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婴、胎盘处理流程(参考资料)
医院胎盘处置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为了规范医院胎盘的处置工作,保障医疗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涉及胎盘处置的医疗活动。
三、胎盘处置原则1. 胎盘应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2. 胎盘处置过程中,严格执行无菌操作,防止交叉感染。
3. 胎盘处置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医务人员负责。
四、胎盘处置流程1. 收集胎盘(1)新生儿出生后,助产士应立即将胎盘交由负责胎盘处置的医务人员。
(2)医务人员在接收胎盘时,应检查胎盘的完整性,如有破损,应立即报告。
2. 胎盘消毒(1)医务人员使用含氯消毒剂对胎盘进行消毒。
(2)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
3. 胎盘封装(1)消毒后的胎盘应立即封装在专用医疗废物袋中。
(2)胎盘袋上应标明患者姓名、住院号、分娩日期、胎盘重量等信息。
4. 胎盘运输(1)医务人员将封装好的胎盘袋送至医疗废物暂存处。
(2)运输过程中,应确保胎盘袋密封,防止泄漏。
5. 胎盘处置(1)医疗废物暂存处工作人员核对胎盘袋信息,确认无误后,将胎盘袋送至医疗废物处理中心。
(2)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工作人员对胎盘进行焚烧处理。
五、胎盘处置注意事项1. 胎盘处置过程中,医务人员应穿戴隔离衣、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
2. 胎盘处置场所应保持通风、清洁,避免交叉感染。
3. 胎盘处置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
4. 胎盘处置相关记录应完整、准确,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六、监督管理1. 医院应定期对胎盘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胎盘及胎儿的处置管理制度一、剖宫产术后胎盘处理: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剖腹产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3、产妇或(和)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院感科,及科室相关制度执行,严禁家属带离医院。
二、胎儿遗体的处理:1、胎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严禁将胎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具体处置方法见附件一)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一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一、分类收集、处置(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的收集、处置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表面喷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暂存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二)非感染性死胎、离体残肢、病理组织的收集、处置1、非感染性离体残肢、死胎、病理组织物直接装入医用垃圾袋中。
2、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上签字,医疗废物管理员运输至赞存间暂存,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胎盘及胎儿、婴儿遗体的处置管理制度一、分娩后胎盘处理: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3、产妇或(和)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制度》执行。
二、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的处理:1、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三、建立和完善助产技术、计划生育和儿科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相应流程,设专人负责,进一步做好产房分娩后胎盘及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管理及处理。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妇幼保健院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并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一、分类收集、处置(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死婴)的收集、处置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死婴(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死婴)表面喷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太平间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太平间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太平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产妇胎盘、死胎、死婴该如何正确处置?
产妇胎盘、死胎、死婴该如何正确处置?濮清医感控办邮编457300▲何为胎盘、死胎、死产、死婴1.胎盘是胎儿与母体之间物质交换的重要器官,是人类妊娠期间由胚胎胚膜和母体子宫内膜联合长成的母子间组织结合器官。
胎儿在子宫中发育,依靠胎盘从母体取得营养,而双方保持相当的独立性。
胎盘还合成多种激素、酶和细胞因子等,以维持正常妊娠。
一般情况下,胎盘一般在胎儿娩出后半小时内排出。
2.死胎是指临床上妊娠20周后在子宫内死亡的胎儿。
3.死产是指胎儿在分娩过程中死亡称为死产,是死胎的一种。
与死胎一样都是胎儿在娩出之前死亡。
4.死婴是指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是胎儿在娩出之后死亡。
一般孕12周后胎儿即初具人形。
▲孕妇终止妊娠术后产物如何判断?终止妊娠术后产物的处理原则不是按照临床上死胎定义的孕周或胎儿成形定义的孕周为界定,而是按照终止妊娠术后死胎是否成形来进行管理的。
终止妊娠产物是否成形是由终止妊娠手术方法的选择决定。
终止妊娠手术方法常规情况下是根据孕胎儿的大小进行选择的。
一般情况下胎儿大小与怀孕周数基本一致。
大部分情况下产科终止妊娠术后胎儿是否成形与孕周情况基本相符,即早期(<16w、胎重<500g)终止妊娠产物不成形,按病理性废物处置。
中、晚期终止妊娠(>16w、胎重>500g)术后死胎是否成形,取决于手术方式选择,从而导致4种不同处理情况。
1.孕周>16w但胎儿实际大小符合孕周<16w胎儿大小,则可采取人工流产或药物流产的方式,此时虽孕周已>16w,但终止妊娠术后产物不成形,按病理性废物处置。
2.中、晚期终止妊娠术中采取毁胎术的方法,此时虽孕周>16w,但终止妊娠的产物不成形,仍按病理性废物处置。
3.中、晚期终止妊娠后胎儿成形,母亲有传染性疾病,按遗体处置,交与殡葬部门处理。
4.中、晚期终止妊娠后胎儿成形,母亲无传染性疾病,死胎由家属带走或委托医院按遗体处理。
产妇胎盘、死胎、死婴该如何正确处置?
