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信息披露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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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投资与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投资与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规范[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与资产管理活动,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章程,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的投资与资产管理行为。

二、投资决策与管理(一)投资目标与原则1. 公司的投资目标是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2. 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合法性原则: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安全性原则:优先考虑投资的安全性,合理控制投资风险。

效益性原则:追求投资收益的最大化,确保投资回报符合公司的预期。

流动性原则:保持资产的合理流动性,满足公司资金周转和应急需求。

战略性原则:投资应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有助于公司核心业务的拓展和竞争力的提升。

(二)投资决策机构与职责1.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作为公司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

投委会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外部专家组成。

2. 投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公司的投资战略、投资政策和投资计划。

审批重大投资项目,包括项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监督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评估投资效果,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研究和处理投资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风险。

(三)投资项目的筛选与评估1. 公司投资部门负责收集、筛选投资项目信息,并对潜在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

2. 初步评估的内容包括项目的行业前景、市场竞争状况、技术水平、财务状况、管理团队等方面。

3. 对于符合公司投资方向和要求的项目,投资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深入的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

4. 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应包括法律、财务、税务、市场等方面的内容,形成详细的调查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1. 投资项目经投资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2. 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提交投委会审议。

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规范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保护客户财产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

三、核心原则1. 客户资产独立性原则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建立客户资产独立性的制度,确保客户资产与机构自有资产的独立存储、结算和监管,遵循客户意愿进行资金操作。

2. 信息披露原则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对客户自有资产存储、操作及相关费用等情况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客户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3. 风控管理原则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客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演练。

4. 审计监督原则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审计,积极配合审计机构进行业务审计,并及时履行信息报告和资料披露义务。

四、业务范围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为客户提供以下业务服务:1. 资金存管服务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接受客户自有资金存入,并根据客户要求办理款项支付、转账、结息等业务。

2. 资产托管服务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要求持有、管理、变现、期限届满归还、资产评估等业务。

3. 募集资金管理服务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接受各类募集资金委托管理,并按照约定进行投资、收益结转、风险控制、监管报告等服务。

五、客户账户管理1. 入账管理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对客户资金入账进行确认,并按照客户指示办理相应的账户操作。

2. 出账管理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按照客户指示,对客户资金进行支付、转账等出账操作,并按照客户要求结息。

3. 账户查询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提供客户账户查询服务,为客户查询账户余额、账户明细、交易记录等信息。

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运作,确保公司业务合规、稳健发展,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资产管理公司所有业务部门及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业务流程、规范操作标准、加强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保值增值。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四条业务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公司章程开展业务,严格遵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条业务部门应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 投资管理:明确投资策略、风险控制、资产配置等要求,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规性。

2. 风险管理: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投资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进行有效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

3. 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环节,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信息披露: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业务信息。

第六条业务部门应定期召开业务分析会议,对业务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七条员工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业务部门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九条员工应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合规、风险、业务等方面的培训,增强合规意识。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

第十一条业务部门应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对潜在风险进行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化解。

第十二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重大风险事件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置。

第五章内部控制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运作的合规性、有效性。

第十四条内部控制制度应涵盖业务流程、操作规范、责任追究等方面。

第十五条业务部门应定期开展内部控制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公司章程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公司章程为准。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息报送内容和要求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息报送内容和要求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息报送内容和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01•【文号】银监办发[2010]3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息报送内容和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1号)各银监局(西藏、青海、宁夏、宁波、厦门银监局除外),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对资产公司商业化业务运作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明确资产公司和属地银监局非现场监管信息的报送工作,现就资产公司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内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一)资产公司总公司向银监会报送内容及频率。

1.基本情况。

按季度报送公司发生的重大变动事项,包括内部组织机构调整、公司、部门、办事处、全资及控股公司负责人变动等事项。

按年度报送公司在岗总人数以及总公司和办事处各自的在岗人数。

2.业务情况。

按季度分别报送政策性处置和商业化业务中再贷款、债券及其他融资的还本付息情况。

按季度报送公司《政策性债转股情况统计表》(含军工及有色金属债转股情况)。

除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三项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5〕66号)要求报送统计报表外,按季度报送商业化收购、委托资产处置、追加投资、托管清算、资本金和持有金融机构股权情况分析报告。

按季度报送资产公司重大业务事项信息,内容包括项目原值在人民币等值1亿元以上的重大资产项目的收购、处置情况,委托资产原值在人民币等值1亿元以上的委托代理及单笔业务收入在人民币等值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中间业务明细情况,以及出资金额在人民币等值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活动明细情况等。

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信息披露制度(试行)

