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洛川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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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354号)

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354号)

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354号)为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统一和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制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4月3日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统一和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下义务:(一)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二)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三)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第五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下列主体:(一)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二)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三)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第六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如下:(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洛川苹果授权书

洛川苹果授权书

授权编号:洛苹果授字[2023]第001号授权日期:2023年4月1日授权方(以下简称“授权方”):名称:洛川县苹果产业协会地址:洛川县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张三联系电话:138XXXX1234被授权方(以下简称“被授权方”):名称:XX水果销售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李四联系电话:139XXXX5678鉴于:1. 授权方拥有洛川苹果的品牌使用权,是洛川苹果品牌的合法代表。

2. 被授权方有意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洛川苹果”品牌,并承诺将严格按照授权方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产品销售。

3.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洛川苹果品牌授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授权内容1. 授权方授权被授权方在约定的有效期内,在其经营的水果销售活动中使用“洛川苹果”品牌。

2. 被授权方在销售“洛川苹果”产品时,必须遵守授权方的相关规定,确保产品质量,维护“洛川苹果”品牌的形象。

二、授权期限1. 本授权期限自2023年4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

2. 若双方同意,可提前终止或延长授权期限。

三、授权费用1. 被授权方应按照年度销售总额的一定比例向授权方支付授权费用。

2. 具体的授权费用比例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授权方权利:(1)对被授权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其遵守本授权书的约定。

(2)对被授权方违反本授权书约定的行为,有权要求其改正或终止授权。

2. 授权方义务:(1)向被授权方提供“洛川苹果”品牌的相关资料和授权证明。

(2)协助被授权方解决在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3. 被授权方权利:(1)在授权期限内,合法使用“洛川苹果”品牌。

(2)在授权期限内,享有授权方提供的品牌保护和服务。

4. 被授权方义务:(1)遵守本授权书的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授权内容。

(2)保证销售的产品质量,不得以次充好。

(3)维护“洛川苹果”品牌的形象,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五、违约责任1. 若被授权方违反本授权书的约定,授权方有权要求其改正或终止授权。

地理标志商标管理规定(3篇)

地理标志商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和管理,规范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地理标志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商标,是指以特定地理标志为标志,用于表示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产品的原产地、品质、信誉等特点的商标。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管理和保护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保护原则;(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三)保护与利用相结合原则;(四)公众参与原则。

第二章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第五条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地理标志商标所标示的产品来源于特定地理区域;(二)该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点与该地理区域的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密切相关;(三)该地理标志已经为公众所知悉。

第六条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书;(二)地理标志证明材料;(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规则;(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予以注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注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

第三章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第九条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可以使用地理标志商标,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商标,应当标明地理标志名称、产地、生产者等信息;(二)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地理标志商标;(三)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地理标志商标;(四)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地理标志商标。

第十条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应当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商品进行监督和管理。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作的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作的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商标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延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3.12【实施日期】2010.03.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商标战略的意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延安市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作的若干意见为了大力实施品牌战略,积极推荐、扶持、培育一批品牌企业和名优产品,充分发挥其引领带动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陕西省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若干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结合市情实际,大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坚持“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动”的原则,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积极营造有利于商标品牌建设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不断提高商标注册总量,集中精力培育、保护、扶持和发展一大批竞争优势明显的品牌产品、品牌商标、品牌企业;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全市商标品牌培育机制,形成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地理标志商标、陕西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和名牌企业,努力使品牌经济成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和有效抓手。

各级政府要加强扶持和引导,做到“四个提高”。

一是提高企业和各类市场主体对实施商标品牌战略重要性的认识,使争创商标品牌成为自觉行为;二是提高注册商标的总数和门类,实现由以单一的商品商标向特色农副产品商标、旅游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全面发展,不断增加我市注册商标总量;三是提高企业和商标持有人的商品和服务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四是提高企业创立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的能力,促进注册商标向著名商标、著名商标向驰名商标发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标字[2007]1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标字[2007]1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标字[2007]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规范地理标志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我局设立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制定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现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2、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说明(略)二00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维护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使用,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用标志,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地理标志产品设立的专用标志,用以表明使用该专用标志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第三条专用标志的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英文字样、中国地理标志字样、GI的变形字体、小麦和天坛图形构成,绿色(C:60M:0Y:100K:0;C:100M:0Y:100K:50)和黄色(C:0M:20Y:100K:0)为专用标志的基本组成色。

