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而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该条例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有必要对该条例进行逐条释义。
第一条: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的,是该法的实施细则。
该条规定了本条例的制定目的和依据,表明本条例的作用是进一步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实施细节,做到便于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实施。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招标、投标,包括招标人和投标人按照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施工、服务、工程监理、设计等活动。
该条规定了招标投标的具体范围和方法,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招标投标的适用范围包括采购、施工、服务、工程监理、设计等领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招标文件,是指招标人制定的为邀请投标人投标而发出的文件。
该条规定了招标文件的概念及其发出者,明确了招标文件的制定和发放程序。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准备的、对招标内容进行响应的文件,包括投标报价和技术方案等内容。
该条规定了投标文件的概念,明确了投标人对招标内容进行响应的内容,包括投标报价和技术方案等。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理解招标条件,编制合格的投标文件。
该条规定了投标人的阅读招标文件和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强调了投标人的自主选择和参与过程,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要求,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人的名称、联系方式和代表人员等信息,同时要求投标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该条规定了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了招标文件的内容,以及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具体要求。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以不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进行与公开招标相当的公开程度和程序的邀请招标或者询价。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析考卷及答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析考卷及答案试题名称: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代表及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 )。
选 项: A:三分之一B:二分之一C:三分之二 正确D:四分之三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评标的基本程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试题名称: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可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为( )选 项: A: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 正确B: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父亲C:投标人所在公司的股东D: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试题解析: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经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试题名称: 至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的,不得开标。
选 项: A:2家B:3家 正确C:5家D:7家试题解析: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试题名称:评标活动由( )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无关人员不得参加评标会议。
选 项: A:评标委员会 正确B:股东大会C:董事会D:资格审查委员会试题名称: 某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具有一类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
在资格评审中发现,某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没有附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
2024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详细解读及释义PPT参考幻灯片(精编)
在确保公平的同时,《条例》也注意提高招标投标程序效率。 一是明确有关时限要求。例如,《条例》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第54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第57条)。 二是区分程序无效情形。《条例》在《招标投标法》有关中标无效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招标无效、评标无效的情形,并分别作出重新招标、重新评标的处理规定,以避免一旦出现程序瑕疵即需重新招标,有利于提高招标程序效率。
(一)关于和政府采购法适用分工的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必须的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特别规定]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 PK 工程 根据工程项目管理学概念解析,工程的建设过程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形成的最终产品称为“工程”。因此,两法只是使用了不同的名称和不同的定义方法分别描述了“工程建设项目”或“工程”包括的范围,其两者的本质内涵是完全一致的。
(三)坚持可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 对于实践需要加以细化、各方面已经形成共识的内容,《条例》尽可能作出详细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例如,《条例》第9条列举了可以不招标的几种情形;第33条对投标人资格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提高招标工作效率,《条例》第36条还规定了招标人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情形。在增强可操作性的同时,《条例》也注意兼顾制度的前瞻性,对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招标文件制度(第15条)、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制度(第45条)、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第12条)、招标投标信用制度(第77条)、电子招标制度(第5条)等做了原则规定,为制度创新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为市场进一步发育预留空间。
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新规则及影响
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 成员等信息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不 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依法应当公 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授意
少 于 5日。招 标 人可 以对 已发 出 开 招标 的项 目不按 照 规定 在 指定 投标 人撤 换 、 改 投标 文件 , 修 明示
流 程 ,必须 及 时作 出响 应 和应 对
项 目招 标 范 围和 规 模 标 准规 定 》
确定 。
2 严 格 限 定 可 以 不 进 行 招 标 .