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信息披露制度(试行)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信息披露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以下简称:总部)的信息披露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准确性、真实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对外信息披露是指总部的业务信息,并由公司办公室授权总部执行。

第三条对外信息披露所涉及的部门及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四条业务信息的内容包括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和向监管机构报备的信息。

第五条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集合资产管理信息、定向资产管理信息和投资者见面会,主要是向投资者披露资产管理等情况以及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

第六条集合资产管理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报告、资产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

1、每周一应向投资者披露上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2、每季度后的30个自然日内应向投资者披露资产管理报告。

3、每季度后的30个自然日内应向投资者披露托管报告。

第八条临时报告是指集合计划若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可能对投资者权益及集合计划份额的退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临时报告事项主要包括:1、集合计划的份额变动;2、管理人或托管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变动;3、集合计划投资经理更换;4、集合计划的终止;5、集合计划的展期;6、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定向资产管理信息是指根据与投资者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向委托人提供定向资产管理报告,定期披露资产管理运作情况。

第十条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投资者见面会。

第十一条向监管机构的报备包括:1、集合计划推广前向推广地区证监局报备推广材料,推广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监局报备推广、设立情况。

2、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集合计划材料。

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行为,保护客户利益,强化风险控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的所有涉及资产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资产管理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稳健性。

第四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保障资产管理业务的稳健运作。

第五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不同的客户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设计资产管理方案,确保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六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风险隐患。

第七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客户披露资产管理业务情况。

第八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对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其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

第二章资产管理业务第九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获得客户授权的前提下,对客户的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条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采取委托管理、集合资产管理等形式进行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不同的资产管理产品,确定相应的资产配置策略和投资标的。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对客户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和风险评估,确保资产管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情况,灵活调整资产配置,以获取更好的投资回报。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客户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担能力,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核,确保业务合规。

第三章内部管理第十六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和控制。

第十八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机制,加强对业务的内部审计和持续监测。

第十九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题库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题库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题库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下列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是()。

A.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B.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C.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欠缺法定有效要件,从法律上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合同D.一方当事人故意隐匿事实真相,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答案】 A2、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避免存在盲区和空白,这是内部控制的()原则。

A.全覆盖B.匹配性C.审慎性D.制衡性【答案】 A3、()是向社会各阶层消费者提供的,以满足其对最终商品和服务的消费需求为目的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

A.财务管理B.消费金融C.信托D.汽车金融【答案】 B4、商业银行应对客户和交易等相关情况进行有效的尽职调查,重点对( )及贸易习惯等内容进行审核。

A.交易对手、交易商品B.交易金额、交易对手C.交易时间、交易商品D.交易行为、交易对手【答案】 A5、下列选项中,( )的突出特征是其单一法人的公司架构。

A.全能银行B.银行母子公司C.金融控股公司D.综合化经营银行【答案】 A6、现代中央银行应用最为广泛并被称为“三大法宝”的货币政策工具是()。

A.公开市场业务、存款准备金、再贷款与再贴现B.公开市场业务、利率政策、窗口指导C.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利率政策D.再贷款、存款准备金、再贴现【答案】 A7、( )是债务人或付款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使用某种结算工具,支付一定金额给债权人或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A.顺汇B.逆汇C.邮汇D.汇兑【答案】 A8、内部审计的工作方法中,由内部审计部门确定全行自行查核关键风险点,各分支机构定期组织查核,对照整改属于( )。

A.现场审计B.非现场审计C.现场走访D.自行查核【答案】 D9、下列选项中,关于消费者保护的制度要求的说法错误的是()。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事基金管理运作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控制,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5.1 基金合同;5.2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5.3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5.4 基金的投资情况;5.5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5.6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5.7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5.8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5.9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5.10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条公司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6.1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6.2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6.3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6.4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6.5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6.6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6.7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6.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公司向境内投资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均采用中文文本,应当尽量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第一节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第1条集团信息披露的主体为集团母公司。

集团母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披露程序,明确内部管理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披露信息。

第2条集团对外披露管理信息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原则,对信息披露中的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3条集团对外披露信息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保密相关规定,依法确定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制定合规的披露方式。

第4条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集团法人治理情况、财务状况、风险管理、重大事件等。

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自主增加披露其他相关信息。

第5条信息披露的方式、途径、频率、对象等,应当遵守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的,集团应当遵守监管机构规定合规处理。

第二节信息披露内容第6条法人治理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一)集团概况。

包括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信息。

(二)集团母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三)集团母公司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第7条会计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及母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财务报表附注和审计报告的主要审计意见。

第8条风险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一)风险管理体系的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能;(二)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风险计量、监测和管理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和全面审计情况等;(三)根据监管机构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风险信息。