第四条已注册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可以同时在其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该专用标志,并可以标明该地理标志注册号。

第五条专用标志使用人可以将专用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地理标志商标管理制度

地理标志商标管理制度

地理标志商标管理制度地理标志商标管理制度的建立旨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护传统文化和知识产权,激励农产品生产者和手工艺者提高产品质量和创新能力,增强产品的竞争力。

同时,地理标志商标管理制度也有利于防范假冒伪劣产品,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整个产业链的价值和效益。

地理标志商标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制度建立、标准制定、产品认证、标识规范、监督检查、维权保护等多个方面。

首先,制度建立是地理标志商标管理的基础,需要明确管理机构、职责分工、流程规定等管理体系,确保管理程序的透明、公正和有效性。

其次,标准制定是地理标志商标认证的前提,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生产工艺、原料来源等方面的评价标准,确保产品符合地理标志商标的要求。

产品认证是地理标志商标管理制度中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对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审核认证,确保产品的原产地特征和质量优势的体现,保证产品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标识规范是地理标志商标的有效运行和保护的关键,包括商标标识的设计、使用范围、商品范畴等方面的规定,规范化的标识使用有利于消费者识别和信任地理标志商标产品。

监督检查是地理标志商标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通过定期检查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销售渠道、标识使用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地理标志商标的有效运作。

维权保护是地理标志商标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组织维权力量、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等手段,保护地理标志商标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在地理标志商标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实施过程中,需要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各方积极参与,并建立合作机制和协作关系,形成共建共享的管理体系。

政府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和监督力度,加强管理机构建设和人员培训,推动地理标志商标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

行业协会和企业生产者要积极配合制度建设和标准制定工作,加强自律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消费者要增强识别能力和消费意识,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地理标志商标产品,支持和保护地理标志商标的发展。

延安洛川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延安洛川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延安·洛川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延安·洛川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下简称“证明商标”)的监管及保护,提高苹果质量,维护和提高“延安·洛川苹果”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和信誉度,使商标注册人和使用者在使用该商标时有章可循,依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陕西省果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明商标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延安洛川苹果设立的专用标志,用以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延安·洛川苹果”原产地、质量、品质的证明商标。

第三条洛川县苹果产业协会(以下简称“产业协会”)是证明商标注册人和持有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为了做好证明商标的监管工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由延安市农业局、果业局、工商局、质检局、洛川县苹果产业协会负责人,各县(区)果业(农业)部门、工商局、质检局为成员的“延安·洛川苹果”品牌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延安市果业局。

第五条领导小组具有以下职责:(1)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加强日常监查监管工作,促进证明商标良好使用,协调解决证明商标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证明商标发挥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对《证明商标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2)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对商标使用者开展专业技术、营销业务、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宣传培训,提高商标使用者生产经营能力。

(3)组织商标使用者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展览展示活动,推动证明商标使用者对外的交流与合作。

(4)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积极对证明商标使用者搞好服务,并在相关项目、政策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第六条证明商标为专用标志,任何企业或合作社使用该商标,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准许后方可使用。

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销售、标志使用、监督管理

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销售、标志使用、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的质量和特色,促进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区域。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21号公告确定的区域范围。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销售、标志使用、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管理机构。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厅法规处(产业政策处)、规划与财务处、中小企业处、节能与综合利用处(科技处)、消费品工业处、各地(市)工信局等部门和协会组成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和协调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消费品工业处,具体事务由协会负责办理,并随时向办公室汇报日常工作。

第五条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地理标志产品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二)负责监督和管理专用标志的印制和使用,建立台账;(三)负责受理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和初审;(四)负责监督和管理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维护产品特色;(五)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宣传。

