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环境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环境化学品管理条例介绍本文档将详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环境化学品管理条例。
该条例旨在加强对环境化学品的监控和管理,以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条例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环境化学品管理条例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监控范围:明确了适用该条例的环境化学品的范围和分类。
2. 注册和许可要求:规定了对环境化学品的注册和许可要求,确保符合监控标准。
3. 监督和检查:明确了监督和检查环境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程序和责任。
4. 监测和报告:规定了环境化学品的监测和报告要求,确保及时掌握其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影响。
5. 处罚和违法行为:明确了违反该条例的处罚和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和措施。
监控环境化学品管理的重要性监控环境化学品管理对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至关重要。
合理管理环境化学品可以帮助减少其对环境的污染和人类的健康风险。
通过建立监控机制,可以及时发现和应对环境化学品可能带来的问题,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未来发展方向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和科技的发展,监控环境化学品管理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我们应该积极采取创新的监控策略和技术手段,提升环境化学品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做法,共同推动全球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环境化学品管理条例的出台对环境保护和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加强对该条例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其有效实施,并不断探索创新的管理方法,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积极贡献。
原文参考或引用内容需要确认后才能使用,因此本文档中不引用任何不可确认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监控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所需经费,依法列入同级政府预算。
第二章建设和生产管理第五条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
严禁在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第六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填写《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新(扩、改)建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签署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工程竣工后,应当自竣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通过验收的审查意见书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监控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监控化学品,是指其纯品和含有不同含量的工业品。
监控化学品的类别按照《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和《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执行。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所需经费,依法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建设、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第六条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
严禁在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第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
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
第八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填写《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新(扩、改)建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签署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监控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保障公民人身平安和爱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所需经费,依法列入同级政府预算。
第二章建设和生产管理第五条国家严格掌握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
严禁在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第六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填写《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新(扩、改)建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供应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签署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打算。
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工程竣工后,应当自竣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通过验收的审查意见书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审议通过2019 年1 月1 日起施行
2018年第11期 总第97期7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对监控化学品的建设和生产管理、经营和使用管理、进出口管理、数据申报和保存、国际视察及国内监督检查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2018年6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原化学工业部1997年3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对《细则》进行了解读。
《细则》修订的背景是什么?修订《细则》是履行《公约》的客观需要。
1997年《细则》施行以来,在规范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活动,以及指导企业履行《公约》有关义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履约工作的不断深入,特别是随着全球化学武器库存销毁工作接近尾声,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工作重心逐渐由化学武器销毁转向工业设施监控,不断强化国家宣布和国际视察等监督措施。
我国作为应接受视察工业设施最多的国家,需要通过修订《细则》,更好适应履约形势发展对国家宣布、接受国际视察等工作的新要求。
修订《细则》是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加强监控化学品管理的现实需要。
《细则》涉及9项行政许可事项,均为国务院审改办核定的事项。
其中,由我部负责实施的有5项;由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有4项。
按照国务院关于保留行政审批事项要优化流程、利企便民的要求,需要通过修订《细则》,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优化申请流程。
修订过程中主要开展的工作按照立法程序和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等相关要求,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在总结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对《细则》涉及的主要制度多次开展专题讨论和论证。