第9条重大事件信息。

集团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披露可能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二)更换董事长或者总裁;(三)当年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动;(四)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者注册地发生变更;(五)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六)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撤销分支机构信息;(七)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八)董事长、总裁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九)重大诉讼或者重大仲裁事项;(十)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

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

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

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总体要求 (2)第三章信息披露的职责分工 (3)第四章公募产品信息披露内容 (5)第五章私募产品信息披露内容 (8)第六章信息披露的时间与方式 (8)第七章信息披露的审批和发布流程 (9)第八章信息披露的纪律与要求 (10)第九章档案管理 (10)第十章应急预案 (10)第十一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产品信息披露,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我行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我行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所发行的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监管的要求及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及内容向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资产管理业务产品信息披露包括我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以及单只理财产品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我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是指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每半年披露我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信息,主要包括:当期发行和到期的理财产品类型、数量和金额、期末存续理财产品数量和金额,列明各类理财产品的占比及其变化情况,以及理财产品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规模和占比等信息。

第五条单只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主要包括理财产品的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第六条我行资产管理业务产品信息披露应当依法合规,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总体要求第七条我行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办法(试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保护资产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基本原则】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资产委托人合法权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资产委托人。

资产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确保委托财产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

第四条【托管】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交由具有相应托管业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资产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资产托管人与资产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第五条【财产独立性】资产管理业务的受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和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协会职责】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法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3篇)

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保障资产管理的安全、合规、高效,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公司坚持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稳健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资产管理的安全、合规、高效。

第四条本公司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决策、执行、监督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协同配合,确保资产管理业务有序进行。

第二章资产管理业务范围第五条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范围包括:(一)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接受投资者委托,对投资者的资产进行管理,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二)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投资,协助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四)权益类投资业务:投资于股票、基金等权益类产品。

(五)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第六条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导向,符合市场规则,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第七条资产管理业务流程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立项阶段: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确定项目可行性。

(二)尽职调查阶段: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调查,了解项目背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

(三)投资决策阶段: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收益预测,形成投资决策。

(四)投资执行阶段:按照投资决策,组织实施投资计划。

(五)投资管理阶段:对投资项目进行持续跟踪,确保投资目标实现。

(六)退出阶段: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合适时机退出投资项目。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八条公司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可控。

(一)市场风险控制:关注市场变化,合理配置资产,降低市场风险。

资管新规的内容

资管新规的内容

资管新规的内容一、背景介绍在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资产管理业务一直是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领域。

为了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了《资产管理产品登记与信息披露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规”)。

二、新规的目的和意义新规的发布旨在解决当前资产管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推动资管行业转型升级,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三、新规的主要内容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资产管理产品登记•资产管理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前,需要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登记机构将会核实产品的合规性,并对产品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和披露。

2. 信息披露•资产管理机构需要及时披露产品的基本信息、投资策略、风险评级等内容,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对产品的理解。

3. 风险管理•资产管理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预警等方面,以保证产品的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

4.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产管理机构需要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能力,以避免投资者因不适当的产品而遭受损失。

5. 高风险业务限制•新规对资产管理机构从事高风险业务进行了限制,要求资产管理机构在从事信托、委托贷款、理财计划等高风险业务时,需要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和监管要求。

四、新规的影响和挑战新规的发布将对资产管理机构产生重要的影响和挑战。

1. 资产管理机构的合规压力增加资产管理机构需要加强合规意识,完善内部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合规运作。

2. 提升市场透明度新规要求资产管理机构及时披露产品信息,增加了市场透明度,有利于投资者更加准确地了解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3. 资产管理产品创新的挑战新规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资产管理机构的创新能力提出了挑战。

4. 投资者保护意识的提高新规要求资产管理机构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这将促使投资者提高风险意识,提高对产品的理解和选择能力。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2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2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2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为促进市场化债转股健康发展,规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其接受投资者委托,设立债转股投资计划并担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债转股投资计划合同的约定,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主要投资于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包括以实现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的债权、可转换债券、债转股专项债券、普通股、优先股、债转优先股等资产。

(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三)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

国有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债务融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试行) 模版

国有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债务融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试行) 模版

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债务融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债务融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充分履行对投资者的诚信与勤勉责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xx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以及二级企业(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公告的定期财务报告信息及可能影响集团公司偿债能力的所有重大事项;所称“披露” 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公开发布信息。

第四条集团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集团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集团公司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定期审计报告和季度财务报表等。

第八条集团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件报送交易商协会指定网站并发布。

第九条集团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集团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中国货币网、上海清算所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交易商协会指定网站。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一律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076号)制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现予以转发。

