,因此要求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
2. 招标程序合法。
招标办在接到甲公司的投诉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了审查,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不妥之处,要求招标人重新修改招标文件。
在重新招标过程中,招标人按照招标办的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确保了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3. 甲公司有权要求重新招标。
甲公司在重新招标过程中,再次提出异议,认为招标文件仍然存在不公平条款。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权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依法处理。
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重新招标。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招标文件在第一次招标过程中存在不公平条款,招标办在接到甲公司的投诉后,要求招标人重新修改招标文件,确保了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然而,在重新招标过程中,甲公司再次提出异议,认为招标文件仍然存在不公平条款。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甲公司有权要求重新招标。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 招标人重新修改招标文件,确保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招投标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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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1年3月发布了一项招标公告,招标内容为该市某新建住宅小区的园林绿化工程。
公告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5日,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10万元。
在招标过程中,某园林绿化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对招标文件中部分条款提出质疑,认为部分条款限制了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甲公司遂向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二、案例争议焦点1.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是否合法?2.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是否合理?3. 招标文件中关于评标标准的设置是否公平、公正?三、法律法规分析1.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银行保函或者现金形式提交,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在本案中,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10万元,超过了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2. 关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四)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五)具备履行招标文件要求的条件。
”在本案中,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较为合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3. 关于评标标准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在本案中,招标文件中关于评标标准的设置较为公平、公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四、案例分析结论1.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招投标法律法规经典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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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城市道路建设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由市政府授权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项目招标文件,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参与投标。
在招标过程中,甲、乙、丙、丁四家施工单位均提交了投标文件。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甲单位以综合评分最高被推荐为中标单位。
然而,乙、丙、丁三家施工单位认为评标过程存在不公正现象,遂向市交通局提出质疑。
市交通局受理后,组织了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乙、丙、丁三家施工单位不服,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争议焦点1. 评标委员会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2. 是否存在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因素?3. 市交通局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公正?三、案例分析1. 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过程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3名技术专家、1名经济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施工进度计划等方面。
经调查,评标委员会成员均具备相关资质,且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甲、乙、丙、丁四家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详细评审,并记录了评审意见。
因此,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过程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不存在不公正现象。
2. 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因素在调查过程中,乙、丙、丁三家施工单位提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甲单位的投标文件给予了过多的关注,导致评标结果不公正。
经调查,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甲单位的投标文件确实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但并未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
此外,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乙、丙、丁三家单位的投标文件也进行了认真评审,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
因此,不存在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因素。
3. 市交通局的处理决定市交通局在接到乙、丙、丁三家施工单位的质疑后,组织了调查。
经调查,市交通局认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过程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不存在不公正现象。
招投标法律制度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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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是市政府为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而设立的重要项目。
该项目总投资约5亿元,主要包括交易中心大楼、信息化系统、配套设施等建设内容。
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项目招标。
二、案件经过1. 招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相关部门于2018年4月发布了招标公告,明确了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招标范围、投标资格要求、投标文件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评标办法等事项。
2. 投标人报名公告发布后,共有10家符合投标资格的企业报名参加投标。
在投标报名过程中,有一家企业因未满足投标资格要求被拒绝。
3.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所有报名企业均按照要求递交了投标文件。
在递交投标文件过程中,有一家企业因文件不符合要求被拒收。
4. 开标及评标2018年5月,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了开标仪式,对投标文件进行了公开开标。
随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