二是通过调研、座谈、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了部机关相关司局、企业、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审议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All Rights Reserved.3132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结合现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或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含外方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个体工商户),均应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各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四条监控化学品是指其纯品和含有不同含量的工业品。
监控化学品的生产技术是指生产监控化学品的各种技术手段。
监控化学品的专用设备是指采用各种技术手段,生产监控化学品过程中所需要的产品合成、分离、提纯、热传导和自控仪表等设备,以及凡与监控化学品接触到的设备和含高镍合金或其它特种耐腐蚀材料所制成的设备。
第二章监控化学品生产的特别许可办法第五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实行生产定点特别许可办法,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颁发生产特别许可证书,未经生产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监控化学品。
第六条属于生产特别许可管理范围的监控化学品,且同时又是国家有关部门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品种,企业应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后,依据本细则申请生产特别许可证书。
取得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七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得出申请,并填写“监控化学品新(改、扩)建申请表”(见附件一),经初审同意,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开工建设手续。
工程竣工,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本细则办理生产特别许可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8.07.0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8年6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化学工业部1997年3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
2018年7月2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8.07.0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8年6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化学工业部1997年3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
2018年7月2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监控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监控化学品,是指下列各类化学品: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前款各类监控化学品的名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四条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
严禁在未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第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发布)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发布)【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文字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8-07-02【生效时间】2019-01-01【关键词】安全,化学品安全,其它受管制化学品【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监控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所需经费,依法列入同级政府预算。
第二章建设和生产管理第五条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
严禁在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第六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填写《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新(扩、改)建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签署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监控化学品的管理规章制度
监控化学品的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监控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监控化学品定义及范围1. 本制度所称监控化学品,是指下列各类化学品:(1)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2)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3)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4) 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2. 监控化学品的名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三、管理部门及职责1.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3. 各级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四、生产管理1. 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
2. 从事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活动,应当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
3. 严禁在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五、经营和使用管理1.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2. 监控化学品经营单位在销售监控化学品时,应当向购买单位索取相关资质证明,确保购买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3. 监控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确保使用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六、进出口管理1. 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2. 进出口单位在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手续时,应当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和出口许可证,确保进出口活动合法合规。
七、违规处理1. 违反本制度的,由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监控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所需经费,依法列入同级政府预算。
第二章建设和生产管理第五条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
严禁在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第六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填写《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新(扩、改)建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签署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工程竣工后,应当自竣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通过验收的审查意见书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2023禁化武知识竞赛试题题库(答案)
禁化武知识竞赛试题题库一、单项选择题*1.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的决定》(人大常(1996]会字第37号),正式批准我国加入公约。
(D)A .1993年1月13日B .1992年1月13日C .1995年12月27日D .1996年12月30日*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以及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制定监控化学品生产装置、库存和相关数据的处置方案。
处置方案应当报送(B)。
