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国铁集团办公厅关于印发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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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防范船舶碰撞桥梁调研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防范船舶碰撞桥梁调研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防范船舶碰撞桥梁调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5.23•【文号】交办水函〔2019〕745号•【施行日期】2019.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防范船舶碰撞桥梁调研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7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为防范和化解交通运输行业重大风险,保障跨航道桥梁和船舶航行安全,经部领导同意,现将开展防范船舶碰撞桥梁调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内容(一)桥区水域航道和通航管理情况。

跨航道桥梁桥区水域通航管理的规定、标准和防范措施;桥区通航安全监管情况;航道规划情况(含规划调整情况),航道现状等级、规划等级、整治计划等;航道及导助航设施维护和管理情况。

(二)桥梁基本情况。

跨越Ⅰ—Ⅶ级内河(含库区、湖区等)航道和沿海航道的各类桥梁建设、运营管理等情况;通航论证及审批情况;桥梁防撞能力及防撞设施现状。

(三)事故情况分析。

近5年来船舶碰撞桥梁的事故情况(附相关图片或视频)及原因分析,重点分析造成桥梁结构损伤、人员伤亡、沉船等重大事故的原因。

(四)工作建议。

就防范船舶碰撞跨航道桥梁安全风险提出工作建议,包括相关法规标准、航道管理和通航安全管理、桥梁防撞标准、设施维护等方面。

(五)相关材料。

进行过船舶碰撞桥梁试验研究的,请提供相关研究报告。

二、工作要求(一)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本省(区、市)跨航道的公路桥梁相关情况进行摸底,桥梁信息应与公路养护统计年报相衔接;提供航道管理、水上安全管理情况,跨航道铁路、市政桥梁及其他桥梁情况(长江干线航道除外)。

(二)请长江航务管理局提供长江干线航道管理、安全监管情况,以及跨航道铁路、市政桥梁和其他桥梁情况。

(三)各类桥梁均应填报《跨航道桥梁基本情况统计表》(可在部网站下载)。

(四)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调研内容形成调研报告,于2019年7月15日前将调研报告和跨航道桥梁基本情况统计表等一并报部,电子版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cn。

防船舶碰撞桥梁应急预案

防船舶碰撞桥梁应急预案

防船舶碰撞桥梁应急预案1. 引言为了确保航运安全,防止船舶与桥梁之间发生碰撞事故,并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制定该《防船舶碰撞桥梁应急预案》。

本预案旨在规范应急工作,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展开应急救援,并保障航运安全,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应急组织2.1 事故应急指挥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船舶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救援部门等相关单位组成。

负责协调统一指挥应急行动,及时发布应急通知,组织力量投入救援工作。

2.2 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救援人员、装备和工具等,确保救援行动能够迅速展开。

2.3 协作单位为了提高应急救援的效率和效果,事故应急指挥部应与相关单位建立联络渠道和沟通机制,形成紧密的协作。

3. 事件发生与应急处置3.1 事件发生当船舶与桥梁发生碰撞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以下步骤组织应急处置:•确认事故发生位置和情况,及时通知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调度救援力量;•向船舶发送碰撞预警信号,确保船舶停航并避免进一步的事故发生;•确保现场秩序,划定安全区域,防止非应急人员进入;•确认船员和桥梁工作人员的伤亡情况。

3.2 应急处置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如果事故造成船舶沉没,应立即调度救援船只进行搜救和救援行动;•如果事故造成桥梁结构破损,应立即派遣桥梁维修单位进行紧急修复;•如果事故引发火灾或泄漏等危险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现场安全。

4. 应急通讯与警示系统4.1 通讯系统建立应急通讯系统,确保及时、准确地传达指挥部的命令和相关信息。

通讯系统可以包括无线电通讯、电话、应急广播等。

4.2 警示系统在事故发生区域周边设置警示设备,包括警示标志、警示灯等,提醒船舶及时停航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5. 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对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

6. 知识普及与培训为了提高相关人员的应急意识和应对能力,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活动,加强知识普及,确保应急响应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公路危旧桥梁排查和改造技术要求》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1〕32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公路危旧桥梁排查和改造技术要求》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1〕32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公路危旧桥梁排查和改造技术要求》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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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公路危旧桥梁排查和改造技术要求》的通知
交办公路函〔2021〕321号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公路危旧桥梁改造工作,保障公路危旧桥梁改造实施效果,不断提升公路桥梁安全保障水平,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公路危旧桥梁排查和改造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印发给你们,用于指导公路危旧桥梁改造工作。

