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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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公司煤矿测量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巷道开口和中腰线标定

第一条开掘巷道开口或改变原设计,必须由矿设计部门(或开拓管理部门,下同)提前3天向矿测量部门提交巷道工程设计(或修改设计)图纸资料或《开拓掘进巷道开口通知单》(以下简称开口通知单)。特殊情况下也必须保证测量部门有足够的验算时间。没有开口通知单,测量部门不得标定开口位置和中腰线。

第二条测量部门在接到开拓掘进巷道工程设计或开口通知单后,必须认真及时地检查、校核设计资料,并对设计的几何要素进行检查验算。同时要全面收集有关测量资料,对设计巷道穿(跨)越老巷、老空及水、火、瓦斯等不安全区域,提请矿(公司)总工程师、区域公司设计部门研究。在确定设计图纸和资料无误后,方可进行标定测量。

第三条标定前必须正确解算标定要素。当开口位置与已知导线点不通视时,必须在标定前进行实地导线测量,然后才能解算标定要素。根据解算的标定要素及时准确地进行实地标定。主要巷道的中心线须用经纬仪标定,每次标定时必须用正倒镜两个镜位进行,标定后必须进行检查测量。次要巷道的中心线可用支距法标定。主要运输大巷和主要运输石门的腰线须用水准仪标定,其它巷道(斜井)的腰线可用经纬仪标定。新开口巷道的中腰线标定必须独立进行两次,

并将标定结果登记在标定台帐上。当巷道掘进4-8米时,必须及时复测检查或重新按设计方位、坡度进行标定。

第四条巷道的中腰线点必须成组设置,每组不得少于3个点,点间距离不得小于2米,并用明显的标志进行标记。最前面的一组中腰线点距离工作面一般不超过30-40米。在延设中腰线点时,对所使用和新设的中腰线点均须进行检查。第五条当采用激光指向仪时,其位置和光束方向应根据经纬仪和水准仪标定的中腰线点确定,所用的中腰线点一般应不少于3个。点间距离应大于30米。激光指向仪至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不小于70米,以保证设备安全;最大距离根据仪器的性能确定,但必须保证光斑清晰、稳定。在激光指向仪使用中要加强管理,每次使用前应检查激光光束,使其正确指示掘进方向。

第六条巷道每掘进100米时应对中腰线点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测量,并根据检查测量结果及时调整中腰线。

第二章巷道贯通测量

第七条所有贯通测量必须制定测量作业方案和允许偏差。较大贯通或较重要贯通必须由矿编制测量设计说明书,经区域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大型和重要贯通必须由矿编制测量设计说明书(直属矿井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初审并拿出初步意见,报公司生产技术管理处审批),经区域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初审后报**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技术管

理处审批。测量设计说明书的内容应符合煤矿测量规程的规定。其中,较大贯通指贯通导线总长在1000米以上(包括回采工作面);较重要贯通是指矿井主要巷道之间贯通,包括:井底车场、井底煤仓、水平运输大巷,集中上、下山,集中运输石门、皮带运输巷道等。大型贯通是指贯通导线总长在2000米以上(包括回采工作面);重要贯通是指或矿井主要巷道之间贯通(包括:两个矿井之间、立井、斜井、暗斜井)。

第八条当生产矿(或新建矿井筹备处,下同)有外委施工工程时,由外委建设单位负责贯通测量技术设计书的编制,矿协助上报审批工作。区域公司对外委建设单位的贯通测量要加强监督检查,统一协调安排,及时收集外委建设单位的测量资料,每月组织一次检查验收。必要时区域公司应组织复测检查。

第九条当生产矿委托外测量单位实施贯通测量工作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关专业测绘资质证书的测量单位。

第十条贯通测量允许偏差值的大小,由区域公司技术副总经理组织设计、地测等部门,根据井巷用途、类型和运输方式等研究、计算后决定。

第十一条贯通测量应根据贯通工程的性质、巷道类别、贯通允许偏差和贯通测量导线长度,确定平面、高程测量的等级和选择相应精度的仪器,其测量方法、内业计算、限差和精

度必须按照煤矿测量规程、技术设计书的规定执行。贯通测量应在每次测量工作结束后24小时内计算完毕,并经对算无误后展绘在施工图上。重要贯通测量应考虑两项投影改正和仪器竖轴倾斜改正问题。

第十二条所有贯通测量必须独立进行2次以上,并严格执行复测复算制度。当巷道剩余距离为50-100米时,必须对贯通点两端的支导线进行复测复算,并认真校核两端测量结果,在确认测量精度符合要求后方可解算贯通要素(方向、坡度、距离),并进行最后一次中腰线标定。

第十三条当贯通测量导线长度大于1.5-2.0千米时,应按煤矿测量规程的规定适时加测陀螺导向边。陀螺导向测量每边必须独立进行两次,两次测量互差应符合规程规定。所有贯通工程(包括沿导向层贯通),应按最后标定的中腰线进行贯通。

第十四条贯通测量施工中,应及时、准确地在施工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填绘工程进度和施工的绞车窝、水窝、矸石硐、废巷等隐蔽工程,以及施工中揭露的地质构造。

重要贯通工程,还需具备比例尺不小于1:2000的贯通工程进展图。

第十五条巷道施工过程中遇到较大地质构造时,应及时提请矿(区域公司)总工程师和设计、开拓部门研究是否调整、修改设计和贯通位置。

第十六条贯通巷道两工作面的距离:一般巷道在贯通相距20米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在相距50米时,防突掘进60米时,测量部门必须以《巷道施工测量业务保安通知单》(以下简称业务保安通知单)的书面形式通知矿总工程师、开拓副矿长及安检、调度、通风、开拓、等部门的负责人,并要求被通知者签字存档。进入贯通距离后(一般20米、综掘50米、防突头60米),矿调度室还需有比例尺不小于1:100的贯通工程进展图。

第十七条巷道施工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距离20米前必须发放“业务保安通知单”:(一)跨巷掘进时,顶底板煤岩柱净厚:煤柱在7米之内、岩柱在5米之内;(二)施工过程中穿(跨)越火区、水区、老空区、老巷、绞车窝、水窝、矸石硐等危险区域;(三)接近矿井技术边界、保护煤柱边界等安全技术边界(在4米以内);(四)采掘工作面即将停采或停掘;(五)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或施工单位不按中腰线施工;(六)其它不安全隐患(如遇到危险区域)。上述(一)至(四)项应按第十四条巷道贯通规定的安全距离发放通知,第(五)项应在发现后24小时之内发放通知,第(六)项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以上时间(距离)发放通知。测量业务保安通知单的发放范围与要求参照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井巷贯通后必须在贯通点处测量实际偏差值,联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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