经过评审,共有5家企业的投标文件符合要求,进入下一阶段的谈判。
5. 谈判及合同签订在谈判过程中,市政府相关部门与5家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了谈判,最终确定了一家企业的投标方案最为合理,签订了项目合同。
6. 项目实施项目合同签订后,中标企业开始项目实施。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了监督。
三、争议焦点1. 投标资格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2. 投标文件递交及评审过程是否存在违规行为3. 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四、法院判决1. 关于投标资格要求,法院认为市政府相关部门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规定了投标资格要求,且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资格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关于投标文件递交及评审过程,法院认为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开标及评标过程中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不存在违规行为。
招投标法法律_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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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标争议案,涉及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建项目的招标活动。
该项目总投资约为1亿元人民币,招标范围包括土地平整、建筑设计、施工安装、设备采购等。
招标文件于2020年10月15日发布,投标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15日。
在投标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争议,涉及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二、案件经过1. 投标文件递交2020年11月15日,共有5家单位递交了投标文件。
其中,甲、乙、丙三家单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乙、丙两家单位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向招标人递交了投标保证金。
而甲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2. 开标过程2020年11月16日,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了开标会议。
在开标过程中,甲单位代表提出质疑,认为乙、丙两家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已经缴纳了投标保证金,而自己未缴纳投标保证金,存在不公平竞争的情况。
3. 争议处理招标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缴纳。
”甲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应予以无效。
甲单位不服,认为招标文件对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的规定过于苛刻,要求招标人重新组织开标会议,给予其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机会。
4. 诉讼过程甲单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招标人的决定,并重新组织开标会议。
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三、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缴纳。
甲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应予以无效。
2. 法院认为,招标文件对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苛刻的情况。
甲单位要求重新组织开标会议的理由不成立。
3. 法院判决驳回甲单位的诉讼请求,维持招标人的决定。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甲单位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应予以无效。
招投标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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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3 国有企业计划投资700万元新建一栋办公大选用中标单位
共有A、B、C、D、E五家投标单位参加了投标,开标时出现 了如下情形: 1.A投标单位旳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旳要求而是按该企业搂 建设单位委托了一家符合资质要求旳监理单位进行该工程旳 施工招标代理工作,因为招标时间紧,建设单位要求招标代 理单位采用内部议标旳方式旳习惯做法密封; 2.B投标单位虽按招标文件旳要求编制了投标文件但有一页文 件漏打了页码; 3.C投标单位投标确保金超出了招标文件中要求旳金额; 4.D投标单位投标文件记载旳招标项目完毕期限超出招标文件 要求旳完毕期限; 5.E投标单位某分项工程旳报价有个别漏项。 为了在评标时统一意见,根据建设单位旳要求评标委员会有6人 构成,其中3人是由建设单位旳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工程部经 理参加,3人由建设单位以外旳评标教授库中抽取;经过评标 委员会,最终由低于成本价格旳投标单位拟定为中标单位。
9、评标和定标应该在投标使用期结束日30个 工作日前完毕。
10、招标人应该自定标之日起15天内向招标投 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旳书面报告。
11、投标文件使用期应考虑工程旳规模与复杂 性并为评标、澄清、上级旳同意及告知中标 提供充分旳时间,一般此期限为70~120天。
12、自中标告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招 标人和中标人应该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旳 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协议。 13、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协议书后28天内 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动工报告,建立工程师将 在投标书附录中要求旳期限内公布动工令, 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动工令后,应在投标 书附录中要求旳动工期内动工,然后连续均 衡地施工。 14、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协议后5个工作日 内,应该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 标确保金。招标文件要求给与未中标人经济 补偿旳,也应在此期限一并给付。
招标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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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1年3月发布了一项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项目内容为某市某区政府办公楼改造工程。
该工程预算为5000万元,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公告发布后,共有10家施工单位报名参加投标。
在投标过程中,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原告”)发现其他9家投标单位中,有3家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信息,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
原告认为,这些投标单位的虚假信息严重影响了招标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遂向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投诉。
二、争议焦点1. 虚假信息的认定及处理;2. 招标人是否可以解除与涉嫌虚假信息的投标单位的合同;3. 原告的损失及赔偿问题。
三、法院判决1. 关于虚假信息的认定及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投标文件。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他3家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信息。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处以罚款。
2. 关于招标人是否可以解除与涉嫌虚假信息的投标单位的合同法院认为,招标人有权解除与涉嫌虚假信息的投标单位的合同。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发现中标人存在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可以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关于原告的损失及赔偿问题法院认为,原告在投标过程中,因其他投标单位的虚假信息而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对原告的损失给予赔偿。