第六条专用标志印制。

办公室授权协会承担专用标志的印制、提供,印制和提供数量报办公室核定。

第三章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及审批第七条申请原则。

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凡符合条件的,均可自愿向办公室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第八条申请条件。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等证件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且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保护范围内;(二)加工的个体生产者,由当地乡(镇)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机构统一收集,对质量合格的产品登记在册,统一申报;(三)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产区)》(DB54/T ∧∨0053-2011),有指定或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建立完善的质量档案;(四)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五)其他相关材料。

中国地理标志管理规定(3篇)

中国地理标志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维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是指产自特定地理环境,具有特定品质、特色和声誉的农产品、食品、饮料和手工艺品。

第三条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保护,公平公正;(二)保护与开发并重,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特色和声誉;(三)鼓励创新,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品牌提升;(四)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国际地位。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发挥地方特色,推动地理标志产品的产业发展。

第二章地理标志的申请与注册第六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应当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地理标志申请书;(二)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产地、品质、特色和声誉等证明材料;(三)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情况说明;(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受理:(一)地理标志产品具有特定的产地、品质、特色和声誉;(二)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明确,与产品的品质、特色和声誉密切相关;(三)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注册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颁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有效期为十年,自注册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

第三章地理标志的保护第十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后,其权利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在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二)许可他人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最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规则

最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规则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协会(机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参考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维护和提高“”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该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地理标志注册人)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地理标志注册人)审核批准。

第二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第五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范围具体到乡镇及村,或者以山、河为界划定)及该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

第六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特定品质(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

第七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在种、养殖及加工制造过程中的特殊要求(产品无需加工制造的,不写此条)。

第八条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第九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地理标志注册人)递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地理标志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1、(地理标志注册人)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及产地进行实地考察。

2、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1、双方签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3、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首个省级地理标志保护办法冒用标志最高罚三万.doc

首个省级地理标志保护办法冒用标志最高罚三万.doc

首个省级地理标志保护办法冒用标志最高
罚三万-
近日实施的《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中规定,对冒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者,最高可罚款3万元。

陕西省已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有陕西苹果、西凤酒、蓝田玉、韩城大红袍花椒、凤县大红袍花椒(凤椒)、紫阳富硒茶、太白酒、平利绞股蓝、商洛丹参、延安酸枣、洋县黑米、延川红枣、临潼石榴等13种。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高额利润,采取冒用或使用近似专用标志等手段销售假冒产品,严重侵害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

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未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

《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中,“保护和监督”一章中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擅自印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或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包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陕西省是全国第一个制定省级地理标志保护办法的
省份。

法制日报。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商标局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商标局

××××××协会(机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参考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维护和提高“”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该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地理标志注册人)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地理标志注册人)审核批准。

第二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第五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范围具体到乡镇及村,或者以山、河为界划定)及该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

第六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特定品质(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

第七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在种、养殖及加工制造过程中的特殊要求(产品无需加工制造的,不写此条)。

第八条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第九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地理标志注册人)递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地理标志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1、(地理标志注册人)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及产地进行实地考察。

