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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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3号发布日期: 2009.12.26实施日期: 2010.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02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2009)[20091226]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修正)[20091226]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三章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四章推广与应用第五章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第六章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

可再生能源知识科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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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 发展与高技术产 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 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 支持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 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
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
第十九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 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 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 执行;但是,不得高于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水平。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 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 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 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 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 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 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 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可再生能源的政策与法规支持

可再生能源的政策与法规支持

可再生能源的政策与法规支持近年来,环境问题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和能源危机,各国纷纷制定了支持可再生能源的政策与法规。

本文将重点探讨可再生能源政策的背景、内容以及对环境和经济的影响。

一、背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增长,传统能源资源的供给越来越紧张,同时也面临严峻的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问题。

可再生能源作为一种清洁、可持续的能源形式,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

各国纷纷意识到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开始制定相应的政策与法规。

二、政策内容1. 目标设定各国政府设定了不同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

例如,德国设立了“能源转型”计划,旨在到2030年实现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占比达到65%;中国则制定了“绿色能源行动计划”,计划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占比达到50%。

2. 资金支持为了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政府提供了资金支持。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设备采购、项目建设等方面。

同时,一些国家还采取了税收减免、补贴等措施,降低可再生能源的成本,提高竞争力。

3. 网络接入与出售政府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同时,也提供了便利的电网接入和购买政策。

一些国家实行了优惠的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将多余的电量出售给电网,刺激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发展。

4. 技术研发与创新为了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政府积极推动技术研发与创新,并设置了相应的奖励机制。

政府与科研机构、企业之间的合作加强,促进了技术的转化和应用。

三、环境与经济影响1. 环境影响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对环境具有显著的影响。

相比传统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发电过程几乎不会产生温室气体和污染物。

通过大规模利用可再生能源,可以有效减少空气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降低对环境的破坏。

2. 经济影响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也对经济带来了重要影响。

一方面,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为国家创造了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了就业机会的增加。

另一方面,通过减少对进口石油等传统能源的依赖,降低了能源进口成本,提高了能源安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是中国国家对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重要政策法规。

自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得到了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响应。

本文将从法律的适用范围、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政府的支持政策、投资吸引力、环保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法律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主要针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消纳和管理,适用于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发电、供热、制冷、制取燃料和其他应用。

该法依法保障了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并通过机制创新和支持政策,推动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

二、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通过多年的积极发展,中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已成为全球最为完善的产业之一。

中国拥有最丰富的太阳能、风能、水能等资源,这为中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9年底,中国的可再生能源总装机容量已经达到了7.6亿千瓦,其中水能、风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的装机容量均排名全球前列。

三、政府的支持政策中国政府对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支持程度非常高。

从2005年开始,中国政府就开始推行“可再生能源法”政策,逐渐制定了一系列的支持法规及政策,用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比如,为了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中国政府推行了“分配式能源”政策,鼓励大众投资光伏电站、风电场等分布式能源企业,并逐渐发展起了一个由分布式能源企业构成的新兴产业。

此外,政府还建立了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在太阳能、风能等领域针对新建技改项目和新增电量的推广和应用给予了一定的补贴。

四、投资吸引力随着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关注该领域。

中国的投资环境良好,政府对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支持度较高,加上中国拥有上千万亿的可再生能源市场需求,这些都为外国投资者带来了极大的吸引力。

此外,国内的可再生能源企业也得到了相当数量的投资,例如,华映光电、隆基股份、天合光能等,这些企业在全球市场占有着重要地位。

公司可再生能源使用及管理条例

公司可再生能源使用及管理条例

公司可再生能源使用及管理条例1. 背景介绍本条例旨在规范公司对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和管理,以达到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能源资源的目的。

2. 定义2.1 可再生能源:指自然界中能够再生或在人类寿命范围内持续供应的能源,包括但不限于太阳能、风能、水能等。

2.2 公司:指本条例所适用的公司实体。

3. 可再生能源使用3.1 公司应优先选择可再生能源作为能源供应的首选,尽量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3.2 公司应制定可再生能源使用计划,并定期评估和更新该计划,以确保能源使用的可持续性和高效性。

