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释义part2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课件
检验内容
对锅炉本体、安全附件、管道 和阀门等进行全面检查,同时 对水处理设备、除污器等进行 检测。
发现的问题
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锅炉本体存 在局部腐蚀和结垢问题,同时 管道和阀门也存在老化、磨损 等问题。
处理措施
对腐蚀和结垢部位进行清洗和 修复,同时对管道和阀门进行 更换或维修,确保锅炉安全运
更换损坏的压力表,清洗管道并 重新安装压力表
预防措施
定期检查压力表是否正常,确保 管道畅通。
处理方法二
进行内部防腐处理,更换不合格 的零部件
预防措施
定期检查安全阀是否正常工作, 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处理方法三
更换老化的安全阀,调整弹簧
预防措施
定期进行保养,确保水质达标, 及时更换老化或损坏的部件。
问题处理的注意事项和安全要求
安全。
遵守操作规程
检验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 得随意拆卸锅炉部件或改变原有结 构。
注意通风和照明
在进入锅炉内部前,应确保通风良 好,同时保证照明充足,防止因缺 氧或视线不清导致意外发生。
检验结果的判定和处理
判定标准
根据相关标准和规定,对锅炉的 外观、壁厚、焊接质量、无损检 测结果等进行判定,确定是否符 合要求。
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锅炉的定期检验
非承压的家用锅炉和真空热水锅炉;核能、余热、废热等利用系统中的非承压锅炉;不以水为介质的热载体加热 炉。
规则的制定和修订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意见 ,进行充分的论证和实验验证,确保 规则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02
锅炉定期检验的基本要求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吊平台有安全锁; (7)准备好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 (8)在锅炉上装设至少两只校验合格的压力表,压力表盘刻
度极限值为试验压力的1.5倍~3倍,最好为2倍,精度不
(9)调试试压泵,使之能确保压力按照规定的速率缓 慢上升;
(10) 试验介质应当以适宜、方便为原则,所用介质 能够防止对锅炉材料有腐蚀;对奥氏体材料的受 压部位,水中的氯离子浓度不得超过25mg/L,如 不能满足要求时,试验后应当立即将水渍清除干 净;有机热载体锅炉试验介质一般采用有机热载 体;
电站锅炉部件存在下列缺陷,应当 对相关部件及时安排进行更换:
• (1)管子减薄较大,采取其他处理措施不能保证安全运行
到下一次检修;
• (2)受热面碳钢管胀粗量超过公称直径的3.5%或者合金钢
管胀粗量超过公称直径的2.5%;集箱、管道胀粗量超过 公称直径的1%;
• (3)高温过热器管和高温再热器管表面氧化皮厚度超过
(2)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核查水(耐)压试验的准 备工作,监督水(耐)压试验的具体实施和过 程中的检查工作,确认水(耐)压试验的最终 结果 。,尤其是最近一次的锅炉内、外 部检验或者修理、改造后的检验记录和报告;
(2)采用可靠措施,隔绝与其他正在运行锅炉系统相连的供 汽(液)管道、排污管道、给水管道、燃料供应管道以及烟 风管道;
0.6mm,而且晶界氧化裂纹深度超过3-5晶粒;
• (4)受热面管拉伸性能低于相关标准要求; • (5)集箱、管子腐蚀点深度大于壁厚的30%; • (6)碳钢、钼钢的石墨化程度达到四级以上; • (7)已经产生蠕变裂纹或者疲劳裂纹。
检验结论
• 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检
验情况,结合锅炉使用单位对缺陷和问题处理或 整改情况的书面回复,做出检验结论: (1)符合要求,未发现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缺陷和问 题,或者对问题整改合格; (2)基本符合要求,发现存在影响锅炉安全运行问题, 采用降低参数运行、缩短检验周期或者对主要问 题加强监控等有效措施; (3)不符合要求,存在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末 对问题整改合格或开采取有效监控措施。
国质监局锅发[1999]202号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国质监局锅发[1999]2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基本通则。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四条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第五条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六条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2、移装锅炉投运前;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水压试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第七条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第八条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章锅炉定期检验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章。
其次条本规章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治理的根本通则。
第三条本规章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的热水锅炉。
本规章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四条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1、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展的检验;2、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展的检验;3、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展的检验。
第五条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展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展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展一次。
对于无法进展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展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依据电厂大修周期进展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六条除进展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以下状况之一时,还应进展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1、移装锅炉开头投运时;2、锅炉停顿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1、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2、移装锅炉投运前;3、锅炉停顿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运行一年后;5、依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状况,对设备安全牢靠性有疑心时;6、依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状况,对设备安全牢靠性有疑心时。