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与《技术要求》编制单位的沟通衔接,按照《技术要求》和相关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工作落实。

工作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部。

部公路局联系人及电话:XXX,************;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联系方式:152****8241、************(传真),邮箱:****************。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1年2月25日
——结束——。

交通部关于加强建造船舶检验和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02]19号

交通部关于加强建造船舶检验和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02]19号

交通部关于加强建造船舶检验和管理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加强建造船舶检验和管理的通知(2002年1月21日交通部交海发[2002]19号文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船舶建造检验出现失控现象,主要表现在:有的船厂特别是滩涂船厂设施简陋,管理混乱,不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有的船厂(或船东)不向船检部门申请建造检验(包括图纸审查)擅自造船;有的船检部门违反规定异地检验,把关不严,导致船舶建造质量恶化,甚至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建造船舶的检验和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船检部门实施船舶建造检验,要严格执行现行规范、规则和规定严格检验和把关,不得任意免除规范标准和减免检验程序。

二、建造船舶必须按规定申请建造检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以后建造的船舶,凡未履行建造检验的,船检部门一律不得擅自检验发证。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建造的船舶,如未履行建造检验,船检部门收到检验申请后应按管辖区域向海事局下设的船检管理处报告,并在船检管理处的监督下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初次检验(包括图纸审查)。

三、建造检验一律按交通部《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当地船舶部门负责实施,严禁异地检验。

四、建造船舶在开工前必须将船舶的图纸资料报船检部门批准,船舶制造厂必须具备必要的技术条件,否则船检部门不得受理检验。

船舶试航期间必须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试航证书”。

五、各海事部门要加强对船舶的监督检查,凡没有有效船检证书(包括试航证书)的船舶一律不准航行,对违反规定的船舶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12.19•【文号】交办水〔2016〕178号•【施行日期】2016.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交办水〔2016〕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指导各地排查治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我部组织编制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现予印发。

使用中如遇重要情况,请及时向部水运局反映。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年12月19日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第一条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运输部有关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港口区域内危险货物作业,用于指导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判定各类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5个方面:(一)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危险货物作业工艺设备设施不满足危险货物的危险有害特性的安全防范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三)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应急设备的配备不能满足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四)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装卸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五)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

第四条“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许可范围和有效期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二)仓储设施(堆场、仓库、储罐,下同)超设计能力、超容量储存危险货物,或者储罐未按规定检验、检测评估的;(三)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储存,管道超温、超压、超流速输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要设备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设备设施超期限服役且无法出具检测或检验合格证明、无法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五)装载《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未按照规定实行直装直取作业的;(六)装载《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类爆炸品(除1.1项、1.2项以外)、2类气体和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超时、超量等违规存放的;(七)危险货物未根据理化特性和灭火方式分区、分类和分库储存隔离,或者储存隔离间距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禁忌物违规混存情况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试
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3.12.16
•【文号】交办水函〔2023〕1941号
•【施行日期】2023.12.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
枢纽大坝
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办水函〔2023〕19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北海、东海、南海航海保障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水运局张俊勇,联系电话:************,传真:************。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3年12月16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危旧桥梁改造行动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危旧桥梁改造行动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危旧桥梁改造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12.25•【文号】交办公路〔2020〕71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危旧桥梁改造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2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公路危旧桥梁改造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0年12月25日公路危旧桥梁改造行动方案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提升公路桥梁安全耐久水平的意见》(交公路发〔2020〕127号)有关要求,“十四五”期集中开展公路危旧桥梁改造行动。

制定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及实施范围(一)工作目标。

到2023年底,基本完成国省干线公路2020年底存量四、五类桥梁改造。

到2025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公路2020年底存量四、五类桥梁改造。

国省干线公路新发现四、五类桥梁处治率100%,对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部分老旧桥梁实施改造,实现全国高速公路一、二类桥梁比例达95%以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一、二类桥梁比例达90%以上。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的实施范围包括:1.技术状况较差桥梁: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2020年底存量四、五类桥梁,国省干线公路新发现四、五类桥梁;2.承载能力适应性不足桥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一级公路中设计荷载等级为汽车-20级的三类桥梁及汽车-15级及以下的桥梁;二级及以下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中设计荷载等级为汽车-15级及以下的桥梁;3.结构存在缺陷桥梁:轻型少筋拱桥、带挂梁结构的桥梁,无加劲纵梁吊杆拱桥等结构冗余度明显不足的桥梁;4.其他适应性不足桥梁:国省干线公路上通行能力、抗洪能力等适应性不足桥梁;5.专项行动涉及桥梁:独柱墩桥梁运行安全提升专项行动、提升公路桥梁安全防护能力专项行动、部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等确定改造的桥梁。