A .工业和信息化部B .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C .所在设区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D .外交部*3.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是(A)A .缔约国大会B .执行理事会C .技术秘书处D .科学咨*4.禁化武组织总部设在(B)A .奥地利维也纳B .荷兰海牙C .瑞士日内瓦D .瑞典斯德哥尔摩*5.《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于(A)在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开放签署。
A .1993年1月13日B .1992年1月13日C .1995年12月27日D .1997年4月29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生效日期是(C)A .1997年12月27日B .1996年12月27日C .1995年12月27日D .1997年4月29日*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D)指定的单位,可以从事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
A .外交部B .商务部C .工业和信息化部D .工业和信息部会同商务部*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被指定单位进口或者出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应当凭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批准文件向(B)申领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18.07.02【实施日期】201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8年6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化学工业部1997年3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8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监控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所需经费,依法列入同级政府预算。
第二章建设和生产管理第五条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
严禁在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第六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填写《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新(扩、改)建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EN 英文版
【Title】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Administration of Chemicals Subjected to Supervision and Control[Revised]【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已被修订]【法宝引证码】CLI.2.16271(EN)Date issued:12-27-1995 发布日期:1995-12-27 Effective date:12-27-1995 生效日期:1995-12-27 Issuing authority:State Council 发布部门:国务院Area of law:Industrial Management 类别:工业管理Document Number: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190号Article 1 Th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to strengthen the administration of chemicals subjected to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safeguard personal safety, and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监控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Article 2 Any activities of production, trading or utilization of the chemicals subjected to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with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hould abide by the regulations.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发布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 号)规定的四类化学品作为我国监控化学品: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
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需要取得省级以上经贸委的批复。
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A(1) 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氟膦酸烷( 少于或等于10 个碳原手的碳链,包括环烷) 酯(2) 二烷( 甲、乙、正丙或异丙) 氮基氰膦酸烷( 少于或等于10 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 酯(3) 烷基( 甲基、已基、正丙基或并丙基) 硫代磷酸烷基( 氢或少于或等于10 个碳原子的碳铁,包括环烷基)-S-2- 二烷( 甲、乙、正丙或异丙) 氨基乙酯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4) 硫芥气2- 氯乙基氯甲基琉醚 (2625-76-5)芥手气:二(2- 氯乙基) 硫醚 (50S-60-2)二(2- 氯乙硫基) 甲烷 (63869-13-6)倍半芥气:1 ,2- 二(2- 氯乙硫基) 乙烷 (3563-36-8)l ,3- 二(2- 氯乙琉基) 正丙烷 (639O5-10-2)l ,4- 二(2- 氯已琉基) 正丁烷 (142868-93-7)l ,5- 二(2- 氯乙硫基) 正戊烷 (142868-94-8)氧芥气;二(2- 氯乙硫基乙基) 醚 (63918-89-8)(5) 路易氏剂路易氏剂1 :2- 氯乙烯基二氯肿 (541-25-3)路易氏剂2 :二(2- 氯乙烯基) 氯肿 (40334-69-8)路易氏剂3 :三(2- 氯乙烯基) 肿 (40334-70-1)(6) 氮芥气HN1 :N ,N- 二(2- 氯乙基) 乙胺 (538-07-8)HN2 :N ,N- 二(2- 氯乙基) 甲胺 (51-75-2)HN3 :三(2- 氯乙基) 胺 (565-77-l(7) 石房蛤毒素 (35523-89-8)(8) 蓖麻毒素 (90O9-86-3)(9) 烷基( 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 膦酰二氟10) 烷基( 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 亚磷酸烷基( 氢或少于或等于10 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基)-2- 二烷( 甲、乙、正丙或异丙) 氨基乙酯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11) 氯沙林:甲基氯膦酸异丙酯 (1445-76-7)(12)氮梭曼:甲基氯膦酸频那酯 (7040-57-5)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A .(1) 胺吸膦:硫代磷酸二乙基-S-2- 二乙氨基乙酯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 (78-53-5)(2) PFIB :1 ,1 ,3 ,3 ,3- 五氟-2- 三氟甲基-1- 丙烯( 又名:全氟异丁烯;八氟异丁烯) (382-21-8)(3) BZ :二苯乙醇酸-3- 奎宁环酯(*) (6581-06-2)B .(4) 含有一个磷原子并有一个甲基、乙基或( 正或异) 丙基原子团与该膦原子结合的化学品,不包括含更多碳原子的情形,但第一类名录所列者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化工部颁布日期1997.03.10实施日期1997.03.