水压试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第七条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展时,应依次进展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第八条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依据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工程和级别的资格。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整理)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地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地基本通则.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承压地以水为介质地固定式蒸汽锅炉地热水锅炉.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第四条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实验三种:1、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地检验;2、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地检验;3、水压实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地实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地检验.第五条锅炉地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实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地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实验.电站锅炉地内部检验和水压实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实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第六条除进行正常地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地检验.外部检验: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3、锅炉地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内部检验:1、新安装地锅炉在运行一年后;2、移装锅炉投运前;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水压实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第七条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实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实验和外部检验.第八条从事锅炉检验工作地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地有关规定取得相应工程和级别地资格.第九条锅炉地使用单位、检验单位应认真执行本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地执行.第十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在规定地锅炉定期检验日期前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锅炉地检验日期制订出检验计划,并通知锅炉使用单位.第二章内部检验第一节工业锅炉内部检验第十一条工业锅炉是指以向工业生产或生活用途提供蒸汽、热水地锅炉,一般是指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5MPa地锅炉.第十二条检验前,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准备好有关技术资料,包括锅炉制造和安装地技术资料、锅炉技术登记资料、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修理和改造记录、事故记录及历次检验资料等;2、提前停炉,放净锅炉内地水,打开锅炉上地人孔、头孔、手孔、检查孔和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使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并通风换气;3、采取可靠措施隔断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地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及烟、风道并切断电源,对于燃油、燃气地锅炉还须可靠地隔断油、气来源并进行通风置换;4、清理锅炉内地垢渣、炉渣、烟灰等污物;5、拆除妨碍检查地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并准备好用于照明地安全电源;6、对于需要登高检验作业(离地面或固定平面3m以上)地部位,应搭脚手架.第十三条检验人员应首先对锅炉地技术资料进行查阅.对于首次检验地锅炉,应对技术资料做全面审查;对于非首次检验地锅炉,重点审核新增加和有变更地部分.重点及要求如下:1、应有完整地锅炉建档登记资料;2、与锅炉安全有关地出厂、安装、修理和改造等技术资料应齐全,并与实物相符;3、查阅锅炉运行记录和水质化验记录中是否有异常情况地记载;4、查阅历次检验资料,特别是上次检验报告中提出地问题是否已解决或已有防范措施;5、对现场地准备工作应进行检查确认.第十四条检验人员应根据待检锅炉地具体情况,确定检验工程和检验方法.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20t/h地蒸汽锅炉或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地热水锅炉,检验人员还应制订检验方案.第十五条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应派锅炉管理人员做好安全监护工作和配合工作,并按检验员地要求拆除保温或其它部件.第十六条内部检验地承压部件是:锅筒(壳)、封头、管板、炉胆、回燃室、水冷壁、烟管、对流管束、集箱、过热器、省煤器、外置式汽水分离器、导汽管、下降管、下脚圈、冲天管和锅炉范围内地管道等部件;分汽(水)缸原则上应跟随一台锅炉进行同周期地检验.第十七条内部检验主要是检验锅炉承压部件是否在运行中出现裂纹、起槽、过热、变形、泄漏、腐蚀、磨损、水垢等影响安全地缺陷.