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材料管理规定(正式)
爆破材料的运输存放与保管规定
爆破材料的运输、存放与保管规定一、爆破材料的运输(1)装卸入库爆破材料时,应轻拿轻放,不准传递、投掷;不准撞击、拖拉和滚动。
每次每人搬运不得超过20kg。
(2)雷管、炸药、导火线不能同车装载,装车后应妥善捆扎,不得散撒,更不得发生滚动、冲击、颠倒、坠落、摩擦等现象,同时应遮盖好,不得受雨淋和暴晒。
(3)装卸搬运爆破器材时,严禁接近烟火、火焰及易燃危险品。
严禁携带发火物品。
(4)人工徒步运送时,应备有专用的容器,不得放在衣袋之内携带,每人的搬运重量不超过50kg。
雷管和炸药要分幵搬运,并且不准在同一地点同时装卸。
搬运人员之间应相距不少于5m在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立即运送指定地点,途中不随意逗留,也不得把器材交给他人保管。
(5)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人力装卸不得超过一箱,并不许用肩扛;火雷管箱不得倒放和立放,严禁翻滚;拖拉;抛捭器材。
(8)炸药和雷管严禁一人同时搬运,电雷管严禁与带电物品(如干电池、手电筒等)一起携带运送。
搬炸药与拿雷管的人员同行时,两人应保持不少于50m的距离行走;爆破器材应直接送到工地,存放在指定地点,领用爆破器材需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严禁乱丢乱放。
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严禁随地存放或带人宿舍。
(9)在洞- 内及辅助坑道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雷管与炸药应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
②必须事先通知卷扬机司机和井口上下联结员。
③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罐笼内准许放一层炸药箱或只放雷管,且不得滑动。
运送其他炸药时,炸药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 ,并不高于1.2m。
④在装有炸药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任伺人员。
⑤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不得超过2m/S ;运送其他炸药时,不得超过4m/s ;吊桶无论运送何种炸药,都不得超过lm/s,⑥司机在起动和停止卷扬机时,不得使罐笼或吊桶发生振动。
⑦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
爆破器材储存、保管、领退、发放的有关规定范文(2篇)
爆破器材储存、保管、领退、发放的有关规定范文(一)库管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效证件上岗。
(二)库存爆破器材必须做到帐、卡、物相符,帐目清楚、手续齐全。
所有表格、台帐、票据记录无涂改、无差错,保存完整。
(三)炸药库必须符合要求,搞好防火、防潮、防水、防盗、防鼠、照明、防爆工作,做到设施完好,措施有效,保持卫生清洁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炸药、雷管必须分库分壁槽存放,并加设防爆隔离设施,性质不相同的炸药、雷管必须按品种、规格分别存放、保管,做到离开墙壁100mm,包装完好、封绳完整无缺,排放整齐。
(五)严格按设计安全容量控制炸药、雷管库存,不得超储。
(六)各项管理制度牌板齐全、正规标准,悬挂上墙,内容齐全、字迹清晰。
库房内外做到卫生整洁,照明齐全,禁止带矿灯进入库房内,包装箱等物品摆放整齐,及时外运。
(七)待报废的爆破器材必须单独记帐和分别保管,并按规定及时做好销毁处理工作。
(八)库内不得存放无关物品,库内使用的矿灯必须加防爆套,库房干、湿度、风量必须符合要求,库内最高温度不准超过规定。
(九)发放炸药、雷管必须按矿审批的计划进行。
当班计划、实领、使用、退库必须做到“四对口”,帐、卡、物“三相符”,日清、月结。
(十)火药库发放炸药、雷管时,保管员要检查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合格,不合格不得发放。
(十一)爆破工必须将上一班盖全章印的爆破材料领用单交回药库,并凭当日爆破材料领用单、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爆破作业许可证》领取炸药、雷管,缺一不得发放。
回执单必须严格执行“五签字一盖章”制度。
五签字:即值班干部、班(组)长、爆破工、收料人、发料人;一盖章:即火工品专用章。
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交回药库,不得留给下一班使用。
(十二)发现雷管有异状,必须及时报告。
质次、劣品、混装、脚线不正常、打号字迹不清晰的雷管禁止发放使用,应该报废的,按规定报废、销毁。
(十三)电雷管发放前必须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编号,未做全电阻检查、编号的不得发放。
井下爆破管理规定
许厂煤矿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的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爆炸材料及井下爆破的管理,杜绝各种爆炸材料及爆破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爆炸材料的贮存管理1、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2、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3、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吨,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库房的发放爆破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4、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性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5、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房内。
库房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出现故障时,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6、必须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销毁制度。
7、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设备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爆破工必须按照本人的编号领取电雷管。
二、爆炸材料运输管理1、爆炸材料运送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运送前必须事先通知井上、下把钩工。