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整治工程要点分析

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整治工程要点分析

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整治工程要点分析摘要:通航桥梁是交通网的关键组成部分,对地方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随着水运业发展,通航船舶来源复杂,船舶吨位越来越大,船舶碰撞桥梁事件时有发生。

因此,开展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整治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通过分析隐患整治工程各关键环节的实施要点,为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整治的顺利开展提供经验借鉴。

0引言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至2022年广东省航道发生的较大船舶撞桥事故共57起,包括广州南沙洪奇沥大桥、珠海斗门莲溪大桥、广州北斗大桥、中山沙口大桥、佛山细滘大桥等影响较大的撞桥事故。

船舶碰撞桥梁后,需封航、封桥、开展桥梁抢修或重建,不仅所需费用高昂,更会衍生出交通断流、群众关注等社会问题。

2020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国铁集团办公厅三部门联合印发《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明确指出:“按照各负其责、科学评估、防治结合、综合施策的原则,全面排查和治理船舶碰撞桥梁安全隐患,通过三年行动,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完善桥区标志标识,提高航道通航保障服务水平,规范桥区水域船舶通航秩序,提升桥梁防撞能力,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本文通过对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中关键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分析隐患治理工程中的重点、难点、易忽视点,为顺利开展隐患治理、保障桥梁安全提供经验借鉴。

1综合评估:隐患整治工程的总指引在隐患整治开始前,应全面、准确分析船舶碰撞桥梁隐患类型、风险程度。

近年新建的通航桥梁,在桥梁设计阶段就会开展通航论证及防撞设计,故利用已有工程资料评估桥梁通航风险较为简单;而对于建成年代较久的存量通航桥梁,缺乏通航论证报告及抗撞设计相关数据,因此在开展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前,应进行通航安全风险与抗撞性能综合评估。

通过建成资料分析、桥址现场勘察等技术手段,针对不同水域具体桥梁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方案。

综合评估的要点有三项,分别是基础调查、通航安全风险评估及抗撞性能验算。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切实加强船舶防碰撞工作的紧急通知-海事明电〔2020〕8号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切实加强船舶防碰撞工作的紧急通知-海事明电〔2020〕8号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切实加强船舶防碰撞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切实加强船舶防碰撞工作的紧急通知海事明电〔2020〕8号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各直属海事局:自今年8月以来,全国水上交通共发生一般等级以上碰撞事故15起,造成死亡失踪56人;其中,商渔船碰撞事故13起,造成死亡失踪40人。

8月20日,辽宁锦州籍“隆庆1”轮在长江口灯船东南约1.5海里处与江苏南京籍“宁高鹏688”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12人死亡,2人失踪。

8月30日,福建籍渔船“闽晋渔05119”轮在台湾海峡北部海域与利比里亚籍“SBI?? PERSEUS”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渔船沉没,船上12人失踪。

9月18日,马绍尔群岛籍“VOKARIA”轮在老铁山水道东行分道内与辽宁籍渔船“辽普渔25097”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渔船沉没,船上10人失踪。

9月27日,山东籍渔船“鲁岚渔61858”轮在黄海南部海域与外籍商船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渔船沉没,船上1人死亡,5人失踪。

为深刻吸取近期船舶碰撞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事故预防预控,坚决遏制商渔船碰撞多发趋势,扎实做好中秋、国庆期间安全监管工作,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现就加强近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汲取事故教训,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各航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增强防范意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认真做好船舶防碰撞工作。

加强船员培训,重点加强值班人员的专业技能、应变能力的培训,提高值班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

船舶要高度重视能见度不良、进出狭水道、航经渔船作业区、进出港时的防碰撞工作,在事故多发水域和多发时段,适当增加值班人员,加强瞭望,以便及早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有效避碰措施。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04.27•【文号】交质监发[2011]199号•【施行日期】2011.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交质监发〔2011〕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2011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促进交通运输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部决定从即日起开始在全行业开展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1〕19号)的要求,我部决定从即日起至2011年12月开展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