第十八条内部检验地重点:1、历次检验有缺陷地部位,应采用同样地检验方法或增加相应地检验方法对存有缺陷或缺陷修复地部位进行重点复检复测;2、锅筒(壳)、封头、管板、炉胆,回燃室和集箱:(1)内、外表面和对接焊缝及热影响区有无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或其它探伤方法;(2)拉撑件、人孔圈、手孔圈、下降管、立式锅炉地炉门圈、喉管、进水管等处地角焊缝是否有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3)部件扳边区有无裂纹、沟槽,高温烟区管板有无泄漏和裂纹,必要时应彩表面探伤;(4)是否有严重地腐蚀、磨损减薄和结垢,特别是锅筒底部、管孔区、水位线附近、进水管或排污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炉胆地内外表面、立式锅炉地下脚圈等部位,必要时应进行厚度测定;从锅筒内部检查水位表、压力表等地连通管是否有堵塞;(5)受高温辐射和较大应力地部位是否有裂纹和严重地变形;(6)胀接口是否严密,胀接管口和孔桥是无裂纹和苛性脆化,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方法或附加金相分析;3、管子:(1)是否有严重地腐蚀和磨损,重点是烟管、对流管束、沸腾炉埋管、吹灰口附近等受烟气高速冲刷部位和易受低温腐蚀地尾部烟道管束,必要时应进行厚度测定;(2)是否有严重地变形,重点是高温部位,必要时应对变形量进行定量测量;(3)管子表面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检查;4、对于采用T形接头地焊缝,应检验其是否有变形和焊缝地表面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和超声波探伤;5、承受锅炉本身重量地主要支撑件是否有过热、过烧、变形等现象;6、燃烧设备(如:燃烧器、炉排等)是否有烧损、变形;炉拱、保温是否有脱落;炉排是否有卡死;燃油、燃气锅炉是否有漏油、气现象.7、成型件和阀体(如:水位示控装置、安全阀、排污阀、主蒸汽阀等)地外部是否有裂纹、泄漏等缺陷.8、安全附件是否有明显缺陷.第十九条检验人员对在内部检验中发现地缺陷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下述原则进行处理:1、对于上次地缺陷经检测有较严重地扩展,或在同一部位反复出现同一类缺陷,应查明产生缺陷地原因后再进行修理;2、对于承压部件上发现地所有裂纹应进行消除,必要时进行补焊,但对于下述裂纹只能采用挖补或更换;(1)炉胆或封头扳边圆弧地环向裂纹长度超过周长地25%;(2)多条裂纹取集在一起地密集裂纹;(3)管板上呈封闭状地裂纹;(4)管孔向外呈辐射状地裂纹;(5)连续穿过四个以上孔桥地裂纹;(6)管板上连续穿过最外围二个以上孔桥地裂纹,或最外一排孔桥向外延伸地裂纹;(7)立式锅炉喉管如有较深环向裂纹或纵向裂纹长度超过喉管长度地50%;(8)因苛性脆化产生地裂纹;(9)因疲劳产生地裂纹.3、承压部件地变形不超过下述规定时可予以保留监控,变形超过规定时一般应进行修理(复位、挖补、更换):(1)筒体变形高度不超过原直径地1.5%,且不大于20mm;(2)管板变形高度不超过管板直径地1.5%,且不大于25mm;(3)炭钢管子直径胀粗量不超过原直径地3.5%.合金钢管子直径胀粗量不超过原直径地2.5%,且局部鼓包高度不大于3mm。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提高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在用的固定式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1、以水为介质的承压蒸汽锅炉;2、以水为介质、额定供热量大于等于或等于0.06MW(5×10kcal/h)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和核能蒸汽发生器。
第3条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的检验员担任。
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坚持原则,兼洁奉公,实事求是地做好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第4条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前2个月,检验单位应向锅炉使用单位发出《锅炉定期检验通知书》(附件一)。
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终止前40天内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书》(附件二)。
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希望的检验日期做出检验计划,并通知受检单位。
第5条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受检锅炉有关技术资料:锅炉登记表、锅记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上年度检验报告。
检验前,检验员应认真查阅上述有关资料,以便了解锅炉使用情况和管理中的问题。
第6条为了保障检验员人身安全和检验工作顺利进行,检验前,受检单位必须完成下列准备工作:1、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供汽(水)管道、排污管道、给水管道及烟风道必须采取可靠隔绝措施;2、检验中若要进行登高(离地3m以上)作业又无固定平台扶梯到达的地点时,应搭脚手架;3、检验所用照明电源应是安全电源,一般电压不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并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用不高于36v电压;4、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手孔、检查孔和烟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并确认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低于35℃)、通风换气;5、清除锅炉内水垢污物,炉膛和烟道内的烟灰炉渣,露出金属表面,水垢样品留检验人员检查;6、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7、燃料的供给和点火系统须上锁。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法律规则(二)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法律规则(二)第四章水压试验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需要进行水压试验:1.上次水压试验后已达六年者;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的锅炉;3.检验员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
第十三条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水压试验的程序和要求:1.水压试验应在停炉检验后进行。
必要时应做强度校核,不能用水压试验方法确定锅炉运行压力。
2.为了暴露检查部分,必要时应拆去局部绝热层或其他附件,以利检查。
3.除试验所用管路外,锅炉范围内其余管路上的阀门都应采取可靠的隔断措施。
4.水压试验时的试验压力以锅炉上的压力表读数为准。
此表应预先校验合格。
5.水压试验用水的水温以20~70℃为宜,试验时周围气温应高于5℃,低于5℃时必须有防冻措施。
6.水压试验加压前,锅炉内要上满水,不得残留空气。
7.水压试验时应缓慢升压,水压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锅炉各部位有无渗漏和不正常现象发生,如没有异常现象,继续升压到试验压力。
在升压中不得以电动离心泵升压。
