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式起重机在检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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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式起重机在检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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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626

桥式起重机在检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标准版)

自2002年10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颁布《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并于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经过近一年的时间检验,现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来与读者商榷。

一、必须明确《检规》的法律地位及检测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生产厂家与使用单位间对个别检依据出现争执现象,各方都拿出相应的规范,不知道依照哪个规范,似乎都有道理,这里就涉及到一个规范的统一问题。由于我国历史上的原因,国家标准大多是在原来行业标准上经过修订变为国家标准,由于起草标准的主体多种多样,在现实中,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技术水平不齐,个别技术规范上相互不一致甚至冲突的地方客观存在。特别是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仅仅从技术上讲,很难说哪个标准的

规定是正确的,哪个标准规定是不合格的,到底依据哪个标准,哪个规定。笔者认为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根据法规层次来定,在发现技术规范间不一致时,就是遵守高层次的技术范高于低层次的技术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现行的《检规》是中华人民共各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而且《检规》随着上述相关标准的修订,而自动修订。根据中国的法律体系,第一层次为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法”);第二层次为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和总理签发的“令”,及地方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授权的城市的行政第一首长签发的“令”);第四层次规范(行政性规范——国务院及其行政职能部门、地方政府及其行政职能部门领发的各种行政行为实施办法、规则、细则等)(技术性规范——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

用的行政(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如现行的技术性规范《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等;第五层次标准(标准及其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的国家有关标准以及由这些标准所构成的体系)。所以《检规》一旦公布生效,其法律地位就高于了相应标准,当《检规》与其他个别标准相冲突时,就应严格按照《检规》执行。作为桥(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主要依据了《通用桥式起重机》(GB/T14405—1993)、《通用门式起重机》(GB/T14406—1983)、《起重设备安装施工验收规范》(GB50278—1998)、《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1996)。在工作中,应根据强制标准高于推荐标准,同类标准新标准高于旧标准原则来处理标准间技术要求不一致的现象。

二、正确理解并执行《检规》

在实际检测工作中,发现个别检测人员对《检规》的要求进行生吞活剥地理解,忽视了检测的真正目的。起重机械作为特种设备的一种,对它进行强制检测的最终目的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为了满足安全生产,《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第一句话

就开宗明意:“为保证安全生产”。离开满足了安全生产,服务于经济建设,服务于社会发展这个大前提,任何检测将失去它的实际检测意义。在执行《检规》中,要正确理解技术条文的真正含义。

如在《检规》的(起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桥架型起重机)(以下简称《内容和方法》)中,第3.1条对金属结构的检测有如下要求:在额定载荷下,主梁跨中下挠值达到水平线下S/700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这里在实际工作中就遇到一个问题,在起重机定期检验时,《检规》只要求空载试验,主梁在什么情况下作此试验,《检规》没有要求,实际操作中遇到困难。笔者认为:按照原来劳动部门的《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大纲》(简称《大纲》)的要求,比较合适,《大纲》规定:“起重机主梁空载时下挠达到水平线以下S/1500时,应修复拱度”。笔者认为:若实际检测中主梁空载时下挠达到水平线以下S/1500,就要求进行“在额定载荷下”下挠值的测量。

《内容和方法》中,对3.5条跨度偏差,4.1大车轨道轨距偏差,作出如下要求:新安装的起重机,当大车运行出现啃轨现象时,应

测量跨度偏差和大车轨距偏差。这就是说,对于用户来讲,只要能满足正常安全使用要求,在得到用户认可的情况下,规范要求的具体参数对设备正常投入使用,已经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对《内容和方法》中4.2条对大车轨道有如下要求:“轨道接头间隙不大于2mm”对应的检测方法是用塞尺测量。笔者认为完全没有这个必要,控制轨道间隙大小的目的为了使起重机运行平稳,减少起重机的附加动载荷,轨道接头间隙不管是2mm还是4mm,对起重机的安全运行都不会产生多大的影响。若严格按照《检规》检验,我看没有太多的必要。就是在同一《检规》中,对塔式起重机的大车轨道要求接头间隙(6.2条)为不大于4mm。对门座起重机的大车轨道接头间隙《检规》中就没有明确要求。检测工作中严格控制不大于2毫米已经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笔者认为大车轨道接头间隙控制在4毫米以下合适。

《内容和方法》中第7.10项对通道口联锁保护的检测。检验要求:进入起重机的门和司机室到桥架上的门必须设有电气联销保护装置,当任何一个门打开时,起重机所有的机构应均不能工作。等

者认为,当时标准起草时,运行小车采用裸滑线供电的起重机占主流,到桥架上的门设有电气联锁保护装置的目的一是为了防止触及裸滑线,造成触电事故,二是防止小车运行发生剪切现象。在《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中有这样规定:“进入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门和同司机室登上桥架的舱口门,应设连锁装置,当门打开时,起重机的运行机构不能开动”。笔者认为:《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3.2.4中规定,起重机上已设总机构的空气开关时,可不设总线路接触器。如果起重机没有总接触器,联锁保护装署就不可能切断所有机构。所以笔者认为联锁保护装置合格判定应根据机型有所不同,对小车电缆供电或安全滑线供电的桥(门)式起重机,起重机的运行机构不能开动就可,不一定要切断总电源。

三、注意检测环境

《检规》在第八条明确指出:被检查备状况、检验现场和场地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内容和方法》中第3.3项主梁上拱度和上翘度的测量,检测方法中规定检测条件为:“空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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