3、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4、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炸药时,不得超过4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不震动。
5、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6、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小于3m。
爆破材料管理规定范本
爆破材料管理规定范本一、引言本规定旨在加强对爆破材料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规定适用于爆破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拆除、矿山开采等领域。
二、爆破材料的采购1. 采购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才能从合法渠道采购爆破材料。
2. 采购时必须核实材料的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产品批号等信息,并留存相关凭证。
3. 爆破材料必须按照规定的环境条件储存和运输,禁止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混储、交运。
三、爆破材料的储存与保管1. 爆破材料必须存放在专门储存库房,与其他物质分开存放,设有明显的标识和警示标志。
2. 储存库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配备适当的防火、防爆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4. 爆破材料的储存区域禁止吸烟、明火作业和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
四、爆破材料的使用1. 每次使用爆破材料前,必须仔细检查材料的质量和完整性,确保无破损或异常情况。
2. 使用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技术资质和操作证书,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3. 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做好周围环境清理和防护措施,并保证周边人员的安全。
4. 禁止私自改变或修改爆破材料的配方和用量,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使用。
五、爆破材料的运输1. 爆破材料运输必须由专门的运输单位或者合格的驾驶员进行,必须遵守相关运输规定。
2. 爆破材料运输车辆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装备和设施,如防火、防爆设备、安全隔离措施等。
3. 禁止超载、超速和其他违规操作,严禁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同车运输。
六、爆破材料的废弃物处理1. 废弃的爆破材料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分类处理,禁止随意丢弃或销毁。
2. 废弃物必须妥善包装和运输,并交由专业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3. 涉及有害废弃物的处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七、爆破材料的事故处理1. 发生爆破材料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撤离和现场安全。
2. 事故处理必须按照应急预案和相关规定进行,保障事故调查和处理的依据性和准确性。
爆破材料管理一般规定
爆破材料管理一般规定概述爆破作业涉及到爆炸品的使用和储存,因此对其管理十分重要。
为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防止爆炸品的非法使用和泄露,爆破材料管理规定必须遵守。
本文档将介绍一些爆破材料管理的一般规定,以供参考。
爆炸品分类首先需要了解的是,不同种类的爆炸品存在不同的储存和使用规定。
一般情况下,爆炸品可以分为两类:1.非易爆炸品:丙烷、甲烷、液化石油气等气体,不易燃的液体如乙醇、乙二醇、汽油等,易燃的液体如轻油、柴油、酒精、丙酮等,或者烟花爆竹等。
2.易燃易爆炸品:如藏青炸药、胶囊炸药、RDX炸药、TNT、黑火药等。
爆炸品管理爆炸品储存1.储存地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且要求完全屏蔽静电、火源等危险因素。
2.储存地点必须防潮、防晒、防火、防盗和通风良好,还要保持清洁干燥,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3.爆炸品的储存必须按照种类、性质、规格进行分类储存。
不同储存数量的炸药物品要分开储放,并加固固定,以免发生倒塌等事故。
4.对于易燃易爆储存区域,应设有特别警戒标志并配备警衔人员巡逻,保护区域周围保持安全距离,不堆储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物品,不能使用火源、电器等设施。
爆炸品使用1.爆炸品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的操作人员使用,必须严格按有关规程作业。
2.操作前要检查作业场地,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在爆炸品作业中必须按照要求严格使用和管理,如爆破信号器不能交给任何人,确保信号正确无误等。
4.当发现爆炸品损坏、污染、老旧、失效或者存在其他异常情况,要马上上报并进行处理。
爆炸品销毁1.爆炸品过期不能继续使用或者批准销毁,不能随意扔弃或者销售,应委托有资质的公司进行销毁。
2.爆炸品销毁时,必须采用专门器材,使用专业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销毁。
销毁场地必须符合规定要求,禁止在毗邻居民区或独立住宅周围进行销毁。
结论爆破作业涉及到爆炸品的使用和储存,因此对其管理十分重要。
遵循爆破材料管理规定,可以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防止爆炸品的非法使用和泄露,确保爆破作业能够顺利进行。
爆破材料管理一般规定(三篇)
爆破材料管理一般规定主要包括爆破材料的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将对这些方面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爆破材料的采购1.采购资质要求:只有通过国家相关机构的检验认证,并获得相关许可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才有资格从合法渠道采购爆破材料。
2.采购记录:采购单位应对每一次爆破材料的采购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采购时间、数量、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供货单位等信息,并妥善保存。
