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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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第二版)》与CALIS细则之比较

-- 中文图书著录与个人名称标目部分

CALIS联合目录项目组喻爽爽

0 说明

由国家图书馆《中国文献编目规则》修订组组织编写、北京图书馆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第二版)》(以下简称《规则》)已于2005年4月正式面世,这是我国编目研究和实践一个重要的阶段性成果。《规则》修订组顺应当前国际编目实践与理论变革新形势的需要,重新审视传统的编目原则,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了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规则》精神,促进CALIS联合目录数据库中文图书书目数据的标准化与规范化,现特结合《专著出版物国际标准书目著录》(ISBD (M) 2000年修订版)和《国际编目原则声明(草案)》的最新精神,分别就《规则》普通图书著录部分以及个人名称标目部分与CALIS联合目录项目组的有关规则(以下简称CALIS)所存在的差异进行比较。借此次宁波集训的机会,提交专家组/质控组讨论。

1 中文普通图书著录规则

1.1 规定信息源

规定信息源对照表

规 定 信 息 源

著 录 项 目

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第二版)CALIS ISBD(M)题名与责任说明项 题名页或代题名页1同ISBD(M)题名页2

版本项 版权页、题名页 同ISBD(M)题名页、其他序页3

和书末出版说明

出版、发行项 版权页、题名页 同ISBD(M)题名页、其他序页和

书末出版说明

载体形态项 整部图书及附件 同ISBD(M)出版物本身

丛编项 题名页、版权页、封面、书

脊、封底

同ISBD(M)题名页、其他序页、

封面、书脊和书末出

版说明

附注项 任何信息源 同ISBD(M)任何来源

标准编号与获得方式项 版权页、图书其余部分 同ISBD(M)任何来源

纵观上表可以发现,在著录项目的规定信息源方面,《规则》与《ISBD (M)》以及CALIS 存在着一些差异,比较显著的差异体现在版本项和出版发行项,规定信息源选取顺序的不同,势必导致书目记录的不一致。我们的观点是,在全球范围内书目资源共享的趋势下,实现标准化的文献编目,应尽可能遵循国际著录原则。

1.2 题名与责任说明项

1代题名页:当出版物没有题名页时,包含有题名页通常所含信息的页、页的一部分或其他组成部分作为替代的题名页,如封面、卷端、版权页。(见《规则》p.422-423)

2 ISBD (M) 0.5.1来源的优先选择顺序:出版物没有题名页时,即选择代用信息源作为代题名页

3其他序页:包括题名页对面或反面、题名页前的页码和封面/封底/封里/里封底

著录单元对照表

内容 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第二版)CALIS ISBD(M) 正题名

一般资料标识 选用 选用 选用

并列题名 选用

其他题名信息 选用

责任说明

无总题名图书

1.2.1 正题名

1.2.1.1《规则》2.1.1.4规定:规定信息源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文种题名,应选择中文题名作为正题名。若这一规定不适用,可根据规定信息源的版式或顺序选择正题名。

根据《ISBD(M)》1.1.3.1:题名采用不同语言和/或字体,正题名应以出版物内容所用语言和/或字体为题名。当这一标准不能适用时,则依题名页上的版式或题名序列选定正题名。CALIS规定,当图书的题名页有多个题名时,正题名应依以下顺序选择:1)选择与正文语种相同的语言或文字(当有多个题名页时,此项规定同样适用);2)根据题名页上的版式或题名序列选定。

1.2.1.2《规则》2.1.1.9规定:规定信息源无正题名或正题名不完整的图书,可根据其他信息源著录,或由编目人员自拟,置于方括号内,并在附注项说明。

CALIS规定,凡取自规定信息源以外的题名信息,著录时一律不加[ ],但必须在附注项说明来源。

1.2.2 并列题名

《规则》2.1.3.2规定:题名页有两种以上文种(或语种)题名,可将先出现的其他文种题名作为并列题名著录在正题名之后,其余可顺序著录或在附注项说明。

CALIS规定,当有多个并列题名时,按题名页上的版式所示次序或陈述序列著录。这是遵循《ISBD(M)》1.3.4.2“题名页有多个并列题名,按题名页上的版式所示次序或者题名页上的陈述序列转录”的原则。FRBR(Functional Requirements for Bibliographic Records)关于国家基本级著录的要求中也强调,如果国家级编目机构认为并列题名对用户重要,应将并列题名包含在国家级书目基本级记录中4。

1.2.3 其他题名信息

《规则》2.1.4.3规定:正题名含义不清,为解释图书的内容、体裁、语种、年代等,可自拟说明性文字,作为其他题名信息著录在方括号内。

《ISBD(M)》无此规定,CALIS一般不采用。

1.2.4 责任说明

1.2.4.1 《规则》2.1.5.3规定:著录同一责任方式的责任者的数量 ……一般不超过三个……超过三个只著录第一个,后用“[等]”,其余在附注项说明。

根据《ISBD(M)》1.5.4.3:责任说明……省略部分用删节号和至于方括号内的“等”表示。CALIS规定,每一责任方式最多著录三个责任者,超过三个的,著录第一个责任者,其后用空格、省略号(三个半角下圆点)、空格、方括号加“等”( ... [等])表示。

1.2.4.2 《规则》2.1.5.8规定:规定信息源有古代个人责任者所处朝代,著录于姓名前圆括号内。僧人责任者的法名原样照录,法名前原题冠“释”字,著录于圆括号内。

遵循客观著录的原则,CALIS规定,规定信息源所载古代个人责任者所处朝代以及僧人4 IFLA Study Group on the Functional Requirements for Bibliographic Records, Functional Requirements for Bibliographic Records : Final Report. München : K. G. Saur, 1998 : p.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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