具体安排如下:一、整治目标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推进“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深入开展,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解决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降低地质条件复杂地区高速公路施工风险,遏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控制较大事故上升势头,努力实现2011年高速公路坍塌事故死亡人数下降幅度不低于3%,较大事故起数下降幅度不低于3.5%的目标。

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关工作部署,现制定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按照“各负其责、科学评估、防治结合、综合施策”的原则,全面排查和治理船舶碰撞桥梁安全隐患,通过三年行动,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完善桥区标志标识,提高航道通航保障服务水平,规范桥区水域船舶通航秩序,提升桥梁防撞能力,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的实施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运行的跨越内河高等级航道的各类桥梁。

跨越其他等级内河航道的桥梁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本方案组织开展隐患治理。

内河高等级航道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印发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的通知》(发改交运〔2007〕1370号)中的“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详见附件1。

三、主要任务(一)健全安全责任体系。

1.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航运企业是船舶安全航行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所属船舶和船员管理,保证船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障船舶在桥区水域安全规范航行。

负责桥梁养护或运行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桥梁运行管理单位)是保障桥梁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依规设置和维护桥梁标志标识、防撞设施;对抗撞性能不足的,采取设置防撞设施、加装主动预警装置等措施,提升防撞能力。

航道养护单位是桥区水域航道养护的责任主体,应按规定保障桥区水域航道和水上航标处于良好的状态。

2.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各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职责。

海事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落实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督促航运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安全保障措施。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落实公路桥梁防船舶碰撞的监管责任,督促指导桥梁运行管理单位落实桥梁安全运行主体责任和相关安全保障措施。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成立全市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成立全市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成立全市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1.04.13•【字号】宁交执法〔2021〕183号•【施行日期】202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成立全市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宁交执法〔2021〕183号江北新区建交局、各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国铁集团办公厅关于印发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水〔2020〕69号)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交执法〔2021〕1号),按照《关于印发南京市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交传〔2021〕7号)要求,深入推进全市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强化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全市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长:薛海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副组长:何宝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副局长成员:华挺局应急管理处处长符俊局港航发展处处长缪玮局地方铁路处处长高鹏局轨道交通处副处长赵文政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主任童新建市航道事业发展中心主任李晔市交通综合执法局三支队支队长许贤贺市交通综合执法局四支队支队长闫冰市交通综合执法局五支队支队长领导小组设立综合组、铁路组、轨道组、高速公路组、公路组、航道组、水上执法检查组等七个专项工作组。

(一)综合组组长:何宝林成员:吴军宏、刘小奇、张志宁、高鹏、王继勇、徐衍亮、童亮、黄健联络员:孙涛(二)铁路组组长:张志宁成员:杨竞帆、施辉联络员:龚羽霄(三)轨道组组长:高鹏成员:李忠明、陈岸胤、裴欢联络员:李忠明(四)高速公路组组长:王继勇成员:王锁芳、李斌、黄大东、王长清联络员:王长清(五)公路组组长:徐衍亮成员:杨盛旭、张传岳、杜海鑫、陆旦辉、饶睿、陈姝姝联络员:陆旦辉(六)航道组组长:童亮成员:黄红兵、赵世航、顾炜、林艳联络员:赵世航(七)水上执法检查组组长:黄健成员:陈文、孙涛、沈炜炜联络员:狄万兴二、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和省市政府等上级部门关于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的决策部署和相关要求。

马鞍山长江公路大桥防撞设施隐患治理研究

马鞍山长江公路大桥防撞设施隐患治理研究

马鞍山长江公路大桥防撞设施隐患治理研究◎ 王巧生 程立中 安徽省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摘 要:文章围绕马鞍山长江大桥左汊主桥设置的自浮式复合材料防撞系统进行论述,对既有的防撞设施进行了全面的隐患排查。

指出了防撞设施存在的隐患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治理方案。

通过隐患治理消除了既有防撞设施的病害,恢复了其使用功能,延长其使用寿命。

关键词:马鞍山长江大桥;桥梁防撞;复合材料防撞;隐患排查;治理方案1.引言随着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快速发展,综合、立体运输体系逐步形成。

公路方面道路网密度不断增加,水运方面航道里程快速增长。

安徽省作为承接推进长三角交通一体化的省份,近年来交通事业蓬勃发展。

据统计,截止2022年底,安徽省公路网总里程达23.8万公里,密度169.9公里/百平方公里;内河航道里程约6626公里,其中Ⅳ级及以上高等级航道里程约1830公里;跨各等级航道的桥梁600余座。

