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重污染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类管理规定(试行)2009
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区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质量和审批速度,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规范管理,严格把关,自治区环保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类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类管理规定(试行)二○○九年五月二十日附件:自治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类管理规定(试行)为中央政策措施支持符合扩大内需要求的建设项目开辟一条“绿色通道”,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质量和审批速度,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规范管理,严格把关,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年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第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桂环发〔2007〕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制订本规定。
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分类和内容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大小分为Ι、Ⅱ、Ⅲ种类型,并对应分别以“专题会议”、“文件会签”和“监督处或辐射处审查”三种方式以予审查,对列入“绿色通道”项目原则按Ⅲ类项目审查,限时办结。
(一)专题会审查的项目(Ι类)1.选址存在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或造成区域环境质量下降可能的建设项目。
2.在依法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时,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
3.属国家产业限制类(获发改部门确认)或影响我区重要产业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
4.涉及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地区的重大项目或涉及重大生态影响的建设项目。
5.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以下项目。
(1)化工石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
(2)轻工纺织: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
6.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两高一资”项目。
(1)钒冶炼、铁合金项目。
(2)属于危险废物的尾矿、废渣等综合利用的冶炼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9]9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9〕94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6号)精神,认真落实全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确保2000年所有矿山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实现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总体目标,现就加强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真抓实干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是我区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我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将这项工作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下功夫狠抓落实,按照党中央提出的要求,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组织到位、投入到位。
各级环保部门和地矿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当好政府的参谋,真抓实干,抓出成效,尽快扭转我区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趋严重的局面。
二、明确目标,做好规划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总体目标是:2000年底以前所有采选矿污染源必须达标排放污染物;到2010年,力争使我区矿区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全区矿区生态环境恢复重建率达到30%以上,局部矿区生态环境有所改善;到2030年全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重建率达到50%以上;到下世纪中叶,全区矿山生态环境从根本上得到改善,矿山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实现良性循环。
广西主要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
广西主要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1)《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2)《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5月1日施行);(4)《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7月1日施行);(5)《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1日);(6)《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7)《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16年6月1日施行);(8)《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4号);(9)《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功能区划》(2016年修订);(10)《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功能区划》(桂政办发〔2008〕8号);(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03号);(广(12)《关于在全区开展全面彻底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的通知》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厅发〔2012〕15号);(13)《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2010年);(1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93号);(15)《广西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桂工信石化〔2021〕210号);(16)《广西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桂工信石化〔2021〕501号);(17)《关于做好全区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安全隐患大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桂环发〔2012〕20号);(18)《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12〕36号);(桂政办发〔2012〕(19)《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的通知》97 号);(20)《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99 号);(2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12〕89号);(22)《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的通知》(桂环发〔2014〕26号);(2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213号);(2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县域工业园区规划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291号);(2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桂政发〔2021〕11号);(26)《广西西江经济带水环境保护规划(2016-2030)》;(27)《广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桂政发〔2021〕28号);(28)《广西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桂发改地区〔2021〕475号);(29)《广西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桂政办发〔2021〕145号);(30)《广西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31)《广西开发区升级发展“十四五”规划》(桂发改外资〔2021〕1083号);(32)《广西工业炉窑污染物排放治理方案》(桂环函〔2019〕1888号);(33)《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2023年度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桂环发〔2023〕20号);(3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五”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规划的通知》(桂环发〔2022〕27号);(35)《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广西生态保护正面清单(2022)〉和〈广西生态保护禁止事项清单(2022)的通知〉》(桂环发〔2022〕54号);(36)《广西壮族自治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函(桂环函〔2022〕1260号)。
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答案(95分版)
20XX年广西公需科目《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试题和答案(一)1、广西拥有大陆海岸线1600公里,占全国的8.9%,居全国第(C)位。
A. 7B. 4C. 6D. 52、提升(A)的主核心地位,充分发挥其服务广西、联系大西南、面向东南亚的门户作用,建成面向中国与东盟合作的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
A. 南宁市B. 梧州市C. 桂林市D. 柳州市3、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应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实施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D )制度。
A. “三条红线”B. “四同时”C. “四项制度”D. “三同时”4、广西湿地主要保护形式有(A)、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其它保护形式的保护。
A. 生态保护区B. 基本农田保护区C. 湿地保护区D. 自然保护区5、《“美丽广西”乡村建设重大活动规划纲要(2013-2020)》提出要按照清洁乡村、(B)乡村、宜居乡村、幸福乡村4个阶段持续推进“美丽广西”建设。
A. 绿色B. 生态C. 优美D. 富裕6、广西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量,把(C )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新建、技改、扩建的“两高”项目坚持“等量置换”。
A. 产业结构优化升级B. 淘汰落后产能C.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D. 开发布局调整7、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被列为国家(A )。
A.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B. 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C. 第三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D. 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8、广西的制糖业做到了把甘蔗从头到尾“吃干榨尽”,实现了(C)。
A. 固体废弃物较多排放B. 固体废弃物多排放C. 固体废弃物零排放D. 固体废弃物少排放9、广西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推进氮氧化物减排,在全区14个设区城市成立了( D),建立了广西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信息系统。