8.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分钟*,然后降至工作压力下进行检查。
在检查期间压力应维持不变。
此处是指焊制锅炉而言,对于铆接锅炉按有关规定执行。
9.水压试验合格标准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在进行水压试验时,检验员必须在现场,并进行检查。
第五章缺陷及处理第十六条锅炉检验后,检验员应根据本体受压元件有无缺陷、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可靠,附属装置有无故障和技术资料有无等情况,对受检锅炉做出允许投放运行、监督运行、修理后运行或报废的结论。
第十七条锅筒部分不允许有任何裂纹。
如发现裂纹,应查明裂纹的性质、深度和长度,分析产生裂纹的原因。
按如下原则处理:1.表面裂纹深度不超过钢板负偏差,裂纹部位钢板厚度不小于强度计算所确定的最小允许值,可将裂纹部位进行平滑打磨。
2.焊缝上的裂纹允许剔除后补焊。
试谈锅炉定期检验规则(doc 19页)
试谈锅炉定期检验规则(doc 19页)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内部检验第一节工业锅炉内部检验第二节电站锅炉内部检验第三节检验结论第三章外部检验第四章水压试验第五章附则附录1 工业锅炉内部检验报告附录2 电站锅炉内部检验报告附录3 锅炉外部检验报告附录4 锅炉水压试验报告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6条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2.移装锅炉投运前;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水压试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第7条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第8条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
第9条锅炉的使用单位、检验单位应认真执行本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10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在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日期前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
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锅炉的检验日期制订出检验计划,并通知锅炉使用单位。
第二章内部检验第一节工业锅炉内部检验第11条工业锅炉是指以向工业生产或生活用途提供蒸汽、热水的锅炉,一般是指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锅炉。
第12条检验前,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准备好有关技术资料,包括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技术资料、锅炉技术登记资料、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修理和改造记录、事故记录及历次检验资料等;2.提前停炉,放净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头孔、手孔、检查孔和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使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并通风换气;3.采取可靠措施隔断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及烟、风道并切断电源,对于燃油、燃气的锅炉还须可靠地隔断油、气来源并进行通风置换;4.清理锅炉内的垢渣、炉渣、烟灰等污物;5.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并准备好用于照明的安全电源;6.对于需要登高检验作业(离地面或固定平面3m以上)的部位,应搭脚手架。
2锅炉定期检验规解释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解释文号:质技监锅字[1999]53号关于印发“《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解释”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劳动(人事)厅(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9月3日以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文印发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将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为了帮助大家准确理解《规则》的有关条款,以便更好地执行《规则》,我们将《规则》制订的有关情况整理后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解释”,现予印发。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1999年9月16日《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解释原劳动部劳锅字[1988]1号文颁发的《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首先对锅炉定期检验提出了统一的规定和要求,之后在锅炉定期检验已全面开展的基础上,针对锅炉自动化水平的提高,参照国外同行的先进经验,我们又以劳锅字[1992]4号文颁发了《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
两个规则出台后,对搞好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以及推动我国锅炉检验事业的发展等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管理水平的提高,锅炉行业从设计到运行水平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锅炉检验事业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且锅炉有关的《规程》已经修改。
所以,原《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已不能适应锅炉检验工作的需要。
我局决定,在原《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和《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的基础上,根据1996年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对于锅炉定期检验的基本要求重新编写《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下称《规则》)。