二、爆破材料的储存1.储存条件:爆破材料应存放在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储存场所,场所应远离居民区、易燃易爆物品等密集场所,通风良好,防卫设施完善。
2.储存方式:爆破材料应按照不同类型、性能进行分类储存,且分开存放。
储存容器应标有相应的标签,明确材料的种类、规格、储存期限等信息。
3.储存记录:储存单位应对储存的爆破材料进行定期检查和盘点,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确保储存的爆破材料的完好无损。
三、爆破材料的运输1.运输资质要求:只有通过国家相关机构的检验认证,并获得相关许可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才有资格从合法渠道运输爆破材料。
2.运输工具和包装要求:运输爆破材料的工具和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爆破材料在运输过程中不泄露、不损坏。
3.运输记录:运输单位应对每一次爆破材料的运输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运输时间、数量、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运输路线等信息,并妥善保存。
四、爆破材料的使用1.使用资质要求:只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才可以使用爆破材料进行相关作业。
2.使用场所和环境要求:爆破材料的使用应在具备安全防护设施和达到一定要求的场所进行,且应满足环境保护要求,以减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3.使用记录:使用单位应对每一次爆破材料的使用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使用时间、数量、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等信息,并妥善保存。
五、爆破材料的销毁1.销毁方式:废弃的爆破材料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销毁处理,包括解体、破碎、燃烧等方式。
2.销毁记录:销毁单位应对每一次爆破材料的销毁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销毁时间、数量、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等信息,并妥善保存。
2024年爆破材料管理规定(2篇)
2024年爆破材料管理规定1、放炮员、库管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元。
严禁非放炮员放炮,否则罚款1000元,送交公司安监处学习,并追究当班放炮员责任,罚款200元。
2、井上下接触爆破材料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发现一次罚款20元。
3、爆破材料实行材料费包干。
实行包干后的爆破材料,由煤炭公司统一管理,形成一个融购、管、发、用于一体的管理体系。
4、必须配备足够的放炮员、库管员。
放炮员、库管员必须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采掘工作2年以上、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新调入的库管员还必须经矿安监、公安部门审查同意。
5、公司应有一名副总经理负责爆破材料及放炮管理工作。
6、公司每月应根据矿月度生产计划妥善制定爆破材料的购买计划,确保矿井生产需要,购买的爆破材料必须是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
7、爆破材料到矿后应迅速入地面库房,在地面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能在1小时内下井时,必须把爆破材料停放在远离井口和带电设备的安全地点,由保卫科安排专人看护。
8、地面装卸爆破材料必须遵守如下规定:①有专人在现场监督;②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现场逗留;③禁止爆破材料与其它材料混装;④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材料;⑤遇雷雨天气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材料;⑥装卸爆破材料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⑦装卸爆破材料时,附近50米内严禁烟火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⑧装卸、运送爆破材料及装药放炮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⑨运送爆破材料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装车高度不得超过矿车边缘。
9、井筒内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则规定:①电雷管和炸药分别运送。
②在装有爆破材料的罐笼内,除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它人员,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严禁运送爆破材料。
③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的把钩工。
罐笼的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
运送其它爆破材料时不得超过4m/s。
司机在起动或停止绞车时,应缓慢增速和减速,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
施工现场爆破器材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爆破器材安全管理规定第一节储存一、种类第一条:爆破器材主要有:炸药、导爆索、导火索、导爆管、火雷管、电雷管、非电雷管等。
炸药与起爆材料应分开储存。
二、库房第二条:爆破器材库的设计和施工应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进行实施。
第三条:根据爆破器材的容量得出库房面积后,库房尺寸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库房内任何一点到门的距离不于15m。
2、门宽度不小于1.5m、高度不小于2.1m,3、库房外设门斗,面积不小于6m2。
4、堆放爆破器材的框架或箱堆之间的通道不小于1.3m;框架或箱堆与墙壁之间距离不小于0.2m;框宽不得超过两箱(袋)。
5、堆放导火索、导爆索的货架(堆)的高度不超过1.8m,堆放其它爆器材的货架(堆)高度不得超过1.6m。
第四条:对库房地面的要求:地面应平整坚实,既无裂缝,无铁器之类的东西突出地面,又能防潮防腐蚀。
第五条:对库房墙体结构及门窗的要求:1、应为平房,不得建成楼房,以利于灭火和疏散人员。
2、库房墙体应坚固、严密、并能隔热。
一般采用空心砖房。
3、在炎热地区,墙体外应抹灰刷白,或刷成浅色,以提高外墙的光反射能力,减少热的渗透。
4、每个门的层数应为两层,里层为栅栏门,外层为铁皮包覆的防火门。
门一律向外开,以利库房人员的疏散。