经法院审理,判决招标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招标投标法中的虚假信息问题,对于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具有重要意义。
1. 招标投标法对虚假信息的界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投标文件。
虚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提供虚假的资质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等;(2)提供虚假的业绩、技术参数、设备参数等;(3)虚构项目规模、工期、质量等;(4)其他虚假信息。
招标投标案例法律法规(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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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城市管理局为了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决定对市区公园进行绿化工程招标。
经过严格筛选,共有三家施工单位符合招标条件。
以下是关于该招标投标案例的法律法规分析。
二、法律法规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我国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根本法律,旨在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根据该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原则:招标信息应当公开,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公开。
(2)公平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投标人,不得有歧视性待遇。
(3)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正,不得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
(4)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诚实信用,不得有欺诈、串通等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对《招标投标法》的细化和补充,进一步明确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规定。
根据该条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2)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评标标准、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等。
(3)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完整、有效。
(4)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公平地评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以下是《合同法》中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主要规定:(1)合同订立: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2)合同履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
(3)合同变更: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招投标行为法律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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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0年5月发布了一项关于某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该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住宅楼、商业配套、地下车库等,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
在招标过程中,共有10家施工单位报名参加,其中包括A公司、B公司、C公司等知名企业。
经过激烈的角逐,最终C公司以最低投标报价中标。
然而,在合同签订后不久,A公司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称C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
经调查,发现C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C公司通过关系获取了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未正式发布前就开始进行投标报价的准备工作。
2. C公司在投标过程中与招标方进行了不正当沟通,试图影响招标结果。
3. C公司在投标报价中故意压低报价,以低于成本价中标。
二、案例分析1. 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本案中,C公司通过关系获取招标文件,与招标方进行不正当沟通,故意压低报价等行为,均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 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C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报价。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招标方进行不正当沟通。
(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低于成本价中标。
因此,C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撤销中标通知书,重新组织招标。
(2)对C公司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规程度确定。
(3)若C公司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招标法律实务案例(3篇)
![招标法律实务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6441f1e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81.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1年3月发布了一项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项目内容为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化建设。
该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在招标公告发布后,共有5家供应商报名参加投标。
2021年4月,某供应商(以下简称“原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原告提交了投标保证金。
然而,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原告的投标文件中存在一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评标委员会据此认为原告的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不符合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要求,遂将原告的投标文件予以无效处理。
原告认为评标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合理,遂向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起投诉。
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投诉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并出具了调查处理意见书,维持了评标委员会的处理决定。
原告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评标委员会对原告投标文件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投诉的处理程序是否合法;3. 原告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
三、法院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1. 关于评标委员会对原告投标文件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文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如果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投标文件无效。
本案中,原告的投标文件存在一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根据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原告的投标文件无效。
2. 关于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投诉的处理程序是否合法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提出。
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招标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5日。