一、修订原则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修订《规则》促进我国锅炉的检验技术和检验水平提高,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2.新的《规则》以《条例》、《规程》为主要依据,保持与《条例》、《规程》的一致性,其内容应作为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最基本要求。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颁发单位】:劳动部∙【发文号】:劳锅字(1988)1号∙【颁布日期】:1988-08-01∙【实施日期】:1988-08-01∙【效力】:有效总则第1条为了提高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在用的固定式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1、以水为介质的承压蒸汽锅炉;2、以水为介质、额定供热量大于等于或等于0.06mw(5×10Kcal/h)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和核能蒸汽发生器。
第3条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的检验员担任。
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坚持原则,兼洁奉公,实事求是地做好检验工作。
检验前的准备第4条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前2个月,检验单位应向锅炉使用单位发出《锅炉定期检验通知书》(附件一)。
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终止前40天内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书》(附件二)。
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希望的检验日期做出检验计划,并通知受检单位。
第5条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受检锅炉有关技术资料:锅炉登记表、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上年度检验报告。
检验前,检验员应认真查阅上述有关资料,以便了解锅炉使用情况和管理中的问题。
第6条为了保障检验员人身安全和检验工作顺利进行,检验前,受检单位必须完成下列准备工作:1、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供汽(水)管道、排污管道、给水管道及烟风道必须采取可靠隔绝措施;2、检验中若要进行登高(离地3m以上)作业又无固定平台扶梯到达的地点时,应搭脚手架;3、检验所用照明电源应是安全电源,一般电压不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并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用不高于36v电压;4、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手孔、检查孔和烟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并确认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低于35℃)、通风换气;5、清除锅炉内水垢污物,炉膛和烟道内的烟灰炉渣,露出金属表面,水垢样品留检验人员检查;6、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7、燃料的供给和点火系统须上锁。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释义 part2
3.5.3.4 温度测量装置
• (1)检查温度测量装置的装设位置、量程,是否符合《锅 规》要求; • (2)核查温度测量装置校验或者校准记录、报告,是否符 合相关要求并且在有效期内; • (3)抽查温度测量装置,是否运行正常、指示正确,测量 同一温度的示值是否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 (4)抽查螺纹固定的测温元件,是否有泄漏。
• 主要变化 • (1)对锅炉水质处理人员是否持证的要求调整至本规则 3.1.1 资料准备及3.3 资料核查。 • (2)水处理设备制水量、水处理设备运转等检验项目在 《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TSG G5002)中附件D《运行水处 理监督检验项目和要求》有明确规定,因此本规则不再重 复。应根据其要求由水处理检验人员进行检验,并出具 《运行水处理监督检验报告》。
3.5.3.4 温度测量装置
• 本条款是对锅炉外部检验中温度测量装置检查的 规定。(修改条款) • 原条款:《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九九版)第四 十八条第5款。
• 主要变化 • 该条款对原条款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原规定只查 位置、量程、计量),便于检验人员进行检查。
3.5.3.5 安全保护装置
• (1)检查高、低水位报警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的装设,是否符 合《锅规》要求;见证锅炉操作人员进行功能模拟试验,验证 其是否灵敏、可靠; • (2)检查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的装设,是否符合《锅规》 要求;审查有关超压报警记录和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整定值, 是否低于安全阀较低整定压力值;见证锅炉操作人员进行功能 试验,验证报警和联锁压力值是否正确; • (3)检查超温报警装置和联锁保护装置的装设,是否符合《锅规》 要求;见证锅炉操作人员进行超温报警和联锁保护功能试验, 或者审查有关超温报警记录,验证报警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 (4)检查燃油、燃气、燃煤粉锅炉点火程序控制以及熄火保护装 置的装设,是否符合《锅规》要求;见证锅炉操作人员进行熄 火保护功能试验,验证其是否灵敏、可靠。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条文释义
1
总则
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以下简称《锅规》)要求的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工 作。
《产品监检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 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 验制度。 《安装监检规则》第二条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安装《条例》规定范围 内的锅炉,其安装过程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
1
总则