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结合现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或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含外方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个体工商户均应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各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实施第四条监控化学品是指其纯品和含有不同含量的工业品监控化学品的生产技术是指生产监控化学品的各种技术手段监控化学品的专用设备是指采用各种技术手段生产监控化学品过程中所需要的产品合成分离提纯热传导和自控仪表等设备以及凡与监控化学品接触到的设备和含高镍合金或其它特种耐腐蚀材料所制成的设备第二章监控化学品生产的特别许可办法第五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实行生产定点特别许可办法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颁发生产特别许可证书未经生产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监控化学品第六条属于生产特别许可管理范围的监控化学品且同时又是国家有关部门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品种企业应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后依据本细则申请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取得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后方可进行生产第七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得出申请并填写监控化学品新改扩建申请表见附件一经初审同意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开工建设手续工程竣工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本细则办理生产特别许可手续第八条申请生产特别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有完整的企业基本情况资料按附件要求填报二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三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地业部颁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或部颁标准的产品暂按企业标准执行四必须具备标准的计量与检测设备五有完整的环境保护设施所排放的三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六生产储存现场无事故隐患七生产储存销售有标准完整的台帐八国家其他管理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所规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及生产该品种所必需的其它有关证件九必须具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十必须具备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要求的标准设施位置图工艺流程草图设备布置图关键设备一览表生产记录样张产品销售记录样张等有关文件十一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了解条例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企业活动的规定第九条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申报考核程序一生产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要向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书见附件二二各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在对有关材料认真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审批已取得国家其他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再进行产品质量考核只对监控化学品管理要求部分进行考核三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在接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的报告后及时组织审核四经审核凡符合生产监控化学品各项条件的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生产特别许可证书五经审核不符合生产监控化学品条件的不予批准申请人可以在个月内进行整改再次提出申请经审核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资格第十条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标记和编号统一规定为其中代表产品分类号代表发证产品序号代表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编号第十一条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采取分期分批发证的办法有效期为五年具体发证产品和时间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下达第十二条国家和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将对取得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复查或抽查第十三条已取得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收回或取消其生产特别许可证书一经复查或抽查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二不按规定进行生产和销售的三三废排放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四将生产特别许可证书转让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五在生产特别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不再生产该产品的六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第十四条被收回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停止生产和销售该产品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向发证部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复查不合格的注销其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并停止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第十五条生产特别许可证书收费办法按照国家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制定的办法执行第三章监控化学品进出口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第十七条进出口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业务由被指定单位经营未被指定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上述进出口业务第十八条被指定从事监控化学品进出口业务的单位须向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下列文件以备查验一被指定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主要领导名单二被指定单位负责此项业务的专门机构名称三被指定单位对外签署进出口合同的专职人员的身份证工作证的复印件如发生变更须及时申报第十九条进口审批程序一进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由被指定单位向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批准文件向外经贸部申领进口许可证进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由被指定单位向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外经贸部申领进口许可证二被指定单位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一有效进口合同原件二企业向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供的需进口的申请报告其中包括化学品名称数量最终用途及保证不转口等内容以及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三被指定单位进口申请报告四上批同类产品进口许可证报关单复印件并退回因故未进口的许可证原件第二十条出口审批程序一出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由被指定单位向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批准文件向外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由被指定单位向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外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二被指定单位出口的监控化学品必须来自生产企业自产产品三被指定单位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一有效出口合同原件二进口国政府或政府委托机构出具的所进口的监控化学品不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不转口第三国的保证书并注明所需化学品的名称数量最终用途以及最终使用者的名称和地址四国外客户资料客户名称经营范围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五被指定单位出口申请报告六上批同类产品出口许可证报关单复印件并退回因故未能出口的许可证原件第二十一条被指定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十五日前向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进出口实际执行情况被指定单位每批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报送报关单复印件第二十二条被指定单位和有关企业