2、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1、双方签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3、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洛川苹果”喜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洛川苹果”喜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本 刊 讯 ( 约 通 讯 员 曹 炎 特
1 0元/g . 5 k .为枣 农增 收近 亿元 ,
取 得 了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双
丰收 。
成 ) 2月 , 1 6日 , 江省 衢 州 市 浙
在柯 城 区 石 梁镇 杨 家 源 村 召 开
柑桔 产业 转 型现 场会 。 级有 关 市 部 门 、 委 县政 府 领 导 , 县 农 县 各 业 局 局 长 、 管 副局 长 、 术 负 分 技
《 于加 快黄 岩蜜 桔 ( 关 名果 ) 展 发
园 、 肥喷 药 、 施 修剪 、 保花 保果 与
疏 花 疏 果 、 摘 装 运 、 级 打 蜡 采 分
就 拥有 的 资源 和注 册数 量 相 比 , 还 处在 相 当滞 后 的水平 , 概括 起 来 就 是 “ 源 很 丰 富 , 识 很 淡 资 意 漠 , 费很 严重 , 浪 任务 很艰 巨” 。 基于上述情况 ,作为商标 监 管部 门的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 以高
半 径 ,形 成 一 个 密 集 的销 售 网 络 。 是狠抓 质量 安全 与标 准化 五
生 产 。 以 质 量 安 全 为 目标 , 化 强
感。 陕西 目前地 理标 志证 明商标 只有 “ 韩城 大红 袍 花椒 ” “ 阳 、紫 富 硒 茶 ”“ 强 雀 舌 茶 叶 ” “ 、宁 、 风 县大红袍花椒”“ 川苹果” 、洛 等
2 0多 万 元 . 面 积 1 33 m 6 总 3 .3h ,
陕西 地 理 标 志 资 源 得 到 有 效 利 用 。促成上述地理 标志证 明商标 的注册。 今后 , 还将进一步加大工 作 力度 , 深化 “ 一所一标 ” 作 , 工 挖 掘 整合地理标 志资源 ,扶 持相关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苹果智能分级分选和推广苹果品质标识使用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苹果智能分级分选和推广苹果品质标识使用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苹果智能分级分选和推广苹果品质标识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12•【字号】延政办函〔2018〕139号•【施行日期】2018.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苹果智能分级分选和推广苹果品质标识使用的通知延政办函〔2018〕1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苹果产业后整理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苹果分级销售,真正实现优果优价,以质论价,切实促进农民增收,现就全面推进苹果智能分级分选和苹果品质标识使用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苹果产业后整理,是市委、市政府在深入调查研判基础上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是加快推进全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巩固提升苹果产业领先地位,推动延安由苹果大市向苹果强市跨越的重要举措。

通过对苹果的智能精细分选,实现分级销售,就是推进苹果产业后整理实现苹果产业收入倍增的最直接措施。

目前,全市苹果已经进入采收销售的黄金季节,56条智能选果线已经建成,冷气贮能达到100万吨。

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果农、营销企业、合作社进行精细分选、品牌包装、分级销售,确保今年全市苹果分级采收占总产量的100%以上,智能分级分选总量占到总产量的35%,建档立卡贫困户苹果100%免费分拣、免费贮藏,苹果品质标识使用率达到90%以上。

二、采取有力措施一是要加强宣传引导。

各县区要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通过现实案例和效益分析,让企业、合作社、果农充分了解苹果的市场需求、分级分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他们尤其是果农积极参与智能分级分选,把好苹果真正卖出好价钱,通过分级分选销售,实现果农收入效益倍增。

二是要科学有序推进。

各县区要根据本县区今年苹果产量和选果线运营能力,10月15日前,制定出台苹果分级分选和品质标识使用方案,列出工作计划表,科学有序分选,让每一条选果线都能够高质量、满负荷运转,全面提高分级分选能力和后整理水平。

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管理规则(2)

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管理规则(2)

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管理规则(2)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一)维护“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二)接受 (注册人)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工作;(三)“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该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该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四)其他义务(由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五章“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第十六条(注册人)是“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一)负责《“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订、修改和实施;(二)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三)为使用者提供技术指导;(四)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五)做好“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广告宣传工作;(六)维护“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七条 (注册人)与“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八条 (注册人)为保证“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第十九条“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注册人)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条对未经 (注册人)许可,擅自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注册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整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整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协会(机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参考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维护和提高“”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该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地理标志注册人)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地理标志注册人)审核批准。

第二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第五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范围具体到乡镇及村,或者以山、河为界划定)及该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

第六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特定品质(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

第七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在种、养殖及加工制造过程中的特殊要求(产品无需加工制造的,不写此条)。

第八条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第九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地理标志注册人)递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地理标志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1、(地理标志注册人)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及产地进行实地考察。

2、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1、双方签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3、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洛川苹果”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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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指导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延安市人民政府政报》
【年(卷),期】2015(000)011
【摘要】<正>延政办发[2015]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将"洛川县苹果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的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洛川苹果"证明商标(以下简称"商标")使用范围有效地扩展到延安全市13个县区,进一步维护好、提升好"商标"价值,加快实施品牌带动战略,促进苹果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果业综合效益,真正把"洛川苹果"打造成"中国第一、世界品牌"。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2013年)核准发布的《"洛川苹果"
【总页数】2页(P22-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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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扶持农村贫困人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延安市扶持农村贫困人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J], ;
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治沟造地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5.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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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洛川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延安·洛川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下简称“证明商标”)的监管及保护,提高苹果质量,维护和提高“延安·洛川苹果”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和信誉度,使商标注册人和使用者在使用该商标时有章可循,依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陕西省果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明商标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延安洛川苹果设立的专用标志,用以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延安·洛川苹果”原产地、质量、品质的证明商标。