5、库房采光窗应按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1/25~1/30的采光比例来进行确定。
第六条:爆破器材库房的防火防爆应采取的措施:1、加强管理。
库房必须设专人进行看管;库房内贮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库房内不得贮放易燃易爆杂物;库房内外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库房内严禁明火和吸烟;库房外应有以水为主的消防措施和消防器材;库房内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库房内必须保持干燥和通风良好,应有防潮措施;受潮的爆破器材,严禁用灯炮烘烤;库房整修时,必须将所有爆破材料移出库房至安全地点。
2、加强照明管理。
外部电气线路禁止通过危险库房上空;库房内只准采用自然光或库房外探照灯照明;采用移动式照明时,只能使用安全手电筒、汽油安全灯、禁止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式手提灯;电源开关和保险器应装在库房外面的配电箱中。
爆破材料使用管理制度范文(3篇)
爆破材料使用管理制度范文序言:本制度旨在规范爆破材料的使用,并确保在相关工程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操作规程,提升对爆破材料使用的管控能力,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保护施工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爆破活动的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开采、城市拆迁、道路建设等领域。
二、爆破材料的分类和保管1.根据爆炸性能和用途,爆破材料分为A类、B类和C类三类。
A类爆破材料:包括雷管、引爆药等具有直接爆炸能力的物品。
B类爆破材料:包括火药、炸药等具有爆炸潜力的物品。
C类爆破材料:包括引爆剂、引信等不直接爆炸的物品。
2.爆破材料应专门设立保管区域,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和管理。
3.爆破材料的保管区域应设有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三、爆破材料的领用和使用1.领用手续:(1)使用单位应向爆破材料保管人提前提出领用申请,并填写相应的领用单。
(2)经过保管人审核后,方可领用爆破材料。
2.使用要求:(1)爆破作业必须由持有相关资质证书的专业人员进行。
(2)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工程测量和设计,制定爆破方案,并上报相关部门备案。
(3)爆破材料必须按照设计用量使用,严禁超量使用。
(4)不得随意更改爆破材料的组合和配比。
四、爆破材料的运输和存放1.爆破材料的运输:(1)爆破材料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安全可靠。
(2)运输过程中,爆破材料必须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隔离,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挤压、碰撞等情况。
2.爆破材料的存放:(1)爆破材料的存放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保持干燥、通风、无阳光直射和火源。
(2)不同类别的爆破材料必须分开存放,严禁混放。
五、爆破作业的安全措施1.进入爆破区域的人员,必须穿戴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服等。
2.爆破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闲杂人员进入。
3.严格控制爆破作业现场的人员数量,确保作业期间人员的安全。
爆破材料库管理制度
爆破材料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爆破材料库的管理,确保爆破材料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爆破材料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爆破材料库的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职工参与、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爆破材料库的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职责,确保爆破材料库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爆破材料库的设置与管理第五条爆破材料库的设置应遵循安全、隐蔽、便于监管的原则,并根据爆破作业的需要进行合理布局。
第六条爆破材料库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远离居民区、学校、公共场所等人员密集地区,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地势较高,不易被水淹没;(二)交通方便,便于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和物资运输;(三)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如防火、防盗、防雷等;(四)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爆破材料库的面积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设计,确保爆破材料存放的安全和整齐。
第八条爆破材料库内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第九条爆破材料库的钥匙应由专人保管,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库房的安全。
第十条爆破材料库的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二)经过爆炸物品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爆破材料库的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爆破材料库的管理制度,确保爆破材料的安全;(二)定期对爆破材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做好爆破材料库的防火、防盗、防雷等工作;(四)及时报告爆破材料库的安全情况。
第三章爆破材料的存放与管理第十二条爆破材料应按照性质、规格、用途等进行分类存放,标识清楚,确保易于识别和管理。
第十三条爆破材料应放置在干燥、通风、避光的场所,远离热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爆破材料使用制度
爆破材料使用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规范爆破材料的使用和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爆破作业的部门和人员。