3.3 公司应鼓励员工节约能源,提倡使用可再生能源设备和工具,并提供相关培训和指导。

4. 可再生能源管理4.1 公司应建立可再生能源管理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可再生能源管理政策和措施。

4.2 公司应定期监测和评估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情况,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4.3 公司应积极推动与可再生能源相关的科研和技术创新,以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效率和质量。

5. 监督和违规处理5.1 公司应设立监督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对可再生能源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5.2 如发现公司存在违反可再生能源使用和管理的行为,监督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处理。

5.3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或解雇等。

6. 绩效评估6.1 公司应定期进行可再生能源使用和管理的绩效评估,以监测和改进公司的可再生能源策略和措施。

6.2 绩效评估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员工进行通报,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改进计划。

7. 法律责任7.1 公司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可再生能源使用和管理的合法合规。

7.2 公司应对可再生能源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记录和报告,以便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和审查。

8. 附则8.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和相关单位。

8.2 公司应将本条例向全体员工宣传和解释,并鼓励员工参与和支持公司的可再生能源使用和管理工作。

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

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

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包括: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以及海洋能发电等。

第三条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和电网尚未覆盖地区的可再生能源独立发电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规划、政策制定和需国家核准或审批项目的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属地方权限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管理工作。

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应纳入同级电力规划。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要坚持按规划建设的原则。

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的制定要充分考虑资源特点、市场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要注重发挥资源优势和规模效益。

项目建设要符合省级以上发展规划和建设布局的总体要求,做到合理有序开发。

第六条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和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项目,5万千瓦及以上风力发电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审批。

其他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需要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的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太阳能发电项目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

第七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和公布。

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电网企业收购和销售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增加的费用在全国范围内由电力用户分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统计管理办法。

2024版电力法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与利用的规定

2024版电力法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与利用的规定

电力法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与利用的规定目录•引言•电力法中关于可再生能源的基本原则•电力法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建设规定•电力法对可再生能源运营与管理的规定•电力法对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的规定•电力法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保障措施的规定•结论与展望引言01目的和背景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随着全球能源危机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成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

电力法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应用。

促进能源转型电力法致力于促进能源结构的转型,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从而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利用。

汇报范围可再生能源的定义和分类电力法首先对可再生能源进行定义和分类,明确其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等。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电力法规定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方式,包括发电、供热、制冷等,并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支持电力法明确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支持,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优先并网等,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应用。

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标准和监管电力法规定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标准和监管要求,确保可再生能源的安全、高效运行,并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电力法中关于可再生02能源的基本原则可再生能源是重要能源电力法明确规定,可再生能源是国家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与化石能源同等的法律地位。

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电力法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推动能源结构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提高可再生能源比重电力法要求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促进能源结构的优化和低碳化。

实现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电力法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具体目标和时间表,包括装机容量、发电量、消纳量等方面的指标。

电力法对可再生能源的优先地位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电力法规定电网企业应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确保可再生能源的优先并网和消纳。

可再生能源价格优惠电力法给予可再生能源价格上的优惠,通过制定较高的上网电价、优惠贷款等措施,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湖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湖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湖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30【实施日期】2010.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零九号)《湖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生产生活所使用的生物质能(沼气及其他生物质燃气、秸秆、薪柴、生物炭等)、太阳能、风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和节约与开发并举的方针,遵循政府扶持、市场引导、群众自愿、社会参与的原则。

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与新农村建设、生态农业、环境保护、卫生防疫(血防)等相结合,发挥综合效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相适应,作为优先发展的产业,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加大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建设管理的投入,提高利用效率,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建设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协助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我国能源法基本法律制度