《 标 投标法 》 招 并未 区分 资 格预 审
性 变革 。
和资格后审。为进一步规范资格
审查制 度 ,防止 以资格 审查 之 名
缩 了人 为 自 由裁量 操作 空 间。
1解 释“ 程” 义 。 定 依 . 工 含 划
投标法》 第六十六条之外 , 吸收了 体程序 , 对资格预审文件 、 资格审 部委规章中的规定 ,明确在依法 查主体和方法 、资格预审结果等
法必须招标项 目范 围。《 条例》 第 必须招标项 目范围内经 申请批准 提出了明确要求。《 条例》 规定采
程 序 , 一招 投标 规 则 , 统 强化 招 投 程 ” 围 , 后 采 购 技 改 、 修 以 范 今 大
一
是原 项 目是 通过 招标 确定 了 中
标人 ;二 是如 果不 向原 中标 人 追
标监督管理, 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及装修 、 拆除等项 目, 达到规模标 加采 购 ,必将 影 响项 目施 工或 者 《 条例》 创设 的新规则为今后的招 准 的 , 需要 通 过招 标方 式采 购 。 也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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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节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节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节选) 为了让⼤家更多的了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是⼩编给⼤家整理收集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节选),希望对⼤家有帮助。
第⼀章总则 第⼀条[⽴法⽬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明确了⽴法⽬的和依据。
⼀、招投标事业在取得长⾜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 2000年1⽉1⽇《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发展。
主要表现在五个⽅⾯。
⼀是招投标制度不断完善。
各部门、各地⽅出台了⼤量招投标配套规则,增强了招投标制度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是⾏政监管体制逐步健全。
国务院确⽴了发展改⾰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分⼯负责的招投标⾏政监管体制。
为了解决分散监管可能带来的多头管理、同体监督、推诿扯⽪等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很多地⽅建⽴了部门之间的联席机制,增强了在政策制度、监督执法等⽅⾯的协调性,⼀些地⽅还探索建⽴统⼀的招投标⾏政监督管理机构。
三是市场规模⽇益扩⼤。
招投标作为富有竞争性的⼀种交易⽅式,除⼴泛应⽤于⼯程以及与⼯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外,还扩⼤到项⽬选址、融资、咨询、代建,以及教材、药品采购等领域。
通过招投标达成的交易⾦额巨⼤。
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为例,2011年全国共开展招标项⽬18264个,委托招标⾦额424.7亿美元,累计中标⾦额346.6亿美元。
四是⾏业成长迅速。
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达数千家,招标采购专业⼈员上百万,招投标成为发展最为迅速的⾏业之⼀。
五是采购效率提⾼。
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为例,“⼗⼀五”期间,机电产品委托招标⾦额1474.58亿美元,中标⾦额1256.24亿美元,节约资⾦218.34亿美元,节资率14.8%。
此外,招投标制度在促进竞争,预防腐败等⽅⾯,也发挥了重要作⽤。
尽管如此,招投标领域还存在着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评标⾏为不公正、⾮法⼲预招投标活动等突出问题,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1.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一、重新评审的情形有哪些:评审结束后,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包括5种:①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②分值汇总计算错误;③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④客观分评分不一致;⑤经评标委员会或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
二、重新评审的程序有哪些:1. 评审报告签署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经复核发现存在需要重新评审情形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
2. 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需要重新评审情形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 供应商对有关重新评审情形提出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三、重新评审后的工作:1. 根据重新评审的要求,除了复核时发生问题可以直接修改并记载外,在其他阶段进行重新评审导致评审结果改变的,都需书面报告本级财务部门。
书面报告不同于审批或备案,在实际工作中应准确把握其含义。
可结合《〈条例〉释义》中关于《条例》第四十四条的阐释进行理解,即“经重新评审确定原评审报告中存在错误的应当纠正错误。
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其中质疑事项确实存在评审错误,因而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其他事项的错误造成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报请财政部门认定原中标、成交结果无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关系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正式颁布,并于2012年2月1日开始实施。
为了广大招标人、投标人以及招投标活动的其他主体能在实践中更好的运用该条例,有必要对其立法背景、意图以及具体的内容进行详细的解读,以与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一、实践的发展催生《条例》的颁布《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颁布,2000年实施,其作为招投标发展历史上里程碑式的法律制订和实施,极大的推动了招投标模式的广泛运用,对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也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现实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让招投标从业人员和监管部门感觉《招标投标法》的有些规定显得较为原则,缺乏操作性,而对有的问题缺乏必要规范难以保证实践操作的统一性,另外针对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招标投标法还未能涉及。
总之,招标投标法发展至今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实践发展的需要,不足以真正发挥法律的规范和指引功能。
针对此情况,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陆续出台了招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法规范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但由于大多数配套文件在制定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协调,客观上造成了规则不统一,实际操作不统一等问题,如此不利于招投标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而且,不同部门、系统制订的规范之间常常存在矛盾、冲突之处,让招标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适从。