工程招标与投标案例(1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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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教学资料《工程招标与投标》案例分析【案例1】管理咨询项目招标争议案例某地方的一家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咨询服务,在其发出的招标文件中没有说明评标标准和办法,也没有合同主要条款。
其中参加投标的一家管理咨询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提出招标文件中的不足,但该企业置之不理,在此情况下管理公司还是投了标。
过了若干天管理公司问及何时定标时,该企业却回答,现在已经开始第二轮投标,未接到通知参加第二轮投标,说明没有通过第一轮招标。
管理公司异常愤慨,向该企业提出该招标程序违法,而该企业的答复是,不是在进行招标,而是“招议标”。
【案例2】国家大剧院设计方案竞赛案例1998年1月8日中央决定建设国家大剧院,投资25.5亿元人民币,外汇额度1亿荚元,建设规模12万平方米,用四年时间建成。
国家大剧院是中国最高表演艺术中心,其设计必须富有鲜明个性,表现出既有民族文化特色又有时代精神的内涵。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国家大剧院业主委员会组织了两轮面向国际的设计方案竞赛,共收到国内外设计方案69个,其中国外37个。
设计方案的评选由我国内地、香港以及国外的11名建筑领域名师组成的评委会负责,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第一轮竞赛选出了法国巴黎机场公司、德国HPP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5个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
第二轮竞赛除了第一轮5家优胜者外,业主另外还邀请4 家设计单位参加。
最后选中法国人保罗·安德森的方案。
【案例3】有关某水电站后续设计允许不招标案例某三级梯度开发水电站项目,一级、二级电站已经建成。
原委托的设计单位负责全部三级电站的所有设计。
该设计单位按原计划对第三级电站进行了勘察,获得了水文、地质等设计必需的资料,作了一定深度的设计。
但因三级电站开发权转让给另外一家企业,在是否选择新的设计单位上,新业主内部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原设计费过高,重新招标有利于节省投资;有的认为重新招标会带来复杂问题,由原设计单位继续完成设计比较合适。
招标法律法规案例(3篇)
![招标法律法规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50e480f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fe.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于2019年4月对一项市政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该项目总投资1亿元,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企业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在招标过程中,交易中心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却发生了违规行为。
二、违规行为1. 投标企业资质审查不严格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审查投标企业资质时,发现某投标企业提供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系伪造。
但交易中心未对该企业进行严厉处罚,仅要求其补正资质证书,继续参与投标。
2. 招标文件泄露在招标文件发布后,部分投标企业反映,他们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了招标文件的详细内容。
经调查,发现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发布招标文件时,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文件安全,导致招标文件泄露。
3. 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行为在开标过程中,交易中心发现部分投标企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经调查,发现这些企业之间相互勾结,通过暗箱操作、虚报价格等手段,以达到中标目的。
三、处理结果1. 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交易中心对伪造资质证书的投标企业进行了严厉处罚,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处以罚款。
同时,对泄露招标文件的行为,交易中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通报批评,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2.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针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串通行为,交易中心加大了监管力度,对参与投标的企业进行了严格审查,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3. 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交易中心认真总结此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不足,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
四、案例分析1. 违规行为分析本案中,交易中心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对投标企业资质审查不严格,导致伪造资质证书的企业参与投标;(2)招标文件泄露,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3)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行为,损害了其他投标企业的合法权益。
违反招投标法规案例
![违反招投标法规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62d3b64c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a3.png)
违反招投标法规案例一、引言招投标法规是现代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中的重要法律框架,旨在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程序,选择最优秀的承包商或供应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招投标法规,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
本案例集将选取几起典型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案例,进行剖析和警示。
二、案例一:暗中陪标某高校机房工程改造进行招标,招标公告发布后,某建筑公司与该校基建处负责人进行私下交易,决定将此工程给这家建筑公司。
为了减少竞争,建筑公司出面邀请了5家私交甚好的施工企业前来投标,并事先将中标意向透露给这5家参与投标的企业,暗示这些企业投标文件制作得马虎一些。
正式开标时,这5家施工企业与建筑公司一起投标,但由于邀请的施工企业不是报价过高,就是服务太差,最终建筑公司顺利中标。
此案例是一起典型的陪标行为,供应商与采购人恶意串通,并向采购人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以谋取中标,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招投标法规,破坏了招投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三、案例二:违规招标某省级单位从中央争取到一笔专项资金,计划通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公务车辆。
考虑到资金使用的时效性,该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并邀请了3家同一品牌代理商参与竞标。
最终选定了一家代理商中标,并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
此案例违反了招投标法规中的多项规定。
首先,该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单位领导研究确定采购特定品牌的公务用车,有意无意地排斥了其他同类品牌车的竞争,属于定牌采购,违反了招投标法规中公平竞争的原则。
四、案例三: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某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原党委副书记、所长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通过违规泄漏招标信息、设置特定投标条件等方式帮助他人中标项目,并收受财物。
最终,该领导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________________。
招投标10个案例
![招投标10个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0a9058b07e21af45b207a8b5.png)
精品课件
3
A.招标公告已经发出了三日,同时已有三个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为 了减少招标时间,可以直接在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中对上述两项资格条件进 行调整,并在开标前十五日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这样可以保证按 原开标计划开标。
B.不用告知投标人,仅需在评标过程中灵活掌握就可以了,这样既可以保证 原开标计划如期实现,又不至于引起投标人对调整资格条件的各种猜疑,有利 于投标人竞争。
[问题3]乙公司要求H公司修改付款方式是否合理?为什么?为此,乙公 司应如何应对?