1.3 基本要求 锅炉监督检验,是在制造单位和安装、改造、修理等施工单位(以下统 称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的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 程按照本规则进行的过程监督和满足《锅规》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 性验证活动。监督检验工作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产品监检规则》第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压力容 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 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 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安装监检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规定的安装监督检验,是指锅炉安装过程 中,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 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对安装过 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锅炉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监检员应当根据《监检大纲》要求进行资料核 查、现场监督或实物检查等监检工作…… 《安装监检规则》附件1: 一. 监督检验工作见证的基本要求 (一)根据监督检验的工作方式,在安装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有以 下三种形式: 1.根据提供的资料,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确认; 2.在现场对安装活动进行监督,在有关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 3.对实物进行了检查(包括全面检查或者抽查),在有关工作见证上签字确 认。 在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应当注明监检确认的方式(资料确认、现场监督、实 物检查)和签字日期。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定期检验规则》2000年1月1日起实行第一章总则第四十三条外部检验包括锅炉管理检查、锅炉本体检验、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检验、辅机和附件检验、水质管理和水处理设备检验等方面;检验方法以宏观检验为主,并配合对一些安全装置、设备的功能确认,但不得因检验而出现不安全因素。
第四十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检验的准备工作:1.锅炉外部的清理工作;2.准备好锅炉的技术档案资料;3.准备好司炉人员和水质化难人员的资格证件;4.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的锅炉管理人员和司炉班长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并提供检验员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四十五条检验人员应首先全面了解被检锅炉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认真查阅锅炉的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和管理资料。
第四十六条锅炉管理方面的主要检查内容:1.上次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解决;2.在岗司炉人员是否持证操作,其类别是否与所操作的设备相适应,人员数量和持证司炉人员总数是否满足设备运行需要;3.锅炉房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要求,各种记录是否齐全、真实;4.对于电站锅炉还应查核金属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5.锅炉周围的安全通道是否畅通;6.电站锅炉必要的系统图是否齐全、符合实际并醒目持放;7.各种照明是否满足操作要求并是否完好;8.防火、防雷、防风、防冻、防腐等设施是否完好。
第四十七条锅炉本体检验的主要内容:1.从窥视孔、门孔等观察受压部件可见部位是否有变形、泄漏、结焦、积灰,耐火砌筑或卫燃带是否有破损、脱落;2.管接头可见部位、阀门、法兰及人孔、手孔、头孔、检查孔、汽水取样孔周围是否有腐蚀、渗漏;3.装有膨胀指示器的锅炉,膨胀指示器是否完好,其指示值是否在规定的范围之内;4.炉顶、炉墙、保温是否密封良好,有无漏烟现象,是否有开裂、凸鼓、脱落等缺陷;5.承重结构和支、吊架等是否有过热、变形、裂纹、腐蚀、卡死。
第四十八条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检验的主要内容:1.安全阀:(1)安全阀的安装、数量、规格是否符合《规程》要求;(2)对安全阀进行自动排放试验对其进行校验,其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经果应记入锅炉档案,并对安全阀加锁或铅封;若安全阀仍在校验有效期内(查看校验记录),可在不低于75%的工作压力下进行手动排放试验,检验安全阀阀芯是否锈死和密封性。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解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质技监锅字[1999]5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劳动(人事)厅(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9月3日以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文印发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将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为了帮助大家准确理解《规则》的有关条款,以便更好地执行《规则》,我们将《规则》制订的有关情况整理后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解释”,现予印发。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1999年9月16日《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解释原劳动部劳锅字[1988]1号文颁发的《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首先对锅炉定期检验提出了统一的规定和要求,之后在锅炉定期检验已全面开展的基础上,针对锅炉自动化水平的提高,参照国外同行的先进经验,我们又以劳锅字[1992]4号文颁发了《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
两个规则出台后,对搞好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以及推动我国锅炉检验事业的发展等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管理水平的提高,锅炉行业从设计到运行水平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锅炉检验事业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且锅炉有关的《规程》已经修改。
所以,原《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已不能适应锅炉检验工作的需要。
我局决定,在原《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和《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的基础上,根据1996年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对于锅炉定期检验的基本要求重新编写《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下称《规则》)。