基于上述原因,在招标投标法的下位法,各系统、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上位法——行政法规层面对相关内容进行整合提炼并作出具体规定,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可以说正是招投标的实践发展催生了《条例》的制订和颁布。
而且,《条例》属于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法规,同时又是行政法规,如此保证了其具有较强的执行力。
从内容上看,《条例》对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统一了招投标的具体操作规范,进一步增强了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
二、《条例》的适用范围与招标投标法一致,效力等级次之1、适用范围本《条例》中没有具体条款规定《条例》的适用范围,但因《条例》属于《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条例,因此其适用范围应与《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一致,也就是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所明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十四)
国有 强 制招 标项 目 “ 以公 开招 标 决权 已足 以对项 目产 生 重大 影 响 为 原则 、 以邀请 招标 为 例外 ” “ 、资 的招 标项 目才 必须 严格 管理 ” 。 就本 段话 而 言 ,我 们来 看 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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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十八 条规 定 :使 用 国有
行) 第四十条规定 : 评标委员会应 一至三人 , 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
当按 照招 标 文件 确 定 的评标 标 准 和方 法 ,对投 标 文件 进 行评 审和 人 应 当接 受评 标委 员会推 荐 的 中 标 候选 人 ,不得在 评 标委 员会 推
标法 》《 、工程建设项 目施工招标 候选 人存 在 放弃 中标 或不 符合 中
非 国有 资金 依法 必须 进行 招标 的
投标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部 委 3 标 条 件 等情 形 下 的法 律 处 理 , ( 七 0 涉 项 目, 招标可以以邀请招标为 其“
顺 以公 开招 标 为例 外 ”“ 、资格 号令 ” 、工程建 设 项 目勘 察设 计 及 到业 内争 论较 大 的 “ 位递 补 原则 , )《
者拟分期解读《 条例》 相关条款给 内一 般 称为 “ 标 ”的特 殊 规定 , 定 )
选择 第一 中标候 选人 ” 反过 来理 。
招 标 投 标 当事 人 带 来 的 相 关 变 涉及 到业 内争论 较大 的 “ 标权 ” 解 ,国有 资 金不 占控 股或 主 导地 定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一、导言作为我国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招投标法的实施条例对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逐条解释,旨在帮助各方更好地理解招投标法实施的具体细则。
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概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招标邀请的参与人、招标活动、评标活动、定标和签订合同、监督和处罚以及附则等。
每一章节都对应了招投标活动中的具体环节和相关规定。
三、总则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总则部分主要包括了招标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公告的发布等内容。
其中,公告的发布是招标活动的第一步,是向潜在投标人公开招标信息的重要手段。
在公告发布的过程中,招标人必须保证公告准确、完整、及时地发布,以确保潜在投标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准确、完整,并且具有可操作性。
同时,在招标文件的发布过程中,招标人应当确保公平竞争,并且遵守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原则。
五、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招标邀请的参与人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招标邀请的参与人进行了规范。
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且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样,招标邀请的参与人也必须符合相关资格条件,以确保招标活动的公正公平。
六、招标活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招标活动的程序和要求。
招标活动必须按照依法程序进行,同时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此外,招标人还需确保招标文件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以避免信息泄露和数据篡改的风险。
七、评标活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评标活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评标活动是招标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其结果将直接影响招标结果。
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进行评定,并保证评标结果的真实、公正。
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八)
标 办 法》七 部 委 3 号 令 ) 七 十 ( 0 第 条 、工程建 设项 目勘察 设计 招 标 《 投 标 办法 》八 部委 2 令 )第 五 ( 号
结 果 或 者潜 在 投 标 人投 标 的 。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修 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或 者 招
标项 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 十三条、工程建设项 目货物招标 《
格 审查 的标 准 、投 标 报 价要 求和 投 标 办法 》八 部委 2 号令 ) 五 ( 7 第
评标标准等所有 实质性要 求和条 十六 条几 乎一 致地 作 出 了如下 的
件 以及 拟 签订合 同的主要 条 款 。
国家 对 招标 项 目的技 术 、 标 规定 :
标 :本 条是 对 招标 人
招标人 以不合 理 的条件 限制
编制 的资 格 预审 或招 标文 件存 在 瑕疵 并 影 响 资审 或 投 标 情 形 时 , 如何 处理 的规 定 。招 标人 利用 法 律赋 予 其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的机 会 , 为特 定投 标人 量 身订 做 资格 预审 文件 或招 标 文件 ,以达 到排斥 其 他潜 在投 标 人 、让特 定投 标 人 中
交投 标保 证金 。投 标保
证 金 除现 金 外 ,可 以是
银 行 出具 的银 行 保 函 、
出了规定 , 《 而 招标投标法 》
及 其 配 套部 门规 章 主要 出于 对招标 文件 的 限制性 规定 。 ( )条例 》对 于 文件 存 3《
遍, 又较 为 隐性 , 是 各级 行政 得要 求 或者 标 明特 定 的生 产供 应 历来
3
( )条例》 内容违反 1《 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析答案
单选题 D
下列强制招标的项目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 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的是(&nbs..
单选题 C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 在投标截止时间( ..
单选题 C
投标文件自( )开始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