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有关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数据第二十三条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根据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有关协调工作第四章监控化学品的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第二十四条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健全监控化学品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监控化学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装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包装质量和包装材质的检查和定期测试第二十六条监控化学品的安全和储存保管应遵守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化学工业部和国务院经贸办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第二十七条储存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出库入库检查制度和登记制度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其他各类监控化学品中的剧毒化学品应采取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比人使用的五双制度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二十八条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发现丢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丢失被盗应同时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查处第二十九条对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应及时制订处理方案采取妥善的办法予以安全处理处理方案在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后报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三十条监控化学品的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应遵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关于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执行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可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禁止任何非指定单位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经营监控化学品申请表见附件四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经营并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和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每隔年会同有关部门对被指定单位复查一次第三十二条申请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取得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部门批准证书二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三有熟悉产品性能的技术人员四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五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和接受监督检查工作的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第三十三条取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权的单位必须依法经营产品只能出售给持有国家或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批准购买或使用文件的单位不得售给未经批准的非经营单位及以出口为目的的非被指定单位必须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报送销售记录第三十四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以出口为目的的非被指定单位第三十五条经营单位不准收购和销售未经生产特别许可批准的企业生产出的监控化学品第三十六条需要使用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须填写第一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表见附件五并按条例规定持国家或省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同指定的生产单位签定合同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申请目的和用途使用不得转售或挪作他用第五章监控化学品的申报统计制度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第二条所列的单位均应填报由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发的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填报单位必须按填报说明和要求按时据实填报不得拒报虚报漏报和瞒报也不得擅自变更统计范围和内容第三十八条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或实验合成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应按统计表要求直接向批准单位报送有关文件和统计报表第三十九条除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外全国的数据统计实行区域管理逐级上报汇总的原则生产消耗或者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及生产第三类或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区或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有关数据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地市汇总核实所有填报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或直接由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汇总核实所有填报数据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在认真审核汇总本地区数据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各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均须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指定专人负责报表的填报和管理工作第四十条跨行政区域的大型企业和单位联合企业总公司的二级单位分公司分厂联营厂等应按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申报程序向所在地区或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以避免漏报重报第四十一条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新建的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含实验设施必须在试运转前天按统计表要求向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统计表中有关内容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设施应在试运转前按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申报程序申报统计表中有关内容第四十二条凡储存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应按第三十九条申报程序每半年报告一次监控化学品的来源数量报告期消耗量及结余库存量凡经营储存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应按第三十九条申报程序每半年报告一次监控化学品的来源数量销售量消耗量及结余库存量第四十三条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代理进出口单位负责统计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十五日前向国家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报送此类监控化学品的进口或出口统计表第四十四条各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及其参与数据收集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的工作人员均应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按监控化学品资料和数据的密级采取妥善的保密措施并为填报单位保守