二、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1. 爆炸物品的购买:购买爆炸物品必须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购买。
购买时,需凭购销合同、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等相关证件到指定的爆炸物品销售点购买。
购买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数量购买,不得超量购买。
2. 爆炸物品的运输:运输爆炸物品必须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运输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并由具有爆炸物品运输资质的驾驶员驾驶。
运输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疲劳驾驶、超速、违章停车等。
3. 爆炸物品的储存:爆炸物品必须储存于专用库房内,库房的建筑结构、安全设施、消防设备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库房内温度、湿度、通风等条件必须适宜,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储存。
三、爆炸物品的使用1. 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爆炸物品安全技术规程》和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不得私自改装、拆解、使用过期或不合格的爆炸物品。
2. 进行爆破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安全警戒线,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3. 爆破作业过程中,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操作,严格按照爆破设计方案执行。
作业过程中,必须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伤害。
4. 爆破作业完成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清理,确保无遗留爆炸物品。
同时,对爆炸物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包括使用时间、地点、数量、用途等,以备查验。
四、爆炸物品的废弃和处置1. 爆炸物品的废弃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2. 废弃爆炸物品时,必须选择合适的地点和方式,确保不影响环境和他人安全。
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工地爆破材料的运输、贮存、使用过程均属重大危险源,均是项目部安全科重点监控对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项目部的安全管理,项目部特制定本规定。
一、装卸1、从事爆破器材的装卸运输人员,都必须经过有关爆破材料性能的基础教育和熟悉其安全技术知识。
2、搬运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炎热的季节可在清晨或傍晚,严禁夜间装卸雷管。
如必须在夜间装卸爆破器材时,装卸场所应有充足的照明,允许使用的照明应是防爆电灯或防爆安全灯,禁止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火把等明火照明。
3、在装卸爆破器材时,运输车辆离库房的停车距离不小于10m 。
4、搬运时应谨慎小心,轻搬轻放,禁止冲击、撞碰、拉拖、翻滚和投掷。
装有爆破材料的容器,堆放时不准在上面踩踏。
5、人力装卸和搬运爆破器材,每人一次以约重25~30kg为限,搬运者相距不得少于3m。
6、运输炸药雷管时,装车高度要低于车箱10cm,车箱底部应铺软垫,雷管箱不许倒放或立放,层间也必须垫软垫,同一车上也不得装运两类不同性质的爆破器材.雷管与炸药不允许在同一车箱或同一地点装卸。
7、装有爆破器材的汽车严禁在中途加油或修理。
8、装卸过程中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
在雷电时间,禁止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
9、装车后必须在车辆上加盖帆布.并用绳子绑牢,检查无误方可开车。
10、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
1、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
2、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⑴、有押运人员,外部运输必须有警卫人员护送;⑵、按指定路线行驶;⑶、车辆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或桥上(下)停留;⑷、车辆应有帆布覆盖,并没有明显危险警戒标志;⑸、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⑹、气温低于1O℃时,运输易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或气温低于-15℃运输难冻硝化甘油炸药,必须采取防冻措施;⑺、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和自行车等运输爆破器材;⑻、车箱底应加软垫。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一、引言爆破物品是一种具有爆炸能力的物质,其合理使用和管理对于保障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任务及目标1.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监管,提高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2.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3.提高爆破物品安全使用的意识,普及相关知识。
四、管理主体1.生产企业: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2.储存单位:储存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场所和设施,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储存管理。
3.运输企业:运输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具有专业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运输。
4.销售单位: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销售管理。
5.使用单位:使用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使用管理。
