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医院成本核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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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医院成本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 A12220130004所属单位:社会保障处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院成本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社〔2013〕1275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关于

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院成本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卫生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卫生局,区直各医疗机构:

为规范全区医院成本核算和分析,加强医院成本控制、管理和监督,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院绩效,促进公立医院改革,根据财政部、原卫生部新修订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院成本核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2013年9月6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2013年9月23日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医院成本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会计核算,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新修订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医院成本核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旗县级及以上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其他类型的医院视管理需要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医院成本核算管理应遵循合法性、可靠性、相关性、分期核算、权责发生制、按实际成本计价、收支配比、一致性和重要性等原则;增强成本管理意识,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院绩效;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四条医院成本核算管理是指医院将其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分配并计算出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开展成本分析,提出成本控制措施,降低医疗成本。

第二章成本核算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医院应成立由院长或总会计师担任组长的成本核算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财务、人事、总务、信息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医院财务部门承担。

第六条医院成本核算领导小组是决策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医院成本定额、审核、控制、管理以及预算管理和绩效考核等制

度;

(二)明确各部门在成本核算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改进医院硬件设施、信息系统、物资配送等管理方式,提高成本基础数据准确性;

(四)根据成本核算管理办公室提供的成本数据和分析报告,研究制定加强医院经营管理的有关措施。

第七条医院成本核算管理办公室是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医院成本核算、管理、考核等实施细则,建立有关内部控制和监督检查制度等;

(二)在医院财务部门设置成本核算岗位,在其他有关部门设置兼职的成本核算员,建立成本会计、成本核算员岗位责任制;

(三)对相关部门开展成本核算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和督促检查;(四)按月收集、处理、核算成本数据,建立、整理成本资料档案,提供数据查询,生成有关成本核算报表;

(五)及时分析成本变动原因,撰写成本分析报告,为医院管理决策提供参考。

第八条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人事部门:负责全院人员、工资、各种补贴变动情况的统计和报送;(二)总务部门:负责全院水(含冷热水及污水)、电、煤、气、科室面积、内部服务工作量、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统计和报送;

(三)医学工程部门(器械科):负责全院卫生材料、医用低值易耗品及配件消耗数量的统计和报送;

(四)药剂部门:负责全院药品消耗的统计和报送;

(五)供应室、血库、氧气站、电工房、洗衣房等医辅部门:负责全院实际发生有关费用的统计和报送;

(六)统计部门:负责与成本有关数据的统计和报送;

(七)信息部门:负责成本核算系统与相关信息系统的衔接与维护;(八)其它部门:负责其它与成本核算有关数据的统计和报送。

第三章成本核算的分类和范围

第九条根据核算对象的不同,医院成本核算可分为科室成本核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病种成本核算、床日和诊次成本核算。成本核算一般应以科室、诊次和床日为核算对象,三级医院及其他有条件的医院还应以医疗服务项目、病种为核算对象进行成本核算。

第十条医院成本可分为医疗业务成本、医疗成本、医疗全成本和医院全成本。(一)医疗业务成本是指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自身所发生的各种耗费(不含行政后勤类科室的管理费用;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和科教项目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以及领用发出的库存物资)。

(二)医疗成本是指在医疗业务成本的基础上,将行政后勤类科室的管理费用纳入成本核算范围。

(三)医疗全成本是指在医疗成本的基础上,将财政项目补助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以及领用发出的库存物资纳入成本核算范围。(四)医院全成本是指在医疗全成本的基础上,将科教项目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以及领用发出的库存物资纳入成本核算范围。上述各科目含义与会计核算口径一致。

第四章成本核算的内容

第十一条医院成本是医院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耗费,其核算内容包括:

(一)人员经费:医院各科室发生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及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卫生材料费:医院各业务科室发生的卫生材料耗费;

(三)药品费:医院各业务科室发生的药品耗费;

(四)固定资产折旧费:医院各科室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

(五)无形资产摊销费:医院各科室按规定计提的无形资产摊销;

(六)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医院各科室按规定计提的医疗风险基金,累计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比例不应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1‰-3‰。

(七)其他费用: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差旅费、培训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及其他有关经费等。

以上支出应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以下业务所发生的支出,不得计入医院成本范围:

(一)不属于医院成本核算范围的其他核算主体及其经济活动所发生的支出;(二)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资本性支出;(三)对外投资的支出;

(四)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

(五)有经费来源的科研、教学等项目开支;

(六)在各类基金中列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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