随着跨航道桥梁越来越多,桥区通航船舶吨位和通航密度也不断上升,受船舶撞击而诱发的桥梁垮塌事故正在日益增多。

据统计在1960年~2007年之间,全世界范围内有34座桥梁因船舶撞击倒塌,并且每年至少有一起严重的船撞桥事故发生[1]。

桥梁一旦发生船舶碰撞事故,不仅会造成船舶损失和影响航道通行,还会对桥梁造成重大的安全隐患。

因此桥梁防船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就显得格外重要。

近年来国内越来越重视桥梁防船撞隐患的治理,尤其是自2020年12月1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联合印发了“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发布后,各地加快了船舶碰撞桥梁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

一方面对既有跨航道桥梁未设置防撞设施的要加快实施,另一方面对已设置防撞设施的桥梁要对防撞设施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本文以马鞍山长江大桥为研究对象,对其左汊悬索桥原有的自浮式复合材料防撞系统[2]进行隐患排查。

根据排查结果及前期维护情况提出对防撞设施的加固措施。

2.工程概况2.1桥梁概况马鞍山长江大桥位于长江中下游的安徽省东部,左岸为和县,右岸为当涂县,该桥距上游芜湖长江大桥约27km,距下游南京长江三桥约46km,西起马鞍山市和县姥桥枢纽,在马鞍山江心洲处跨越长江,东至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鞍山东枢纽。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方案(2017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方案(2017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方案(2017—2018年)》的通知【法规类别】船舶【发文字号】交海函[2017]241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7.03.24【实施日期】2017.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方案(2017-2018年)》的通知(交海函〔2017〕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方案(2017-2018年)》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交通运输部2017年3月24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全面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防范遏制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决定开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综合治理行动,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要求,深刻吸取近年来发生的交通运输特别重大事故教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深入治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持续推进“平安交通”建设,巩固“平安船舶”活动成果。

二、活动目标(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条件显著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显著提高;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提高监管能力,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部门间沟通合作,实现联防联控,形成监管合力。

遏制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具体目标。

集中修订、制定一批有关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形成较完善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管法规体系;集中实施对公司安全管理、船检质量、船舶作业、船员素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形成源头管理和现场检查有效结合的监管模式;集中查处瞒报谎报危险货物、违法排放洗舱水、不适航船舶承载危险货物等行为,形成打击船载危险货物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实现船载危险货物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目标。

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指导手册

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指导手册

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指导手册目录一、违法施工类 (1)二、危险物品类 (2)三、上跨并行类 (4)四、违法取水类 (7)五、河道桥梁类 (8)六、开采爆破类 (10)七、违建违占类 (13)八、堆放隐患类 (14)九、倒落隐患类 (15)十、树植隐患类 (18)十一、违法排放类 (19)十二、硬飘浮物类 (20)十三、轻飘浮物类 (22)十四、危害铁路通信信号设施类 (26)十五、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类 (26)十六、非法通行类 (27)十七、非法烧荒类 (27)十八、放养牲畜类 (28)参考文献 (30)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指导手册一、违法施工类(一)定义: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取土、挖砂、挖沟、下穿上跨施工、采空作业等安全隐患。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要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六条在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涵洞两侧一定距离内,修建山塘、水库、堤坝,开挖河道、干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采挖、打井等活动,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相关铁路单位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十六条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铁路单位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3.《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第8号)“第二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高速铁路邻近区域内施工、建造构筑物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保证高速铁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高速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在高速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施工作业,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并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青弋江大桥桥梁通航安全风险及应对措施

青弋江大桥桥梁通航安全风险及应对措施

青弋江大桥桥梁通航安全风险及应对措施发布时间:2023-01-05T08:32:09.654Z 来源:《福光技术》2022年24期作者:孙辉[导读] 2021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国铁集团办公厅关于印发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交办水[2020]69号)及《安徽省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皖交港航函[2021]37号)均提出:"对存在通航净空尺度不满足区段通航代表船型要求、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撞设施、抗撞性能不足等问题的桥梁,要进一步开展桥梁通航安全风险及抗撞性能综合评估。

"芜湖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安徽芜湖 241000摘要:本文根据青弋江大桥桥梁通航安全风险的分析,结合通航净空尺度、设防代表船型的选取和抗撞性能,综合分析桥梁通航安全风险及应对措施。