单选题 C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 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
单选题 C
关于招标内容核准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规 定。
多选题 A|B|C|E|
下列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中,可以邀请招标的有( &nbs..
多选题 A|C|E|
关于投标保证金,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多选题 A|B|C|D|
关于工程施工招标的标底与投标最高限价,下列说法中正确 的有( &nb..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 )的专业人员。 单选题 C
关于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单选题 D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 在国务院( )部门..
单选题 B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应当使用( ..
单选题 B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
型
案
1 关于开标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
单选题 C
2 关于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说法错误的是( ) 单选题 B
3
不属于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进行监督的内容是 ()
单选题 A
4
关于特殊招标项目指定专家的说法正确的是( )
单选题 B
5 关于确定评标时间的说法正确的是( )
单选题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ﻫ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 本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
一、招投标事业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ﻫ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招投标制度不断完善。
各部门、各地方出台了大量招投标配套规则,增强了招投标制度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行政监管体制逐步健全。
国务院确立了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
为了解决分散监管可能带来的多头管理、同体监督、推诿扯皮等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很多地方建立了部门之间的联席机制,增强了在政策制度、监督执法等方面的协调性,一些地方还探索建立统一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机构。
三是市场规模日益扩大。
招投标作为富有竞争性的一种交易方式,除广泛应用于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外,还扩大到项目选址、融资、咨询、代建,以及教材、药品采购等领域。
通过招投标达成的交易金额巨大。
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为例,全国共开展招标项目18264个,委托招标金额424.7亿美元,累计中标金额346.6亿美元。
四是行业成长迅速。
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达数千家,招标采购专业人员上百万,招投标成为发展最为迅速的行业之一。
五是采购效率提高。
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为例,“十一五”期间,机电产品委托招标金额1474.58亿美元,中标金额1256.24亿美元,节约资金218.34亿美元,节资率14.8%。
此外,招投标制度在促进竞争,预防腐败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尽管如此,招投标领域还存在着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评标行为不公正、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等突出问题,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
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将从根本上破坏招投标制度的竞争择优功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条文全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实施条例背景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9届全国人大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21号主席令发布,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已有12年;为了有效贯彻招标投标法,细化行为规范,统一交易规则,总结经验教训,针对目前虚假招标、串标围标、违法交易等突出问题,完善相应的行政监督和法律惩罚措施,并为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的创新和持久健康发展提供相应的法规依据;2006年启动条例的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历时6年,国务院2011年11月30日审查通过,第613号令发布,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释义供参考,以立法机构设施为准条例共七章 85条第一章总则 6条第二章招标 22条第三章投标 11条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16条第五章投诉与处理 3条第六章法律责任 20条第七章附则 3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依法完善招标采购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公共资金采购效率,保证采购标的性能质量,统一规范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惩防腐败行为的力度;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本条主要为了衔接和界定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前者定义的“工程建设项目”与后者定义的“工程”内涵是一致的,均应包括所有的土木建筑和设备管线安装工程及其相关的材料设备货物与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并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监管体系;与“工程”无关或与其没有“不可分割和基本功能”关系的货物和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监管体系;第三条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国有资金和国际组织投资项目等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将在修订原国家计委3号令时规定;按区域、行业分别制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当缩小范围,提高规模标准额,免除部分民营投资项目;并不再授权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制定招标范围和规模的规定;注意:必须招标采购项目与为了反腐倡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企业生产经营采购招标的区别;第四条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维持现有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并为鼓励许多地区探索建立招标投标集中综合监督与行业管理相互分离制约的行政监管模式留下了空间;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明确了设区市以上交易场所的服务定位场所和信息,实际存在多种模式的“中心”和越位行为有待