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水保及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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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

1.厂区环境保护措施 (2)

2.水土保持及生态保护措施 (6)

3.文明施工措施 (9)

环保、水保及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1厂区环境保护措施

1.1 环境保护体系

建立由项目经理领导下,生产副经理具体管理、各职能部门(质量安全部、工程技术部、经营管理部、机电物资部、综合事务部、各施工工区等)参与管理的环境保护保证体系。其中工程技术部负责制定项目环保措施和分项工程的环保方案,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污染环境的技术问题;合理安排生产,组织各项环保技术措施的实施,减少对环境干扰。

安全环保室督促施工全过程的环保工作和不符合项的纠正,监督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其它各部门按其管辖范围,分别负责组织对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培训和考核,保证进场施工人员的文明和技术素质,加强对有毒有害气体、危险物品严格管理和领用制度,负责各种施工材料的节约和回收等。

1.2环境保护的方针、目标

1.2.1环境方针

我局执行的环境方针是“科学管理、诚信守法、注重环保、持续改进”。

1.2.2环境目标、指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对施工区域外的植物、树木尽量维持原状,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加强开挖边坡治理防止冲刷和水土流失。积极开展尘、毒、噪音治理,合理排放废渣、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严禁弃渣下河,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活动给周围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我局工程的环境指标要求达到以下标准:

1、施工污水排放符合GB 8978-1996二类二级及地方相关要求指标;

2、施工场界噪声符合GB 12523-1990标准;

3、施工粉尘排放符合GB 16297-1996标准。

1.3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及相应措施

1.3.1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工程开工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时,同时编制一份详细的施工区和生活区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报监理人审批后实施。措施计划包括如下内容(但不限于)。

1、施工弃渣的利用和堆放;

2、施工场地开挖的边坡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3、防止饮用水污染措施;

4、施工活动中的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等的治理措施;

5、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卫生设施以及粪便、垃圾的治理措施;

6、完工后的场地清理。

根据具体的施工计划制定出与工程同步的防止施工环境污染的措施,认真作好施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安全环保室全面负责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接受监理人的指导。定期对本单位的环境事项及环境参数进行监测,积极配合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区和生活营地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环境监督监测。每月按监理人指定的报表内容、格式报送环境月报,报告本月的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监测结果。

1.3.2防止扰民与污染措施

1、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方案时,考虑尽可能减少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2、与施工区域附近的居民和团体建立良好的关系。对受噪音污染的,事前通知,随时通报施工进展,并设立投诉热线电话。

3、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扰民施工作业,以防止公害的产生为主。

4、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防止运输的物料进入场区道路和河道,并安排专人及时清理。

5、由于施工活动引起的污染,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控制。

1.3.3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措施

1、生活供水措施

1)向本标段各个场地的职工提供足够的、而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饮用水。

2)为保证生活供水安全可靠,承包人应作好预防保护、水质检测等工作。在取

水点上游1900m至下游190m的水域不准排入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取水点附近不准堆放垃圾等废弃物,不准修建渗水坑、渗水厕所,不准铺设污水管道,不准居住人员等。生活供水系统必须按照卫生标准进行净化和加氯消毒等。

2、生活废水处理措施

对施工区的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医疗废水消毒后排放、公共厕所设化粪池,生活区的集中排污口应设在取水点下游190m之外。

1.3.4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1、在本标施工区建造排水系统,施工生产废水不得直接排入河中,经过处理后排出的施工生产废水不得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的Ⅰ级标准,不得因施工废水的排入而降低水体的功能和水质的等级,从而影响下游生产、生活用水。排水系统应指派专人进行维护并定期检修。

2、施工生产废水中悬浮物浓度较高、pH值较大的部分(如混凝土拌和系统生产废水),必须经沉淀处理和添加酸性中和药剂后排放。

3、在用水量较大的施工区配置废水收集、处理及回用设备,做好废水的回收利用以节约用水。

1.3.5搞好空气质量的保护措施

1、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设备、砂石加工系统及混凝土系统应配置除尘装置,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定期检查除尘装置的运行情况,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

2、排气量大的车辆及燃油机械设备需配置尾气净化装置,执行《在用汽车报废标准》,推行强制更新报废制度。

3、尽量避免将易产尘物料储存或堆放在敏感受体附近。

4、在取得发包人许可前,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等,以及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减少用煤量。承包人也不得在工地焚烧残物或其它废料。

5、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车速以减少扬尘。

6、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保持场地和所有道路的清洁,并充分地向多尘工地和路面洒水,以避免施工场地及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产生扬尘。道路每天至少洒水四次,施工现场每天至少洒水两次。

7、散装水泥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水泥储存罐,所有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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