产妇胎盘、死胎、死婴该如何正确处置?
产妇胎盘、死胎、死婴该如何正确处置?
濮清医感控办邮编457300
▲何为胎盘、死胎、死产、死婴
1.胎盘是胎儿与母体之间物质交换的重要器官,是人类妊娠期间由胚胎胚膜和母体子宫内膜联合长成的母子间组织结合器官。
胎儿在子宫中发育,依靠胎盘从母体取得营养,而双方保持相当的独立性。
胎盘还合成多种激素、酶和细胞因子等,以维持正常妊娠。
一般情况下,胎盘一般在胎儿娩出后半小时内排出。
2.死胎是指临床上妊娠20周后在子宫内死亡的胎儿。
3.死产是指胎儿在分娩过程中死亡称为死产,是死胎的一种。
与死胎一样都是胎儿在娩出之前死亡。
4.死婴是指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是胎儿在娩出之后死亡。
一般孕12周后胎儿即初具人形。
▲孕妇终止妊娠术后产物如何判断?
终止妊娠术后产物的处理原则不是按照临床上死胎定义的孕周或胎儿成形定义的孕周为界定,而是按照终止妊娠术后死胎是否成形来进行管理的。
终止妊娠产物是否成形是由终止妊娠手术方法的选择决定。
终止妊娠手术方法常规情况下是根据孕胎儿的大小进行选择的。
婴儿胎儿遗体及胎盘处置管理制度
婴儿胎儿遗体及胎盘处置管理制度
1、分娩后胎盘的处理
(1)严禁买卖胎盘。
(2)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归产妇所有。
(3)孕产妇住院必须签署有胎盘处置协议。
协议必须有患者本人或亲属的签字,并保存于病历中。
(4)产妇放弃的胎盘,由科室代为处理。
(5)产妇放弃的胎盘或伴有传染性疾病产妇的胎盘,应告知产妇,并应按医疗废物统一处理。
处理记录要具体到数量和重量,并认真执行双签字。
医疗废物回收记录与病区交接记录数量相符。
(6)正常产妇胎盘如自行取走处理,必须有交接记录且有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
(7)医疗废物暂存地必须有低温储存设备,以储存胎盘等病理性废物。
2、胎儿、婴儿遗体的处理
(1)胎儿、婴儿遗体应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处理。
(2)严禁从事胎儿、婴儿遗体的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机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需办理相关手续。
3、管理要求
(1)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胎盘和胎儿、患儿遗体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确规范处置。
(2)感染管理科应定期对胎盘和胎儿、患儿遗体管理进行督导考核。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胎盘及胎儿的处置管理制度一、剖宫产术后胎盘处理: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剖腹产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3、产妇或(和)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院感科,及科室相关制度执行,严禁家属带离医院。
二、胎儿遗体的处理:1、胎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严禁将胎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具体处置方法见附件一)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附件一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一、分类收集、处置(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的收集、处置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表面喷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暂存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二)非感染性死胎、离体残肢、病理组织的收集、处置1、非感染性离体残肢、死胎、病理组织物直接装入医用垃圾袋中.2、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上签字,医疗废物管理员运输至赞存间暂存,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胎盘及死产胎儿管理制度
胎盘、死产胎儿管理制度
一、胎盘
(一)产妇分娩后的胎盘必须做好登记,内容包括:时间、产妇姓名、传染病标志物、胎盘数量、自带签名、送暂存处交接签名。
(二)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的胎盘,不得交给产妇;产妇放弃的胎盘,由科室(包括手术室)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集中处理。
(三)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死产胎儿
(一)科室做好产妇引产、死产胎儿的登记工作,内容包括:时间、产妇姓名、胎龄??胎儿数量、单个重量、处置去向、交接签名。
(二)胎龄在16周以下或胎重不足500克的死产胎儿,作为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
(三)胎龄在16周以上或胎重超过500克的死产胎儿,作为死尸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要求火化处理。
(四)对家属(只限父母)要求领走死产胎儿者必须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详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死产胎儿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辨别真伪)、老家住址、现住址、死产胎儿性别、出生死亡日期,并签署《承诺书》,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五)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将死产胎儿随意掩埋,严禁进行死产胎儿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科室和工作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之欧阳家百创编
胎盘及胎儿的处置管理制度欧阳家百(2021.03.07)一、剖宫产术后胎盘处理: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剖腹产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3、产妇或(和)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院感科,及科室相关制度执行,严禁家属带离医院。
二、胎儿遗体的处理:1、胎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严禁将胎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具体处置方法见附件一)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一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一、分类收集、处置(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的收集、处置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表面喷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暂存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二)非感染性死胎、离体残肢、病理组织的收集、处置1、非感染性离体残肢、死胎、病理组织物直接装入医用垃圾袋中。
2、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婴儿胎儿遗体及胎盘处置流程
婴儿胎儿遗体及胎盘处置流程
一、分娩后胎盘处置
(1)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胎盘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