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技术规范即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电子招标投标不仅因为提高效率、节能减排等,更重要的是信息一体化行业、地域范围一体化、企业与项目管理全程一体化是市场一体化以及主体诚信自律的基础;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由集中三级公共服务平台和开放式项目交易平台构成;第六条禁止行为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问题比较突出,国务院明令禁止,根源在于政府部门的职责边界不清楚,而且及多重身份于一体,自成一体,监督和管理同体不分,没有构成有效的行政和社会监督制约关系,且项目实施主体的责任权利不明确;以致工作人员非法干涉均有“名正言顺”的理由,且往往难以分辨和抵制;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社部第22号令,2010年6月18日第二章招标第七条项目招标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没有要求必须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可以再招标前单独申请审批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生态、科技等项目或核准企业投资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有核准项目目录;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不需要申请审批和核准;但应符合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求;第八条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客观原因和特殊要求保密、技术和环境制约、供不应求等决定不能、不宜公开招标,且事先有可靠事实证明只能选择明确和公认的少量潜在投标人,按上述第七条规定要求办理审批、核准手续;既要防止利用邀请招标进行虚假招标和串标,又要防止适合邀请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而失败;建立信誉投标人短名单应注意问题;第九条可以不招标的项目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法第66条指涉及安全、秘密和抢险救灾等项目;二仅指采购人自己建设和使用,不包括投资相关人;三指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并不是中标人;四情形确实存在,且比较复杂和普遍,防止利用此款规避或虚假招标,如违反程序建设造成后继工程无法招标,以行业垄断作为配套理由等;第十条自行招标条件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这是原国家计委5号令自行招标五项条件的实质内容;其中的专业人员包括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人员以及工程师、咨询师、经济师、造价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有关政府和企业自行组织招标应当具有的专业人员的数量与结构以及其他条件留有修订相关规章和规范时具体规定;须向招标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按照现行的职责分工,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分别负责工程、进口机电产品、中央投资项目、通信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招标职业资格制度建立后,亟待修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并应努力推动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互认机制;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建立招标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招标代理的职业素质,强化职业自律责任,规范职业行为;应当拥有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数量将在修订相关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分别作出规定;招标职业考试、从业注册管理制度以及与现行招标采购专业人员的职业水平考试评价制度的衔接办法另行制定印发;预计2013年开始实施;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是民事委托代理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转让投资股权;统一规定简单比选和随机抽取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弊端;各地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在当地注册分公司方可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原因,属于非法干涉、保护、排斥市场行为; 第十四条招标委托合同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面明确委托代理关系;防止恶性低价竞争和超额收费两个极端现象;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政府指导价,可上下浮动20%,否则可以处罚;收费标准指组织全流程一次招标收费基准价,按标段包计费,降低了5亿元以上的计费标准并封顶,工程450、货物350、服务300万元,可以向招标人或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向中标人收费;收费标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续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资格预审办法运用的特点,具有一次性、技术要求复杂的项目;使用定期动态短名单和随机抽取方法选择投标人的利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使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以及有关部门指定的相关行业标准文本;应当努力推动监理行业、企业招标采购技术管理标准体系,与法律体系相互结合补充,才能共同调整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第十六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与招标投标法第23、24条衔接,将原规章中的5个工作日修改为5个日历天;关于招标投标时间规定的利弊分析;第十七条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相当于自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少10个日历天;第十八条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新规定,明确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组建;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的方式有:再组织资格预审,或直接采用资格后审;首先要分析申请人少于3个的不同原因,以作出相应改进,重新招标容易发生串标和抬标;重新招标失败可以改为其他采购或发包方式;第二十条资格后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后审办法的运用特点,统一推广资格后审办法的弊端;应区别资格后审与资格预审情形下评标时可能进行的资格复核;第二十一条文件澄清与修改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文件修改内容涉及投标资格条件和招标范围变更,原则上应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第二十二条异议与答复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注意,这是潜在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这比上条招标人的澄清答复截止时间延长,一般可以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约定具体时间,要求潜在投标人必须响应;招标人按本条操作的答复内容涉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编制的,必