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重污染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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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重污染型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桂环字[1996]3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1996.12.24

【实施日期】1996.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重污染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1996年12月24

日 桂环字[1996]32号)

各地、市、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

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发[1996]31号),严格控制新污染,加强重污染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所有建设项目要按照产业技术政策,提高技术起点,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严禁采用、引进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坚决禁止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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