我国能源法基本法律制度
12.3.3 我国能源法基本法律制度
我国能源法基本法律制度与现有立法有关,主要有节约能源法律制度、可再生 能源法律制度、电力管理法律制度、煤炭管理法律制度、石油与天然气管理法 律制度等。
一、节约能源法律制度
1、节能管理; 3、节能技术进步; 5、违反节能法的法律责任。 2、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4、节能激励措施;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
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 源。但利用水力发电和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 不包括在可再生能源中,因为,前者是水能的特殊使用方式,而后者又是生物 质能的低效利用方式,为《节约能源法》明令淘汰和限制。
三、电力管理法律制度 1、电力建设; 2、电网管理; 3、电力供应与使用; 4、电价与电费; 5、农村电力建设与农业用电; 6、电力设施保护; 7、电力监管制度; 8、违反电力法的法律责任。 四、煤炭管理法律制度 1、煤炭资源所有权与开采权; 2、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 3、煤炭经营; 4、煤矿矿区保护; 5、违反煤炭法的法律责任。 五、石油与天然气管理法律制度 1、石油资源的所有权; 2、石油矿业权; 3、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和海上石油资源; 4、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end

可再生能源法

可再生能源法

(4)可再生能源财政鼓励制度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先期投入的成本较高,为吸引投资,加快发展,我 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由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可再生 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出于我国实际国情考 虑,法律规定着重扶持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可再生能源法 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 给予财政扶持措施。我国可再生能源法亦规定金融机构可以为可再生能源开 发利用项目提供财政贴息贷款。
(1)总量目标制度 总量目标制度的核心是,国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资源条件、经 济承受能力、能源需求状况等诸多因素,提出在一定阶段的发展目标,并制 定保证总量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由国家制定总量目标,并具体授 权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总量目标。同时,基 于我国国土辽阔,资源分布差异大、经济发展不平衡这一基本国情,我国可 再生能源法规定各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可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可再生能源 发展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这样规定,实际上是把制订可再生能源 的总量目标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和实现总量目标的保障措施联系起 来,从而明确了政府的责任。
从全国来看,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在地域上分布不均衡,各地域的可再生能 源发展程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亦不同,全国人大制定的《可再生能源法》 授权各地政府可以根据地方具体情况适时制定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这些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与《可再生能源法》一起构成了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 体系,是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起到重要的补充和完善作用。
五、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强制手段
相较于传统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根本障碍在于,其开发和利用 的成本过高。除去可再生能源开发本身要求较高的科技含量以及适当的规模 以外,更为重要的原因是,不同能源现有的市场价格没有能够正确体现环境 和社会损害等外部成本。以何种途径将此种外部成本纳入到能源市场价格中, 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不利益由哪一方主体承担,不同的国家根据其法律传统和 国情的差别建立了不同模式的强制制度。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21修正)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21修正)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21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21修正)(2005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推广应用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农村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微水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三条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所属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推广应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和节约能源的宣传教育,普及有关知识,推广新技术、新产品,为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推广下列可再生能源技术:(一)沼气综合利用技术和生产生活污水沼气厌氧发酵技术;(二)生物质气化、固化和液化等技术;(三)太阳能热水、采暖、干燥等技术;(四)利用地热能种植、养殖等技术;(五)微水能发电及其他利用技术;(六)风能利用技术;(七)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

可再生能源管理制度(细则)

可再生能源管理制度(细则)

可再生能源管理制度(细则)1. 引言该文档旨在建立和规范可再生能源管理制度,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利用和发展。

2. 定义- 可再生能源:指可持续采集和利用的自然资源,如太阳能、风能、水能等。

- 可再生能源管理:指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生产、供应和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措施。

3. 目标与原则- 目标:推动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提高,降低对传统能源的依赖,实现可持续发展。

- 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创新、研发和应用可再生能源技术,提高可再生能源的经济性和竞争力。

4. 管理机构与职责- 管理机构:设立可再生能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可再生能源管理政策。

- 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计划和技术标准;- 监督和指导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和推广。

5. 扶持政策与措施- 财政支持: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 法律优惠:制定税收、贴息等优惠政策,鼓励投资和使用可再生能源设施。