关键词:通航安全风险、抗撞性能、应对措施一、引言2021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国铁集团办公厅关于印发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交办水[2020]69号)及《安徽省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皖交港航函[2021]37号)均提出:"对存在通航净空尺度不满足区段通航代表船型要求、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撞设施、抗撞性能不足等问题的桥梁,要进一步开展桥梁通航安全风险及抗撞性能综合评估。

"二、青弋江大桥通航安全风险分析1、桥梁基本情况及现状青弋江大桥位于芜湖市湾沚区,跨越青弋江航道,现状航道等级为VI级,规划为V级。

桥梁全长738.06m,主桥通航孔设计为单孔双向通航,主桥跨径布置为(85+142+85)m,通航孔跨径142m。

根据《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皖交通许[2013]028号),青弋江大桥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11.40m,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3.76m。

青弋江大桥现状根据现状调研,桥梁尚未安装防撞设施及助航标志及安全警示标志。

2、桥梁所在航道现状及规划青弋江属天然河流,芜湖市境内航道长61.1km,其中V级航道38.3km,VI级航道26km,VII级航道11.2km。

桥梁防碰撞主动预警系统方案介绍

桥梁防碰撞主动预警系统方案介绍

桥梁防碰撞主动预警系统产品介绍近年来,随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日益加快,跨越通航水域的桥梁不断增多,船舶碰撞跨河桥梁的风险日趋加大,闷桥事故造成了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和一定的社会影响。

为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船舶碰撞跨河桥梁事故的再次发生,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和跨河桥梁运行安全,2018 年,江苏省已开展过防范船舶碰撞桥梁专项整治活动,专项整治主要包括桥梁助导航和安全标志整改及桥梁防碰撞设施整改两大部分内容。

2020 年 4 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明确了 2 个专题实施方案、9 个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了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整治。

此外,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国铁集团办公厅决定开展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专项整治行动,并印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国铁集团办公厅关于印发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水〔2020〕69 号)要求组织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排查及整治方案。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GB/T 30428《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 GB/T 34300-2017《水运工程设计通则》 JTS 141-2011《内河通航水域桥梁警示标志》 JT376-1998《航道工程设计规范》 JTS181-2016《面向智慧城市的物联网技术应用指南》 GB/T 36620-2018《公路桥梁防船撞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JT/T 1414-2022《信息技术设备安全 》 GB 4943《信息安全技术智慧城市安全体系框架》 GB/T 37971-2019《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16796-2009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B50174-2017 《内河交通安全标志》 GB13851 根据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长江三角洲地区交通运输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规划》,省干线航道为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的重要组成部分,航道跨河桥梁净高控制标准尚未与沪苏浙标准相统一。

新余市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新余市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新余市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一、决策背景与依据为进一步提升船舶碰撞桥梁风险防范能力,完善桥区标志标识,规范桥区水域船舶通航秩序,提升桥梁防撞能力,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长效机制,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国铁集团办公厅关于印发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水〔2020〕69号)、《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交安字〔2020〕5号)和《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赣交港航字〔2021〕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新余市工作实际,制定《新余市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研判和起草过程我局于2021年5月6日起草完成《方案》初稿,并通过OA平台书面征求了新钢公司、高新区管委会等7个单位的意见,6个单位反馈无修改意见,市住建局提出了修改意见并采纳,《方案》经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审议。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于2021年5月31日印发《新余市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三、主要工作内容(一)开展桥区水域航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开展列入整治范围内航道上各类桥梁桥区水域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整治航道维护尺度不足、航标缺失或功能失常等问题。

按照航道养护规定和技术规范加强桥区水域水上航标维护管理,加强航道水深测量和维护,加强技术考核,保证桥区航道维护水深年保证率、水上航标维护正常率不低于相关规范要求。

(二)开展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开展列入整治范围内航道的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整治桥区水域船舶淌航、掉头、横越、违规追越、不按规定航路航行、船舶超高航行等行为。

全市辖区内各航运企业要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水上交通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制度,提升水上交通现场监管能力及应急处理能力。

(三)开展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开展列入整治范围内航道的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城市桥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和综合评估。