五、安全要求1.生产安全: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安全可靠。
2.储存安全:储存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场所和设施,并按照规定进行储存管理,禁止在无关场所和设施存放爆破物品。
3.运输安全:运输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专业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运输,严禁超载、超速和违规操作。
4.销售安全: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销售管理,严禁向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销售爆破物品。
5.使用安全:使用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使用管理,严禁未经许可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爆破物品。
六、监管措施1.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各环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爆破管理规定
爆破作业管理规定一、爆破材料的领退、运送及存放1、严格执行“用多少领多少,用不了交回去”的火药领退制度。
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每班在采掘工作面实际消耗炸药量,要由当班值班队长或跟班队长负责核实签字。
剩余炸药要在当班全部退交火药库,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工作地点不得存放炸药。
变质硬化炸药不得出库,也不得使用。
2、从井下火药库往工作面运送火药时,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用雷管箱亲自运送。
炸药由他人用火药箱协助运送,其协助人员必须掌握火药知识,并经考试合格。
同时要在爆破工监护下运送。
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
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行走时要注意避开电缆和金属导电体。
3、领取的火药,应放在专用火药箱内锁好,严禁乱扔乱放。
4、火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等导电体和无淋水的地点。
每次爆破时,都必须将火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二、装配起爆药卷1、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
严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在有杂散电流的地点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坐在绝缘胶垫上,并将扭结短路的雷管脚线用绝缘胶布包好。
2、起爆药卷数目的确定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3、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
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抽取电雷管时,不得把电雷管脚线搭在风、水管路上。
4、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或损坏脚线绝缘层。
电雷管只准从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中或捆在药卷上。
5、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扭结电雷管脚线末端,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
爆破器材十六种管理制度
山西xx煤业有限公司爆破物品十六种管理制度二〇一二年一月目录一、爆炸物品储存制度 (2)二、爆炸物品运输制度 (2)三、爆炸物品领退制度 (3)四、爆炸物品使用制度 (4)五、爆炸物品测试制度 (5)六、爆炸物品销毁制度 (6)七、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教育制度 (6)八、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警卫看守制度 (7)九、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定员量制度 (7)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批购制度 (8)十一、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检查制度 (8)十二、民爆物品行业管理制度 (9)十三、防止民爆物品丢失制度 (10)十四、爆炸物品库区管理制度 (12)十五、民爆物品安全操作制度 (13)十六、电雷管编号制度 (14)一、爆炸物品储存制度1.爆炸材料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建设结构及各种防护措施、库区的内外都安全距离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
3。
库房必须选择在干燥的地方,并应有良好有通风设施.4。
爆炸材料库周围,必须设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m,围墙或铁刺网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5.各种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应专库贮存。
6。
存放爆炸物品的木架每格只准放一层爆炸材料箱。
7.爆炸材料库应有警卫昼夜看守。
8.爆炸材料库存放的炸药不得超过300kg,雷管不得超过1000枚,并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9。
炸药和雷管应分别存放在单独的房间。
10.只准贮存使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11。
爆炸材料发放、使用,警卫人员必须是经过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二、爆炸物品运输制度1.在地面运输爆炸材料时,除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雷管条例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1)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车厢不得用栏杆加高,并必须插有标有“危险”字样的黄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