- 示范项目:支持建设一批示范性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技术、资金等支持。

6. 监督与评估- 监督:建立可再生能源项目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检查项目运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 评估:定期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7. 处罚与奖励- 处罚:对违反可再生能源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停业等措施。

- 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和企业,给予奖励和荣誉称号,激励其在可再生能源发展中作出更大贡献。

8.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细则由可再生能源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 对于特定类型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可制定相应的特殊管理制度。

以上为可再生能源管理制度(细则)的主要内容,旨在为可再生能源的管理和发展提供指导和规范。

该制度的具体实施细节由可再生能源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公布和解释。

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2021修正)_条例_

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2021修正)_条例_

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2021修正)为了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展农村循环经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了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20xx修正),欢迎大家阅读。

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20xx修正)(20xx年1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展农村循环经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生产生活中使用的生物质能(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固化等)、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以及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市(行署)、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已设立的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省农垦总局、分局,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管理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已设立的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建设、畜牧、环保、林业、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26•【文号】主席令第23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三章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四章推广与应用第五章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第六章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20年)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20年)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07年11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研开发第三章推广应用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农村生产条件,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以及进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节用并举、群众自愿的原则,坚持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扶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和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普及科学用能和技术推广应用知识。

欧盟可再生能源法律规定(3篇)

欧盟可再生能源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可再生能源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形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欧盟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一直致力于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欧盟可再生能源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政策目标、实施措施、市场机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二、欧盟可再生能源政策目标1.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欧盟可再生能源政策的首要目标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降低对化石能源的依赖,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

2. 提高能源安全:发展可再生能源有助于降低对进口能源的依赖,提高能源安全。

3. 促进经济增长:可再生能源产业具有很高的就业潜力,有助于推动经济增长。

4. 保障能源供应的稳定性:可再生能源具有分布广泛、资源丰富的特点,有助于保障能源供应的稳定性。

三、欧盟可再生能源实施措施1. 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欧盟设定了可再生能源占总能源消费的比例目标,具体如下:(1)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总能源消费的比例达到20%。

(2)2030年:可再生能源占总能源消费的比例达到32%。

(3)2050年:可再生能源占总能源消费的比例达到65%。

2. 设立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欧盟通过立法,为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政策支持,包括:(1)财政补贴: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降低项目成本。

(2)税收优惠: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给予税收减免,鼓励投资。

(3)绿色证书制度:通过绿色证书制度,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进行认证,并以此作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收益来源。

3. 优化能源市场机制:欧盟通过建立可再生能源市场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具体措施如下:(1)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要求电力企业必须采购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以实现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

(2)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上网:在电力系统中,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上网,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得到充分利用。

关于可再生能源法【标准版】2

关于可再生能源法【标准版】2

2016关于可再生能源法【标准版】(2) 第四章推广与应用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

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第十五条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