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形势下汾泉河(安徽段)桥梁问题隐患分析及对策探讨

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形势下汾泉河(安徽段)桥梁问题隐患分析及对策探讨

第21期2021年7月No.21July ,2021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形势下汾泉河(安徽段)桥梁问题隐患分析及对策探讨杜朝阳(阜阳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安徽阜阳236000)摘要: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是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联合部署的防范化解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重大举措,推进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可有效保障桥梁安全、船舶航行安全和桥梁上通行人员、车辆安全。

文章对汾泉河(安徽段)桥梁安全问题隐患进行分析,提出问题解决举措,目的是更好地完成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消除现状船舶通过桥梁水域安全隐患。

关键词:汾泉河(安徽段);桥梁;隐患治理;防撞能力;责任落实中图分类号:U1文献标志码:A江苏科技信息Jiangsu Science &Technology Information作者简介:杜朝阳(1987—),男,安徽临泉人,助理工程师,学士;研究方向:港口和航道工程建设管理。

0引言在《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部署下,交通运输部、安徽省交通运输厅部署开展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目标是建立更加完善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通航保障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桥梁防撞能力得到有效提升,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1]。

本文以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跨越汾泉河(安徽段)的桥梁为对象进行现状问题隐患分析及对策探讨。

1汾泉河(安徽段)航道基本情况汾泉河发源于河南省郾城县邵陵岗,为淮河二级支流,沙颍河一级支流,流经河南、安徽,全长241km 。

安徽省境内流经阜阳市临泉县、界首市、颍州区、颍泉区,河流长98km ,在阜阳市城北入沙颍河,该航段航道弯曲、狭窄,为自然渠化航道。

2017年开始实施汾泉河(安徽段)航道整治工程,自临泉县城西亓湾至泉河入沙颍河口段,全长74.6km ,按照限制性Ⅳ标准(航道底宽40m 、航道水深2.5m 、最小弯曲半径210m )建设,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航道疏浚工程、抛泥区航标、桥梁防撞、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及应急救助站及配套工程等[2],航道整治工程实施后,可常年通航500吨级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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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国铁集团办公厅关于印发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20.12.16•【文号】交办水〔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国铁集团办公厅关于印发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水〔2020〕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经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同意,现将《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国铁集团办公厅2020年12月16日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关工作部署,现制定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按照“各负其责、科学评估、防治结合、综合施策”的原则,全面排查和治理船舶碰撞桥梁安全隐患,通过三年行动,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完善桥区标志标识,提高航道通航保障服务水平,规范桥区水域船舶通航秩序,提升桥梁防撞能力,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的实施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运行的跨越内河高等级航道的各类桥梁。

跨越其他等级内河航道的桥梁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本方案组织开展隐患治理。

内河高等级航道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印发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的通知》(发改交运〔2007〕1370号)中的“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详见附件1。

三、主要任务(一)健全安全责任体系。

1.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航运企业是船舶安全航行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所属船舶和船员管理,保证船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障船舶在桥区水域安全规范航行。

负责桥梁养护或运行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桥梁运行管理单位)是保障桥梁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依规设置和维护桥梁标志标识、防撞设施;对抗撞性能不足的,采取设置防撞设施、加装主动预警装置等措施,提升防撞能力。

航道养护单位是桥区水域航道养护的责任主体,应按规定保障桥区水域航道和水上航标处于良好的状态。

2.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各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职责。

海事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落实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督促航运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安全保障措施。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落实公路桥梁防船舶碰撞的监管责任,督促指导桥梁运行管理单位落实桥梁安全运行主体责任和相关安全保障措施。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要按职责落实铁路桥梁(含铁路、公路两用和铁路、城市道路两用桥梁,下同)防船舶碰撞的监管责任,督促指导桥梁运行管理单位落实桥梁安全运行主体责任和相关安全保障措施。

航道管理部门要落实航道安全监管责任,督促航道养护单位加强航道及水上航标养护,保障桥区航道安全。

3.强化属地责任落实。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要积极向属地政府报告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行动有关工作,推动落实地方属地责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属地政府领导牵头,铁路、公路、航道、海事、城市、管道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协调落实城市、管道等桥梁行业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其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桥梁运行管理单位所在地行业监管部门牵头原则,协调落实跨地区、多用途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牵头监管部门和牵头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并协调解决隐患治理行动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开展桥区水域航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别组织开展航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整治航道维护尺度不足、航标缺失或功能失常等问题。

要按照航道养护规定和技术规范加强桥区水域水上航标维护管理,加强航道水深测量和维护,加强技术考核,保证桥区航道维护水深年保证率、水上航标维护正常率不低于相关规范要求。