商业和技术机密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有权公布全国监控化学品的部分资料和数据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和数据第四十五条全国监控化学品数据收集网络由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所有数据报表数据软光盘计算机通信文件传送电子邮件或其他任何介质任何方式的监控化学品数据都必须集中传递到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和设备上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收窃取和破坏数据收集网络的接收端和发送端都必须配备专门的计算机和通信设备并设专人管理凡储存监控化学品数据的计算机不允许与国际交互网络及国内非禁化武数据网络联机第六章监控化学品的现场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接受现场监督检查的企业和单位包括一经国务院指定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一小规模设施及为防护目的之外使用消耗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设施二生产加工消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设施三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设施四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设施五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六涉嫌进行违反条例活动的场所第四十七条现场监督检查的内容一核实该现场进行的生产活动的目的及性质与该企业或单位向各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的生产活动内容是否一致二核实该现场对所涉及的监控化学品的生产数量以及加工消耗第二类化学品的数量与该企业或单位向各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的数量是否一致三核实销售监控化学品的帐目及最终用户第四十八条国家或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随时对本细则第四十六条所列的企业和单位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七条中所列的检查内容对其进行部分或全部现场监督检查任何被查企业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止或妨碍这种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被查单位应由专人负责接待监督检查人员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情况不得隐瞒或拒绝回答检查人员提出的质疑第五十条接受监督检查的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范围包括一运送或储存原料化学品反应物的区域二在反应物加进反应器之前对反应物进行处理的区域三上述第一二款中所指区域到反应器之间的进料线以及任何有关的阀门流量计等四反应器及其辅助设备的外部五从反应器通向长期或短期储存地点或通向对宣布的监控化学品做进一步加工设备的运输线六与第一至五款所指任何项目有关的监控设备七处理废物和废水的设备和区域八处理不符合规格的化学品的设备和区域九必要时可对上述第一至八款所列区域进行取样分析第五十一条接受现场监督检查设施的单位应向检查人员提供下述文件一可显示被监督检查企业或单位地理位置的区域地图二可显示被监督检查企业或单位的监控化学品车间原料预处理区产品加工区储物区三废处理区中心实验室等需接受视察地点的厂区平面图三可显示被监督检查车间生产设备相对位置物料管线对监控化学品进行采样的采样口的车间平面布置图四可简略说明被监督检查车间的监控化学品生产途径的工艺流程图五自接受监督检查之日前溯三年中被监督检查车间生产监控化学品的每年产量或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加工消耗量或如有对监控化学品的直接出口的出口量以及对监控化学品生产或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加工消耗的日生产记录领料记录储存记录发货包括出口记录废物处理记录等第五十二条任何现场监督检查的进行均不应被扩大到如下数据和文件一财务数据和文件二除化学工业部颁布的监控化学品名录附表第一二三类监控化学品以外的其它产品销售及市场数据和文件三产品价格数据四个人档案和数据五科研数据和研究报告六专利数据和文件七为履行环境保护或职业劳动保护所保存的数据和文件第五十三条当我国政府正式批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且该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在国际上正式生效之后我国将正式履行其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并且将接受禁止化武器公约组织派遣的国际视察组对本细则第四十六条所列的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监控化学品的国际视察将由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人员带领国际视察组抵达被国际公约组织指定的视察现场进行其视察程序将遵守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核查附件的规定第七章罚则第五十四条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对所有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省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数额在万元以上的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批准执法人员必须出具授权证书并使用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处罚决定书第五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八条未经生产特别许可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天内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生产装置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未经准许非法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未经批准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天内改正并没收其产品逾期不改的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处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第五十七条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未经准许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所使用的监控化学品并处万元罚款未经批准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天内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未经许可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没收其经营的化学品和经营所得并处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处违法经营额倍的罚款第五十九条非被指定负责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按违反监控化学品经营的有关规定除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外处罚款万元非法进出口除没收进出口的化学品和非法所是外处罚款万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监控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监控化学品,是指下列各类化学品: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前款各类监控化学品的名录由国务院入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四条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士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
严禁在未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第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
特别许可办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在开工生产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监控化学品应当在专用的化工仓库中储存,并设专人管理。
监控化学品的储存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储存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出库、入库检查制度和登记制度;发现丢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对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应当及时处理。