精品课件
10
【案例7:标书有效性】某省重点工程项目,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
伍难以胜任,建设单位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共有A、B、C、D、E、F、G、H八家
施工单位通过了资格预审,并于规定的时间9月10~16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
精品课件
7
(1)开标过程中,组织有关公证人员或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 况的目的是什么?
(2)招标人确定进入开标或唱标投标人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如不 正确,正确的做法应怎样做?
(3)招标人在唱标过程中针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4)开标会议上,招标人是否有权否决所有投标?为什么?给出正确的 做法。
够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但报价低于成本价,因此选择了同样投标书满足要
求,但报价次低的乙公司作为中标单位。 在发布中标公告后,H公司与乙公司开始准
备签订合同。但此时乙公司提出,虽然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合同格式并对付款条件进行了
详细的要求,但这种付款方式只适用于硬件占主体的系统集成项目,对于ERP系统这种
件改为:预付款为合同价的5%,工程款按月支付,其余条款不变。
招投标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招投标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9df73a6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d1cef4b.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政府为了改善城市环境,决定公开招标一项绿化工程项目。
经过严格的资格预审,共有五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入投标阶段。
在投标过程中,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投标文件中虚报了其绿化工程经验,并在投标报价中低于成本价。
最终,甲公司以最低报价中标。
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
区政府遂以甲公司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案例分析1.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 案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甲公司在投标报价中低于成本价,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违反了合同约定。
3. 案件审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在投标过程中虚报绿化工程经验,并在投标报价中低于成本价,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
同时,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因此,法院判决解除甲公司与区政府签订的绿化工程项目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区政府因此遭受的损失。
4. 案例启示(1)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招标项目的质量。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
(2)招标人应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查,确保投标人的资质和报价真实有效。
对于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投标人,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
工程招标法律案例(3篇)
![工程招标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7a3c9a2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1e2d65b.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由市政府立项,总投资10亿元人民币。
该项目由市政府委托某市交通局负责招标。
经过公开招标,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中标。
然而,在签订合同前,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以甲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甲公司中标无效,并要求甲公司赔偿因其损失而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2. 乙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三、法院判决1. 甲公司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甲公司参与招标投标行为合法,其投标文件内容真实、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在招标过程中,甲公司未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未对乙公司造成损害。
因此,甲公司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2. 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法院认为,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时,甲公司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履行了中标手续,合同已签订,甲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因此,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四、案例分析1. 招标投标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是招标投标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以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2.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法院判决甲公司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表明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经营者应依法参与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
3. 诉讼请求成立与否乙公司请求确认甲公司中标无效,并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且甲公司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履行了中标手续,合同已签订,甲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招标投标法规及其案例分析
![招标投标法规及其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3d9d52c3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a1.png)
招标投标法规及其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
1.案例一:市政府采购办公用品
市政府在采购办公用品时,明确要求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必须具备正规行业资质,并提交资质证书。
然而,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一个供应商提交的资质证书是伪造的。
最终,该供应商被排除在评标范围之外。
2.案例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需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并提交保证金。
然而,在投标人提交保证金的期限内,有一家投标人未能按时提交保证金。
最终,该投标人的投标被视为无效。
该案例体现了招标投标法规中对保证金要求的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纳投标保证金。
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视为无效。
因此,该投标人未按时提交保证金,其投标被视为无效。
二、法规解读
1.投标资格要求
2.投标保证金要求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证投标人真实参与投标,并确保投标人在投标后不撤回或变更投标文件。
如果投标人未按时、按量、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
3.公平竞争原则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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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分析
理由:《招标投标法》约束的是三类项目,这三类项 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国家计委3号令中有明确规定。本案 例项目业主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其经营范围来看,如果 不是公司自建自用的项目,应当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 目”的范畴。
案例回放
2006年初,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包人,以下简称甲公 司)向国内五家建筑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函和招标文件, 五家投标人均在规定期限内递交了投标书。经过开标、评标, 评标委员会向发包人提交了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了中标候 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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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但甲公司却未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而是向另一 家未参加投标的建筑施工企业乙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其 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乙公司以施工合同 约定的工程款价款过低为由,要求甲公司增加工程款,被甲 公司拒绝后,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施工合同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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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观点---关于乙方的法律责任