(2)爆炸材料应有帆布覆盖,捆紧,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在车库内逗留.(3)严禁用煤车、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车运送爆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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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爆破材料管理规定(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4095-41 爆破材料管理规定(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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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炮员、库管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元。
严禁非放炮员放炮,否则罚款1000元,送交公司安监处学习,并追究当班放炮员责任,罚款200元。
2、井上下接触爆破材料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发现一次罚款20元。
3、爆破材料实行材料费包干。
实行包干后的爆破材料,由煤炭公司统一管理,形成一个融购、管、发、用于一体的管理体系。
4、必须配备足够的放炮员、库管员。
放炮员、库管员必须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采掘工作2年以上、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新调入的库管员还必须经矿安监、公安部门审查同意。
5、公司应有一名副总经理负责爆破材料及放炮管理工作。
6、公司每月应根据矿月度生产计划妥善制定爆破材料的购买计划,确保矿井生产需要,购买的爆破材料必须是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
7、爆破材料到矿后应迅速入地面库房,在地面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能在1小时内下井时,必须把爆破材料停放在远离井口和带电设备的安全地点,由保卫科安排专人看护。
8、地面装卸爆破材料必须遵守如下规定:①有专人在现场监督;②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现场逗留;③禁止爆破材料与其它材料混装;④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材料;⑤遇雷雨天气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材料;⑥装卸爆破材料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⑦装卸爆破材料时,附近50米内严禁烟火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⑧装卸、运送爆破材料及装药放炮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⑨运送爆破材料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装车高度不得超过矿车边缘。
9、井筒内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则规定:①电雷管和炸药分别运送。
②在装有爆破材料的罐笼内,除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它人员,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严禁运送爆破材料。
③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的把钩工。
罐笼的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
运送其它爆破材料时不得超过4m/s。
司机在起动或停止绞车时,应缓慢增速和减速,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
④爆破材料下井后必须尽快运送至井下炸药库,禁止将爆破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10、炸药库管理①爆破材料入库必须进行检验、登记,必须及时贮存在硐室或壁槽内,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发放炸药、电雷管编号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有保存空炮药箱和放炮器的专用硐室。
②发放爆破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电雷管不得超过500发。
井下爆破材料库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每个壁槽内贮存炸药不超过400kg,电雷管不超过2天的需要量。
③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和爆炸的物品进入井下爆破材料库内,如因检修等原因,检修人员可使用带有绝缘套的矿灯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进入库内工作。
凡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内的罚款50元,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的罚款200元。
④爆破材料在库内必须按规定存放整齐、牢固,并实行挂牌管理。
装有电雷管的雷管箱必须上架,严禁叠放,否则罚炸药库管理员20元。
⑤雷管开箱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门的发放硐室内进行。
⑥炸药库内必须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完好、可靠。
炸药库的两个安全出口必须安设抗冲击波活门和密闭门。
⑦炸药库由物资供销公司设专人三班看管、发料,并负责爆破材料的验收、保管、试验、发放、记帐等工作,保证帐、物、资金相符。
⑧炸药要定期进行检验。
变质、失效、不合格的爆破材料要记明细帐,妥善保管。
累积失效的炸药或雷管,按规定报请矿长批准后,按《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登记造册。
⑨严格入库人员登记制度,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炸药库。
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经过批准方可进入,进入库内的人员应在库管员的监护下进出,并必须进行登记,记录其逗留时间及工作内容。
无工作而强行进入炸药库的罚款100元,随意允许无关人员进入炸药库的,罚库管员50元。
⑩库管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核定当班爆破材料收发领用退情况,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