一、修订原则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修订《规则》促进我国锅炉的检验技术和检验水平提高,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2.新的《规则》以《条例》、《规程》为主要依据,保持与《条例》、《规程》的一致性,其内容应作为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最基本要求。
3.吸收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和先进经验,理顺三项定期检验(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不压试验)的内容,形成一套较为科学、完整的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基本通则。
第3条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4条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第5条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6条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2、移装锅炉投运前;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水压试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第7条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第8条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释义 part1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 第六条 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 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 第九条 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 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 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 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3.5.3.2 压力测量装置
• 本条款是对锅炉外部检验中对压力测量装置检查的规定。(修 改条款) • 原条款:《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九九版)第四十八条第2款。 • 主要变化 • (1)将压力表改为压力测量装置是由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在控制系统中大量采用了将压力信号转变为电信号的装置,如 压力开关、压力变送器等,为了能够涵盖这些新型的装置因此 统称为压力测量装置。 • (2)《锅规》第6.2.1条对压力测量装置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压力表的装设部位确定了,那么其数量也就确定了,故在《检 规》中就不在对数量进行要求,而是要求装设部位是否符合 《锅规》要求。
3.5.2 锅炉本体和锅炉范围内管道
• 本条款是对锅炉本体和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规定。(修改条 款) • 原条款:《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九九版)第47条、第49 条第2、5款以及第50条。
• 主要变化 • (1)增加了对除渣设备的检查,《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九九版)将除渣设备放到了燃烧系统内。根据《锅规》 第1.2.1条锅炉本体包括了除渣设备,因此将除渣设备放到 了锅炉本体检查内容当中。
• 总的排序原则是:先易后难、先低后高、先主后辅。
• 先易后难:先查宏观,后做功能试验; • 先低后高:先查低压低水项目,后查高压高水项目; • 先主后辅:先查锅炉本体上的附件、装置,后查其他辅机、 附件、管道和水处理。 • 目的是尽量提高检验的安全系数和效率。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0001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7月7日TSG 特 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7002—2015前言2010 年2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 年3 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10 年8 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讨论。
2011 年6 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 年9 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 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
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2013 年8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5 年7 月7 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耐)压试验报告;2. 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与《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相关条款比较
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与《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相关条款比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关于印发《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科学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锅炉行业从设计制造到使用运行水平都发生了较大变化。
为适应当前锅炉定期检验工作需要,我们在广泛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现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印发给你们。
新规则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届时,《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劳锅字[1988]1号)和《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劳锅字[1992]4号)废止。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各有关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贯彻新规则。