A. 淘汰老旧机动车监管机构B. 重型汽油车限行管理机构C. 淘汰黄标车监管机构D. 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机构10、到2015 年,力争广西1/3以上地级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废弃物分类收运和资源化利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达到(D)。
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精华版)
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精华版)1、(单选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 ),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A.第三产业经济•B.工业经济•C.循环经济•D.奢侈品经济•正确答案:C2、(单选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的基本依据是( )。
A.环境污染防治条例•B.环境保护规划•C.环境保护法•D.环境污染报告•正确答案:B3、(单选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划定或者调整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报( )批准并公布实施。
A.本级人民政府•B.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C.上一级人民政府•D.本级人大常委会•正确答案:A4、(单选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持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 )公告附近居民。
A.二日•B.五日•C.一日•D.三日•正确答案:A5、(单选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建设、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被污染场地的土地用途,严格禁止受污染场地的土地流转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监测,并定期发布水质监测报告,完成水源地环境状况年度评估C.自治区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D.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自治区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正确答案:A6、(单选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事先报经( )批准。
A.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B.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C.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D.县级人民政府•正确答案:C7、(单选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安装高频设备,电磁辐射不得超过( )规定的限值。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03•【文号】环发[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相关企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明确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防范环境风险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一)提高认识,强化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目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不断改善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着眼点,按照“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管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突出重点,全程监管。
对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与审批、工程设计与施工、试运行、竣工环保验收等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监管,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要求。
其他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如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的建设项目,其环境管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建设单位及其所属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
环评单位要加强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监理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并对环境监理报告结论负责;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单位要全面调查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桂环发[2014]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桂环发[2014]10号2014年3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第一条为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2013年第7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分国家、自治区、设区市、县四级。
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的相关文件后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实行核准制的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相关文件后和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090号提案答复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090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8.26•【字号】桂建函〔2019〕340号•【施行日期】201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090号提案答复的函桂建函〔2019〕340号自治区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垃圾分类处理的建议”,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交由我厅主办,自治区教育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办。
经我厅商自治区教育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垃圾分类处理的建议”我们正在落实。
一、广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多年来,我区积极探索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有效模式,开展了大量实践工作。
但从总体情况来看,我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
(一)我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总体情况。
⒈.试点先行,探索生活垃圾分类道路。
2013年,自治区下达1000万元补助资金,在89个县选取了144个小区启动了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
2015年,重点选取桂林市、横县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以期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向全区推广。
2016年,自治区下达补助资金500万元,将南宁市青秀区和经开区纳入试点范围,选取部分基础条件较好的居民小区,从完善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加强宣传培训等方面进行有益探索。
2017年,南宁市被列为全国46个强制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城市之一,通过近年来的不断努力,南宁市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建设不断加强。
目前,南宁市印发了《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建成餐厨垃圾处理设施2座,餐厨垃圾总处理规模达到475吨/日;已配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182个,成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95个;建成平里静脉产业园;建成危险废弃物处理中心3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桂政办发[2012]103号•【施行日期】201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03 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 号),加快治理、有效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其相关环境管理活动,编制建设发展规划涉及相关的建设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具体实施。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林业、安全生产监管、海洋等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对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实施监督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桂政办发〔2014〕118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25日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有效扩大投资和消费需求、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改善民生,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以人为本、节地节能、生态环保、安全实用的要求,到2020年,科学完善城镇市政、交通、水利、能源网络、生态环保规划,优化城市功能设计,扩大规划覆盖面,建立城镇规划、安全管理动态监控体系,加强规划实施监督。
统筹城市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城镇道路、桥梁、公共交通、燃气、给排水、防洪、供电、供气、消防、园林、绿化、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南宁、柳州、北海、钦州、梧州、贵港、贺州、玉林、河池、来宾市等设区市及重点城镇城市饮用水备用水源工程建设。
加强重点江河流域防洪控制性工程和城镇防洪堤坝建设,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能力。
深化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创新城镇建设投资、管理和运营体制,探索发行市政建设债券,鼓励多元投资主体进入市政建设领域。
支持发展承载量大、快速便捷的城市公共交通网络。
一是加速提高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水平。
建成南宁地铁1号线、2号线,城市路网更趋完善。
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南宁、柳州、桂林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50年一遇的暴雨,其他设区市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30年一遇以上的暴雨,县级城市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20年一遇以上的暴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桂政发〔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精神,加快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统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推进全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坚持“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建立覆盖全区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1.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以“三线一单”为导向,将生态优先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