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

国家鼓励生产和利用生物液体燃料。

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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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中长期能源规划研究,2020年之前,
我国基本上可以依赖常规能源满足国民经济发 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能源需要;2020年 之后,特别是在我国能源需求总量超过30亿t
标准煤之后,可再生能源的战略地位将日益突
出。届时需要可再生能源提供数亿吨乃至十多
亿吨标准煤当量的能源。因此,我国发展可再
生能源的战略目的将是最大限度地提高能源
特质,是指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过程没有或者几乎不会给地球和大气的
自然循环体系造成污染。阳光和大气环
流的作用所形成的太阳能、风能,其能
源产生的过程本身不像煤、成品油、天
然气等燃烧那样导致污染,规模有所限 制的小水电也是如此。
• 最后,可再生能源具有广泛的可分散利 用性。可再生能源对于解决人口密度特 别小、电网架设非常困难或糜费的地区 人口用电问题几乎是唯一选择。“其广 泛采用将有助于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提高边远少数民族地区以及水乡、山区 人民生活质量。”
是指从自然界直接取得的天然能源,如
煤、石油、水能、生物能、太阳能、风
能、地热能、海洋能、核燃料等。与之
对应的是二次能源,即将一次能源加工
转换成另一种形式的能源,如汽油、焦
炭、蒸汽、煤气、电力、热水、沼气、 煤油、柴油、余热、余能等。
二、我国推行可再生能源发展战 略的动因与目的
• 能源是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是提升人 民生活水平的基本动力。能源消费指标, 是衡量人类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现 阶段我国能源短缺的严峻状况与能源供 需矛盾的巨大压力,迫使我国必须大力 发展可再生能源,积极推行可再生能源 发展战略。
•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从自然禀赋上而言,资源并 不富有的国家,实现可持续的能源供应和人均 能源消费量的增长,面临着巨大的资源瓶颈。 与许多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相比,我 国的能源短缺及其环境污染问题,有过之而无 不及。大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已经成为解决 我国面临的能源、环境和经济间矛盾的当务之 急。我国能源资源有限,常规能源资源仅占世 界总量的10.7%,人均能源资源占有量远低于 世界平均水平。我国已成为世界能源生产和消 费大国。
• 一般认为,可再生能源法意义上的可再 生能源应当具备这些特征或者特性。
• 首先,可再生能源应具有可再生性。可 再生能源,是相对于不可再生的化石能 源而言的,它是指可再生能源源于阳光、 大气、水、生物和地球自转所形成自然 循环体系而生成,理论上是取之不尽、 用之不竭的能源形式。
• 其次,可再生能源具有清洁性。可再生 能源的清洁性是由其可再生性衍生出的
•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为推动可再生能 源的开发利用,我国陆续制定过一些旨 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政策、 法条和相关规章,取得过一定的成效。
• 1995年,我国颁行了《中国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 1999年国务院颁行了政府白皮书《中国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2003年6月全
第一节 可再生能源法概述
一、可再生能源的涵义、特征和 分类
• 《可再生能源法》第二条规定,可再生 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 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水 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 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通过低效 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 粪便等,不适用《可再生能源法》。
• 《可再生能源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界定了下列 用语的含义。生物质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 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成的能源。可 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是指不与电网连接的 单独运行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能源作物, 是指经专门种植,用以提供能源原料的草本和 木本植物。生物液体燃料,是指利用生物质资 源生产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体燃料。
• 国际上将可再生能源划分为传统利用的 可再生能源和新的可再生能源。传统利 用的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大水电和直接 燃烧的生物质能,新的可再生能源利用 主要指现代技术利用的小水电、太阳能、 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和固 体废弃物等。
• 严格意义上的“可再生能源”,是指一 次能源形式中的可再生。所谓一次能源,
供给能力,改善能源结构,实现能源多样化, 切实保障能源供应的安全。
三、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动 因和发展历程
• 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动因及其必要性,源 自于推行与实现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迫切需 要国家专门性的可再生能源法的规范、保障、 促进与支持。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所面临的问 题之一是国家缺乏明确的发展目标和战略政策, 缺乏可实施的法律制度以及配套的相关技术标 准体系,由此难以给可再生能源这一新兴技术 和产业创造一个比较稳定的市场环境,相应地 也就难以形成可以有效吸引国内外投资的独立 产业。
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
•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深 刻领会可再生能源的涵义、特征及其分类;结 合我国特有国情与实际状况,通过实证分析, 深入思考我国推行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的动因 与目的;大致了解我国节约能源立法经历的发 展阶段;结合法律条文规定,深刻思考与准确 把握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原则,我国 《可再生能源法》实行的基本制度与激励制度。
• [重点和难点] 本章重点为可再生能源的涵义、 特征及其分类,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 原则,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实行的基本制度 与激励制度。本章难点我国推行可再生能源发 展战略的动因与目的,为我国《可再生能源法》 的立法原则,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实行的基 本制度与激励制度。
• [教学方法] 采用课堂讲授与实例谈论结合方 法。
国人大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制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纳入五年立法 规划和2003年的立法计划,并责成全国
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起草该法律 的草案。
•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并于2006年1月1日开 始实施。该法奉行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促进可 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 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 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它对我国的可再生能源发 展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并将继续起到积 极的推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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