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电力行业统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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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行业统计管理办法

目录

1总则 (1)

2组织机构和职责 (1)

3管理内容与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4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行业统计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南方电网电力行业统计管理,科学有效地开展南方电网公司能源、经济及电力统计数据库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南方电网公司统计管理规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电力行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及南方五省区关于电力行业统计工作授权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南方电网电力行业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国家电力统计要求,收集、整理公司外部统计数据,审核、汇总和分析区域电力统计数据,为南方电网公司各级单位及所在地政府、区域内各电力企业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统计信息。

1.3 南方电网电力行业统计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南方电网公司、省(区)电网公司、地市供电局和县级供电企业分级负责。

1.4 南方电网电力行业统计管理范围包括五省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发电企业(含企业自备电厂)的发电生产信息统计、所有供用电企业(含企业自备电厂)的供用电生产信息统计、所有电力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含企业自备电厂)的固定资产投资信息统计以及企业外部经济能源统计数据收集管理工作。

1.5 发电、供用电、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单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专用数据库管理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规的规定,保证数据库的完整、真实。

1.6 各省(区)电网公司应获得国家或各省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授权以便开展所在行政区域的电力行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若未取得行业统计授权,则应按照本省(区)电力行业统计归口管理单位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1.7 各级统计人员应取得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和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并进行统计分析和监督。

1.8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省公司及所属地市供电局和县级供电企业(含代管县)。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计划发展部门是各级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电力行业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各业务部门是专业统计职能部门。

2.2 职责

2.2.1 电力行业统计归口管理部门

2.2.1.1已获得政府行业统计授权的省公司及其所属地市供电局和县级供电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统计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以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各项电力行业统计制度,贯彻执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项统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地区电力行业统计管理体系,建立和维护能源、经济及电力统计数据库;落实电力行业统计的公司内外数据管理专业分工;指导、监督、检查本地区发电、供用电、电力投资统计管理工作;整理、汇总、审核、分析和上报发电、供用电、投资统计信息;组织开展本地区电力行业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明确统计工作人员及统计负责人。

2.2.1.2 未取得行业统计授权的省公司及其所属地市供电局和县级供电企业:向本地区电力行业统计归口管理职能单位报送公司内部的行业统计工作相关内容;联系与协调本地区电力行业统计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获得本地区电力统计信息,按本办法后续相关规定及时汇总、分析、向公司上级报送;明确统计工作人员及统计负责人。

2.2.2 专业统计职能部门

2.2.2.1承担电力行业统计任务的专业统计职能部门及其职责由各单位根据专业分工和实际情况确定,并在电力行业统计业务指导书中予以明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2.2.2调度机构

2.2.2.2.1 南方电网各级调度机构负责收集、整理、汇总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电企业发电、投产等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审核、分析,经审核信息按规定报相应计划部门。

2.2.2.3 营销部门

2.2.2.

3.1 南方电网各级营销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汇总营销管理范围内购售电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审核、分析,经审核信息按规定报相应计划部门。

2.2.2.4 设备管理部门

2.2.2.4.1 南方电网各级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汇总设备管理范围内电力设备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审核、分析,经审核信息按规定报相应计划部门。2.2.2.5 其他部门

2.2.2.5.1按规定向相应计划部门报送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电力行业统计相关内容工作完成情况。

3 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管理内容包括电力行业发电统计(以下简称发电统计)、电力行业供用电统计(以下简称供用电统计)、电力行业固定资产统计(以下简称投资统计)、企业外部经济能源统计数据收集(以下简称经济能源数据收集)。

3.1.1发电统计

3.1.1.1工作范围:本地区所有电厂(包括自备电厂)。

3.1.1.2工作内容:发电生产能力统计、发电量统计、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能耗统计、关停小火电统计、新投产电源统计、新能源统计、电厂升压变电设备统计等。

3.1.2供用电统计

3.1.2.1工作范围:本地区所有供电单位、发电厂(包括自备电厂)。

3.1.2.2工作内容:电量统计(含区域内电量和跨区域电量交换)、供用电设备统计、能耗统计、全社会行业用电分类及电力收支平衡统计、供用电负荷统计等。电量统计包括供电量、售电量、互供电量、区域外输入电量、区域输出电量等;供用电设备统计包括线路、变压器、无功补偿装置、换流站等;能耗统计包括综合线损、综合网损、产值电耗等;供用电负荷统计包括全社会最大负荷、统调最高负荷等;全社会行业用电分类及电力收支平衡统计包括收入电量、支出电量、分行业用电分类等。

3.1.3投资统计

3.1.3.1工作范围:本地区所有发电企业和供电单位。

3.1.3.2工作内容:投资项目统计、投资完成统计、资金统计和规模统计。

3.1.4经济能源数据收集

3.1.

4.1工作范围:国外、全国、南方五省区及所属地市县的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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