第三条洛川县苹果产业协会(以下简称“产业协会”)是证明商标注册人和持有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为了做好证明商标的监管工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由延安市农业局、果业局、工商局、质检局、洛川县苹果产业协会负责人,各县(区)果业(农业)部门、工商局、质检局为成员的“延安·洛川苹果”品牌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延安市果业局。

第五条领导小组具有以下职责:
(1)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加强日常监查监管工作,促进证明商标良好使用,协调解决证明商标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证明商标发挥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对《证明商标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2)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对商标使用者开展专业技术、营销业务、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宣传培训,提高商标使用者生产经营能力。

(3)组织商标使用者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展览展示活动,推动证明商标使用者对外的交流与合作。

(4)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积极对证明商标使用者搞好服务,并在相关项目、政策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第六条证明商标为专用标志,任何企业或合作社使用该商标,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准许后方可使用。

证明商标与企业商品商标、其他认证标识、追溯标识等标志必须同时使用。

第二章使用条件
第七条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的使用者产品生产地域范围
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吴旗县、志丹县、安塞县、子长县、延川县、延长县、甘泉县、富县、洛川县、黄陵县、黄龙县、宜川县一区十二县。

该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地理坐标介于东经107°41′至110°31′、北纬35°2l′至37°31′,属高原大陆性季风气候区。

证明商标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为延安市境内的苹果经销企业及果业专业合作社,要有稳定良好的生产基地。

(2)必须拥有自主注册的商标及品牌,且注册手续完备、合法。

具有二维条码,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注册资金须在50万元以上。

(3)产品及包装必须洛川苹果系列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使用申请程序
第八条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产业协会提交《商标使用申请书》,并领取《申请表》。

由其所在区域内果业(农业)进行初审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对象提交的申请书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款,会同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申请者进行实地考察并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对符合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申请者,办理以下手续后,方可使用:
(1)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证明商标标识;
(3)向商标所有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一条未获得准用证明商标的申请者,可以自收到
审核意见通知起3天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调处理,产业协会将尊重领导小组办公室裁定的意见。

第十二条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1年,到期继续使用者,在合同终止日前30天内向产业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合同有效期期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使用者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三条证明商标使用者具有以下权利:
(1)在其产品或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3)款规定的包装上使用证明商标标识;
(2)使用证明商标进行企业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商标持有人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办或
协办的各类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宣传推介等活动;
(4)对证明商标管理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证明商标使用者具有以下义务:
(1)维护“延安·洛川苹果”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2)接受配合领导小组对商标使用情况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内容的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3)配合领导小组对产品的质量检测及相关监督人员的工作;
(4)配备专人负责证明商标标识及印有证明商标包装物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

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证明商标标识;
(5)及时向产业协会反馈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五条领导小组负责《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的修订与完善工作,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产品(苹果)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检测、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领导小组在监管中发现商标使用者有违规行为的,可依据本办法做出处罚。

若情节严重的可报请工商部门或司法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商标使用者对违规裁定有不服的,可依照相关程序向有关单位进行申诉。

领导小组将完全尊重最终的裁定结果。

第十八条产业协会与证明商标使用者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商标使用者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

第十九条为保证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领导小组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投诉。

第六章保护
第二十条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等行为,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收集证据材料,提请侵权案件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未经产业协会许可擅自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证明商标标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领导小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若出现假冒伪劣,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产业协会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同时,提请政府相关部门终止涉案经营个体所有涉农类项目的报批,商标所有人三年内不受理其使用申请。

第二十三条对没有证明商标《授权书》,没有按照《授权书》规定印制包装数量;私自承印证明商标及其宣传材料、包装物的印刷企业,领导小组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使用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产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标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印制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宣传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证明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期限为3年,自2014年月日至年2017月日。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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