处理方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生产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 以下简称被指定单位) ,可以从事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
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应当委托被指定单位代理进口或者出口。
除被指定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这类进出口业务。
第十五条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进口和出口。
非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不得进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接受委托进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被指定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产品最终用途的说明和证明;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查批准。
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
第十六条接受委托进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被指定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所进口的化学品、生产技术或者专用设备最终用途的说明和证明;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
第十七条接受委托出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被指定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进口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机构出具的所进口的化学品仅用于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和不转口第三国的保证书;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查批准。
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出口许可证。
第十八条接受委托出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摔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被指定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进口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机构出具的所进口的化学品、生产技术、专用设备不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不转口第三国的保证书;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出口许可证。
第十九条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与其申报的使用目的相一致;需要政变使用目的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使用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报告消耗此类监控化学品的数量和使用此类监控化学品生产最终产品的数量。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文摘社登记号)A(1) 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氟膦酸烷( 少于或等于10 个碳原手的碳链,包括环烷) 酯例如:沙林:甲基氟磷酸异丙酯 (107-44-8) 梭曼:甲基氟膦酸频那酯 (96-64-0) (2) 二烷( 甲、乙、正丙或异丙) 氮基氰膦酸烷( 少于或等于10 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 酯例如:塔崩:二甲氨基氰膦酸乙酯 (77-81-6)(3) 烷基( 甲基、已基、正丙基或并丙基) 硫代磷酸烷基( 氢或少于或等于10 个碳原子的碳铁,包括环烷基)-S-2- 二烷( 甲、乙、正丙或异丙) 氨基乙酯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例如: VX :甲基硫代膦酸乙基-S-2- 二异丙氨基乙酯 (5O782-69-9)(4) 硫芥气2- 氯乙基氯甲基琉醚 (2625-76-5)芥手气:二(2- 氯乙基) 硫醚 (50S-60-2)二(2- 氯乙硫基) 甲烷 (63869-13-6)倍半芥气:1 ,2- 二(2- 氯乙硫基) 乙烷 (3563-36-8)l ,3- 二(2- 氯乙琉基) 正丙烷 (639O5-10-2)l ,4- 二(2- 氯已琉基) 正丁烷 (142868-93-7)l ,5- 二(2- 氯乙硫基) 正戊烷 (142868-94-8)氧芥气;二(2- 氯乙硫基乙基) 醚 (63918-89-8)(5) 路易氏剂路易氏剂1 :2- 氯乙烯基二氯肿 (541-25-3)路易氏剂2 :二(2- 氯乙烯基) 氯肿 (40334-69-8)路易氏剂3 :三(2- 氯乙烯基) 肿 (40334-70-1)(6) 氮芥气HN1 :N ,N- 二(2- 氯乙基) 乙胺 (538-07-8)HN3 :三(2- 氯乙基) 胺 (565-77-l(7) 石房蛤毒素 (35523-89-8)(8) 蓖麻毒素 (90O9-86-3)B(9) 烷基( 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 膦酰二氟例如:DF :甲基膦酰二氟 (676-99-3)(10) 烷基( 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 亚磷酸烷基( 氢或少于或等于10 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基)-2- 二烷( 甲、乙、正丙或异丙) 氨基乙酯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例如:QL :甲基亚膦酸乙基-2- 二异丙氨基乙酯 (57856-11-8)(11) 氯沙林:甲基氯膦酸异丙酯 (1445-76-7)(12) 氮梭曼:甲基氯膦酸频那酯 (7040-57-5)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附件: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文摘社登记号)A(1) 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氟膦酸烷( 少于或等于10 个碳原手的碳链,包括环烷) 酯例如:沙林:甲基氟磷酸异丙酯 (107-44-8) 梭曼:甲基氟膦酸频那酯 (96-64-0) (2) 二烷( 甲、乙、正丙或异丙) 氮基氰膦酸烷( 少于或等于10 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 酯例如:塔崩:二甲氨基氰膦酸乙酯 (77-81-6)(3) 烷基( 甲基、已基、正丙基或并丙基) 硫代磷酸烷基( 氢或少于或等于10 个碳原子的碳铁,包括环烷基)-S-2- 二烷( 甲、乙、正丙或异丙) 氨基乙酯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例如: VX :甲基硫代膦酸乙基-S-2- 二异丙氨基乙酯 (5O782-69-9)(4) 硫芥气2- 氯乙基氯甲基琉醚 (2625-76-5)芥手气:二(2- 氯乙基) 硫醚 (50S-60-2)二(2- 氯乙硫基) 甲烷 (63869-13-6)倍半芥气:1 ,2- 二(2- 氯乙硫基) 乙烷 (3563-36-8)l ,3- 二(2- 氯乙琉基) 正丙烷 (639O5-10-2)l ,4- 二(2- 氯已琉基) 正丁烷 (142868-93-7)l ,5- 二(2- 氯乙硫基) 正戊烷 (142868-94-8)氧芥气;二(2- 氯乙硫基乙基) 醚 (63918-89-8)(5) 路易氏剂路易氏剂1 :2- 氯乙烯基二氯肿 (541-25-3)路易氏剂2 :二(2- 氯乙烯基) 氯肿 (40334-69-8)路易氏剂3 :三(2- 氯乙烯基) 肿 (40334-70-1)(6) 氮芥气HN2 :N ,N- 二(2- 氯乙基) 甲胺 (51-75-2)HN3 :三(2- 氯乙基) 胺 (565-77-l(7) 石房蛤毒素 (35523-89-8)(8) 蓖麻毒素 (90O9-86-3)B(9) 烷基( 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 膦酰二氟例如:DF :甲基膦酰二氟 (676-99-3)(10) 烷基( 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 亚磷酸烷基( 氢或少于或等于10 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基)-2- 二烷( 甲、乙、正丙或异丙) 氨基乙酯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例如:QL :甲基亚膦酸乙基-2- 二异丙氨基乙酯 (57856-11-8)(11) 氯沙林:甲基氯膦酸异丙酯 (1445-76-7)(12) 氮梭曼:甲基氯膦酸频那酯 (7040-57-5)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A(1) 胺吸膦:硫代磷酸二乙基-S-2- 二乙氨基乙酯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 (78-53-5)(2) PFIB :1 ,1 ,3 ,3 ,3- 五氟-2- 三氟甲基-1- 丙烯( 又名:全氟异丁烯;八氟异丁烯) (382-21-8)(3) BZ :二苯乙醇酸-3- 奎宁环酯(*) (6581-06-2)B(4) 含有一个磷原子并有一个甲基、乙基或( 正或异) 丙基原子团与该膦原子结合的化学品,不包括含更多碳原子的情形,但第一类名录所列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