2.分区管控,差别准入。
集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划分成果,形成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的分区管控体系,针对不同的环境管控单元,制定差异化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精细化管理。
3.因地制宜,动态更新。
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选择科学可行的技术方法,合理确定管控单元的空间尺度,并根据有关重大政策、规划的变化,对“三线一单”相关管理要求进行动态更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21〕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21〕12 号)和《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21〕38号)精神,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简称“两高一剩”行业)过快增长,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两高一剩”行业投资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两高一剩”行业划分和项目审批规定根据国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两高一剩”具体划分为:高耗能行业包括铁合金、电解金属锰、富锰渣、电解二氧化锰、钢铁、电石、氯碱、水泥、黄磷以及铝、铅、锌、铜等有色金属冶炼等;高排放行业包括纸浆、酒精制造、制革、印染、淀粉;国家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包括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电解铝、造船、大豆压榨、维C、多晶硅、风电设备等。
(一)冶金行业积极争取国家尽快核准防城港钢铁精品基地项目,现有钢铁企业要加快结构调整。
严禁借等量淘汰落后产能之名,自行建设钢铁项目。
限制投资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矿热电炉等限制类项目,禁止土法炼焦等淘汰类项目。
2021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铁合金、电解金属锰、富锰渣、电解二氧化锰扩大产能项目。
(二)建材行业限制投资非浮法及日熔化量500吨以下普通浮法平板玻璃生产线等限制类项目,禁止投资六机及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等淘汰类项目。
严格控制新增水泥产能,按照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适度发展新型干法水泥。
对2021年9月30日前尚未开工水泥项目一律暂停建设并进行认真清理,对不符合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的项目严禁开工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桂政办发[2012]101号•【施行日期】201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0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全区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全区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 [2012]9号)和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结合2012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在前期已经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彻底整治涉重金属行业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及隐患,切实防范环境风险,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布局优化和转型升级,决定开展为期一年的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治行动。
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督促涉重金属企业对生产工艺、关键设备、产污环节和污染物处理排放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进行整改,严厉查处涉重金属企业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淘汰一批落后产能,消除环境污染隐患,规范环境管理,提升企业技术水平、产业层次。
二、整治内容(一)全面整治涉重金属企业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
1.严肃查处企业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1)对不具备合法资格的企业一律关闭取缔。
(2)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
对“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到位的企业,一律停止生产。
广西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影响各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环境保护要求产业进行一定的投资,同时,这些投资也为产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价值。
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欢迎阅读!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自治区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经济、产业和技术政策,进行资源开发、区域国土整治、城乡建设等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公众等方面的意见,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制定清洁生产、生态环境治理、废弃物资源化等方面的政策,鼓励合理利用资源,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构建资源节约型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建设节约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产业投资和环境污染治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统筹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对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违法行为,实行联合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的防治、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9.05•【字号】桂环发[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通知(桂环发[2011]54号)各市环保局:为了促进环境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环境监督管理水平,现就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新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重要意义广西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决定了环境保护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压力继续加大”,我们必须要走“代价小、效果好、低排放、可持续”的中国环保新道路。
新道路的核心思想就是“三个转变”:一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
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努力做到不欠新帐,多还旧帐,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
三是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严格执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就是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不欠新帐,多还旧帐的具体措施。
各地要以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新标准为抓手,推动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
二、认真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强力推动污染物总量减排各地环保部门要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录(附件1),详细制定本辖区贯彻执行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对辖区内须执行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企业进行调查摸底,督促其认真填写执行新标准的情况调查表(附件2),专项检查辖区内各污染物排放单位执行新标准,尤其是2008年以后实施的新标准的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对仍未达到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排污单位,实施限期整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1•【字号】桂政办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93号),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决策源头上防止各类规划的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问题,更好地制定和实施我区“十二五”各类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意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可以统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从决策源头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有利于在机制体制层面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是各类“十二五”规划编制的集中期,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推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是贯彻落实“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促发展”等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对保障有关规划的顺利实施、确保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相协调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把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机制,规范程序,扎实推进,积极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科学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综合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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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重污染型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桂环字[1996]3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1996.12.24
【实施日期】1996.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重污染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1996年12月24
日 桂环字[1996]32号)
各地、市、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
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发[1996]31号),严格控制新污染,加强重污染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所有建设项目要按照产业技术政策,提高技术起点,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严禁采用、引进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
坚决禁止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