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信息披露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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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信息披露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以下简称:总部)的信息披露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准确性、真实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对外信息披露是指总部的业务信息,并由公司办公室授权总部执行。
第三条对外信息披露所涉及的部门及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业务信息的内容包括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和向监管机构报备的信息。
第五条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集合资产管理信息、定向资产管理信息和投资者见面会,主要是向投资者披露资产管
理等情况以及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
第六条集合资产管理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报告、资产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
1、每周一应向投资者披露上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集合计划
份额净值。
2、每季度后的30个自然日内应向投资者披露资产管理报告。
3、每季度后的30个自然日内应向投资者披露托管报告。
第八条临时报告是指集合计划若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可能对投资者权益及集合计划份额的退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临时报告事项主要包括:
1、集合计划的份额变动;
2、管理人或托管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变动;
3、集合计划投资经理更换;
4、集合计划的终止;
5、集合计划的展期;
6、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
事项。
第九条定向资产管理信息是指根据与投资者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向委托人提供定向资产管理报告,定期披露资产管理运作情况。
第十条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投资者见面会。
第十一条向监管机构的报备包括:
1、集合计划推广前向推广地区证监局报备推广材料,推广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监局报备推广、设立情况。
2、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集合计划材料。
3、定期报告中的资产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须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报备。
4、向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资产管理账户。
5、其他监管机构需要报备的材料。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方式主要分为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两种。
第十三条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方式主要有管理人网站()、托管银行网站和推广机构网站披露或邮寄。
第十四条向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主要为:
1、以邮寄等方式书面送达。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进行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工作由总部下属市场开发部统一负责。信息披露的有关资料由相应部门准备,市场开发部负责信息披露的组织协调和对外披露,并设立专门岗位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六条各部门应及时向市场开发部提交信息披露的内容,便于准备和安排。
第十七条已制作完成的信息披露公告须经总经理、分管的公司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市场开发部每半年向办公室报送部门对外信息披露
清单以报备。
第十九条市场开发部应及时与相关机构联系,安排信息披露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部门员工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条件下以公司或部门或个人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第二十一条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第二十二条对外披露的信息不得涉及公司机密以及尚未在指定媒体披露的指定信息披露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对外披露的信息不得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通过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信息内容应当一致。
第二十五条已披露信息文本原件须由市场开发部统一归档。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