一、担任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的证券机构(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证监会公告[2008]13号,以下简称《准则第2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14号,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上市公司相关的申报和披露文件进行审慎核查,负责出具专业意见和报告,并保证其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为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供咨询和顾问服务、出具专业意见和报告的,双方应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立即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财务顾问履行其职责的义务、应提供的材料和责任划分等事项做出约定。

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应当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

签署保密协议后,独立财务顾问可以向上市公司调阅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尚未公开的法律文件和财务会计资料。

三、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帮助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分析重组相关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提出具体对策和建议,设计、完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并指导委托人按照相关规定制作申报和信息披露文件。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委托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指导上市公司健全决策程序,确保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和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充分了解重大资产重组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其应承担的相关义务、责任,督促上市公司董事会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XX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公平交易制度

XX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公平交易制度

资产管理业务公平交易制度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公平交易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资产管理总部资产管理业务,维护公平交易,保证资产管理理财产品项下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产管理理财产品项下的投资组合包括:(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项下的投资组合;(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项下的投资组合;(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项下的投资组合。

第四条本制度所制定的公平交易制度所规范的范围包括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应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五条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过程中,应合理设置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的组织结构,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六条资产管理总部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

第二章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第七条资产管理总部在研究和投资决策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研究和投资决策流程操作,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投资决策机会,确保公平交易的实现。

第八条资产管理总部根据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关联交易限制等,结合资产管理总部相关制度和规范,建立投资组合证券池,在此基础上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第九条各投资决策主体应严格按照公司关于投资授权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划分的规定进行操作,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规定(3篇)

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加强风险控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资产管理业务合法合规进行。

(二)风险控制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各类风险,确保资产管理业务稳健运行。

(三)客户至上原则:尊重投资者意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四)公平公正原则:在资产管理业务中,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确保市场秩序稳定。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产管理业务范围第五条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以下范围:(一)受托资产管理:接受投资者委托,管理其资产,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二)集合资产管理:通过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投资者资金集中起来,进行统一管理和运作。

(三)专项资产管理:针对特定资产或特定投资需求,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专门管理和运作。

(四)委托资产管理: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管理。

(五)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第三章资产管理业务资质第六条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质:(一)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体系和合规管理制度。

(三)具有与资产管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专业人员和管理团队。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经营业绩。

第七条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学位。

(二)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第八条资产管理业务流程包括以下环节:(一)客户准入: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其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是否适合投资该资产管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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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信息披露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以下简称:总部)的信息披露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准确性、真实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对外信息披露是指总部的业务信息,并由公司办公室授权总部执行。

第三条对外信息披露所涉及的部门及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业务信息的内容包括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和向监管机构报备的信息。

第五条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集合资产管理信息、定向资产管理信息和投资者见面会,主要是向投资者披露资产管
理等情况以及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

第六条集合资产管理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报告、资产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

1、每周一应向投资者披露上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集合计划
份额净值。

2、每季度后的30个自然日内应向投资者披露资产管理报告。

3、每季度后的30个自然日内应向投资者披露托管报告。

第八条临时报告是指集合计划若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可能对投资者权益及集合计划份额的退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临时报告事项主要包括:
1、集合计划的份额变动;
2、管理人或托管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变动;
3、集合计划投资经理更换;
4、集合计划的终止;
5、集合计划的展期;
6、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
事项。

第九条定向资产管理信息是指根据与投资者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向委托人提供定向资产管理报告,定期披露资产管理运作情况。

第十条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投资者见面会。

第十一条向监管机构的报备包括:
1、集合计划推广前向推广地区证监局报备推广材料,推广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监局报备推广、设立情况。

2、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集合计划材料。

3、定期报告中的资产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须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报备。

4、向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资产管理账户。

5、其他监管机构需要报备的材料。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方式主要分为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两种。

第十三条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方式主要有管理人网站()、托管银行网站和推广机构网站披露或邮寄。

第十四条向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主要为:
1、以邮寄等方式书面送达。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进行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工作由总部下属市场开发部统一负责。

信息披露的有关资料由相应部门准备,市场开发部负责信息披露的组织协调和对外披露,并设立专门岗位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六条各部门应及时向市场开发部提交信息披露的内容,便于准备和安排。

第十七条已制作完成的信息披露公告须经总经理、分管的公司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市场开发部每半年向办公室报送部门对外信息披露
清单以报备。

第十九条市场开发部应及时与相关机构联系,安排信息披露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部门员工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条件下以公司或部门或个人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第二十一条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第二十二条对外披露的信息不得涉及公司机密以及尚未在指定媒体披露的指定信息披露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对外披露的信息不得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通过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信息内容应当一致。

第二十五条已披露信息文本原件须由市场开发部统一归档。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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