1.该项目虽是非强制招标项目,但当事人选择了采 用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就应当遵循《招标投标法》中的 相关规定,由于合同的签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 定,不管该合同是不是已经开始履行或者履行结束,自 始至终都是一份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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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观点---关于乙方的法律责任
,因为合同已经签订并正在履行,应当依据《合同法》的 有关规定认定合同有效。乙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否则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从司法实践考虑,如果判定合同无效, 必然助长投标人恶意低价中标的歪风邪气,不利于规范招 投标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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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分析
该案例在表述上存在一定缺陷,按照目前的表述进 行探讨,不是十分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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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投标法的主要法律制度
包括如下五方面: 1.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2.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等招标事项 3.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 4.招标投标的法律责任 5.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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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的自行招标行 为是否受《招标投标法》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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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10-2班 第三组
(一)招标投标法的背景
《招标投标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 要法律,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委托,原 国家计委于1994年6月开始研究、起草。经过五年多的反 复研究、论证、审议、修改,于1999年8月30日经九届全 国人大11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它是一部规范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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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分析
理由: 1.“自行招标”是相对于“委托代理招标”而言,是 招标组织形式中的一种。 2.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代理招标。 3.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案例的表述混淆了“自行招标”和“自愿选择招标 方式”的区别,容易引起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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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观点
请结合案例谈谈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而自愿选择 招标方式的项目,是否受《招标投标法》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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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分析
理由:七部委30号令对适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 有严格的规定(七部委令第1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 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 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Page 12
我方分析
理由: 由于房地产公司的开发经营范畴大多是商品 房和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属于“依 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如果说该项目是“非强制招标项目 ”,则必须作出特别的说明,说明这是一个自建自用项目 ,这样的表述才是严谨的。
Page 13
我方分析
从案例背景中看,该项目似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进行。
2.乙方违反《合同法》的责任: 关于合同的效力的认定,认为,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项目,招标程序是合同成立后生效的必要条件,在这种情 况下,合同不具备生效要件,合同无效并按照《招标投标 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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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分析
2.乙方违反《合同法》的责任: 对于自愿招标项目,招投标程序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由于甲方没有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同中标 人签订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 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 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 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对中标 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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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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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分析
理由:因此,我组对这个法条的理解是,一般情况下 ,招标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来选择施工单位(供 应商),即使具备可以适用邀请招标的情形,也要经过批 准才行。
而一般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大多不具备可以适用邀请 招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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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分析
案例中“自行招标行为”的提法不妥。
理由: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订立合同应当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应当依 法订立;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招投标活动 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人 在中标候选人中定标并与之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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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观点---关于甲方的法律责任
1.“改正错误”的提法不现实。 改正方法: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
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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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对甲方最终观点
由于甲方没有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同中 标人签订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的 规定“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根据《 招标投标法》第5条和《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对中标 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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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视点
观点:对于这种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自行招标行为,应当受 《招标投标法》制约。
理由:《招标投标法》有十二条强制性条款,法条前明确“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程序和责任,对这些规定当事人 可参照执行。其余则应当完全执行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Page 7
专家分析
1.甲方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