新规则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9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基本通则。
第3条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4条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试验。
第5条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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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5 安全保护装置
• (3)超温报警和联锁装置功能试验,检查其是否 灵敏、可靠。
• 超温报警联锁用的温度控制器主要有动圈式温度 指示控制器、压力式温度控制器、电接点水银温 度控制器、双金属温度控制器等。
• 前三种温度控制器一般可采取改变限定值来模拟 检查报警、联锁等功能。
3.5.3.5 安全保护装置
• 对安全保护装置检验的重点是进行功能试 验。
• 但应具备试验条件方可进行。 • 其条件主要是生产允许、低负荷、安全。
3.5.3.5 安全保护装置
• (1)一般采取操作水位传感器来模拟检查高、低水位报 警、低水位联锁保护等功能。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锅炉不 会由于检验发生缺水事故,另一方面也可以节省时间、降 低损耗。
• (4)检查燃油、燃气、燃煤粉锅炉点火程序控制以及熄火保护装 置的装设,是否符合《锅规》要求;见证锅炉操作人员进行熄 火保护功能试验,验证其是否灵敏、可靠。
3.5.3.5 安全保护装置
• 本条款是锅炉外部检验中对安全保护装置检查的规定。修改条款。 • 原条款:《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九九版)第四十八条第4、6、7、8
TSG 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释义
3.5 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外部检验 内容以及要求
李炜 副院长
3.5.3.3 水位测量与示控装置
• 本条款是对锅炉外部检验中对压力测量装置检查的规定。(修 改条款)
• 原条款:《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九九版)第四十八条第3、4 款。
• 主要变化 • (1)与《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九九版)相比,提出了直读式
• 如果锅炉是冷炉状态,进行运行检查可以采取以下程序: • 低水启泵、点火→排污,低水报警、联锁→关排污,重新
进水→高水停泵→手动进水至高水报警→排污至正常水位。
• 水位传感器是司炉工经常忘记冲洗的部件,一旦被水垢 堵塞将直接影响锅炉安全。因此水位传感器最好不要都用 浮子式。至少应有一套电极式。
3.5.3.5 安全保护装置
3.5.3.4 温度测量装置
• (1)检查温度测量装置的装设位置、量程,是否符合《锅规》 要求;
• (2)核查温度测量装置校验或者校准记录、报告,是否符合 相关要求并且在有效期内;
• (3)抽查温度测量装置,是否运行正常纹固定的测温元件,是否有泄漏。
3.5.3.3 水位测量与示控装置
• (2)随着远程监控技术广泛应用,在许多锅炉的水位监控中采 用了远程画面来监视,这样就把直读式水位表的显示画面接进 了控制室,大大方便了操作人员对直读水位表的监控。在锅炉 外部检验时应观察水位监控图像是否能够清楚的看到锅炉水位。
• (3)由于现在锅炉参数的提高等原因,经常会在参数较高的锅 炉的锅筒上遇到分段式的水位表,因此要注意该类水位表不应 有观察盲区。
水位表的数量、装设、结构的检查要求,是为了明确该水位表 的型式是直读式而非其他。 • 如磁翻板式水位表就不属于直读式,磁翻板水位表的原理是利 用浮子原理,当筒内浮球随水位升高或降低时,在磁性作用下 翻板产生相应的变化而显示出水位。如果连通管路堵塞,会造 成显示水位不准,因此不可用磁翻板式水位表全部替代直读式 水位计。直读式水位计的优势在于直观、准确,故本条款明确 提出了对直读式水位表的要求。
款。
• 主要变化 • 将“在检验员的指导下,由司炉工进行功能性试验”改为“见证锅炉
操作人员进行功能试验”。 • 92年劳动部发布的《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中要求:“承
担运行状态检验工作的检验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 容器监察机构颁发的检验证书,且在安全附件、自控仪表方面经过培 训并考核通过的检验员担任”。“由司炉工在检验员直接观察下进行 功能试验”。 • 99版《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中改为在“检验员的指导下,由司炉工进 行功能试验”。 • 本次修改为“见证锅炉操作人员进行功能试验”原因:规避检验风险。
• (2)检查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的装设,是否符合《锅规》 要求;审查有关超压报警记录和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整定值, 是否低于安全阀较低整定压力值;见证锅炉操作人员进行功能 试验,验证报警和联锁压力值是否正确;
• (3)检查超温报警装置和联锁保护装置的装设,是否符合《锅规》 要求;见证锅炉操作人员进行超温报警和联锁保护功能试验, 或者审查有关超温报警记录,验证报警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 双金属温度控制器原理是利用两片线膨胀系数不 同的金属片迭焊在一起,受热后由于膨胀长度不 同而弯曲,与电接点组成温度控制器。由于不能 调节,故不能进行模拟试验。
3.5.3.5 安全保护装置
• (4)用油、气或煤粉作为燃料的室燃锅炉,易发 生炉膛爆炸事故,所以应装设点火程序控制以及 熄火保护装置。
• (4)锅炉的远程水位测量装置是操作人员在远程控制水位的一 项重要装置,也是自动控制系统重要组成部件,这就要求其准 确性很高,因此必须与就地水位表应有定期的校对记录,确保 其准确性。在外部检验中应审查该项记录。
• (5)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九九版)第四十八条第4款的 内容调整至《检规》第3.5.3.5条。
• (2)超压报警联锁装置功能试验,检查其大小火 转换、报警和联锁压力值是否正确。
• 大小火转换试验在自动状态下进行,通过控制锅 炉压力来进行检查。
• 试验超压联锁,应调高前级压力控制器上限指针, 使其大于联锁控制器整定值,或将其短接。如用 汽负荷较大,压力不能达到限定值时,也可采取 改变限定值来模拟检查压力控制器是否灵敏。
3.5.3.4 温度测量装置
• 本条款是对锅炉外部检验中温度测量装置检查的 规定。(修改条款)
• 原条款:《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九九版)第四 十八条第5款。
• 主要变化 • 该条款对原条款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原规定只查
位置、量程、计量),便于检验人员进行检查。
3.5.3.5 安全保护装置
• (1)检查高、低水位报警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的装设,是否符 合《锅规》要求;见证锅炉操作人员进行功能模拟试验,验证 其是否灵敏、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