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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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1979 —1982年,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管理原则。
1979年4月中央工作会议提出,国民经济要以计划经济为主,同时充分重视市场调
节辅助作用” [4](P141 )。由此开始,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市场经济)不再被视为两个截然对立的东西了。党和政府认识到两者必须结合,但在结合中不是平等的结合,而是有主与次的问题,即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之间有个排座次”的问题。
1981年11月,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吸收和采纳了上述思想,并上升到相当高度,认识到正确认识和处理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关系,是改革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6](PI029 )。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应当是:在坚持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
济的前提下,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国家在制定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和运用价值规律” [6] (P1028 )。报告还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前提下,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设想了四种类型”企业,一是严格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进行生产的骨干企业;二是既按市场变化又在国家计划许可范围内生产的企业;三是大部分产品按国家计划生产的企业;四是大部分产品由企业按照市场变化组织生产
[6]( P11029 )。在这一阶段,关于实行政企分工,扩大企业自主权,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社会主义经济单位” [6](P1029 )的设想”被大力推行,
在企业中实现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原则。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报告中进一步明确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
管理原则,指出:正确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
个根本性的问题。我们要正确划分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各自的范围和界限。
”通过这一阶段的改革,市场主体开始形成,市场机制逐渐发生作用,市场开始成为配置资
源的重要补充手段。
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原则在当时是有积极意义的。在此原则下,中国沿着放
权让利、双轨并行,计划与市场结合的方向进行改革。在所有制结构方面,坚持公有制为
主体,允许个体,私人和三资”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放开了一块市场经济;在公有制经济
的经营形式方面,农村集体经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国有小企业实行租赁制,
国营大中型企业普遍实行承包制和若干企业的股份制试点,减少了国家指令性生产和物资分配计划的种
类;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方面,权力下放特别是推行财政大包干制度,大大增强了地方的财政和财力。
但是,总的看,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还是传统计划经济的派生物。
直接的指令性计划仍被看作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和整个经济运行的基础,市场调节只是
从属的、次要的;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板块”式拼凑关系,在这种关系中,
市场”是被恩准在计划经济的总框架内运行的。
第二阶段是1983 —1986年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第
一次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决定铲突破把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明确认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利用价值规律,是在公有制基
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确定了中国经济体制的4个基本点:”第一,就总体说,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即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而不是那种完全由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第二,完全山市场调节的生产和交换,主要是农副产品、日用小商品和服务修理行业的劳务活动,它们在国民经济中起辅助但不可缺少的作用:第三,实行计划经济不等于指令性计划为主,
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都是计划经济的具体形式;第四,指导性计划主要依靠运用经济
杠杆的作用来实现,指令性计划则是必须执行的,但也必须运用价值规律。[7](P568)按照这一基本原则,1985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进一步勾画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轮廓,即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经
济体制,主要是抓好互相联系的三个方面:第一,进一步增强企业特别是全民所有制大中
型企业的活力,使它们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第二,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的有计划的商品市场,逐步完善市场体系;第三,国家对企业
的管理逐步由直接控制为主转向间接控制为主,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并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来控制和调节经济运行。” [7](P821)
有计划商品经济”较之计划经济"而言,在理论上突破了把社会主义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第一次提出了与社会主义相联的商品经济的概念(传统的提法是商品
生产或商品交换而不是商品经济),但这种突破不是根本性的和总体性的,突破不到位:第一,仍在’商品经济之前冠上”有计划的前置限制词。这种”商品经济的前提仍是。计划’ 和”计划经济,'是计划”控制下的商品经济,这里, 计划”是为主的,商品经济是从属的;第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商品化’范围有限,土地、矿山和劳力等不是商品;第三,十二
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继续保留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这一提法,在观念上仍认为有计划
商品经济根本区别于市场经济。在这里,市场经济”姓资”姓社”的问题并未根本解决,有
计划商品经济实际上没有跳出”计划经济的旧框架,没有从根本上承认企业和经营者作为经济主体的独
立自主地位。
理论认识上的局限性,也反映在本阶段改革实践中。第一,经济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国
家对企业”放权让利。'放或不放,大放或小放,哪些放哪些不放,都由国家决定,经济运行并未完全避免放一一乱一一收一一死一一放的循环程序。第二,国家对不同部门、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放仅让利情况不同,在价格、信贷、税收、劳动工资许多方面都是计划体制与市场体制的双轨并存,不同所有制企业和部门受计划还是市场约束的程度大相径庭。
因此,企业之间地位不平等,竞争不公平,价值不统一,制度不健全,行为不规范,苦乐
不均匀。第三,随着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以财政承包方式放权让利以后,先前的中央计划为主有的改变为地方政府的计划为主。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利益,保护地方市场,出现了地
方保护和区域分割倾向。
第三阶段是1987 —1992年的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在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基础上对社会主义市场机制问题进行了新的理论概括,指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在这个问题上,需要明确几个基本观念,第一,在于所有制基础不同”。第二,
必须把计划工作建立在商品交换和价值规律的基础上。以指令性计划为主的直接管理方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第三,计划和市场的作用范围都是覆盖全社会的。新的经济运行机制,总体上说应当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 [8]
(P26)
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的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模式,是对有计划商品经济
理论的一次重大发展。表现在,第一,报告中不仅不再提计划经济为主”而且没有再提
计划经济,完全突破了改革初期计划与市场各分一块的老框架。第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的概念从内容上把制度与体制区别开来,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区别不在于市场与计划的多少,而在于所有制的不同。第三,在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
导企业”的模式中,市场的地位大大增加了。而且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包括生产要素市在本阶段中,市场”已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在某些领域甚至开始起主导作用。
如在工业生产方面,国家的指令性计划产品的品种,由1984年的123种减至1988 年的50种;同
期,国务院各专业部门的指令性计划产品品种由1900多种减至380种。在
工业产品流通方面,计划分配的重要物资占其生产量的比重大幅下降:煤炭由1980年的57.9%降至1988年的42.7% ;同期,钢材由76.9%降至49.2% ;木材由36.96%降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