定需要顺延投标截止时间;第二十三条文件内容应合法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二十四条标段划分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策划指定招标方案的重要性,标段划分考虑的因素;禁止利用划分标段进行规避和虚假招标的情形:化整为零、指定分包、标段包数量与投标人数量相近、评标后随意划分和调整标段包、招小标,事后送大标等;第二十五条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有效期的约束效力和作用,投标文件标明的投标有效期不能短,但可以长;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和修改其投标文件,或在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拒绝签订合同和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通知书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签订合同,如不能完成合同签订,可以要求中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第二十六条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保函、汇票、保兑支票等应有选择余地,部分形式实际操作存在的问题,不采用的保证金形式应明确告知;投标保证金取消80万元限额以及使用基本账户如何判别主要为了增加挂靠串标的难度;金额2%是对招标人的最高限额,对投标人而言是最低限额;保证金提交时间可以早于投标文件;对实践中试行联合投标担保或第三方信用担保、集中收交等方式不作规定;第二十七条标底编制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标底的形式和参考作用,标底含设置幅度范围或复合基准价不能作为判断报价入围、有效和中标的直接依据,标底与评分挂钩存在的不当和风险;无标底的风险;标底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重要区别;且不能设置限制竞争的最低投标限价;第二十八条踏勘项目现场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组织踏勘项目现场应当注意保密各潜在投标人身份;第二十九条总承包招标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国内推行工程总承包的动因设计施工结合、明确目标责任、减少“三边三超”、多种形式和制约因素承包企业能力结构、投资与设计审批、业主控制力弱化;防止利用暂估价规避招标;暂估价工程招标的实施主体;第三十条两阶段招标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使用两阶段招标的主要原因:第一阶段是征集技术方案,编制招标文件阶段,可以交流谈判和修改技术方案,不受招标投标程序约束,可以要求附带经济指标或最高限价并非实质报价;第二阶段的投标人一般是第一阶段递交技术方案的单位;防止技术方案的倾向和排斥性;第三十一条招标终止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当约定的投标保证金形式不发生银行利息则不必退还利息;同时,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有多种可能,所以必须事先根据招标投标的时间约定利率标准,以免纠纷;第三十二条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节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节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节选)为了让大家更多的了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节选),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
一、招投标事业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招投标制度不断完善。
各部门、各地方出台了大量招投标配套规则,增强了招投标制度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行政监管体制逐步健全。
国务院确立了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
为了解决分散监管可能带来的多头管理、同体监督、推诿扯皮等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很多地方建立了部门之间的联席机制,增强了在政策制度、监督执法等方面的协调性,一些地方还探索建立统一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机构。
三是市场规模日益扩大。
招投标作为富有竞争性的一种交易方式,除广泛应用于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外,还扩大到项目选址、融资、咨询、代建,以及教材、药品采购等领域。
通过招投标达成的交易金额巨大。
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为例,2011年全国共开展招标项目18264个,委托招标金额424.7亿美元,累计中标金额346.6亿美元。
四是行业成长迅速。
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达数千家,招标采购专业人员上百万,招投标成为发展最为迅速的行业之一。
五是采购效率提高。
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为例,“十一五”期间,机电产品委托招标金额1474.58亿美元,中标金额1256.24亿美元,节约资金218.34亿美元,节资率14.8%。
此外,招投标制度在促进竞争,预防腐败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尽管如此,招投标领域还存在着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评标行为不公正、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等突出问题,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引言概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重要法规,旨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在该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规定是其中的核心内容。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一、招标范围的规定1.1 公共领域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于公共领域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这包括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交通运输、能源等领域。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通过公开透明的招标程序,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1.2 其他领域招标:除了公共领域,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还规定了其他领域的招标范围。
例如,军队装备采购、科研项目招标等。
这些领域的招标同样需要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资源的高效利用。
1.3 特殊情况下的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还对特殊情况下的招标进行了规定。
例如,紧急情况下的工程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等。
这些情况下的招标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公共利益和紧急需求的平衡。
二、招标程序的规定2.1 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招标文件的内容和编制要求。
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概况、投标人资格条件、技术要求、评标办法等内容。
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确保公开透明、公平竞争。
2.2 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招标公告的发布方式和内容要求。