交接班不清的罚款10元,不交接班的罚款50元,帐物不符的罚款100元。
11、井下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
12、人力运送爆破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灯;②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由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的监护下由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雷管交给其他人员运送的罚放炮员50元,因而造成雷管丢失的,除按规定罚款外,依法追究责任。
③雷管必须装在雷管盒内、炸药应装入炸药箱内运送。
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不用雷管盒和药包的,发现一次罚款④领取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⑤一人一次运送爆破材料的数量不得超过:同时运送炸药和雷管时 10kg拆箱运送炸药20kg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⑥爆破材料运送到施工地点后,放炮员必须立即清点验收无误后入箱上锁。
发现丢失必须立即汇报,由施工单位运送人员负责找回丢失的爆破材料。
在找回之前,放炮员不得进行其它放炮工作。
对丢弃爆破材料的责任人罚款200元,如找不到丢失的爆破材料,除罚款外,依法追究责任。
13、严禁用链板机、皮带机运输爆破材料,一经发现罚款100元。
14、报废的爆破材料需升井时,物资供销公司必须与安监、保卫部门联系,并由库管员通知提升井口有关人员后,方可升井。
严禁任何人私自将爆破材料带到地面,否则罚款500元。
15、雷管的导通、编号制度①、雷管的导通、编号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仪器、仪表,并必须在专用的硐室内进行。
②雷管的导通应在带凸缘(超出桌面10mm)、抗静电的工作台上操作,被检测的雷管应放在防护板后面或钢管里。
工作台上存放的雷管不得超过100发。
检查合格的雷管脚线必须短路联接。
③雷管在发出前,库管员要在测试室对其逐个进行导通检查。
严禁发放电阻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的雷管。
④退库的雷管在发出前,还必须再次导通。
⑤雷管导通后应当班或下一班使用,不应存放两个班以上。
⑥雷管必须编号发放,编号工作由库管员负责。
每个放炮员对应于一个特定编号,严禁两人或多人共用一个雷管编号。
刻号要清晰可见,便于识别,不得刻错,乱刻,否则扣除当班发放员10元/发。
⑦每次编号雷管的数量以当班需用量为限,不得超量编号,否则罚库管员每发5元。
⑧放炮员调离,其原退库的雷管必须在消除原有的号码后,编上新的号码,方可转发他人使用。
该放炮员的编号应作废。
16、爆破材料发放、清退制度①爆破材料必须按计划部门下达的生产作业计划的定额发放。
使用爆破材料的单位应根据当班工作定额提出爆破材料需用量计划,按产量进尺和爆破材料领料单双向控制,开票人限定为采掘开各单位负责人、如果超额领用必须经技术科批准后方可发放。
②库管员要坚持“八不发”、“五不准”原则。
八不发即:⑴不是放炮员不发;⑵放炮员不对号不发;⑶放炮员无合格证不发;⑷无爆破材料领退卡不发;⑸无放炮员私章不发;⑹无审批的爆破材料领料单不发;⑺没有炸药包、雷管盒不发;⑻上一天不退管,第二天不发;五不准即:⑴雷管不导通不准发;⑵雷管未编号不准发;⑶变质、失效和质量不合格的爆破材料不准发;⑷无出厂合格证的爆破材料不准发;⑸煤及半煤岩巷不准发秒延期电雷管。
库管员不坚持原则的,一经发现罚款50元。
③爆破材料的领退应有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料单和退料单,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④爆破材料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室内进行,并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及退库先发的原则发放,严防爆破材料超期失效变质,否则药库发放员负赔偿责任,按造成的损失加倍赔偿。
严禁在贮存爆破材料的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爆破材料。
⑤放炮员必须持上岗证、爆破材料领由卡、本人私章到井下药库凭领料单领取当班用量,否则不予发放。
严禁一个人在同一时间既领取雷管又领取炸药。
放炮员把炸药领出交给运送人员后,才能领取雷管。
⑥放炮员领完爆破材料后要立即离开爆破材料库,不准在爆破材料库附近逗留,否则罚款20元。
⑦现场每班爆破材料的实际使用量,要由当班班组长负责核实并签字。
剩余的炸药可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炸药箱内,雷管及失效的炸药必须在当班全部退回爆破材料库。
放炮完毕,放炮员到药库销帐,多余的爆破材料退交药库,不得私自处理,否则按丢失加倍罚款,并按集团公司和煤炭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库管员根据放炮员的实际领取爆破材料数量和施工单位班组长所签的实际使用量,认真核实退回雷管数量。
发现私拿、私用、私藏、转借爆破材料、刮去雷管编号及在爆破材料领取、使用、退库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罚责任人1000元,并依法追究责任。
17、防止爆破材料丢失①所有爆破材料的看管、装卸、运送、发放、领取及销毁人员,必须尽职尽责,防止爆破材料丢失。
②发现爆破材料丢失、被盗,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安监、保卫部门汇报,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③在贮存、运输、使用爆破材料过程中发生爆破材料丢失、被盗或其他事故,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④私藏、私带、盗窃爆破材料的,罚款1000元,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破材料外,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⑤由于领导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破材料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18、检查与销毁制度①新入库的爆破材料应抽样进行外观检查。
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破材料,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以确定其能否使用。
②爆破材料的检验由库管员负责并在安全的地点进行。
③经检验确认变质、失效及不符合技术要求的爆破材料,应登记入帐,妥善保管。
当报废的炸药达到100Kg或雷管达到500发,应及时销毁。
严禁将应销毁的爆破材料用于采掘生产、转让或出售。
④变质、失效及不合格的爆破材料,原则上应送交爆破材料生产厂家销毁,并由爆破材料生产厂家出据证明,以资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