涉及桥梁方面的安全风险隐患情况通报桥梁运行管理单位。

珠江航务管理局协同广东、广西两省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西江航运干线航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本次行动中涉及的桥区航标设置、重置、新增问题,桥梁上航标由桥梁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水上航标由航道养护单位负责。

(三)开展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相关直属海事局按职责,分别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整治桥区水域船舶淌航、掉头、横越、违规追越、不按规定航路航行、船舶超高航行等行为。

要督促航运企业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夯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强化相关事故或险情等安全警示教育和船员培训,提升船员防范船舶碰撞桥梁的安全意识和驾引能力,规范桥区水域驾引行为;要建立健全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提升海事管理机构水上交通现场监管能力。

加强汛期无动力船舶、锚地船舶监管,严防失控走锚。

涉及桥梁方面的安全风险隐患情况通报桥梁运行管理单位。

(四)开展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公路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开展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和综合评估;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局集团公司组织铁路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开展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和综合评估。

先开展自查(自查要点见附件2),再根据自查结论开展桥梁通航安全风险及抗撞性能综合评估(评估要点见附件3)。

重点整治桥梁标志标识设置维护不到位、通航净空尺度不足、未按要求设置维护防撞设施、抗撞性能不足等问题。

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隐患辨识排查治理制度,完善标志标识和设施设备,提升防撞能力,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公路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将排查治理情况逐级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将排查治理情况逐级报送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和铁路局集团公司。

涉及航道、水上交通安全方面的风险隐患情况分别通报当地航道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

(五)建立长效机制。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行政区内跨航道桥梁涉及的有关公路、航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铁路监管等管理机构和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建立防范化解船舶碰撞桥梁风险机制,定期通报信息,研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同联动,实现风险隐患排查、防范化解的常态化、长效化。

四、时间安排2020年12月至2022年底,分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1年1月底前)。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局集团公司,长江航务管理局、相关直属海事局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实化细化实施方案,并做好动员部署,明确目标和要求,细化工作措施。

2021年1月底前,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相关直属海事局将各自的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报交通运输部,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局集团公司将各自的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分别报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

(二)隐患排查(2021年2月至2021年9月)。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局集团公司、长江航务管理局、相关直属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协调开展桥区水域航道、水上交通、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辖区内公路、城市、管道等桥梁船舶碰撞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情况,于2021年9月底前报交通运输部;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会同铁路局集团公司汇总铁路桥梁船舶碰撞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情况,于2021年9月底前分别报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

(三)集中整治(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相关直属海事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开展桥区水域航道、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治理,于2022年3月底前完成治理工作。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局集团公司等按职责督促、协调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实施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治理,制定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公路桥梁于2021年10月底前完成桥梁标志标识完善、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加装主动预警装置等整改工作,铁路桥梁结合相关工作统筹实施。

桥梁设置防撞设施、加固改造的,应于2021年10月底前开始履行工程建设或养护工程组织实施程序,落实资金渠道,2022年3月底前完成前期工作,其中长江、西江航运干线桥梁设置防撞设施、加固改造的,应于2022年3月底前启动项目实施,并按计划如期完成。

公路桥梁风险隐患治理结合危旧公路桥梁改造统筹实施。

集中整治重点解决存量问题,同时要遏制增量。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新建桥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要严把审核审批关,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抗撞性能必须符合有关规范标准,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督实施,有序引导船舶大型化发展。

船舶通行必须符合桥梁通航净空尺度、航道等级以及相关安全标准。

(四)巩固提升(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局集团公司,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相关直属海事局总结三年行动开展情况,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行政区内公路、城市、管道等桥梁的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行动工作情况,于2022年12月底报交通运输部。

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会同铁路局集团公司汇总铁路桥梁的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行动工作情况,于2022年12月底前分别报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

五、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治理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问题,对整改事项逐个销号。

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有关司局和国铁集团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督促指导、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单位进行约谈通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督导和检查。

(二)加强协调联动。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做好联合监管、应急联动和信息共享,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三)加强资金保障。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局集团公司、桥梁运行管理单位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争取政府财政支持,多措并举,保障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行动有序有效实施。

交通运输部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于普通公路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治理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四)做好其他等级内河航道桥梁隐患治理。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提请省级人民政府协调压实市县人民政府属地责任,明确各方职责、任务和要求,制定政策措施,落实资金渠道,在本行动期内同步实施,优质高效完成治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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