(3)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4)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诉产妇,取得同意后,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二、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的处理
(1)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严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盈利性活动。
(2)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3)如果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机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需征得家属同意,并办
理相关手续。
(4)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由家属处理。
如家属处理困难,可委托医疗机构或殡葬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费用由家属承担。
胎盘、死胎、死婴管理制度
胎盘、死胎、死婴管理制度
Ⅰ目的
规范胎盘、死胎、死婴管理工作,。
Ⅱ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妇产科。
Ⅲ制度
一、胎盘的处理:
(一)产妇分娩后的胎盘应做好登记,内容包括:时间、产妇姓名、传染病名称、胎盘的去向,并签订《胎盘处理告知处置单》;产妇放弃的胎盘由科室(包括手术部)按照病理性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集中处理,并规范记录。
(二)传染病、疑似传染病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患者的胎盘,不得交给产妇,应按病理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三)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死胎、死婴的处理:
(一)科室做好产妇引产后死胎及死婴的登记工作,内容包括:
时间、产妇姓名、胎龄、胎儿数量、单个重量、处置去向、交接签名。
(二)胎龄在16周以下或胎重不足500克的死产胎儿,作为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
(三)胎龄在16周以上或胎重超过500克的死产胎儿,作为死尸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要求火化处理。
(四)产妇患有传染病、疑似传染病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死胎应交医院集中处理,不得由家属带走。
(五)家属委托医院处理遗体的,应签署《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
(六)后勤保障科建立《死胎、死婴遗体处理登记本》,内容包括:死胎性别、来源、父母姓名及工作单位或住址、交接日期、遗体去向,遗体处理经办人签名,资料至少保存3年。
(七)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将死产胎儿随意掩埋,严禁进行死产胎儿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科室和工作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Ⅳ参考依据
1.《医院感染监测规范》(卫通〔2009〕10号)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原卫生部第36号)。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胎盘及胎儿的处置管理制度一、剖宫产术后胎盘处理: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剖腹产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3、产妇或(和)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院感科,及科室相关制度执行,严禁家属带离医院。
二、胎儿遗体的处理:1、胎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严禁将胎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具体处置方法见附件一)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一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一、分类收集、处置(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的收集、处置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表面喷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暂存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二)非感染性死胎、离体残肢、病理组织的收集、处置1、非感染性离体残肢、死胎、病理组织物直接装入医用垃圾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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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盘及胎儿的处置管理制度
一、剖宫产术后胎盘处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剖腹产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3、产妇或(和)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院感科,及科室相关制度执行,严禁家属带离医院。
二、胎儿遗体的处理:
1、胎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严禁将胎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具体处置方法见附件一)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一
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分类收集、处置
(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的收集、处置
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
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表面喷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密闭运输
至暂存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二)非感染性死胎、离体残肢、病理组织的收集、处置
1、非感染性离体残肢、死胎、病理组织物直接装入医用垃圾袋中。
2、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上签字,医疗废物管理员运输至赞存间暂存,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二、相关职责
1、负责实施分类收集、处置离体残肢、病理组织物,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2、感染性离体残肢表面必须用2000mg/L含氯消毒液喷酒消毒处理,并认真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明确填写感染性离体残肢标签,粘贴于双层医疗废物袋外,及时与医疗废物管理人员认真签名交接、运输。
三、流程图
负责实施分类收集
↓
感染性死胎(死婴)表面必须用2000mg/L含氯消毒液喷酒消毒处理,↓
认真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
↓
感染性死胎(死婴)标签,粘贴于医疗废物袋外
↓
与医疗废物管理人员认真签
字交接、
↓
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