招标人应当通过媒体、互联网等途径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投标截止时间等。
这样可以确保更多潜在投标人了解招标信息,提高竞争程度。
2.3 招标评标的程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评标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标准的确定、评标结果的公示等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这样可以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避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三、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与义务3.1 招标人的权利与义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招标人的权利与义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新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我国招标投标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对于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和法律环境的不断发展,2024年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有了一些变化。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在招标投标程序方面做出了一些调整。
在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上,新细则明确要求投标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清晰,并强调要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保密。
此外,新细则还规定了招标人应当在公告中明确招标程序的各个环节及时间要求,防止在招标过程中出现时间不合理、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其次,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对投标保证金的管理进行了一些变化。
新细则明确规定了投标保证金应当以现金形式缴付,并对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和使用进行了详细规定。
此外,新细则还规定了招标人应对投标保证金进行专账管理,提高保证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
再次,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对投标评标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一些调整。
新细则明确规定了投标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以及评标标准的确定和评标方法的选择。
新细则还规定了评标结果的公示和异议处理程序,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此外,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还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和修改等方面进行了一些细化。
新细则明确规定了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以及发布招标文件的方式和途径。
新细则还规定了招标文件的修改程序和要求,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最后,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对投诉与监督的渠道和方式进行了一些调整。
新细则明确规定了投诉渠道的设置和投诉的受理程序,为投标参与人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投诉途径。
此外,新细则还规定了投诉处理的时限和方式,加强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综上所述,2024年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对招标投标行为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范,增加了程序的透明性和公正性,保护了投标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施过程中,各参与方应遵守新细则的要求,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公正和透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关系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关系解读招标投标法是我国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之一,旨在维护公平竞争、促进资源配置效率。
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则是对招标投标法的具体细化和落实,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关系,探讨其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关联。
首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对招标投标法的细化和具体化。
招标投标法是一部原则性的法律,其中规定了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程序、条件等方面的内容。
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操作细节,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标标准的确定等。
实施条例的出台,使招标投标法的执行更加具体化,有利于各方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的规定。
其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环节都有详细的规定,包括公告发布、资格预审、投标文件的递交、评标过程等。
这些规定的出台,使得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更加规范化、透明化,有利于防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实施条例还对投标人的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如禁止串标、虚假报价等,进一步提升了招标投标活动的诚信度和公正性。
此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补充和完善。
招标投标法作为一部法律,难免存在一些不足和空白之处。
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制定则可以弥补这些不足,填补相关规定的空白。
例如,招标投标法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了评标委员会的选任程序、评标标准的确定方法等,使评标过程更加科学、公正。
实施条例的细化和完善,有助于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最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招标投标法的具体化和细化,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操作指南和规范要求。
而招标投标法的制定和修改则为实施条例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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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三十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章投标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